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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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刘桂清著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任务。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功能就是解决公司纠纷救济股东权利。然而,股东诉讼的意义远不止于此。由于股东诉讼发生于股东、董事、经理、公司等内部关系人之间,股东诉讼提起和运行的过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所以,作为一种国家司法权力参与其中的外部作用机制,它还具有保障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作、调节公司运行等其他方面的公司治理意义。甚至可以说,股东诉讼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股东诉讼突出的是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面,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强调的是作为一种外部力量的司法权力对促进公司内部治理改善的意义。目前,从纠纷解决机制层面研究股东诉讼的较多见,而从司法介入对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一面进行研究的则很少。本书正是从公司治理的多元视角出发对股东诉讼及其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需要说明的是,与公司相关的诉讼现象即公司诉讼包含了多种利益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针对不同对象提起的诉讼,内容繁杂,但股东是其中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股东诉讼无疑是公司诉讼的最重要内容,所以本书对司法介入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研究主要以股东诉讼为切入点和解析对象。第一章,股东诉讼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论证了股东诉讼应该具有三种基本类型,即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由于股东诉讼的启动和进行必须以股东诉权的存在为前提,本章随后对股东诉权的基本内涵、派生诉讼中的股东诉权问题、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中的诉权问题以及股东诉权的性质展开了研究。本书认为,股东诉权不是股东权的当然内容,股东权是第一性的“原有权利”,股东诉权则是第二性的保护股东权的“救济权利”,二者不在同一层面上。这种辨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重要意义的。如果认定股东诉权属于股东权,股东权是私法上的指向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不能够启动诉讼程序的。但如果认定股东诉权为一种公法上的指向司法机关的请求权,则诉权就具有了把民事事件引入民事诉讼的权能。与国民的法定请求权相对应,法院就具有了不得拒绝审判的义务,亦即“有告诉即受理”。所以,法院不能以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关于股东诉讼的法律规范欠缺为由,简单地拒绝受理案件,否则,应承担责任。第二章,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作用的定位和定性分析。股东诉讼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保障,是解决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两大难题的有效措施。总体而言,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功能表现在救济股东权利、监督控制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滥权行为、排除公司运行障碍协调公司运转以及创造良好的公司外部发展环境方面,但分别而论,三类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功能各有侧重。比如,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虽也是因自身利益遭间接损害而为,但表现了很强的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关心,而这种关心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对公司权力的诉讼审查来完成,其权力监督的功能引人注目;在股东提起的特别程序案件中,股东起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权利,但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司法权力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直接介入的方式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后者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就股东直接诉讼而言,股东起诉是因为切身利益遭损害,然也包含了司法权力对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的内容,但其意义主要还是体现在权利救济制度之上。从本质上讲,股东诉讼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对公司自治事务的调节和干预,当然这是一种不同于行政调节的另外一种调节机制。这种调节如果适度、合理,将对公司的高效、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过多、过滥,则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科学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调节的关系,合理划分二者的界域至关重要。第三章,从权利救济角度研究股东直接诉讼。以被诉对象为标准,股东直接诉讼主要分为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和股东针对董事及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中,有些权利遭损害,股东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即可,即股东的实体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保护而已,但是,有些权利遭侵害,公司法所做出的特别规定则非常突出,股东提起诉讼,不但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也要遵循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如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停止之诉、公司解散诉讼,本章对此进行了研究。关于股东直接针对董事及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其理论依据在于董事对股东及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信义义务的确立,本章对这种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存在的主要场合进行了分析,同时,本书认为,英美国家的少数股东利益的不公平损害诉讼主要就是一种股东针对董事和控制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在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很多情况下,权益遭受损害的股东往往呈多数状态,此时就需要群体性纠纷条件下的诉讼解决制度。本章对代表人诉讼及团体诉讼在公司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权力监督角度研究股东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是公司法上最具特色的一种诉讼制度,虽非公司所独有,但主要也就存在于公司领域。本章首先对派生诉讼与其他相关诉讼制度的区别进行了辨析,并对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书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出了监督功能日趋受重视、限制门槛趋于降低、灵活处理与直接诉讼的互换关系等特点。对派生诉讼的这些发展规律进行总结,是我国成功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本章的第二部分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派生诉讼进行了研究。派生诉讼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公司权力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本节首先论述了派生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董事、经理及控制股东的经营权和控制权主要是一种权力,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公司权力虽然是一种社会权力,但也不例外。通过股东派生诉讼,利用司法权力监督公司权力不会有降格曲尊、辱没身份甚至以“强权”欺负“弱权”之嫌。我们讲分权制衡,除国家权力分工外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社会权力可以监督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则应保障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和权力,并对社会权力进行引导和约束。本章随后论述了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在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了构思。第四部分对二重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所谓二重派生诉讼,即是指控制公司之股东为从属公司之利益所提起的派生诉讼。关于其理论基础,学界提出了受托人理论、法人格否认理论、不法行为人之一般控制理论和功能说等观点。与单层派生诉讼制度相比,在前置程序、原告股东资格等方面二重派生诉讼应有变通规定。第五章论述司法权直接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独特方式: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章第一节阐述了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般理论。法院解决不具有权益争议或争议明显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被称为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称为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具有职权主义、一当事人主义、不公开主义等特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命令性和管理性。在商事领域,特别程序的诉讼案件均与公司相关,其中由股东提起的此类案件本文称为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从性质上讲,法院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活动仍为司法权性质的活动,由于这些案件仍属私权自治领域,由司法机关进行审理比行政机关干预更为适宜。第二节列举和阐述了公司法上几类常见的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股东诉讼案件,即董事的司法任免案件、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过程中的司法估价案件、股东会的司法召集案件、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案件、公司重整的司法监督案件。第三节分析了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意义。本书认为,公司仍属私权自治领域,但又非绝对的私权自治,国家需要从外部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行政机关的活动以维护公权为目的,不适宜直接对公司内部事务予以命令、管理,司法权力则具有天然的与私权领域的密切联系,而且法院通过特别程序介入公司事务体现出了明显的对效率价值的关注,这正契合了商事活动便捷性的要求。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司法权力通过特别程序介入公司治理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而在英美法系,虽然没有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分,但司法权力介入公司内部运行以促进公司治理改善的做法则是共同的。目前,从我国公司发展的现实来看,已经对这种司法介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呼唤。< -
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齐瑞宗,肖志立编著本书系统地阐述了美国的商业保险法律与实务,介绍了美国商业保险法的历史、渊源、结构、特点以及保险监管机制的发展和完善,选用美国法院的80多个判例阐述了美国商业保险法特别是保险合同法的原则,剖析了美国的财产、人寿和健康三大类保险产品及其背景和法律规定,介绍了目前美国主要保险产品的条款与实务。 -
空气质量模式俎铁林等编著本书主要论述应用于法规中的空气质量模式。第1章介绍了与气象背景场景有关的基础知识——大气湍流和边界层。第2章论述了法规空气质量模式的特点、分类和发展趋势。第3章论述了与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有关的现有法规空气质量模式,介绍了美国EPA近期列入导则的复杂地形形式CALPUFF。第4章介绍了美国EPA有代表性的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AERMOD。第5章介绍了英国剑桥环境研究公司的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ADMS。书中除系统介绍了各类模式的理论基础和算法之外,还尽可能给出了应用的实例。 本书是从事大气环保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供大学环保专业的师生及有关科研人员参考。 -
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王卫国,赵旭东主编《易》:“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学问之人,上仰天道之光明,下参地道之精微,心怀天下,求索不已,刻苦耕耘,持之有恒。历学途之艰辛,经师道之坎坷,淬砺人品,磨勘学术,或可有五车之才情,传世之篇章。日:若无炎黄以来数百代学人昼夜不息之涓涓,何以见数千年华夏文明气吞万里之磅礴!今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乃今日中国法学学人之一群。本院成立于二OO二年,集法大各相关学科之精英,纳海内外之名宿新锐,组成民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环境资源法、知识产权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八大研究所,迄今有专任教师一百二十余,兼职教授五十余,在校本科生二千、硕博士研究生一千,实乃当今中国最大之民商经济法学术团队。自二Oo三年来,本院以“砥砺学术,辩研精要”为旨,设“秋季论坛”,以为成果之检阅,并为交流之平台。当秋高气爽之时,全院师生济济一堂。论坛分若干单元,每单元先以选拔之佼佼者(青年为主)演讲,再由校内外名家(校外为主)点评,听众与嘉宾问答切磋,最后由主持人小结。论坛情趣高雅,气氛热烈,给人“余音绕梁,三日不绝”之感。日:高堂论学,神采飞扬,雅室求卷,思绪留芳,学问之乐趣莫过于此;曲径通幽,才俊辈出,枫林落雁,劲酋长驻,学府之成就莫过于斯也。为将我辈学人之涓涓,汇入吾国学术之川流,特创办《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本辑选取两次秋季论坛部分获奖论文,凡二十篇,按学科编排而成,作者均为本院教师。往后各辑,除选自当年秋季论坛,将吸收校外学者和本院师生来稿。祈望学界同仁及全院师生对本刊多加垂注、批评和参与。是为序。 -
民商法律责任通论樊成玮著本书紧紧抓住民商事立法、司法中的法律责任可供研究、探讨的问题,就民商法律责任的分类、构成、归责、承担等总体方面和不同责任表现的具体方面进行体系性的研究和论述。 -
公司治理(美)马丁·洛伊(Martin Lowy)著;刘燕译本书是在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的背景下出版的。是一本董事们在某次商务飞行途中可以轻松阅读的“小书”,是关于新的公司治理规则如何在董事会中贯彻实施的具有可操作性、非常现实的实用指南。这本轻松易读的小册子填补了关于新规则在公司董事会的制度框架中如何有效运作方面书籍的空白。在本书中,作者引导公司董事以及未来的公司董事一步一步地处理董事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效运作所必须理解的关键问题。总结了董事工作的性质,介绍了美国州公司法下的董事义务原则,尤其是十几年前的银行改革立法以及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背景。然后,他对董事职责的各个方面逐一进行讨论,从首席执行官的选任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到对公司财务控制和财务报告程序的监督。他还特别讨论了如何在公司中发展出一种符合商业伦理道德的、有活力的公司文化。最后,作者告诫公司董事应保持精诚团结,及时发现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的苗头,在决定接受董事之职时或辞去董事职务的时候应当慎重考虑哪些因素……由于本书是这样一本知道上市公司董事的实用小册子,尽管书中所写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典型的美国特点,但是本书细致入微的讨论、轻松的语言会吸引国内具有国际视野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们。另外,对其他对美国公司治理感兴趣的读者对也能在短时间内对书中所讨论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
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王彦明著本书以刑法学和商法学、公司法原理为基础,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原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刑法和德国刑法对付公司资本犯罪的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刑事保护立法的反思,从宏观上革新刑法保护观念,从微观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具体建议和设想。通过本文的撰写,能够在理论上全面、系统地阐释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机理,并通过公司法学和刑法学两个不同学科之间的互动性研究,及时填补和改变我国目前法学界在这一交叉学科领域研究上的空白和落后状态;同时,以科学、成熟的法学理论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以确保其在规制公司资本犯罪、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发挥预期的成效。< -
商业秘密保护法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基础理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的自我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等。《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文、理、工各科学习商业秘密法律的基本教材,也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科技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参考书。 -
海商法学屈广清主编新世纪多科性大学法学应用规划教材(第二辑)。本书根据国内外海商法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以国际国内的最新立法为重点,研究了海商法的理论及实际问题,反映了当前海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 -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银行控股公司法》邱海洋,刘萍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是美国银行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律。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表现。它详细地规定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组织、权力和运营,规定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运用;其次,它也是一部有关问题银行处置、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在世界范围内,银行的破产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银行适用普通破产法,由法院主导破产清算程序,这种立法例为欧洲大陆多数国家、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所采用;另一种是美国和加拿大的银行破产体制,该体制强调银行破产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清偿顺序、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在美国,银行并不是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样适用破产法,而通常是在破产法之外,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银行清算。《联邦存款保险法》详细规定了资产清收、资产处置、清算程序和清偿债务的顺序;其三,它包含了有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规定。 在美国,银行控股公司起初是银行进行地域扩张的手段,后来成为银行业务扩张、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从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反对不正当竞争、顾客信息保密等方面,规定了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方法和目标。其中,有关银行控股公司是其子银行 "力量的来源",银行控股公司应当对其子银行进行救助,为其子银行承担一定责任等规定,对普通公司法的公司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所挑战,对于研究关联公司、关联金融机构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价值。 金融法律制度既要保护金融创新,又要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所希望解决的问题,对中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两部法律的调整方法,对于立法者、监管者和研究者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将这两部法律全面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并予以出版,在国内尚属首次。特推荐给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