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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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屈学武主编本书全面而系统地阐释了刑法学规范的基本理论与内容,为适应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宗旨与理论要求,有针对性地以学理研讨或专题研讨方式,就有关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作了更深入的阐释和分析;在刑法的规范论、范畴论、价值论的三大领域,更偏重于规范论与价值论的阐释与分析;在犯罪论的取向上,编者在比较多种观点后仍采取了传统教科书采取的立场。本书采用的“要点提示”等方法,为学员和读者快速进入相关领域和深入研讨提供了方便。屈学武,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个人独著有《金融刑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公然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刑法学》(香港公开大学科技教育出版部)等;还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
刑法、刑事责任、刑事政策研究齐文远,周详著《刑法、刑事责任、刑事政策研究:哲学、社会学、法律文化的视角》是刑法方面的一部论著。它分为三篇:“刑法篇”、“刑事责任篇”和“刑事政策篇”,从哲学、社会学、法律文化等视角对多个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达成共识的焦点问题作出了独到而深刻的分析和探讨。在“刑法篇”中,作者针对“刑事一体化”、“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刑事解释的基本原则”等问题,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影响极大的刑事案例,阐发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在“刑事责任篇”中,陈述并论证了对“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死刑问题”和“罚金刑问题”等的论点;在“刑事政策篇”中,作者对“严打”和“婚内强奸”等问题的观点,令人耳目一新。 -
贪污贿赂罪研究李希慧主编贪污贿赂犯罪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国有单位的廉洁性,而且常常会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社会与政治稳定。本书认真研究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与刑罚适用,有助于对该类犯罪的准确定性与适当量型,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书可供法学研究者、学习者以及司法实践者参考使用。< -
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戴艳玲著我一直以为在别人的著作前面写字是一件“不着调的事情”,所以,戴老师(因为她给人讲过课,我就这样称呼她了)三番地对我说:“写点吧,批判的也行!”批判他人的思想,更是我所不为的。然而,如果一个人能够对一件事孜孜以求二十年,而且还没有放弃的意思。我想,单从她的执著来说,就应该令人尊敬了。戴老师在监狱学领域的探索恰是如此。我佩服她,这就成了我提笔的理由。虽然,我写的只是我个人对监狱的一些感受。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监狱”只是个神秘而恐怖的字眼,说一个人“进去了,吃官司了”。看守所和监狱是一码事。我小时候就听说老家县城的罗马街有一座监狱,吓得我一直不敢走那条街。参加工作以后才弄明白,它正式的名称是县公安局看守所,而它的前身确是民国时期的县监狱。由于从众心理和社会的主导意识,不管任何的社会形态,大部分民众总是自然地认为关在里面的“都是坏人”,坏人关就关了,就得让他吃尽苦头,还有什么值得关心的呢。监狱还成为人们心中的复仇之地,对谁不满意,有仇恨,就想方设法把他送进去,送不进“公家”的,就自己造一个,比如刘文彩的水牢。即使身陷大墙之内的人,也会觉得“没有好果子吃”是理所当然的,“受罪”就是进监狱的必然结果。能走出牢狱铁门的人总是庆幸自己终于熬出来了,老天让他得了幸运,有几个人为他所遭受的折磨而抱不平呢?对于国家而言,监狱是个彻头彻尾的国家政权拥有者的统治“工具”。监狱本身就是国家的产物。大部分时候,统治者都把监狱当成一个最简便、最直接的镇压工具。通俗地说,就是造一个圈,把不听使唤的属民和捣乱的分子(有的是外来的)都关进去,让他们丧失活动能力,也让更多的属民得以儆戒。除去那些直接损害民众利益的盗贼和抢劫、杀人、奸淫者以外,监狱还经常关押大量的不同政见者、统治者不愿见到的人和胆敢反抗现有统治的人。因此,从国家发展史来说,人们又总是矛盾地评价监狱。因为很多后来被称为仁人志士的人,甚至于成为后来的统治者的人都坐过前代的“大牢”。于是,前代监狱成了控诉、谴责的对象,而当代监狱又悄然地得到加强。客观地说,监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有了监狱,就能把人先关起来,不管凌辱也好,折磨也罢。总比抓到就砍头要人道。最主要的一个功能,就是为统治者实现悔意和展现宽宏大量提供了可能。统治者一怒之下把人关进监狱了,假如有一天他认为关错了,或者善心大发,这个人(或这些人)就有了生的希望。其实,在国家机器里面,监狱和法庭、军队的地位是一样的。当权者使用监狱的百分之百,顾及监狱的就不多了。毛泽东的伟大确有伟大之处。就在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就说:“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是农场。”为什么说是学校呢,当然是对关进监狱的人还要教育,使他们成为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人。虽然我们的监狱在很长时间其实就是工厂或农场,但这句话仍然成了二十多年后中国监狱变革的最主要依据,估计也是中国监狱学研究迄今引用最为频繁的文字吧。对于社会而言,监狱仅仅是一种存在,一个细胞。在大部分时间,监狱是不为人们所提起的。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民众,都不情愿为监狱问题而浪费时间和精力。监狱真的成了“关,,和“放”的机器。然而,社会总是在进步的,尽管社会各种存在的进步有先有后,有快有慢,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可能容许某一个细胞一成不变。就“社会”这个词的理解,我一直认为就是人类的“宇宙”,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各种存在的空间。国家的存在只是人为地把社会分割成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孤立空间,但这种分隔都是暂时的,而有些分隔根本就是徒劳的,比如人类追求自由、平等、和平、富裕的美好愿望,就是任何统治者所无法扼杀的。单就存在于地球的人类而言,共同拥有的社会已经展现在我们眼前。欧盟在不断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我相信听到“推进国际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口号也为时不远。那么,司法公正、民权至上作为现代社会的特征,监狱就自然而然地成为这个社会需要变革的对象,因为司法和民权的意义在监狱这个社会的细胞里得到了最集中的表现。如果将一个监狱的内涵放大,人们就会充分地看到拥有文明的监狱对建设文明的社会有多么重要的意义,或者说,一个文明的社会必定应该拥有文明的监狱。中国近二十年的监狱变革,经历了从朴素的监狱管理改良到理性的监狱制度改革的阶段,其间有三代人为之振臂。回想起来,我也能算是曾经鼓之呼之的人吧。恰巧我认识戴老师也正是在这样变革的时间。大约戴老师找我说她的文章,也是看在这一点上。其实,我离开监狱系统已经很久了,甚至也离开了司法系统,很少再去研读有关监狱的书。但戴老师对监狱问题的研究一直热情不减。记得《监狱法》出台的前后,她一直处于兴奋之中,和她的同事早早地就写好了《监狱法概论》的书稿。随后又研究该法的细节和执行中的问题,还应邀到一些院校和监狱授课,在中央电视台做了专题节目。近十年,她开始把监狱问题放在整个社会发展的状态中去系统研究,试图探索建设一种社会的、法制的、人道的监狱,提出了不少新的思想,特别是大胆地提出了建立系统的罪犯权利保护制度,这无疑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我国的狱制改革起到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前几年,她应邀远赴德国进行一年半科学访问,专题研究中德、中欧监狱制度的异同,并进行客观的比较分析。我想,我们现在见到的这本著作,应该就是戴老师这些年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吧。希望如我所愿,监狱能成为社会的“控制阀”,而不再是人类复仇的工具。李奇二00十月二十日 -
贪污犯罪比较研究何承斌著暂缺简介... -
职务犯罪与刑法实务隋光伟著内容介绍:职务犯罪是刑法惩治的重点,在当前反腐倡廉的社会背景下尤其如此。在刑法理论上,对职务犯罪不乏研究,但真正切合司法实践的著作仍然十分短缺的。 -
现代刑事法研究齐文远,夏勇 主编本书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科学研究所的年度成果之一,是在“现代刑法论坛”系列讲座报告的基础上,吸收一些刑法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汇编而成。全书包括“刑法理念争鸣”、“刑法总论专题”、“刑法各论前沿”、“刑事司法问题探讨”等栏目,探讨了刑法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 -
危险犯研究王志祥著本书以刑法中的危险作为研究危险犯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刑法中危险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的剖析,为危险犯的研究打下了必要的基础;随后就危险犯的概念进行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解读;进而以中国传统的四要件论为模式对危险犯的构成要件作了深入的探讨;再就危险犯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展开了独到的研讨;最后从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两个角度对危险犯的停止形态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作者关于以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包含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标准,对危险犯的概念加以界定,过失危险行为应当适度的犯罪化,我国刑法理论没有必要进行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划分,既遂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应当予以非犯罪化等问题的论述,颇有新意,从而推进了现有的刑法理论研究,而且在某些方面还填补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空白。在谈及具体论题时,作者总是能够旁征博引,对问题展开鞭辟入里的分析。作者在撰写论文时,参阅了大量的资料,从而保证了对相关问题的论述能够充分深入。此外,本书行文流畅,逻辑严密,结构合理,表现出作者具有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文字驾驭能力。 -
犯罪学张绍彦主编有人以此方式关注人的命运:减轻人生的痛苦和不幸,可能比获得幸福和快乐更重要,正如民间俗语所言:“君子问灾不问福”。被定义为犯罪并因此遭受刑罚之灾、牢狱之苦,无疑是人生之大不幸,倘若不从江山社稷角度,而投注个人命运关怀,那么,犯罪学应当有何作为?或许这亦不失为犯罪学使命之所在。 -
建构与价值陈真,邓剑光著正当程序的价值首先体现为对权力的必要限制。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正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制约机制。自近代以来,程序就被人们看作克服专权,维护公正、纯洁法律的关键手段。正当程序通过时间、空间要素可以克服和减少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通过分工、抗辩等机制可以杜绝和防止权力行为的专断性和任意性,通过公开、“模式”等标准可以避免和消除权力行为的“人格化”和非规范化。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逐步扩大的今天,实体法的控权功能相对缩减,程序法的控权功能也进一步凸现。通过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人权就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和实现,这就是正当程序的核心价值:保障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