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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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刘芳,单民,沈宏伟 编著在刑事法律的应用中,最棘手的是在定罪量刑时,对遇到的疑难问题找不到遵循的标准或参考的答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书作者曾经过长期的研究和理性思考,力图用一种科学简便的方法和形式,为公、检、法机关和公证、律师行业在办案中解决具体问题提供快捷的途径。为适应刑法运用中众多读者群的迫切需要,作者深入实际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对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申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归类和总结,并且吸纳各种有关指导司法办案的业务书籍中的重要内容和刑事司法理论研究成果中的精华部分,汇集成一系列带问号的标题和解开这些问题的钥匙。本书对所列问题逐一进行解答,解答的方式主要是以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两扩关于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及权威刑法理论为依托。在解答时;不是仅仅就事论事,对涉及司法办案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也作了较为深刻的阐述。特别是《总则》4分中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申关于该罪的定罪和量刑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对每一问题的剖析所涉范围、理论深度和实践效应都会对司法办案和刑事法律研究产生积极的启迪作用。该书的题材取自司法实践,因而在全书的内容和体例设计方面都贯穿了司法实践中的实用性和方便性。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办案人员和专业研究人员准确运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办案速度和研究能力,以有效地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和法学研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由于本书的体例采取以优化和方便办案业务为原则,编写设计基本仿行刑法典的内容,章、节体例和罪名亦保持刑法典中的先后顺序不变,对标题采取罗列的形式,其目的是便于公、检、法和公证、律师行业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易于查询。本书共收集典型疑难问题一千多条,内容简明,线索明了,适用性强。《总则》部分以通过理论阐述来指导办案为出发点,运用刑法原理围绕定罪量刑中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和解释;《分则》部分在解答时则以提供具体的法律、政策标准为基点,因而对每一问题的解答中大都附有定罪量刑中必须参照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书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充分运用宏观与微观的辩证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办案依据而又不乏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全书分为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两编,总则编分为三章,分则共十章,总字数约130万字。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在编著过程中难免有疏漏不当之处,在此恳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前辈和同仁批评斧正。 -
刑法的社会文化分析许发民著“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语)刑法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一定意义上,则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和社会文化现象。社会文化与刑法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对刑法的产生和演变起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而刑法对社会文化的发展与变迁也起着一定程度的反作用。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定社会文化下的刑法,它不能超乎于社会文化之外,也不是单纯由外界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异己力量。刑法来自社会文化,没有社会文化提供的基础和条件,刑法的产生和存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思议的。当然,没有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形式的刑法,处于矛盾和冲突中的社会也无法得到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对于刑法研究来说,既可以以刑法规范及其制度等为对象,进行规范分析;也可以将其置入社会文化的动态交互联系这一视角切人进行文化学分析。本书就是由此出发对刑法问题所作的初步探索。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目前尚处于拓荒阶段。多视角既是人类认识能力不断提高的标志,也是接近客观真理的有效途径,开放性则是知识生长起码的生态环境,并使客观世界和认识对象看上去更加丰富多彩。在刑法的社会文化分析之中,对于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的研究,由于引入和借助了“社会文化”的概念和视点,显然便使该研究扩张了固有的规范研究的范畴;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新问题和得出新结论,从而使我们对刑法的认识进一步逼近全面和深刻。 -
刑法案例精解陈晓明,廖惠敏主编本丛书的案例都是从上述各家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成千上万个案件中精选出来的,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意义,帮够充分反映当前我国的社会变迁中法律关系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本着原理阐述与问题处理相结合的基本思路,我们要求作者在评析案例时,既要阐述与该案件有关的基础法学原理,而且要对该案涉及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因此,本丛书不仅对于法科学生学习法律有所帮助,而且对于一般读者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当前法院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也有益处。 -
刑事政策初步刘仁文著利用读在职博士的机会,做一个专题研究,是我的一个心愿。这一心愿现在基本实现了。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就是我在自己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的初稿完成于2002年上半年,其时得到我的博士导师何秉松教授的大力指导。在是年5月举行的博士论文答辩上,以曹子丹教授为主席的答辩委员会曾给予该文较高评价,认为是一篇“具有开拓性的”、“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曾有一些师友建议我尽快将论文出版。而我自己其时却“雄心勃勃”,欲将书稿扩写成《刑事政策的基本体系与框架》之后再予以出版,以作为自己在本领域的“封山”之作。谁知一晃两年多过去,这一心愿竟未能实现。这几年里,我因“好人有好报”(友人语),比较频繁地得到出国进修的机会,甚至还能游学于牛津、耶鲁等世界名校,不能不说是一件幸事。不过,这也影响了原定的一些学术计划,本书的扩展未能如愿就是其中之一。现在因为某种功利目的(说来话长,干脆不说),不得不将本书以此种面目面世,应验了当时博士论文后记中的一句话:“人生事大多身不由己。”“性格决定命运”,不同的性格不仅导致不同的人生,也导致不同的学术风格(至少在相当程度上)。我自1993年进入社科院法学所,经无数徘徊、彷徨,逐渐形成自己的研究思路。大约一年前,我将自己的学术使命定位于以下三个:一是写刑事法方面的专著和论文,二是从事英美刑事法著作的翻译,三是写学术随笔。前者带有原创性,它表明自己是一个学术领域的生产者;中者带有推介性,它表明自己是一个学术领域的推销者;后者带有普及性,它表明自己是一个公共领域的热心公民,或者说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对于这样三个使命,我深知要完成好其中的任何一个,都足以耗费一辈子的精力。曾有友人善意地建议我缩短战线,我自己也有意识地做了某些调整(比如对一些重复性的采访,由于自己已开出过“药方”,就不再受访),但对于前述的三个方向,我却还是要坚持。为此,我也决定作出一些必要的牺牲:一是打消自己的官瘾,二是少赶会,三是象鲁迅先生所说的,将别人喝咖啡的时间用到工作上来。至于学界同仁,我只请求你们一件事: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个具有不同风格的学者。本书的写作得到以下人士的指导和帮助:中国政法大学的何秉松教授、曹子丹教授、薛瑞麟教授、曲新久教授、马登民教授,北京大学的储怀植教授、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教授、卢建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欧阳涛研究员、陈宝树研究员、陈泽宪研究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文燕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江礼华教授。此外,还有不少学界前辈和友人对我的该项研究表示过关注和鼓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陈学礼副总编直接促成本书的出版。谨在此一并致谢。 -
刑法学刘湘廉主编跨入新世纪,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家启动了《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全面贯彻《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国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的进军号角,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实施,为未能制建设和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法学教育如何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更是我们西部法学教育工作者不容回避的时代课题与神圣使命。教材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决定出版一套具有西南特色、体现我校教学、科研最新成果的高质量的成人教育系列教材。这套教材的特点是注重阐释各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吸收各门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突出成人教育特点,力求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
刑法机制储槐植等著刑法机制是刑法结构产生功能的方式和过程。其重心是刑法问题,是动态上的刑法,是实践中的刑法。如何建构动态的实践刑法理论?如何使刑事法律制度顺应时代的要求?如何实现刑法现代化?《刑法机制》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政策咨询。 -
刑法学刘德法刑法学是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本教材严格依照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要求,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全面正确地介绍我国刑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并吸收了最新刑事立法和司法成果,注重运用刑法理论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从而使本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本教材除引言外,分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四编。前三编是关于刑法的基础理论和一般原理,重点以刑法总则规范为研究对象,系统而深入地论述了刑法的属性、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及其共同构成要件、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理论、刑种及刑罚制度等有关定罪量刑的共性问题。第四编罪刑各论逐章论述了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内容涉及各类犯罪的共同理论,各种具体犯罪的成立标准及其相关理论,突出其可实际操作性。本教材为突出其司法实用性,不仅仅阐述那些常见重点犯罪,而且对各种具体犯罪都做了详略得当地叙述和论证,这也是本教材区别于其他同类教材的一个明显特点。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祝铭山主编"例以辅律,非以破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始终被我国各级法院所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一批一准、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从法学研究所自1992年开始,编辑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我们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努力,推出本套丛书。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试图使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案例典型、真实。所选案例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尽可能具有典型性。为了方便使用,我们归纳了每个案例的要旨,并作为"问题提示"列于案例之前。案例均保持真实性。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案件,隐去了部分真实姓名。二、评析权威。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案例均由主审法官或者专家对核心法律问题作出权威评析,尤其注重阐释专业领域的热点或疑难问题。三、法律文件全面。"法律适用"部分具体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地方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各级法院对审理某一类型案件的调研成果等内容,也是本套丛书比较独特的地方。四、丛书分类细致、合理。本套丛书根据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案由),分别单独成册。第一批已推出民事类丛书共43种,现推出第二批刑事类丛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案例是在新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作出裁判的,因此在裁判和评析中可能.会出现旧法的有关条款,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依然重要,所以我们也有选择地收入了此类案例,评析时以分析法律问题为主要目的。在"法律适用"部分则列出最新法律依据。请读者在使用过程中注意。 -
扰乱公共秩序罪祝铭山主编“例以辅律,非以破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始终被我国各级法院所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自置95)2年开始,编辑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我们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努力,推出本套丛书。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试图使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案例典型、真实。所选案例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尽可能具有典型性。为了方便使用,我们归纳了每个案例的要旨,并作为“问题提示”列于案例之前。案例均保持真实性。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案件,隐去了部分真实姓名。二、评析权威。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案例均由主审法官或者专家对核心法律问题作出权威评析,尤其注重阐释专业领域的热点或疑难问题。三、法律文件全面。“法律适用”部分具体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地方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各级法院对审理某一类型案件的调研成果等内容,也是本套丛书比较独特的地方。四、丛书分类细致、合理。本套丛书根据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案由),分别单独成册。第一批已推出民事类丛书共43种,现推出第二批刑事类丛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案例是在新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作出裁判的,因此在裁判和评析中可能会出现旧法的有关条款,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依然重要,所以我们也有选择地收入了此类案例,评析时以分析法律问题为主要目的。在“法律适用”部分则列出最新法律依据。请读者在使用过程中注意。< -
刑法的基本概念(美)弗莱彻刑法己经成为法典化的法律。在你所到的西方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你都会发现有一部刑法典。这样一部刑法典,在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在其 "总则"部分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德国人为自己在1995年制定的刑法典自豪不已。美国人珍爱他们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现在,这部法典己经至少为35个州的刑法典改革提供了范本。法国人也在炫耀他们1994年的新刑法典,就像西班牙人炫耀他们1995年的新刑法典一样。在东欧的后共产党国家首先开展的工作中,就有制定新刑法典的任务,以便反映它们对人权新的重视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处遇。法典化的一个后果,就是每个国家都在各行其是。每个国家都采用自己的应受刑罚惩罚行为的概念,自己的犯罪定义,自己对自我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病、过失和共犯问题的处理原则。刑法已经成为州法、地方性的法律。如果在罗马法统治之后的各个国家之间曾经存在过大统一,那么,这种统一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如果过去曾经有过一套普通法的法学家使用过的共同语汇和一整套的原则,那么,这种共同性现在也早已分崩离析。在今天的美国,几乎不可能找到两个拥有相同的杀人罪法律的州。每个州在模仿《模范刑法典》时,都对这个模范法典进行修改,便之适应自己的地方性偏好。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曾经有过一些体现单一的中央集权政策的刑法典,目前的情况也大体相同。但是,现在随着这个地区每个独立国家部制定了自己的法典,我们将会看到许多在政策和原则上的不和谐。我们不久就会发现,刑法体系的数量将与飘扬在各主权国家上空的不同国旗的数量一样多。然而,随着整个世界在刑事司法方面变得在事实上更加地方化,相反方向的抱负也变得日益强烈起来。当今欧盟的话题,就是刑法的"欧洲化"。在强烈的民族和文化差异的背景下,这种形式的法律统一怎么可能呢?本书的主题是,在不同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统一性,比我们通常所认识到的要多得多。为了发觉这种潜在的统一性,我们必须从各种刑法典的具体细节以及语言上的变化差异中超脱出来。这种显现出来的统一性,并不在于制定法规则和判例法判决的表面,而在于每一种法律文化在事实上都会反复出现的那些争论之中。我的主张是,这一套十二种区别决定并引导着在每个刑事司法体系中都不可避免地会爆发的各种争论。无论你从《模范刑法典》出发还是从《德国刑法典》出发,你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关于如下问题的争论:1.什么是刑法的实体性 (或者实质性)规范?什么是刑法的程序性规范?我们如何认识这个区别?2.我们如何标示刑罚并划清它与其他强制性制裁,比如驱逐 出境之间的界限?其他强制性制裁虽然令人难以忍受,但却是非刑法性的。3.在犯罪行为和刑事审判的展开这两个方面,将嫌疑人作为主体和作为客体的区别是什么?4.造成损害和仅仅是由于自然事件所产生的损害之间的区别是什么?5.决定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发生,与将所实施之违法归贡于一个特定的罪犯,也就是认定这个人对这个犯罪行为负有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6.犯罪与辩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7.我们应当如何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8.为什么应当存在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样的抗辩事由,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9.为什么有些错误与刑事责任有关,有些错误与刑事责任无关?10.我们应当如何区分既遂罪与未遂罪以及其他末完成罪?11.一个犯罪的实行犯与一个仅仅是该犯罪的从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12.最后,我们在刑事过程中如何区分合法性与正义?在这些区分中,有些会是难以理解的。在这个阶段,把握所有这些区别的全部意义并不重要。这些区别详细说明了本书的潜在论题:正是这一套基本的区别产生了所有刑法制度的"深层结构"。它们就像过去那样,一直是刑法的通用性语法。正如劳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发展出一套潜藏在世界上所有的各种语言背后的通用性语法一样,在这里,在这些十二种区别中,也存在着刑法的语法。理解刑法深层的、通用性结构,为近几十年来的实在主义者(positivist)的偏见提供了一副解毒剂。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刑法典,这是事实,但是这些法典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构成刑法根基的通用性问题的地方性回答。不同的国家会为共同的十二种潜在的区别提出各自不同的解决方案,但是,这些法律表层的解决方案不应当掩盖明显地构成不同法律文化基础的统一性。如果这些基本问题保持不变,那么,法律文化就比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要具有更多的共通性。刑法学生之所以会欢迎这种研究方法,有许多原因。掌握这十二种区别,不仅能够使他们理解法律文化的语法,而且将便于他们对世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进行正确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