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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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本辑要目: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题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劫持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但致人轻伤且劫取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
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指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编渎检工作大有可为张学军渎职侵权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过去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得不到重视和加强。不过,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现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我认为,现在和今后一段时期将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大发展的时期,渎检工作即将进人一个跨越式发展的崭新阶段。渎检工作不但不会无所作为,而且必将大有可为。一、渎检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什么说渎检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呢?首先,这是由我国当前所处的大形势、大背景所决定的。一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由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入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二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不但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逐步适应其各种规范化要求;三是依法治国的方略被写 进宪法,并逐步深入人心;四是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等内容,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五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及时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六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等。可以说,当今形势已经客观地、充分地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这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其次,这是由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所决定的。根据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渎检部门承担着依法受理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42个罪名的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一职能在依法治国、维护人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淖饔谩?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关心渎检机构和队伍建设,并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特别是今年上半年部署了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走出低谷,并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载体,成为渎检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以上情况说明,渎检工作的大发展不但万事俱备,而且吹着东风。我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同志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明确任务,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实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才不会辜负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 二、渎检工作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工作和思维模式什么叫跨越式发展?所谓跨越式发展,就是跳跃式发展,跨阶段发展。不是按照“后排一中排一前排”这种顺阶段、依次序发展的,而是由“后排一前排”那样跨越“中间”阶段的发展。怎样才能实现渎检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呢?我认为,我们从事渎检工作的同志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必须从长期盲目模仿反贪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习惯中解放出来,另辟蹊径,走出一条适合渎检工作自身特点的新路子。否则,如果继续禁锢在原来的思维和方法中,是不会有出路的。因为渎检工作与反贪工作之间虽然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过去我们对二者的共同点看得多一些,对它们之间的区别研究不够,陷入了盲目性之中。现在,应该对此进行认真研究。那么,渎检工作有什么特点呢?它与反贪工作有哪些区别呢?我认为至少有五点区别:首先,案件管辖范围和特点不完全相同。渎检部门侦查的案件范围比反贪局侦查的案件范围要大得多,既有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又有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反贪局侦查的案件都是故意犯罪案件,渎检部门侦查的案件既有故意犯罪案件,又有过失犯罪案件,等等。其次,案件来源不完全相同。反贪局侦查的案件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而渎检部门侦查的案件主要不是来源于群众举报,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过去没有看到这个区别,渎检部门往往等待群众上门举报,结果群众举报非常之少,出现了案源匮乏的窘境,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发展的“瓶颈”,使渎检工作长期处于“无米之炊”的被动状态。其实,渎检部门的案源不是靠群众举报,而是靠新闻报道。因为渎职侵权犯罪,尤其是渎职犯罪是一 种结果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就不构成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这类犯罪案件,往往造成人命伤?觥I踔寥核廊荷说牟彝唇峁蛘呔薅畈撇闹卮笏鹗А6哉庋?惨重的损失,新闻媒体的报道是非常及时的。只要我们注意看报并且认真考虑一下,就会发现许多案源。那么,为什么以前天天读报纸看电视都没有发现案源呢?因为这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们常常隐藏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重大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的背后,属于‘‘案中之案”、“案后之案”。如果只是读报纸看电视,而不认真思想,就只能看到公开暴露在前面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重大诈骗等刑事案件,看不到可能隐藏在它们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只有开动脑筋想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件?除了犯罪分子故意犯罪的原因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原因?有关的职能部门是否依法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这样“打破沙锅问到底”,就会意识到可能“案中有案”、“案后有案”!渎检干部就应该具备这样的职业敏感意识,并且练就一双慧眼,能够及时发现案中案、案后案。事实上,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蕴藏着丰富的案源,正等待渎检干部去发现呢!这就要求我们渎检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依赖举报、等案上门,转变为从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中获取信息,发现线索,找到案源。当然,我这样说,并不否定群众举报?卿录旃ぷ鞯陌?源。因为从真正源头意义上讲,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些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也首先是当地群众向他们提供的。从广义上讲,也可以算是群众“举报”,但不是向检察机关举报,而是向新闻媒体“举报”。第三,侦查工作的顺序不完全相同。反贪局侦查案件的工作顺序是“由人查事”。因为反贪局的案源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而群众举报一般都开门见山,直接点出被举报人的姓名,然后才反映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的线索。属于对象明确, 事实待查。所以,侦查工作一开始就有明确的目标,就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可以直接调查举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事实存不存在,属于由人到案的调查。而渎检案件则不同,人们首先看到的是危害结果,并去调查是谁干的(这部分工作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然后,进一步调查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哪些人应该承担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这部分工作一般由检察机关的渎检部门负责)。这就属于由事到人的调查。以上是对一般情况而言的,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工作的需要,有时也可能打乱顺序,或者交叉进行,或者同时进行。第四,侦查方法不完全相同。由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具有极大的人为的隐蔽性和狡猾性,所以,反贪局的侦查方法是“公密结合,以秘密调查为主”,局外人感到有点神秘。而渎职犯罪,一般地说,由于履行职务的程序性、公开性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性,公开调查的难度不太大。所以,渎检部门的侦查方法一般是“公密结合,以公开调查为主”。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仍然具有相当的人为隐蔽性和狡猾性,应当进行秘密调查。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遇到一些“双料货”,既存在渎职犯罪,又有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就要根据案情选择好突破口,然后根据突破案件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侦查方法,而不必自己束缚自己的手脚。第五,处理难易程度不完全相同。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加强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一般都不敢包庇,说情的人一般不是很多,依法处理的难度不大;而渎职案件处理的难度目前还比较大。人们往往受“为公不犯罪”、“动机是好的”等传统习惯思维的影响,群众不愤恨,领导不在乎。只有导致人命关天甚至群死群伤的悲剧时,才紧张起来。这时,一些人由于害怕牵连到自己,又千方百计捂盖子,定调子, 跑门子,甚至强迫检察机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一直拖到?簧?级纪委和检察机关调查清楚后,在上级领导的监督之下,才不得不承认错误,承认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上分析表明,渎检工作与反贪工作确实是不完全相同的,渎检工作应该从盲目模仿反贪工作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模式中解放出来,走自己的路,才能从薄弱环节中走出来,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怎样实现渎检工作的跨越式发展第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研究自己的特点,探索具有渎检工作自身特色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渎职侵权检察更直接、更全面、更本质地体现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第二,要发现案源,解决“无米之炊”即所谓“瓶颈”问题。一方面,我认为,制约渎检工作发展的真正“瓶颈”在于思想还没有解放。所以,应该首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职业敏感性,找自己的特点,走自己的路。另一方面,又要实事求是地正视确实存在着“案源太少”的问题,要想办法尽快加以解决。当前,以最快速度找到最多案源的一条捷径,就是从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追根求源,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群众举报;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诺牧?系,争取他们多移交案件线索;渎检部门自己在办案中注意扩线深挖、捕捉线索,建立自己的调研信息机制等,多渠道多办法解决案源问题。第三,要抓紧办案。说一千道一万,归根到底要办案,不抓办案就是空谈。渎检部门当前要抓紧办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 大案要案,尤其是对那些造成群死群伤和国家巨额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要抓住不放、抓紧调查;务必查个水落石出,及时依法处理。上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居高临下,势如破竹”的优势,对这类案件要盯住不放,加强指导,加紧督办,必要时参办、提办,切实帮助下级检察机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第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渎检资源,形成强大合力,推进渎检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一个省之内或者一个市之内,渎检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地方人多案少,有的地方人少案多;有的地方渎检干部的执法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有的地方渎检干部执法水平低、办案能力弱。如果完全各干各的,必然出现“有的地方有案无人办,有的地方有人无案办”、“有的地方办案质量高,有的地方办案质量低”的情况,这对渎检工作甚至对整个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省、市检察院的渎检部门,就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整合本省、本市渎检资源的责任,推行侦查一体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全省、全市渎检部门的整体优势,以整体的优势去弥补各个部分的劣势,从而取得渎检工作在整体上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
经济刑法顾肖荣主编本书是关于单位犯罪的研究专辑。单位犯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新罪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显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本书共分六个部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域外法人犯罪述评、单位犯罪立法研究、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以及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研究,共收录了31篇文章,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务操作,还有国外最新研究动态,这些都是单位犯罪理论和实务中一些基本和热点、难点问题,因此,本书的出版,是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赵秉志主编;陈一榕[等]撰稿《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9卷本)于2001年4月出版以后,因其内容的全面性、实务性及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受到广大学者尤其是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好评与欢迎。该书虽于2001年9月再版,仍供不应求。不少读者通过各种形式向我们和出版社表达希望本书再版的意愿。我们考虑到,自2001年4月该书首次出版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已以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的方式对现行刑法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最高司法机关也针对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发布施行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刑法理论研究亦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因而很有必要将这些新的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研究成果吸收进来,经与法律出版社协商,决定对该书进行修订后再版。本次全面系统修订不但注意吸收了两年多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而且尤其注意以现行刑法及其颁布后通过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基本依据,努力全面、准确、充分地分析论述有关司法实务中的刑法问题,力求进一步提高本书的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同时,这次修订还把与某一具体问题相关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以及典型案例附在学理研讨之后作为参考资料,以便读者更全面地、多维度地把握该问题。本书修订的范围包括:(1)根据刑法规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努力使研究更加深入;(2)收集最新刑法案例替换或补充原来的案例,使研究的素材能够充分反映司法现况;(3)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展开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指导性意见。(4)在每一制度或罪名后添加相关链接,收录与该内容相关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以及典型案例。在编写队伍上,原则上由原作者对自己在原书中承担的部分进行修改,以保持本书与原书在理论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并有利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对于新增写的部分,考虑到时间比较紧迫,新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部分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博士研究生承担。在修订之后,出于方便读者及保持本书各部分内容的相对完整性和相关性的考虑,我们将本书由原来的9卷本改为6卷本。本书前言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法制状况,法律学界较为一致地将各国法律基本上划分为两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标志)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标志)。通常认为,中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众所周知,在刑法领域,成文法系的特点在于:以体现为法律文本的制定法典作为法官定罪量刑的惟一依据,推崇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禁止类推,禁止法官解释法律,甚至认为法官仅仅为“法律之口”;而判例法系的特点则与之完全相反,极为推崇法官基于正义、良知进行自由裁量,从而达到个案的公平、公正。正如立法论者波尔塔利斯在立法机关的报告中所指出:“裁判官面对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必然的。在这种场合,应该允许裁判官有根据正义、良知的睿智光辉补充法律的权能。……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根据自然理性依然可以说明,立法者的预见有限,而自然是无限的。自然理性体现于人间的一切,适用于人间的一切,为什么放弃自然理性提供给我们的解决问题的手段而不用呢?”换言之,判例法系认为,立法者的预见是有限的并且是滞后的,总是难免有不足和缺陷之处,难以适应和跟上千变万化的司法现实,因而只有通过法官基于自然理性来加以补充。结合两大法系的司法现状及其历史轨迹,可以发现两者虽然各有优点,但是其各自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也是显而易见并且是众所周知的。从当代世界司法现状来看,成文法系与判例法系存在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多数国家均在采两家之长而避其所短,力图合二为一,但在立法选择与司法现实中所表现的形式不同。有些国家基本上以成文法为主,但是经常性地颁布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判例,例如墨西哥、巴西、德国、意大利等国。可以说,“判决不产生法律”这一传统的大陆法系原则在实践中已经被突破;有些国家以判例为主,但是通过总结司法经验正在形成越来越多的固定法律文本,这一点甚至在以判例法著称的英国也表现得极为明显。当然,在立法上将二者糅在一起的国家也已出现,例如新加坡等国家的刑法典即是如此:在刑法典文本的每一个条文之后,均配以指导性判例说明。判例的功能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中,判例起到了经验总结的作用;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现实判例的出现往往是法律改革的动因和前奏。从世界范围来考察,判例法系能够作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系存在并实际影响到数十个国家,其固有的和内在的优越性是毋庸置疑的。基于判例制度所具有的合理内核,即使在中国这样具有悠久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判例制度在历史上也曾经十分引人注目。可以说,援引成案作为判处新案的根据,从而赋予成案的判决及其原则的法律效力,这在中国历史上即已有着悠久的传统: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西周、春秋时期,则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秦代存留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广泛实行援用判案成例作为司法依据的制度;汉代的“春秋决事比”,即是由“春秋决狱”活动积累起来的判例;宋代出现的“断例”及其编纂,则是中国古代判例发展的新形式;元代的判例亦称断例,但在编例上有别于宋代,即采用诏制、条格、断例混合编制的形式;明代判例的形式更为多样化,并且真正具有了“判例”的意义;清代则除律例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更多的“成案”用以援引比附;到了中华民国,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大量适用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判例、解释例,甚至援引北洋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同时还编纂了大量的判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根据毛泽东主席“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要编选案例”的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规定,运用案例的形式指导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选定案例,经中央政法小组批准,发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比照援引。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编选案例的工作曾经暂停了一个阶段。但是从198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又开始以各种形式发布案例,虽然这些案例与判例存在较大的区别,也显得过于求稳和过于重视案例本身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但是毕竟有胜于无,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和示范意义,尤其就某些类推案例而言,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刑事判例。中国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前曾实际上借助判例指导司法实践达数十年之久,但是在拥有了成文刑法典之后是否就不需要案例指导了呢?答案恐怕应当是否定的。客观地讲,经过大规模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典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而言,无论在立法质量还是在立法容量上均有长足的进步,这是法治现代化的表现,也是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技术日益成熟的表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法典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也是显而易见并且为人所共知的:从立法上看,立法粗糙的遗迹犹在,立法散乱的迹象再次出现;从司法上看,司法解释的散乱性与应急性愈加明显,直接造成司法解释的不稳定性、不协调性和理解难度的增加。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是,立法的粗糙与散乱导致对立法理解的混乱与不一致,导致更多散乱型立法的补足;而司法理解的混乱与司法解释的混乱则引发地区性定罪量刑的不均衡、不统一,并严重冲击法治的统一有序。中国司法实务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具体司法人员的法律理解能力不足及其地区性差异:将简单扼要的法典条文适用于千变万化、形态各异的具体案件时,存在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定性偏差与量刑偏差。这一现象长期存在并呈日益严重的现实态势,成为建设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严重障碍。上述问题的解决,最终应当依靠立法细化与司法解释的系统化。尽管国家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已经为此尽了较大努力,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立法完善与司法解释编纂,从而为基层司法机关提供系统化、条理化的司法操作依据并适用于变化万千的具体案情,可能性微乎其微。而采用典型案例研究的形式示范和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具有相当可信性与可参考性的刑事案例,不失为一条较为易行和简捷的方式。对此应当指出的是,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目前已经逐渐认识到了疑难案例编纂的现实意义,因而正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定期编选一些具有参考性、借鉴性、示范性的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定期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定期编辑的《刑事司法指南》、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定期编辑的《典型疑难案例评析》等。中国刑法理论界近年来开始逐渐重新认识到判例的现实意义,有关于此的教材及解析性论著已达数十种之多,诸多法律院校的刑事案例教学课程正如火如荼;相关的硕士学位论文已有数篇,而以此为选题的博士论文也已开始问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在长期的刑法研究与教学工作中一向关注典型案例的收集与评析工作,并一直认为运用刑事判例协调司法实务是解决刑事司法质量地区性差异、促进刑事司法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诠释立法和补充司法解释失之过粗的又一可行方式。在我们参与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国家法官学院合作编辑的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反映中国司法现状与司法质量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系列丛书的过程中,我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决心以刑事司法成案为基础,以研析疑难案例和阐述刑法学理为要旨,编写面向司法实务人员的兼顾司法示范性和学理研究性的案例著作,希望以此促进和提高中国的刑事司法质量,并对现实存在的诸多疑难刑事案例进行具有相当可信性的学理探索。在经过艰苦的案例收集与筛选过程之后,《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这一项目于1994年底启动。原本就工程浩大的工作,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通过之后,一方面不得不伴随着刑法典的变革而再易其稿,另一方面伴随着刑法典容量的扩充和司法现实的变化而规模变得更为庞大,经年耗时。在历经近6年的不懈努力之后,作者们终于完成了9卷本《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作为中国刑法理论界当前颇具规模与容量的案例研究性论著,本书的撰写、创作难度和作者们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当然可想而知,作为主编对此体会尤深。在全书统改定稿、封笔掩卷之后,首先要对全体作者长达数年的辛苦工作致以敬意,并深为中国刑法理论界拥有这样一批志同道合的、兼具深厚理论功底和社会历史责任感的中青年学者而欣慰。本书是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推出的第三种书籍,由本人任主编,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部分研究人员为主要作者,并建立了由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为主任、国家政法领导机关和本中心的知名中青年刑法专家学者为委员的编审委员会。本书的研究写作得到了编审委员会的指导,也得到了中国高级司法官培训教材(此教材共有两套:教材之一为王利明教授主编的4卷本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为教材之二)总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的关心,尤其是还得到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经费支持及前任项目官员张乐伦女士、现任项目官员刘晓堤女士的关心,在此一并深表谢意。最后,应当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贾京平先生和蒋浩先生,感谢他们对于本项目的长期支持和在全书编辑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愿本书的出版能为中国刑事司法质量的提高、刑事法治的进步与完善起到些许作用,也愿中国刑法理论界更多学者继续担负应有的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现实的司法公平与公正。 -
刑法学赵长青 主编刑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之一,它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否,对于推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指导刑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又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在这近三年的时间,全国掀起了学习、宣传新刑法的热潮,出版了各种教材、专著、普及读物达数百种之多,对于注释和理解刑法条文的立法意图,研究刑法的新理论,树立新的刑法观,推动新刑法的适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逐步完善刑事立法的需要,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与此同时,在修订刑法颁布的近三年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根据刑法实施中出现的理论问题和适用问题,先后作出了数十个司法解释。我们撰写这套《刑法学》,就是依据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刑法规范,加上补充修改决定和司法解释,并吸取了中外学者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而成的新作。《刑法学》一书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总论,主要研究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基本理论;中篇分论主要包括刑法分则概述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四类罪名的犯罪构成,认定中的界限及适用原则;下篇分论,主要研究其它五类罪名的犯罪构成,认定中的界限及适用刑罚原则。由于分论罪名多、问题复杂,故所占篇幅较大。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学理论也是向前发展的。学术的发展是千百万学者辛苦结晶的累积过程,不仅每一代人要继承前人的学术成果,就是在同一代人中,后行者也是吸取先行者的成果,才能在此基础上添砖加瓦,有所前进。参加撰写本书的作者,对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学习不足之处,添砖加瓦不妥之处均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本书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教育家协会理事、重庆市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撰写过三十余部刑法教材、专著的赵长青教授任主编。 -
阅读公报刘树德著本书对刑法审判案例进行分析,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各类型犯罪提供了“裁判文书、裁判解释聚焦、学理解释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编本书收录了与主体法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相关法律文件包括:明确引用到主体法条文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在条款的行文中的没有明确引用到主体的法条文,但其条款内容与主体法条文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 -
刑事法理论与实证魏东著公关在中国虽已被广泛接受且已相当普及,但人们对其理解、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中的误区远未消除,理论上的创新、整合工作远未完成。本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应时之作,力求在理论层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全书涉及公关的理论原则、技术方法和谋略技巧三个基本方面。宗旨是在对已有理论成果进行浓缩、改进、整合的同时,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充实新的内容。理论创见主要有「公关状态的本质特性」、「公关三态」、「公关三线论」、「公关四要素」等;对谋略技巧及其运用上的理性分析也不乏自以为精辟、深刻之处。可供人们学习、了解公关之用,也可供专家、学者研讨。< -
刑法原理(美)阿诺德·H.洛伊(Arnold H.Loewy)著《刑法原理》是著名的“美国法精要”丛书之一种,该书从1975年出版,至今已是第四版了(最新一版是2003年3月)。作者阿诺德H·洛伊,曾先后毕业于波士顿大学和哈佛大学,从1973年起一直担任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况现任该校GrahamKenan学院讲座教授。他的教学和研究范围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本书以简明的篇幅,分七部分对美国刑法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了高度的概括和浓缩,是学习美国刑法很好的入门之作。书的第一部分为刑罚目的论,作者一改谈刑法必从犯罪论着手的思路,转而从对刑罚目的的追问切入,并将刑罚目的概括为四个:1、改造并矫正犯人;2、监禁危险犯人以保卫社会;3、报应;4、威慑(又分为对犯罪分子本人的个别威慑和对社会上其他有类似不良倾向者的一般威慑)。作者还进一步分析了这四个目的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及其价值选择。在具体论述中,我们看到英美学者所习惯的用判例来充实理论的写作手法。说实话,我是毫不掩饰对这种写作手法的欣赏与倡导的,也一直主张在国内的理论刑法学著作中多加进些这样的作料(参见刘仁文:《刑法学的本体追问》,《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第二部分是有关个罪的展开,作者选择了杀人罪、强奸罪以及其他一些侵犯人身的犯罪和侵犯财产的犯罪等值得展开的犯罪来作为研析对象,同时,亦独具匠心地将因果关系等总则内容放在这部分里加以阐释,为实现分则与总则的有机结合作了很好的尝试。不过,对于作者将正当防卫这一辩护事由提前挪到此处的理由,我感到还可商榷。第三部分介绍了英美刑法中的犯罪要件“二元论”,即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和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其中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又牵涉到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等无过错责任。该部分最引人注目的是,作者将宪法对刑法的限制引人行文,这对于正在探索走向宪政国的中国刑法学者而言,无疑是有启发意义的。多年前,读储怀植先生的《美国刑法》,其中辟专节谈“美国刑法的宪法限制”,至今仍印象深刻。此次为写此前言,上网查阅作者信息,始知其除了是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外,对宪法亦有不凡研究,难怪他的书中能不时地保持着宪法对刑法的审视与警惕。这一点也是颇值得我们学习的。我曾在一次关于“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的笔谈中指出:我国刑法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和民主化,非得到建立起刑事立法和刑事执法的违宪审查机制那一天不可(参见刘仁文;《提倡“立体刑法学”》,《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四部分专门列举了若干特殊的辩护事由,包括:精神病,末成年,醉酒,强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等等,它们在何种情况下可成为辩护事由、是作为免罪事由还是减责事由,各有区别,例如,醉酒要区分自愿状态下的醉酒和非自愿状态下的醉酒,警察圈套要看被告人的犯意是由警察诱发而生还是本已有之。第五部分是有关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推定等表面看来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内容,但正如作者在书中所指出,只要稍加深入,我们就会发现,这些问题和刑事实体法密不可分。确实如此,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把静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放到动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来考量,这种动态的程序通过一定的规则,建立起抗辩式的双层逻辑结构,使得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这两个积极要件达到人罪的功能,而辩护事由这一消极要件则实现出罪的功能。它既区别于我国承继的前苏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犯罪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又区别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三阶段递进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任性)。虽然几种理论各有其传统和特色,但英美刑法所表现出的实用主义哲学,让我想起台湾友人林东茂教授在前不久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所发表过的一个观点:犯罪构成理论不就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么?为什么要搞得那么玄而又玄?能不能简单点、实用点?第六部分,不完整罪和共同犯罪。如果说辩护事由要解决的是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外部特征时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不完整罪和共同犯罪所要解决的就是行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要件时为什么还要负刑事责任。在这部分里,我们既能看到英美刑法中的“不完整罪”将“犯罪中止‘纳人’犯罪未遂”的做法,又能看到“共谋犯”这类源于普通法传统的独特概念。我们知道,英美刑法以不处罚预备行为为原则,但“共谋犯”实际上是将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来加以惩处。元论是这种将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还是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将某些确有必要处罚的犯罪预备行为单独在分则条款中予以标明,均体现了“犯罪预备原则上不受处罚,例外情况下才受处罚”的政策思想,这显然不同于我国刑法在总则上规定对预备犯一律要给予惩处的立法思路。实际上,我国刑法虽然规定对所有的犯罪预备行为都要给予惩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也很难得到一一落实,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的模棱两可性,从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着眼,我倒是倾向于对一般的犯罪预备行为加以除罪化,将刑法介人入点放到己经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末遂和中止阶段,而对确有必要予以惩处的犯罪预备行为则专门在分则条款中加以明示。第七部分题为“刑法的边界”,作者再一次站到宪法的高度,对刑法禁止模糊用语、禁止溯及既往等原则作了论证,并将合宪性的讨论引向普通法上的犯罪如何增加其明确性、无受害人的犯罪应在多大程度上被犯罪化等富有挑战性的问题。作者在书的结语中指出:如同人类最终发现地球是圆的一样,本书的读者也不应在读完最后一页就停止思考,相反,是重新回到起点,又该开始新一轮的思考。可不?随着我的这篇前言的接近尾声,《刑法原理》一书也翻到了最后一页,然而,我的思路却又回到了起点:究竟什么是刑法?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传统的刑法以惩罚为其主要特征,但这不能解释近代意义上保安处分的兴起,因为许多保安处分措施不是立足于惩罚,而是立足于矫治。与之相对应,保安处分所带来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也足以颠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和刑罚(参见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http://www.jcrb.com/zyw/liurw/index.htm)。俗话说: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如果我们能按照作者的建议,“将此书前后绕上两三遍”,再辅之以必要的问题意识和思考精神,相信会有该有的收获的。 2003年11月20日于北京西郊寓所 -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张绍谦著本书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视角、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