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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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曹兴权著保险市场中不公平交易现象突出的现实使得我们对相关法律如何应对的思考成为现实必要。就市场微观角度考察,保险人对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与误导说明、保险人随意利用告知义务进行拒赔抗辩、标准保险合同条款的滥用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保险预期。这些其实都与保险交易的信息问题有关,而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是缔约过程中的信息义务,合理界定这些义务直接关涉着保险交易公平的实现。木文运用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社会法学、比较法学、法律丈学的基本理论,在合同法理论视野中检视保险缔约信息义务问题,从而在解答交易公平维护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何在、最佳作用途径何在等问题的基础上,对保险缔约信息义务进行功能定位、制度设计。本文除导论外,分为六章:第一章保险合同法的现代课题。通过对保险交易公平的理论分析、保险市场的实证考察、保险制度的演进规律的探究,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法应当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第二章投保人利益保护的路径选择。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坚持,国家对合同交易的强制井没有动摇共基础地位。合同缔结过程的强制、合同程序正义的坚持,是合同自由与强制的协调点。缔约信息义务的一般理论已经形成,应当确立当事人需要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交易情报的一般义务。缔约信息义务的实质是改变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注意配置结构。交易注意结构配置论以交易自由仍为合同法基木原则、交易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的认识为基础而展开,并且指出交易主体、交易类型是对合同缔结过程中信息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应当考虑的基本因素。投保人利益保护应当坚持市场化的思路,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以合同的程序正义为基本诉求,以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制度为依托。当然,缔约信息义务也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第三章在合同法一般理论框架中展开保险缔约信息义务的基夺理论。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也括告知与保险人说明,本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制度实质是要改变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注意结构。把"最大诚信"论作为告知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合适宜,诚信没有大小之分,因为它不仅有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制度构建的困惑,也不符合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需要。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多元的,危险信息不对称与危险估计需要是事实基础,而诚信原则是该事实需要转化为制度构建逻辑结论的理论工具。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在不断发展,体现出告知义务弱化、说明义务强化的反向演化趋势。第四章通过解析制度的构成要素以找到合理界定告知义务的基木变量。告知义务制度由义务主体、告知范围、违反构成、违反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构成,其中告知范围、违反构成、违反的法律后果是决定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的关键变量。告知义务有一定范围限制,重要性事实、已知或应知以及告知除外是限制该范围的三个主要要件,其中重要性事实是决定性因素,也是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根据对事实重要性进行判断的方法以及判断的具体标准不同,告知义务的范围有无限、有限之分。就义务的诚信本质看,义务违反构成应当考虑主观心理状态。告知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有自动无效主义与解除主义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则。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处理大体有奎部被免除与按照比例原则处理两种不同的方式。保险保证制度因为其履行的严格性与违反后果的严厉性而成为保险人无限扩大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的法律工具,需要通过限制保险保证的构成、限制保险保证违反的构成、软化违反后果等方式来适当控制保险人的运用。第五章考察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合理规范问题。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但又不仅仅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条款。可以要求保险人就程序性务款与实质性条款进行不同程度的说明。保险人说明义务并不能够全部免除投保人交易时应当具有的谨慎与注意。保险人说明义务实际上可以界定为提醒、说明、如实回答义务。对于违反说明义务后果的界定,必须考虑保险的团体性、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特殊性、说明义务履行的形式化以及保险交易过程的特点等诸多因素。赋予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合同解除权的冷静观察期制度能够较好平衡保险团体性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矛盾。说明义务应当与不利解释原则协调运用,在引进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的基础上,使不利解释成为控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最后防线,但实质说明也具有排除其适用的可能。第六章对我国保险法的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制度加以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在告知义务制度方面,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则体系已经建立,但是对于被保险人属于告知义务主体、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避防范、保险保证的控制、投保人对询问事实重要假定的抗辩、重要事实判断的谨慎保险人标准、如实告知应当知道事实、告知事实的除外、重大过失的限定等规则方面还存在缺失。对于说明义务制度,对缔约过程中的信息义务期望过高,也没有考虑保险制度技术与操作上的特殊性是理论认识的不足;坚持义务履行的实质标准,没有规定提醒规则,没有给投保人以一定期间内的解除权是制度设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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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肖海军主编基于法学本科教育一贯强调“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立法”的特点,本着理论与实践、法理与法条、法律与法案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炼学者观点、跟踪学科前沿、反映立法动态,在追求教材内容满足知识表达的系统性与结构安排的完整性的溺时,又注重著述规范的学术性。既重视对商法学理论的全面梳理,又力求及时对最新的商事立法作精确阐释;对实务工作者而言,更具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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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概论贺伟跃主编;上海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编本书是为了满足实施上海紧缺人才培训工程的需要,根据《现代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考核大纲》的要求而编写的。在编写的过程中,我们不强调部门法理论体系的归类,而是结合成人培训教育的特点,重点介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现代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所必备的、有直接联系的、且在商务活动中经常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事主体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全民工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商行为方面的法律,如证券法、票据法、合同法、担保养呀业产权法、保除法、海商法;以及商事纠纷解决等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本书注重对现行商事法律的理论注释;突出实用、新颖、针对性强的特点;力求简明扼要、易学易懂、便于掌握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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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张丽英主编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本教材分为绪论、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十三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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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王丽萍编著本书是《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材》之一种。债法是民法中最重要、最杂的制度。作为债法基础理论的总汇,本书从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效力、保全、担保、移转与变更、债的消灭和债法上的责任等几个方面,立足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学说,同时对于国外先进的债法制度及理论作了简要介绍。力争做到既不囿于一家之言,也不拘泥于一国之法,使读者开扩眼界和思路,透彻领悟债法的基本精神。本书是一本相当不错的基本教材和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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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释义李建主编本书由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条文释义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部分构成。本书对于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是一本很好的学习教材和工具书,对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维护自身权益将会有较大的帮助,可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精神和内容,并对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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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办该书设有“专论”、“学位论文”、“案例分析”、“海商动态”四个专栏,共收入了16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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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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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业界人士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自出版至今已达到的150种左右。这在满足读者各取所需的同时,也给读者的快速查找带来一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热忱为读者服务”的宗旨,我们在保持原有丛书不变的同时,从中精选出发行册数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律,推出“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丛书。本套丛书除了秉承“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内容、全面、使用方便、价格便宜、修订及时、书脊上书名,统一编号等特点和做法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做了努力:1采用便携本的形式;2缩小字号,补充内容,增加含量:3每本书都分为“主体法”和“配套规定”两部分,各主体法加注条文主旨。4主体法的条旨均上目录5定价统一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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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曹祖平编著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经济发展知识化,国际商务电子化的特点,使得国际商法的许多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鉴于此,为适应国际商法新的教学的需要,我们重新编写了本教材。对此,有如下两点说明。一、关于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商法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商事仲裁法等。其中每一部“法”都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学习与研究。事实上,在经济贸易专业的教学实践中,有些已经分离出来作为专门的学科了,例如,运输与保险。同时,国际商法与一些学科的内容也具有交叉性,例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技术转让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就与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等有关内容大同小异。此外,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传统国际商法的合同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基于这些考虑,本教科书包括下列九章: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简要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与相近法律的关系,西方两大法系的概况及其区别以及国际商法的原则。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主要介绍与公司法有关的情况,即各国对于公司成立的程序、资金的筹集、公司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以及并购与清算等有关的法律规定。第三章 合同法 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介绍了大陆法与普通法对于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的救济办法等有关的法律规定。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进一步介绍大陆法与普通法对于订立合同的条件、合同的履行、违约的救济办法,以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有关的法律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主要介绍美国与西欧国家关于产品责任的理论及其有关的法律规定。第六章 代理法 主要介绍大陆法与普通法对于代理的产生、种类、内外部关系等有关的法律规定。第七章 票据法 介绍两大法系与票据流通有关的法律,重点介绍其与汇票有关的不同的法律规定。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分别介绍各国对商标法、专利法与版权法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Wm的新规定。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主要介绍与国际商事仲裁有关的仲裁协议与条款、仲裁机构与程序以及与仲裁裁决的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迄今为止,国际商法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体系,各种版本教科书的侧重点有异,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国际商法的体例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与统一,所包含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确定。二、关于国际商法的研究方法学习国际商法必须具备民商法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专业知识基础,同时也必须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包括: (一)历史联系就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其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而经济的不断发展则使原有的法律体系不相适应,必须补充和发展,从而开辟和出现新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正是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日益频繁与深入而建立起来并不断发展的一门法律学科。学习国际商法,首先,应当对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作历史的考察,这样才能了解其发展规律。90年代以来,国际商法的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大大丰富了国际商法的内容,其中合同法的变化尤其令人瞩目,这就涉及一系列有关的法律问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与规范。其次,国际商法中有些概念虽然已经“过时”,例如,“对价”等,但是对价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有关合同法的著作中是离不开对价这个概念的,因此,了解对价也就是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历史联系。最后,中国的合同法也有很大的变化,新合同法已经代替了旧合同法,但是对于旧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也应当有所了解,这是一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当时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二)比较分析国际商法是一门专业法律课程,主要任务是运用比较法,介绍西方的两个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介绍两个法律体系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国际公约与贸易惯例,通过学习这门课程,了解并掌握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国际商法运用的是比较法,即比较各国有关法律的异同。从总体上说,由于历史与文化发展的不同,大陆法与普通法是西方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国际商法的许多法律规定方面是不相同的,即异多于同。但是,当涉及具体问题时,则并非那么绝对,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异中往往有同,例如,在要约生效时间上,同属于大陆法的法国法与德国法并不一致,却与普通法相同;也往往同中有异,同属于普通法的美国法与英国法在有些方面也不尽一致,例如,在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如果能够在学习中注意总结与归纳这些异中有同与同中有异之处,则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国际商法的内涵。简单地说,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有关法律问题,例如,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什么补救办法;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在什么时候转移;怎么处理伪造背书的汇票等。对此,一方面,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在国际上还有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与惯例加以规定。这些有关的内容都是应当学习与掌握的。(三)联系实际本课程是一门基础课程,其教学目的是学习和掌握与国际商法有关的基本知识,即基本的法律规定或条文,并不注重案例分析。道理非常简单,容易理解:案例分析涉及民商法的基本专业知识,实践证明,在没有这些基本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进行案例分析,显然超出本课程的教学范围,其结果不是喧宾夺主,就是欲速不达。但是,不注重案例分析并不等于不进行案例分析,如果联系实际作一些适当的案例分析,那么是有助于理解课文内容的。同时,学生自己能够有意识地运用所学的知识,联系日常生活中发生或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结合媒体大量报道的与合同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学以致用,进行独立的思考与分析,相信是能够有所收获的。(四)发展变化90年代以来,国际商法从内容到形式已经并且继续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几乎涉及本书的第一章:国际大并购使得跨国公司的影响与日俱增,而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管也已提到WTO的议事日程上来;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正在改变传统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代理法和票据法等;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只包括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立法把产品的回收(主要是电器和电子产品)也纳入其中;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涉及电子商务方面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其中一些立法已经确定了重要的规则和方法。这些动向值得注意,必须不断加以跟踪研究,以便赶上国际商法新的发展和变化。本教科书的宗旨是对国际商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作基本的论述,以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基本法律规定,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国际商法打好基础。学习国际商法有两个基本目的:(1)学习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或有关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际经济贸易的基本理论,熟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与进出口业务,而且也需要了解有关国际商法的基本知识,以便适应中国在加入WTO后的法律“游戏规则”,更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2)既然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法的专业课程,那么,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取舍,即学习与借鉴外国法律,是为了补充与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尽快与国际法律、法规接轨,以利于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必须强调的是,本书的编写是在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之上所进行的一次“装修”:架构不变,房屋依旧,而门窗砖地,则拆除翻新,重新粉刷,希望给人以面目一新的感觉。也就是说,本书是国内有关教材与出版物各具特色的综合互补之产物,这些材料来源见之于每章后面的“主要参考书目”之中。本书的主要“装修工作”是注意具体内容的与时俱进:对有些传统章节进行适当调整;对一些重点与难点作进一步的补充阐释;对若干已经发展和变化之处进行增补更新;同时每章都增加了有关中国立法的最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