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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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疑难实例精解张建南主编本书收集的贪污贿赂犯罪疑难案例都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发生的真实案例,并且都有司法机关最终有效的裁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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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世之法典,如同多厅室的旧居建筑,有些部分不再使用了,有些部分“废弃”了,甚至不得不拆除;另一些部分则相反,经过增添旁室偏宅而得到扩充。然而,这些附加之作往往有损于建筑的整体,且不说那些辅助楼宇,年复一年,另行发展,使人不知从何找到入门之途。如果是建筑财富,自然有一定魅力,值得人们珍之存之。然而,各种法典,如其有生命,自当有死亡,终有一天会被取代。这正是法国近时所为:1994年3月1日,一部《新刑法典》诞生了,取代了1810年问世的旧《刑法典》。任何一部刑法典,就其表达公共秩序性质的要求而言,总是以其适用的国家国内的具体情况为明显特点的,正因为如此,在许多重大犯罪活动都是在跨国实施的今天,任何一部刑法典均不足以面对国际性要求。这就有待于翻译人员从各国公认的基本法律中得到启发,以期制订真正的共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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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刑事司法评论游伟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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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编全书分上、下两册,共收入127篇论文。即《侵权知识产权犯罪探究》、《金融犯罪论纲》、《从“非典”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刑法的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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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学王少南主编;陈立田等编写本书从审判权的性质界定、理论认识出发,分析了审判主体、审判客体、审判依据、审判程序、审判方式、审判评价等审判流转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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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要论李立景著本书原为作者李立景同志的博士学位论文《亲告罪要0论》,答辩后经过修改,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亲告罪,指以作为追诉的要件(诉讼条件)的告诉为必要的犯罪,或者说是刑法明文规定要被害人告诉法院才处理的犯罪。它在国内外刑法教材中所占篇幅很小,有些教材甚至根本不予论及。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告诉的才处理”的,只有五个罪名,为数不多,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更是风毛麟角,极为罕见。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洋洋洒洒写出有血有肉十余万字的论文,实在难能可贵。本书不是具体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五种犯罪,而是从宏观上展开对亲告罪的研究在“绪论”中即提出双中心论的刑事一体化理念,表明以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刑事一体化观作为研究模式从这一视角对亲告罪进行研究,将亲告罪在刑事立法上对实体产生重要影响的程序问题一并纳人研究视野,表现了作者崭新的思维方式,形成本书明显的特色。作者视野广阔,论述周全。本书不仅从刑法学,而且从刑事诉讼法学,乃至法理学、刑法史等不同学科对亲告罪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研究,涉及的问题很广,如亲告罪的双重视角审视,告诉乃论的法律定位,亲告罪的告诉权、定罪机制、自首、时效、法理逻辑、价值与前瞻等,无不予以深人剖析。内容充实,资料丰富,引用文献达365处之多。旁征博引,论证充分,是本书的又一特色。作者思想开拓,勇于创新。本书对与亲告罪有关的刑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明确提出自己的见解。如关于“亲告罪的法律规范视角分析”,提出“亲告罪属任意规范,非亲告罪属强制规范”;关于“亲告罪的法律关系视角分析”,提出“亲告罪的被害人是刑事法律的一方主体”;关于“告诉权的性质”,提出“亲告罪告诉权包括控告权、撤诉权及和解权”;关于“亲告罪的客体”,提出“亲告罪的客体是个人法益”;关于“亲告罪的价值”,提出“自由”、“宽容”、“效率”、“梆谐”,如此等等,不胜枚举。论著的价值在于创新,上述见解言人之所未言,发人之所未发,创新之意,比较突出,本书的这一特色,更值得称道。作者李立景同志系辽宁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为了在学术上深造,投考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吴振兴教授名下为博士生。2003年7月参加论文答辩,事前该院曾将其论文送我评议,因而得以早日阅览全文。论文思维新颖、视野开阔、创见迭出、文字流畅,看后深为赞赏。现论文即将付梓,来函邀我作序,我为这篇佳作能够问世而高兴,遂即允诺,欣然命笔,谨概述本书主要优点,向读者推荐,倘阅此书,当知我言之不谬,是为序。二00三年金秋九月于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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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罪的司法认定江礼华主编本书是刑事司法业务用书。按照刑法分则章节顺序,对刑法新增各罪进行了较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就其中一些有争议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观。是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办案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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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陈忠林 主编经过各位参编者的努力,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中的《刑法》(分论)终于付印。按照本系列教材的编写要求,主编应该有一篇致使用者的“序言”,谈谈本教材的使用问题。本人没有当过什么主编,也没有正经八百地写过什么“序言”G.;苦思良久,委实不知从何着手。只好借这个机会,就本教材谈谈一些自己的感触。“世界观即方法论”,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可以说也就是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作为本教材的主编,首先得申明的恐怕是:以“通说”为标准,是本教材编写的原则,不论是理论体系的安排,还是基本观点的论述,都概莫能外。因此,本教材的内容不一定都是编撰者们,特别是我个人学术观点的反映。要说明本人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这里当然不是地方。但是,本人认为:即使仅就说明本教材的使用方法而言,也绝对有必要提醒本教材的使用者注意以下几个基本事实:1.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惟一标志,也是正确认识刑法的基本属性,建立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的惟一可以进行实证考察的出发点。因此,正确地认识刑罚的内容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是正确理解刑法所有基本范畴的前提。即使仅仅从表面上考察一下,人们都不难发现这样两点基本的事实:(1)刑罚权是国家和平时期最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刑罚的运用是国家动员了和平时期所有强制性力量(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甚至动用了作为军队的武装警察部队)的结果;(2)刑罚以剥夺或限制作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权益为主要内容。刑罚的这两个特点说明,刑罚这一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的生命、自由等最基本权利的关系,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权力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个人最基本人权的关系。因此,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问题,是整个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不论是国家刑罚权的根据还是国家刑罚权的限度,也不论是刑法特有的调整范围还是认定犯罪的根本标准,都只能从这个问题的答案中来寻求应有的答案。离开了这一点,不论是刑法总论中的刑法任务、功能、基本原则、犯罪的本质与犯罪成立条件、刑罚的根据与运用的方式,还是刑法分论中具体罪刑规范内容的确定,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2.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国家运用刑罚这一措施意味着:(1)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要求,但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已经不能有效地制止的行为;(2)对上述违反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行为,如果不运用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刑罚——进行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将从根本上受到威胁。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这一特点说明:从整体上保护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福祉的国家法律制度,维护这种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国家被迫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惟一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与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社会价值的危害,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属性;保护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免受犯罪的侵害,既是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刑法的根本功能,既是国家刑罚权的惟一根据,也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3.同其他任何人类的行为一样,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行为人主观能动性的存在与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将自己的意志与意识状态的消极内容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结果。所谓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是主观罪过中包含的行为人敌视、蔑视、漠视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态度转化为客观现实可能性。从行为人的角度考察,这既是犯罪的本质,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只能是主观罪过的内容在现实中的展开:是否是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状态在现实中的展开,是何种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状态在现实中的展开,以及行为人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特定内容在现实中展开到何种程度,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构成犯罪的何种形态的惟一根据。除上述几点为传统刑法理论所忽视的事实外,也许还有必要在这里重复一些老生常谈的问题。刑法学是法学,刑法学与法学基本理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刑法学的发展绝不能离开法学基本理论的指导,刑法学的成果当然也应该不断丰富和深化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内容。刑法学中与法学基本理论相悖的地方不少,当大家发现本教材的内容与法学基本理论不相吻合的时候,希望大家一定要动一下脑筋:认真想一想这些内容究竟是刑法学特殊性的体现和对法学基本理论的丰富发展,还是偏离了法学基础,需要根据法学基本理论来加以纠正。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首先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行为。因此,正确地理解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真正地把握作为刑法前提的其他部门法的具体内容,是真正掌握刑法理论,特别是刑法分则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的刑法理论,不仅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更是中看不中用的“银样锻枪头”。如果运用于实践,肯定会出问题。尽管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本人始终认为刑法学习应该坚持“总论为体,分论为用”的观点。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刑法分论则应是运用刑法总论的理论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总论当然需要分则中相应的规定来具体化,但是没有认真掌握好刑法总论的内容,不仅可能犯“白马非马”的错误,将完全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排除犯罪的范畴;也可能陷入“凡是有尾巴的动物都是马”的泥潭,将那些仅仅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统统作为犯罪来处理。最后,不能不谈一下本教材的特点。拿到本教材,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本教材每章正文前有“[提要]”和“[重点问题]”,正文后有“[司法应用]”和“[课后复习]”。这种体例的特点在于:在每章的正文学习之前,能够让使用者事先明确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在每章正文之后的“[司法应用]”和“[课后复习]”又给了使用者一个复习掌握各章重难点的机会。我衷心希望,这种体例能够更有助于初学者逐步进入刑法的殿堂。陈忠林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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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问题之全景揭示周其华著自从新刑法颁布以来,又陆续出现了许多问题,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我们又有了许多具体的条例,那么,我们该这样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呢,本书将给你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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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原理论陈永生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本书从侦查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构造及程序性制裁等角度,探讨了侦查程序的基本原理与基本规律,并对程序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