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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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谢俊林著中国的破产制度研究在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并非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中国已经有很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对破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各种政策性的建议,尤其是集中在对现行破产法存在的弊端评价方面以及对破产法具体规定修改的建议方面。一部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早在1986年通过,但却在此后的几年中很少得到实行,相反,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等组成的一个纵横交错的庞杂的制度体系却大行其道。目前,国内已有的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研究成果虽汗牛充栋,但关于对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形成的原因、,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因素、改革趋势走向的理性分析却鲜有全面、独到的论述。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我们“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法只是表达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要求而已。也正如社会学法学家庞德指出:“法的任务和职能就是通过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笔者认为,作为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制度层面的研究(包括对现行 破产法律制度的条文分析、实施效果等方面)无疑是重要的,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形成、实施、改革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将能更进一步地有助于加深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在比较法视野的研究中,不仅要了解外国破产法的制度规范本身,还应当考察该法实施的社会经济背景,实施效果如何,放在中国会怎样。从各国之间在破产制度方面的借鉴情况来看,也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照搬别国经验。只有加强对本国国情的研究,才能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制度。而且,破产法实施的效果并不仅仅在于其本身规则的具体与否,更重要的是,它是否能与相关法律制度协同运作,比如,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职工安置难,这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破产制度应把它作为相关法律体系中的一节链条,关注法律整体效应的实现。本书将集中研究中国破产制度的形成、实施、改革过程。在本书中,笔者通过回顾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沿革,梳理目前破产法律制度框架的形成原因,结合变化中的制度内、制度外两方面环境对中国破产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动态的分析,阐明其面临的各种挑战,最后通过对新破产法草案的分析说明中国破产制度的改革方向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笔者希望能提供一种研究中国破产法律问题的崭新视角,为那些对在中国建立健全的金融和企业部门感兴趣的人们就有效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实施情况及其将来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和观点;而且中国破产制度的经验将能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非拉国家——的破产制度的发展提供一种有益的借鉴的作用。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是否能够对破产财产的公平、科学的管理和处分,是使整个破产程序能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需要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专门设立一个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要要求。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笔者长期以来从事企业法律业务的实务工作,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有直接的深刻体会。因此,笔者对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
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刘桂清著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任务。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功能就是解决公司纠纷救济股东权利。然而,股东诉讼的意义远不止于此。由于股东诉讼发生于股东、董事、经理、公司等内部关系人之间,股东诉讼提起和运行的过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所以,作为一种国家司法权力参与其中的外部作用机制,它还具有保障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作、调节公司运行等其他方面的公司治理意义。甚至可以说,股东诉讼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股东诉讼突出的是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面,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强调的是作为一种外部力量的司法权力对促进公司内部治理改善的意义。目前,从纠纷解决机制层面研究股东诉讼的较多见,而从司法介入对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一面进行研究的则很少。本书正是从公司治理的多元视角出发对股东诉讼及其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需要说明的是,与公司相关的诉讼现象即公司诉讼包含了多种利益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针对不同对象提起的诉讼,内容繁杂,但股东是其中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股东诉讼无疑是公司诉讼的最重要内容,所以本书对司法介入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研究主要以股东诉讼为切入点和解析对象。第一章,股东诉讼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论证了股东诉讼应该具有三种基本类型,即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由于股东诉讼的启动和进行必须以股东诉权的存在为前提,本章随后对股东诉权的基本内涵、派生诉讼中的股东诉权问题、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中的诉权问题以及股东诉权的性质展开了研究。本书认为,股东诉权不是股东权的当然内容,股东权是第一性的“原有权利”,股东诉权则是第二性的保护股东权的“救济权利”,二者不在同一层面上。这种辨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重要意义的。如果认定股东诉权属于股东权,股东权是私法上的指向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不能够启动诉讼程序的。但如果认定股东诉权为一种公法上的指向司法机关的请求权,则诉权就具有了把民事事件引入民事诉讼的权能。与国民的法定请求权相对应,法院就具有了不得拒绝审判的义务,亦即“有告诉即受理”。所以,法院不能以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关于股东诉讼的法律规范欠缺为由,简单地拒绝受理案件,否则,应承担责任。第二章,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作用的定位和定性分析。股东诉讼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保障,是解决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两大难题的有效措施。总体而言,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功能表现在救济股东权利、监督控制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滥权行为、排除公司运行障碍协调公司运转以及创造良好的公司外部发展环境方面,但分别而论,三类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功能各有侧重。比如,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虽也是因自身利益遭间接损害而为,但表现了很强的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关心,而这种关心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对公司权力的诉讼审查来完成,其权力监督的功能引人注目;在股东提起的特别程序案件中,股东起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权利,但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司法权力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直接介入的方式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后者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就股东直接诉讼而言,股东起诉是因为切身利益遭损害,然也包含了司法权力对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的内容,但其意义主要还是体现在权利救济制度之上。从本质上讲,股东诉讼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对公司自治事务的调节和干预,当然这是一种不同于行政调节的另外一种调节机制。这种调节如果适度、合理,将对公司的高效、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过多、过滥,则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科学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调节的关系,合理划分二者的界域至关重要。第三章,从权利救济角度研究股东直接诉讼。以被诉对象为标准,股东直接诉讼主要分为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和股东针对董事及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中,有些权利遭损害,股东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即可,即股东的实体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保护而已,但是,有些权利遭侵害,公司法所做出的特别规定则非常突出,股东提起诉讼,不但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也要遵循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如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停止之诉、公司解散诉讼,本章对此进行了研究。关于股东直接针对董事及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其理论依据在于董事对股东及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信义义务的确立,本章对这种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存在的主要场合进行了分析,同时,本书认为,英美国家的少数股东利益的不公平损害诉讼主要就是一种股东针对董事和控制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在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很多情况下,权益遭受损害的股东往往呈多数状态,此时就需要群体性纠纷条件下的诉讼解决制度。本章对代表人诉讼及团体诉讼在公司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权力监督角度研究股东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是公司法上最具特色的一种诉讼制度,虽非公司所独有,但主要也就存在于公司领域。本章首先对派生诉讼与其他相关诉讼制度的区别进行了辨析,并对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书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出了监督功能日趋受重视、限制门槛趋于降低、灵活处理与直接诉讼的互换关系等特点。对派生诉讼的这些发展规律进行总结,是我国成功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本章的第二部分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派生诉讼进行了研究。派生诉讼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公司权力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本节首先论述了派生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董事、经理及控制股东的经营权和控制权主要是一种权力,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公司权力虽然是一种社会权力,但也不例外。通过股东派生诉讼,利用司法权力监督公司权力不会有降格曲尊、辱没身份甚至以“强权”欺负“弱权”之嫌。我们讲分权制衡,除国家权力分工外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社会权力可以监督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则应保障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和权力,并对社会权力进行引导和约束。本章随后论述了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在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了构思。第四部分对二重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所谓二重派生诉讼,即是指控制公司之股东为从属公司之利益所提起的派生诉讼。关于其理论基础,学界提出了受托人理论、法人格否认理论、不法行为人之一般控制理论和功能说等观点。与单层派生诉讼制度相比,在前置程序、原告股东资格等方面二重派生诉讼应有变通规定。第五章论述司法权直接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独特方式: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章第一节阐述了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般理论。法院解决不具有权益争议或争议明显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被称为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称为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具有职权主义、一当事人主义、不公开主义等特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命令性和管理性。在商事领域,特别程序的诉讼案件均与公司相关,其中由股东提起的此类案件本文称为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从性质上讲,法院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活动仍为司法权性质的活动,由于这些案件仍属私权自治领域,由司法机关进行审理比行政机关干预更为适宜。第二节列举和阐述了公司法上几类常见的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股东诉讼案件,即董事的司法任免案件、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过程中的司法估价案件、股东会的司法召集案件、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案件、公司重整的司法监督案件。第三节分析了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意义。本书认为,公司仍属私权自治领域,但又非绝对的私权自治,国家需要从外部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行政机关的活动以维护公权为目的,不适宜直接对公司内部事务予以命令、管理,司法权力则具有天然的与私权领域的密切联系,而且法院通过特别程序介入公司事务体现出了明显的对效率价值的关注,这正契合了商事活动便捷性的要求。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司法权力通过特别程序介入公司治理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而在英美法系,虽然没有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分,但司法权力介入公司内部运行以促进公司治理改善的做法则是共同的。目前,从我国公司发展的现实来看,已经对这种司法介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呼唤。< -
消费者保护法李昌麒,许明月编著《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消费者保护法(第2版)》是国内第一本专门讲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教科书,为各法律院校普遍推重,长期畅销,深受读者厚爱。《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消费者保护法(第2版)》于体例、内容等诸方面多有开创,结构布局严谨合理。作者结合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勾勒出我国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体系,精准地阐释了我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中对消费者安全、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的研究颇具理论前瞻性。在当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强烈的形热下,《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消费者保护法(第2版)》不仅具有很高的教学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可以帮助非法律专业人士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
商法学习题集刘永光|主编本习题集内容主要涉及商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商事账簿、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和海商等。习题集涵盖面广,几乎涉及所有商法学重要知识点;题型全面且新颖,采用了包括商法案例分析在内的几乎所有题型。本习题集既是法律类本科学生学习商法的重要参考书,也可作为其他读者备考工具书。< -
商法的理念与运作顾肖荣、张国炎、徐澜波、黄来纪本书从商法的基本理念、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理念和制度、商行为的理念与运作、完善法律机制与反商事腐败、商事担保理念与运作、票据法理念与运作、现代证券法的理念与运作、现代公司制度的理念与运作等内容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商法的理念与运作的基本知识。本书内容丰富、有现实针对性,对我国商法有关重要问题有所揭示,作出理论阐述,对其实践操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
空气质量模式俎铁林等编著本书主要论述应用于法规中的空气质量模式。第1章介绍了与气象背景场景有关的基础知识——大气湍流和边界层。第2章论述了法规空气质量模式的特点、分类和发展趋势。第3章论述了与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有关的现有法规空气质量模式,介绍了美国EPA近期列入导则的复杂地形形式CALPUFF。第4章介绍了美国EPA有代表性的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AERMOD。第5章介绍了英国剑桥环境研究公司的第二代法规空气质量模式ADMS。书中除系统介绍了各类模式的理论基础和算法之外,还尽可能给出了应用的实例。 本书是从事大气环保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供大学环保专业的师生及有关科研人员参考。 -
食品安全法概论王艳林主编本书是我国系统研究和讨论食品法的第一本著作,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法律调整;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与适用;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与适用: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与适用;食品安全的贸易保护措施;食品安全标准;典型案例分析。书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目录及相关食品标准目录。本书可供食品行业的管理人员、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师生阅读参考;也可供高等学校相关专业作为教材。 -
食品安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内容介绍:本书收录了食品安全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具体涉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分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检疫等七个方面,对粮油食品、保健食品、肉禽食品、转基因食品、乳产品等10余种不同食品分类编排,使本书在保证内容全面完整的同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本书是食品业从业人士日常工作及广大公民解决食品安全纠纷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
论股东表决权梁上上著本书关注股东表决权的问题点,认真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讨论了公司决议种类与构成要件、表决权的行使方法、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等制度,论述了表决权代理、代理权征集、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拘束是如何成为控制权争夺工具的。本文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关系,指出表决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了表决权在公司法中的核心地位。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文章以“两权分离”的现象为起点,在“两权分离”的缝隙中寻找表决权的真正意义。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指出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而且,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控制的工具。表决权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论文分两部分来论述。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从表决机制的制度背景中论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文章认为,任何控制权的争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展开的,并且指出表决机制本身是无色的,可以成为各方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论文对公司决议的种类与构成要件、表决权的行使方法、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等制度作了分析。而且,对一股一表决权的例外重点进行了研究,认为超级表决权股是扩张了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无表决权股、公司自己取得股份、相互持股、表决权排除等制度则限缩了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从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来论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主要论述了表决权代理、代理权征集、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拘束协议,并指出它们可以成为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本文指出,为了顺应这一工具主义趋势,表决权与股份之间出现了分离倾向的同时,表决权本身也出现了客体化趋势,在表决权的救济方式上也已经从损害赔偿为主走向了撤销公司决议为主。 -
票据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本书融合了“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办案依据丛书”“法律一本通”三套丛书的精华,独创法律理解与适用、经典案例评析、司法疑难解答、常用文书图表与法律文件索引五合一的编排体系,旨在为读者迅速掌握法律规定、高效办理案件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