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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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金晓晨主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全球化,经济发展的知识化,国际商务的电子化,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国际惯例也不断发展变化,《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核心课经典系列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第4版)》力求具体内容的与时俱进,吸收国内外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将最新的商事立法、国际惯例介绍给学生。为适应对法学知识了解不多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国际商法的需要,在编写方法上侧重法学理论与具体规则的结合,注意文字表达的通俗性,对一些法律术语尽可能作简洁明了的解释,对某些知识难点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分析理解,使学生肯学、易记和能运用。 《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核心课经典系列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第4版)》主要是供各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的国际商法教学选用,同时对公司、企业从事涉外业务的工作人员也有一定参考价值。 -
商事法论集王保树主编;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编内容介绍:本书是《商事法论集》第8卷。本卷仍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本卷设《商法基础理论》、《商法专题研究》、《外国商法译稿》、《国外商法动态》、《硕士学位论文》和《书评》等栏目。《书评》是本论集第一次设立的栏目。《商法基础理论》栏目收入了邱本的《论诚实信用原则》。该文从古代思想家到现代思想家,系统地梳理了他们对诚实信用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了诚实信用是经济的基础和法律的基础。《商法专题研究》栏目收入了七篇论文。朱慈蕴、毛健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改与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考察了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指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展中小企业中的优势,分析了政府规制和公司自治的不同功能与价值,倡导有限责任公司法应以“公司自治”为取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建议,这对于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范是有重要价值的。吴建斌、吴建涛的《论脱壳经营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扩张》是一篇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论文,论文结合案例分析了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限制及缺陷、直索责任效力范围限制的理由,主张现行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限制应当突破。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原则的功能与价值基本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不同国家的不同表述而已。它正如有的地区将白薯称作红薯,有的将其称作地瓜,不存在以红薯、白薯否定和质疑地瓜的必要,只存在积极而适当地引进、适用的必要。所以,该文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是值得注意的。钱玉林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人瑕疵研究》通过对立法例和事例的分析,分别探讨了董事会召集的瑕疵、少数股东召集的瑕疵和监事(会)召集的瑕疵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股东大会瑕疵决议的诉讼与治愈措施。我国的股东大会制度缺少关于决议瑕疵的规则,该文为其完善其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杨继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是一篇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专题论文,论文通过中德两国股份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股份公司监事会的构成、产生和监事资格、股份公司监事会运作机制、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和股份公司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揭示了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前景。刘邦兴的《内部人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研究》考察了美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例,分析了内部人短线交易归人权制度之价值、内部人短线交易之构成要件,研究了内部人短线交易利益之归入和内部人短线交易归人权之辅助制度。认为,要充分发挥内部人短线交易归人权制度的规范的应有作用,就必须完善内部人持股报告制度,这是一个有积极意义的主张。陈岱松的《试论证券上市的准人监管》是一篇研究证券上市准入制度的论文。该文通过国际比较,系统分析了证券发行核准制和证券发行注册制,提出了有益的共同发展的观点。酒卷俊雄的《日本的企业重组和公司法修改》,是一篇研究日本母子公司治理结构的专题论文。论文以近年日本商法相关条文的修改为背景,分析了企业重组方式的多样化、弹性化,研究了母子公司关系认定基准的变更,探讨了母子公司关系中的公司治理。该项研究具有权威性,不仅对日本公司法理论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公司法的完善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外国商法译稿》栏目收入了三篇法律翻译稿,分别是《德国证券取得与收购法》、《欧洲公司法》、《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汤欣、朱芸阳翻译的《德国证券取得与收购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德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要约收购、接管要约、强制收购和司法救济措施等,是该法的最新翻译稿。栾梵翻译的《欧洲公司法》,是欧盟于2001年10月8日颁布的区域性法律。依该法设立的欧洲公司不同于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它是基于欧洲统一大市场要求,打破欧盟范围内的贸易壁垒,在共同体的范围之内设立的“欧洲公众型有限责任公司”(SE或SocietasEuropaea)。该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股份,股东所负的责任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具有法人资格。杨继翻译的《德国公司治理法典》不是德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司法部长任命的一个政府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包括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合作、董事会、监事会、信息公开及年度财务报告的提交和审计,有法律约束力。这三篇法律文件涉及公司收购、公司治理和区域性公司法规范,向我们传达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重要的立法信息。《国外商法动态》收入了四篇论文,主要涉及日本、韩国的商法最新动态。其中,上村达男的《日本公司法重大修改的意义》和宫岛司的《公司法平成大修改的目的和存在的问题》从不同的观点分析和评价了日本公司法的重大修改,对于正确观察日本公司法的变化有重要的启示。金善国的《韩国公司法的最新动向》和高平锡的《韩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确保制度及其改善课题》分析了韩国公司法和保险法的最新立法,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硕士学位论文》收入了一篇论文。王勇华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将股权结构作为探讨公司治理的重要因素,分析和研究了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等问题,对于研究中国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下的公司治理有积极的意义。新设的《书评》栏目收入了李友根的《制度的借鉴从法律文本开始》。希望这个栏目能继续收到有研究价值的书评。王保树2004年10月2日 -
跨国银行总行与海外分行法律关系论钟志勇著本书重点研究在海外分行所在地发生政治风险时,如何在海外分行债权人与跨国银行总行之间分配政治风险。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跨国银行总行是否有义务替其海外分行偿还当地债务。本书所运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规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等。第一章为绪论,分为五节。第一节为银行之定义,分析了英国、美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成文法定义及我国商业银行定义,并对我国商业银行定义之完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二节为跨国银行概述,探讨了跨国银行之定义与特征,介绍了跨国银行之历史与发展,分析了跨国银行之分文机构与附属机构。第三节为海外分行债务概述,主要分析了存款的法律性质与分类、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法律特征与法律性质及确定存款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第四节为政治风险概述,探讨了政治风险的定义与分类,分析了政治风险与国家风险、主权风险、商业风险之联系与区别。第五节为政治风险之下的责任承担机制,初步探讨了影响跨国银行总行责任的事实因素与海外利率,并对跨国银行总行的主要抗辩理由与债权人的主要反驳理由作了简要介绍。第二章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之国际法分析,分为四节。第一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国家行为说,分析了国家行为说的含义与产生,国家行为说的场所要件,国家行为说的例外,介绍了国家行为说在海外分行债务纠纷案中的适用情况,并对国家行为说作了简要评论。第二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分析了《基金协定》所允许的外汇管制,探讨了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项规定之间的关系。第三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介绍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之承保范围,分析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跨国银行总行责任的影响。第四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冲突法,在介绍英美合同法律选择之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对存款合同法律选择规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法院在存款合同法律选择上的司法实践。第三章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之国内法分析,分为五节。第一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公司法,探讨了最终责任说和独立实体说的基本理论及其在海外分行债务纠纷案中的适用情况。第二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合同法,研究了履行不能、不可抗力和格式免责条款的基本规则及其在海外分行债务纠纷案中的适用情况。第三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美国特别立法,介绍并分析了美国州立法、联邦储备委员会条例和联邦立法。第四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了存款保险公司承保海外分行所在地之政治风险的可能性。第五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承保范围的基础上,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跨国银行总行责任的影响作了分析。第四章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之经济分析,分为三节。第一节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概述,简要地介绍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基本理论,对法律的规则分析与经济分析进行了比较。第二节为合同法的经济分析,指出了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并就法律的经济分析如何解释履行不能作了说明。第三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之经济分析结论,对债权人、银行和资产所有人承担政治风险的经济分析结论进行了介绍和评论。第五章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之法理分析,分为三节。第一节为征收/国有化风险之下的跨国银行总行责任问题,对征收/国有化之法理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资产所有人承担征收/国有化风险的理由。第二节为外汇管制风险之下的跨国银行总行责任问题,在介绍外汇管制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对外汇管制法令的法律性质与可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存款人承担外汇管制风险的理由。第三节为跨国银行总行责任承担之理论方案,分析了跨国银行总行责任之可能方案形式。最后,在对各种政治风险分配方案及立法进行分析与评述后,笔者针对征收/国有化风险与外汇管制风险之不同而提出了不同的风险分配方案。 -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王利明主编;王旭东等撰稿本书通过对中国电子商务实践的实证调研,通过对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比较总结,全面系统地剖析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各部门法所提出的各种冲击与挑战,并尽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因应对策。 -
公有企业民营化王文杰主编两岸公营事业的形成有其各异的背景,但在全球民营化的趋势以及加入WTO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两岸公营事业何去何从?本辑以“公营事业民营化”为主题,分别邀请台湾地区王志诚与张朝栋两位学者撰稿,从台湾地区公营事业民营化的政策确立与执行谈起,进而深入分析民营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增加民营化进程的“法规”修正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王军则深刻分析了中国大陆民营化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不在于相关法规范的建立,而在于各级机关对法规范的执行,以及对于职工抗争的处理。公营事业(公有企业)民营化并非新议题,许多个案也在在地显示其所触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制化本身,问题的核心还在于一国(地区)经济体制上的选择与思考。本书前言两岸公营事业(国有企业)的形成,有其各异的背景,但在全球民营化的趋势以及加入WTO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两岸公营事业何去何从?本辑主题研讨即以“公营事业民营化”为主题,分别邀请台湾地区王志诚与张朝栋两位学者撰稿,从台湾地区公营事业民营化之政策确立与执行谈起,进而深入分析民营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增加民营化进程的法规修正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王军老师则深刻分析了中国大陆民营化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不在于相关法规范之建立,而在于各级机关对法规范之执行,以及对于职工抗争的处理。“法学论述”栏目,黄俊杰教授由台湾地区行政法院的两则判决,评析“税”与“费”之差异;郭土木教授则从台湾地区资产证券化主管机关的视野,对于甫完成立法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提出兼具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与说明。刘宏恩教授从近年来台湾地区单亲家庭数增加,与其所面临强大经济、社会压力,以及法官于监护权裁判时子女的观察谈起,指出1996年修正通过的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055条之1尚不尽完善,并提出修正建议。此外,随着中国大陆逐步开放市场,再加上因应加入WTO后的相关法规修正,主体建构于20世纪80年代的外资法律体系,未来之走向如何,厦门大学卢炯星教授有着十分精辟的分析。温世扬与廖焕国两位学者则从罗马法、日耳曼法、普通法与中国大陆之现况,讨论中国大陆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侵权行为法是否应独立于债法之课题。司法改革是一道永远未竟的历程,本志特于7月份邀请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与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为主谈人,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一场关于两岸司法改革的座谈会,并于本辑收录两位学者精彩的对话,以飨读者。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解释释字第576号关于重复保险的规范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的解释,对台湾地区法学界与保险业界造成不小震撼。本期“两岸案例评析”栏目,邀请台湾地区汪信君教授、中国大陆邹海林教授,分别由两岸之保险相关法制,评析释字第576号。公营事业(国有企业)民营化并非新议题,许多的个案也在在地显示其所触及的问题还不仅仅是法制化本身;而问题的核心还在于一国(地区)经济体制上的选择与思考。各国(地区)的经验也许仅是一个借鉴的思维,对于两岸的公营事业似乎还谈不上可称之为模式的范例,当涉入具体体制上的考量时,包括产权、职工、竞争力等因素之际,这些问题多是值得更深层次的分析,以期呼应民营化走向社会企盼达成的目标。 -
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王彬辉编著本书包括食品安全事故概述、食品安全事故认定的一般理论、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的程序机制等6章内容。 -
消费者索赔彭英主编本书是《索赔完全自助手册》系列丛书之一,该丛书共分16册,紧紧围绕索赔这一主题,想读者所想,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并在每一法律问题之后设有"依据集成"和"实例解惑"来进一步为读者提供全面、权威的法律帮助。 -
2004中国担保论坛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编10月28日“2004中国担保论坛”会议召开时,我国担保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注册担保机构已达3900家,这种迅猛增长的态势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行业监管和自律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论坛提出了“自律、管理、合作、发展”的主题,国内150多个担保机构的260名代表以及国内外嘉宾和同行共400余人参会,共收到论文80篇。三次“中国担保论坛”会议,从对担保从业环境、提高风险意识的一般探讨,发展为对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和品种创新等现实问题的比较深入的研究,并进一步发展为对行业自律、管理和合作的深入讨论,反映了我国担保业由“自发”到“自觉”的理性发展轨迹,同时也表明了“中国担保论坛”会议对行业发展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前瞻性探讨与研究的过程。 -
企业改制及破产案例评析景丽杰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改革企业现行的产权制度和管理机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改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转变和制度创新,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营运的效率。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始于20世纪的70年代,而高潮则是近10年的事情。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许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在积极探索变革,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之路,而改制则成为它们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最好方法。企业改制的形式多种多样: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等,都是目前企业改制常用的方法。改制虽然给许多企业的发展带来勃勃生机。 -
简明商法教程顾功耘主编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的概念研究商法,必先研究“商”的内涵和外延。“商”是一种经济现象。商法上的“商”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所区别。商法上的“商”具有两重含义:①由于商法是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反映的是近现代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经常性营利行为。也就是说,凡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不管是买卖、制造还是投资、服务等,均属“商”的范畴。②凡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均是“商”。如从事买卖活动的主体称为“买卖商”,从事制造活动的主体称为“制造商”等等。为了区分“商”的两种不同含义,商法上使用两个不同的概念,前一种“商”称为“商行为”或“商事”,后一种“商”称为“商人”。近年来,我国学者大多对商法上的“商”的本质作了揭示。王保树教授在对“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商的性质、范围和特点作了全面分析,认为:“在近代经济发展中,人们已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在买卖之中,也发展到批发商、货物运送、仓库业、银行业、损害保险业等。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等。”徐学鹿教授认为:“现代商人,除了经销商人以外,还包括制造商、证券商、保险商、运输商(含海商)、广告商、代理商等。”因此,“完善的现代商人制度,就是经济学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用语”通过研究,徐教授进一步指出:“现代市场主体(商人)是资本经营者,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