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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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基础理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的自我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等。《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文、理、工各科学习商业秘密法律的基本教材,也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科技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参考书。 -
海商法学屈广清主编新世纪多科性大学法学应用规划教材(第二辑)。本书根据国内外海商法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以国际国内的最新立法为重点,研究了海商法的理论及实际问题,反映了当前海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 -
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美)阿道夫·A.伯利(Adolf A.Berle),(美)加德纳·C.米恩斯(Gardiner C.Means)著;甘华鸣等译写前言的任务之所以落在我的头上,是因为我是这个研究项目名义上的主任,该项目由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会资助并接受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会的指导。这个项目要求对公司发展的最新趋势加以研究。要使这项研究取得成果,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对于任何一个有思想的观察者来说,有一点是明显的:美国的公司已不再是一种私人企业组织,而是已经变成了一种制度。1928年,当这个研究项目启动时,金融机构迅猛发展,表明我们正处于私有财产制度革命的阵痛中——至少在产业经济领域是这样。作者曾斗胆对公司证券作过一系列技术性研究,所有这些研究都导出如下的结论:通过公司这种方式,美国的产业财产正被抛进一个集体漏斗,个人所有者由于许多巨大的产业寡头集团的产生而逐渐消失在这个漏斗中。进一步来说,这种发展的趋势在许多方面都好像完全合乎逻辑且充满智慧,这种过程是不可能逆转的,同样地,优势和危险似乎并存于这一过程之中。 这个项目需要一个协同研究的经济学家。经济学家加德纳·C.米恩斯先生着手对这一形势进行了细致的统计和经济分析,从理论上来说,由一位法学家和一位经济学家并肩作战,会比各自单干获得更丰富的成果。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会就持这种观点,哈佛大学教授埃德温·F.盖伊尤其如此。尽管我们未把合作的真正好处写成文字,但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无疑已得到充分的证明。当然,这种合作是极其困难的,因为不同领域的专业工作者必须首先就某种共用的语言达成共识,然后努力运用各自特殊的研究方法,并时刻牢记不同方法的优缺点,最后得出双方都赞同的结论。一方面,由于法学家主要关心个案的公正性,且绝不能忽视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学家主要进行描述和分析,因此二者之间的鸿沟是不容易逾越的。我们向米恩斯先生表示最诚挚的敬意,他乐意在术语和研究角度上更多地配合我们;我们自己也同样努力地去配合他。 具有独特自由氛围的哥伦比亚法学院甘愿为我们分担这个研究项目的压力。承蒙扬格·B.史密斯院长的好意,学院为我们提供了各种设施和机会,而这是本书所难以报答的。 本书仅对结论进行陈述,而不去解释得出这些结论的方法。任何其他写法都会使本书篇幅庞大,不忍卒读,令人兴味索然。 本书第一篇的统计研究,已经由米恩斯先生署名在《美国经济评论》和《经济学季刊》上更完整地刊载过。另外,米恩斯先生还有一大堆统计数据资料,它们以后会有被刊行的可能。在法律方面,我曾对有关问题作过技术性研究,也让哥伦比亚法学院的助教们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们作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成果的大部分已经在全国许多法律杂志上刊载过;它们都是阅读正文所要参考的,读者可借此了解那些对案例、法令、判例进行详细分析的技术性论文。基本案例和判例分别编列刊印在《公司财务的法律案例与资料》(西部出版公司,圣保罗,1930年)一书中,这些资料是作为上述研究项目的一部分而收集和组织起来,以便与本书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内容作粗略的比较。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尽量避免在本书中加入过多的脚注,因为这些脚注更多地显示了作者学识的渊博,而未必有助于读者的理解。 在本书的最后四章,我们基于所记载的和公司活动相联系的数据,对财产权益和融资问题进行了坦率的推测。(作为推测基础的)这些观测资料和前述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无关。对于任何一项给定的资料,每个人都肯定会得出他自己的结论;研究这些资料的人的思想形形色色,他们所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作者自己的结论已经在本书中披露出来,因为他们认为学者们在研究材料时所作的推理和思考,应当连同他们对基本事实的观点一起记录下来。在某种意义上,就展示作者的偏好,对调查作出更逼真的判断而言,他们可以容忍对实际数据打些折扣。但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学者们无权拒绝根据所收集的资料而作出的描述和预测。我们充分理解陈述这些结论将会带来何种心智和学术上的风险。我们觉得,这里所研究的发展问题是社会组织潮流中大变动的一种现象,未来时代的发展历程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此成长,所以阐明我们所预见到的潮流方向是合宜的。 那种静悄悄的实质性革命,在它们得到深入发展之前,往往不为我们所觉察。所谓的“产业革命”,就是这种情况,我们目前正在经历的公司革命也是如此。 全国大约三分之二的产业财富,从个人所有转移至大规模的、公众融资的公司所有,这将从根本上改变财产所有者的生活、工人的生活,以及财产保有的方式。这个过程所造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必然会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很明显,需要对上述问题作出一系列的评价:这种组织会长期存在吗?它会逐渐强化起来呢,还是不久就会崩溃? 布兰代斯先生极力把时钟拨回至1915年;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教授则倾向于认为,即使在目前,这种组织也不可能持续下去。但对我们来说,有许多证据表明,这个过程会比现在已经经历的走得更远更长。 接受这种大型公司制度(我们必须这样),并且把它作为人类的一种制度加以研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它对财产的影响、对工人的影响,以及对那些消费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或利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人们的影响。这是一项需要耗费毕生精力的工作,现在的这本书,主要是为研究公司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开辟通路。 这些主题都思考过以后,还有一个公司和国家之间最终关系的问题——是公司会操纵国家,还是国家会控制公司,抑或是两者会并行存在而甚少联系?换句话说,在社会经济组织与社会政治组织之间,何者将会是占统治地位的形态?这肯定是一个以后很长时间都回答不了的问题。 很明显,公司制度不仅是产业组织之花,而且社会公众都希望赋予公司越来越大的责任,以增进我们的经济福利。因此,是无须为尽力分析这一制度作任何辩解的。作者自知缺乏时间、能力和精力,这里只能作个开端。 这项研究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哈佛大学的埃德温·F.盖伊教授,他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为这一领域的工作应当如何完成提供了建议。另外,我们特别要感谢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的詹姆斯·C.邦布赖特教授,他耐心批阅全书并提供持续的帮助;感谢普赖斯-沃特豪斯公司总经理、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乔治·梅先生,其精辟的评论、丰富的经验、令人愉悦的才智,在很多地方都使我们茅塞顿开;感谢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史密斯先生,他愿意让该院进行尚无先例的法律-经济领域的研究;感谢我们的各位助手,特别是艾布拉姆·休伊特先生和布莱克韦尔·史密斯先生,他们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这些工作虽然在本书中没有刊载出来,但对我们得出的许多结论都是不可或缺的。 所有研究这些问题以及类似问题的学者,也包括我们在内,都将感激哈佛大学的威廉·Z.里普利教授,我们必须承认,他是这个领域的先驱。 -
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法律手册/法律手册系列金袋鼠丛书编委会内容介绍:本书为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方面的法律、文件汇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等。 -
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后东升主编内容介绍:随着经济、科技和企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我国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都不同程度地进入了买方市场。在产品和服务日趋同质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求生、求胜的手段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之下,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主要手段已不再是单纯的产品或价格战略,品牌的竞争逐渐成为企业之间斗法的制胜关键。国际营销界最具权威的机构——美国市场营销学会曾将企业品牌定义为:品牌是一个名称、名词、标记、符号或设计,或者是它们的组合,其目的是识别某个销售者或者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劳务,并使之同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区别开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品牌含义已大大地被拓展了,它已与企业的整体形象联系起来,而且从不同的角度解读企业品牌,也有不同的认识。从企业营销的角度讲,品牌是企业与消费者和用户之间一种特殊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讲,品牌是企业名称、商标、包装等外在标识和形象特征的总和。如何依据法律对品牌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何充分地利用法律保护和拓展企业品牌,是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甚至大中型企业必须要面对和解决好的问题。企业的品牌管理是一项严谨而系统的工作。从纵向的角度来说,品牌管理是包括品牌的设计、使用、保护、侵权纠纷的解决等一系列的过程。从横向层面来说,企业的品牌管理涉及企业的商标、名称、域名、产品包装、认证标志等方面的内容。企业在进行品牌管理时,必须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贯彻到内部管理制度的各个环节之中。从品牌的设计环节(如商标设计、企业取名、认证申请等)就开始引入法律保障,在使用和保护品牌的环节,更要充分利用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维护品牌的效力、拓展品牌的发展空间。企业只有在品牌管理的设计环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品牌使用和运作环节弥补遗漏,依法经营,才能在面对品牌侵权纠纷时从容应对,处于不败之地。本书从企业品牌管理的实务出发,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把商标、企业名称、企业域名和网站、产品包装、产品认证标志等作为构成企业品牌的五个法律要素进行了全面和系统地论述。全书依此分为五章,分别是第一章:企业商标管理法律实务;第二章:企业名称管理法律实务;第三章:企业域名、网站管理法律实务;第四章:企业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法律实务;第五章:企业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法律实务。每章都从设计、使用、保护等环节论述了相关的品牌管理法律实务知识。本书在内容选择、体例编排、表述方式上都努力贯彻从企业实务出发的原则,避免晦涩空乏的理论知识,强调实际解决方法和可操作性。此外,本书以“法律小补丁”的形式补充了法律之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商标、名称管理中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批复。以“实务案例”提供了近年来法院和工商部门所审理和处理的一批较为典型的涉及企业品牌侵权的案件,对企业应诉和解决纠纷都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相信本书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法务和企划人员进行品牌管理会起到非常实用的效果,相信读者会从中受益匪浅。在本书编撰过程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和有关专家批评指正!总计413页 -
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刘桂清著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任务。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功能就是解决公司纠纷救济股东权利。然而,股东诉讼的意义远不止于此。由于股东诉讼发生于股东、董事、经理、公司等内部关系人之间,股东诉讼提起和运行的过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所以,作为一种国家司法权力参与其中的外部作用机制,它还具有保障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作、调节公司运行等其他方面的公司治理意义。甚至可以说,股东诉讼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股东诉讼突出的是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面,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强调的是作为一种外部力量的司法权力对促进公司内部治理改善的意义。目前,从纠纷解决机制层面研究股东诉讼的较多见,而从司法介入对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一面进行研究的则很少。本书正是从公司治理的多元视角出发对股东诉讼及其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需要说明的是,与公司相关的诉讼现象即公司诉讼包含了多种利益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针对不同对象提起的诉讼,内容繁杂,但股东是其中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股东诉讼无疑是公司诉讼的最重要内容,所以本书对司法介入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研究主要以股东诉讼为切入点和解析对象。第一章,股东诉讼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论证了股东诉讼应该具有三种基本类型,即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由于股东诉讼的启动和进行必须以股东诉权的存在为前提,本章随后对股东诉权的基本内涵、派生诉讼中的股东诉权问题、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中的诉权问题以及股东诉权的性质展开了研究。本书认为,股东诉权不是股东权的当然内容,股东权是第一性的“原有权利”,股东诉权则是第二性的保护股东权的“救济权利”,二者不在同一层面上。这种辨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重要意义的。如果认定股东诉权属于股东权,股东权是私法上的指向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不能够启动诉讼程序的。但如果认定股东诉权为一种公法上的指向司法机关的请求权,则诉权就具有了把民事事件引入民事诉讼的权能。与国民的法定请求权相对应,法院就具有了不得拒绝审判的义务,亦即“有告诉即受理”。所以,法院不能以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关于股东诉讼的法律规范欠缺为由,简单地拒绝受理案件,否则,应承担责任。第二章,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作用的定位和定性分析。股东诉讼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保障,是解决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两大难题的有效措施。总体而言,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功能表现在救济股东权利、监督控制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滥权行为、排除公司运行障碍协调公司运转以及创造良好的公司外部发展环境方面,但分别而论,三类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功能各有侧重。比如,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虽也是因自身利益遭间接损害而为,但表现了很强的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关心,而这种关心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对公司权力的诉讼审查来完成,其权力监督的功能引人注目;在股东提起的特别程序案件中,股东起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权利,但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司法权力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直接介入的方式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后者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就股东直接诉讼而言,股东起诉是因为切身利益遭损害,然也包含了司法权力对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的内容,但其意义主要还是体现在权利救济制度之上。从本质上讲,股东诉讼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对公司自治事务的调节和干预,当然这是一种不同于行政调节的另外一种调节机制。这种调节如果适度、合理,将对公司的高效、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过多、过滥,则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科学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调节的关系,合理划分二者的界域至关重要。第三章,从权利救济角度研究股东直接诉讼。以被诉对象为标准,股东直接诉讼主要分为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和股东针对董事及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中,有些权利遭损害,股东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即可,即股东的实体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保护而已,但是,有些权利遭侵害,公司法所做出的特别规定则非常突出,股东提起诉讼,不但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也要遵循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如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停止之诉、公司解散诉讼,本章对此进行了研究。关于股东直接针对董事及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其理论依据在于董事对股东及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信义义务的确立,本章对这种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存在的主要场合进行了分析,同时,本书认为,英美国家的少数股东利益的不公平损害诉讼主要就是一种股东针对董事和控制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在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很多情况下,权益遭受损害的股东往往呈多数状态,此时就需要群体性纠纷条件下的诉讼解决制度。本章对代表人诉讼及团体诉讼在公司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权力监督角度研究股东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是公司法上最具特色的一种诉讼制度,虽非公司所独有,但主要也就存在于公司领域。本章首先对派生诉讼与其他相关诉讼制度的区别进行了辨析,并对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书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出了监督功能日趋受重视、限制门槛趋于降低、灵活处理与直接诉讼的互换关系等特点。对派生诉讼的这些发展规律进行总结,是我国成功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本章的第二部分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派生诉讼进行了研究。派生诉讼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公司权力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本节首先论述了派生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董事、经理及控制股东的经营权和控制权主要是一种权力,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公司权力虽然是一种社会权力,但也不例外。通过股东派生诉讼,利用司法权力监督公司权力不会有降格曲尊、辱没身份甚至以“强权”欺负“弱权”之嫌。我们讲分权制衡,除国家权力分工外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社会权力可以监督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则应保障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和权力,并对社会权力进行引导和约束。本章随后论述了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在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了构思。第四部分对二重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所谓二重派生诉讼,即是指控制公司之股东为从属公司之利益所提起的派生诉讼。关于其理论基础,学界提出了受托人理论、法人格否认理论、不法行为人之一般控制理论和功能说等观点。与单层派生诉讼制度相比,在前置程序、原告股东资格等方面二重派生诉讼应有变通规定。第五章论述司法权直接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独特方式: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章第一节阐述了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般理论。法院解决不具有权益争议或争议明显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被称为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称为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具有职权主义、一当事人主义、不公开主义等特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命令性和管理性。在商事领域,特别程序的诉讼案件均与公司相关,其中由股东提起的此类案件本文称为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从性质上讲,法院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活动仍为司法权性质的活动,由于这些案件仍属私权自治领域,由司法机关进行审理比行政机关干预更为适宜。第二节列举和阐述了公司法上几类常见的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股东诉讼案件,即董事的司法任免案件、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过程中的司法估价案件、股东会的司法召集案件、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案件、公司重整的司法监督案件。第三节分析了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意义。本书认为,公司仍属私权自治领域,但又非绝对的私权自治,国家需要从外部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行政机关的活动以维护公权为目的,不适宜直接对公司内部事务予以命令、管理,司法权力则具有天然的与私权领域的密切联系,而且法院通过特别程序介入公司事务体现出了明显的对效率价值的关注,这正契合了商事活动便捷性的要求。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司法权力通过特别程序介入公司治理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而在英美法系,虽然没有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分,但司法权力介入公司内部运行以促进公司治理改善的做法则是共同的。目前,从我国公司发展的现实来看,已经对这种司法介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呼唤。< -
消费者保护法李昌麒,许明月编著《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消费者保护法(第2版)》是国内第一本专门讲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教科书,为各法律院校普遍推重,长期畅销,深受读者厚爱。《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消费者保护法(第2版)》于体例、内容等诸方面多有开创,结构布局严谨合理。作者结合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勾勒出我国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体系,精准地阐释了我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中对消费者安全、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的研究颇具理论前瞻性。在当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强烈的形热下,《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消费者保护法(第2版)》不仅具有很高的教学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可以帮助非法律专业人士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
空气质量模式俎铁林等编著本书主要论述应用于法规中的空气质量模式。第1章介绍了与气象背景场景有关的基础知识——大气湍流和边界层。第2章论述了法规空气质量模式的特点、分类和发展趋势。第3章论述了与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有关的现有法规空气质量模式,介绍了美国EPA近期列入导则的复杂地形形式CALPUFF。第4章介绍了美国EPA有代表性的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AERMOD。第5章介绍了英国剑桥环境研究公司的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ADMS。书中除系统介绍了各类模式的理论基础和算法之外,还尽可能给出了应用的实例。 本书是从事大气环保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供大学环保专业的师生及有关科研人员参考。 -
商法郑昆白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用人单位对高等职业人才的需求,警官高等职业教育这棵新苗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与时俱进,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培养警官、法学类高级实用型人才的重要阵地。警官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认识到,教材建设必需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当不断加强和创新。目前,市场上虽然不乏有关警官、法学类职业教育方面的教材,但理论性、学术性太强,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技能培养的要求。为了适应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确保因材施教,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一套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的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应运而生了。本套系列教材是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和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强强联合,共同组织编写的。这两所警官高等职业学院办学规模大,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验丰富,在全国同类高等职业院校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两所学院里一批多年奋斗在教学第一线、拥有丰富教学经验、意在警官职业教育上有所作为的教学科研人员,本着“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从“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基点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共同为新世纪的高职院校大学生奉献上了特点鲜明、针对性强的系列教材,首批21门主干课教材将在2005年度陆续与广大读者见面。本套教材的出版问世凝聚了众人的智慧和心血,是两所警官职业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共同献给警官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一份厚礼。 -
食品安全法概论王艳林主编本书是我国系统研究和讨论食品法的第一本著作,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法律调整;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与适用;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与适用: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与适用;食品安全的贸易保护措施;食品安全标准;典型案例分析。书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目录及相关食品标准目录。本书可供食品行业的管理人员、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师生阅读参考;也可供高等学校相关专业作为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