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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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密码何家弘 编译作者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在《犯罪的密码:科学探案纪实》中,他从《血痕弹道指纹探奇》和《犯罪鉴识大师李昌钰》这两《犯罪的密码:科学探案纪实》中精选了麦克唐奈和李昌钰亲自办理的一些精彩案例,并且对原来的文字进行了一些修改。 -
扭曲的灵魂何家弘 编译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SJD),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小说五部,其中四部被译成法文、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出版,第一部英文版小说也即将问世,并有一部小说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说”;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12频道)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本书为其所著,是法道纪实系列丛书之一,书本收入的主要是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根据外文资料编写的犯罪案例和资料性文字。 -
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刘期湘 著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有其心理结构。心理结构,就形式而言有认识与意志,从内容来说有事实与规范。在现实中,认识、意志、事实、规范是有机整合在一起的,理论上的探究又不得不以一定的模式对其分而述之。犯罪故意因其主观罪过的表露较为明显,因而需要充分展示其心理形式的框架。因此,以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为主线,揭示犯罪故意在这两个方面的事实与规范特征,就成为犯罪故意剖析的较为合理的理论切人点。与犯罪故意不同,犯罪过失主观罪过的表露不够明显,从而需要充分揭示其心理内容的本质,这也凸显了犯罪过失中规范因素的地位。 -
犯罪论比较研究王政勋 著犯罪成立的三阶层理论就像剥鸡蛋,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就像切西瓜。剥鸡蛋模式实现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抽象判断和具体判断的分工,包含着出罪机制,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需要把切西瓜的犯罪认定模型改造为剥鸡蛋的犯罪认定模型。本书主张应该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更不是充要条件。由于对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判断是一种积极的判断,所以,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成立犯罪,除了应具备积极条件——犯罪构成外,还应具备消极条件——行为超出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是正当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 -
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于志刚 著刑法研究多年来形成的一种惯性模式是,将司法实践中或者理论推演中发现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以立法完善建议作为研究的结论。以学术研究推动法律规则的合理化完善,当然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使命、基本责任和巨大贡献之一,然而以“立法完善”作为学术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普遍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有推卸责任之嫌:_切责任均推之于立法,一切问题的解决方法均是等待立法的修正,而放弃了根据生效的现行法律如何去解决问题的思索。现行刑法典颁行于1979年、修正于1997年,其间间隔了18年。这充分地说明了等待刑法典修正在时间上的不经济性。尽管在这18年问和1997年修正之后,曾经出现了诸多修正刑法典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然而其中涉及刑法总则修正的内容屈指可数。同时,翻阅发表于20世纪80年代的刑法研究论著可以发现,形成于当时的多数立法完善建议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是合理的,但是理想的法条模式依然停留在纸上,而且类似的甚至更为精细合理的立法完善建议在今天仍然在不断形成。然而,刑法总则的条文依然屹立不动。客观地讲,问题依然是存在的,而且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所有的问题在个案中也必须而且已经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解决。这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刑法总则条款具有持久和旺盛的生命力。之所以会出现此种现象,源于人们对于刑法总则条款的扩张解释。 -
刑法实务操作一本通《法律实务操作一本通》编委会 编实务类法规图书的首要目的就是方便读者检索,为了充分满足读者需求,我们约请法律界众多专家学者精心编纂了《法律实务操作一本通》系列丛书。本套丛书除编纂体例独具匠心、在市场上独一无二以外,我们还增加了“操作指导”和“案例参考”,使其内容更加丰富,更具实用性,真正让您一书在手,运用法律无忧。丛书具有以下特色:1.相关规定:以主法条为序,逐条穿插与主法条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目了然,最大程度地方便读者查找到与之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2.操作指导:在重要的主法条下增加操作指导,操作指导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其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3.案例参考:在最相关的主法条下增加案例参考,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为主,突出权威性和参考价值。每个案例都包含来源、问题点、结果和理由,力图让读者对与该主法条相关的典型案例了然于胸。 -
法政界面的刑法思考刘树德 著《法政界面的刑法思考》是以“刑事政治”为主题来研究的,刑事就是与犯罪有关的事务,而政治就是公共事务的管理,犯罪这一公共事务的管理或者治理可以称为“刑事政治”,“刑事政治”就是研究国家如何运用各类资源,当然主要是刑事法律,来治理犯罪现象的学问。从方法论上如何将刑法学与政治学、宪政学的研究结合起来,如何从政治的高度、宪政的视角来看待刑法的一系列问题,是《法政界面的刑法思考》着力的一个方向。 -
刑事法评论陈兴良 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4卷)》是2009年出版的第一卷,本卷秉持追求学术前沿与推进刑事法治的编辑宗旨,努力开拓刑事法理论的疆域,尤其是推动我国刑事法知识的转型,从而为刑事法治建设作出一份学术贡献。本卷的“理论前沿”发表了两篇论文。张诚的《民国时期刑法主客观主义之争》一文,是民国刑法学史的一种探索。民国时期的这段刑法学历史,正如作者所言,是一段被遗忘了的历史。今天我们重新进入这段历史,还是颇有感慨的。张诚以“刑法主客观主义”这样一个问题切入,为我们展示了民国刑法学理论的一个侧面。刑法主客观主义是我国刑法学至今仍然在争论的一个问题,只不过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名义下掩盖了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的重大分歧,当然也与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相互接近与融合有关。无论如何,刑法主客观主义之争,在我国当下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而对民国这段历史的重温,必将对我们对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思考有所启迪。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是张诚的硕士论文,其搜集资料与提炼问题显然是费了功夫,因而是一篇优秀的硕士论文,其导师周光权教授将本文推荐给我,十分感谢。孙光宁的《“合理怀疑”的接受:辛普森案中的法律论证》一文,是对刑事诉讼法中法律论证方法论的一种探讨,作者以“排阶合理怀疑”之“合理性”为线索,结合辛普森案做了细致分析。 -
刑法论丛赵秉志 主编《刑法论丛》第18卷共载文18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本卷特设了“共同犯罪专栏”,收录了3篇相关文章。其中,李凤梅的“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研究”一文对古典学派语境下的教唆犯地位进行了逻辑解构和法理分析,提出了古典学派教唆犯地位的建议。蔡新苗的“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之探”一文系统梳理了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并提倡以积极恢复说作为共犯中止有效性理论的新标准。莫洪宪、张小宁的“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比较研究”一文从犯罪主体、犯罪领域与方式以及有组织犯罪国际化等方面对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外,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阴建峰的“刑事裁判的刑法社会解读一以许霆案为视角”一文以许霆案为例,采用社会学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刑事裁判的社会根据、社会制约性因素和社会效果问题。卢建平、杨子良的“国有资产刑法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从刑法对国有资产特殊保护理念的含义与内容出发,分析了刑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并对有关的争论予以深入评析。赵军、潘绥铭的“犯罪热点产品与被害情境经验研究——以X、Y两市‘小姐命案’为中心”一文,以X、Y两市的小姐命案为中心,分析了其被害情境,认为她们工作的“一人店”等无第三人监控的、私密的封闭空间是易于被害的机会情境,现行的卖淫立法及实际的执法、司法活动等“社会反应”与性工作者被害情境的产生之间具有一定关联。 -
刑事传闻规则研究何邦武 著刑事传闻规则是以人证中心主义为庭审特征的英美法系基本的刑事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有特色的“元素”,是继陪审制度之后,在实践中最有独创性的贡献。其于证据法中受重视程度仅次于陪审团,可以说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和灵魂,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认为,没有传闻规则,就没有英美证据法,其证据法学也就失去了富有魅力的特色。因此,探究刑事传闻规则的概念内涵、外延指涉、司法运用、法理意蕴和价值指向,分析其流变及发展趋势,揭明其与有关诉讼和证据制度的相互关系,以及其于英美法系外国家和地区移植及与其他制度媾合的情形,考订其中的得失,并从这一“元理论”出发,初步构建中国刑事传闻证据的理论和制度,是实现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真正当事人主义化的应然选择。《刑事传闻规则研究》对刑事传闻规则的研究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至第四章为传闻规则的本体研究,旨在阐释传闻规则的范畴,分析其法理基础,梳理作为传闻规则主要代表的英美等国家传闻规则的例外,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刑事传闻规则进行辨析,并揭示了刑事传闻规则的发展趋势,以此完成对刑事传闻规则的学理探讨。本体部分的研究表明,刑事传闻规则虽然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产物,与对抗制有着不解之缘,浸染了浓厚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特征,但其蕴涵的诉讼机理及对抗制下的人证制度精神则具有超越法系的价值,尤其是其所昭示的对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意义,与刑事司法国际化的一些价值诉求具有同质性,应当为英美法系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吸收,而这已经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第五章开始至结尾为传闻规则的移植研究,本部分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英美法系以外国家和地区移植刑事传闻规则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受制于《刑事传闻规则研究》研究传闻规则所设定的问题意识——中国(大陆地区)刑事人证制度的立法及改革,本部分将研究对象限定在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具有相近性甚或有血缘关系的日本、我国的台湾和大陆地区。需要说明的是,有关刑事传闻规则的移植研究事实上包含两个层次,由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在其各自的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刑事传闻规则,所以,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是在已然的层面上进行的,这种实践的价值正好弥补了在本体研究中存在的学理上的不足,即刑事传闻规则在英美法系外的施行是如何成为可能的。而其司法实践中因之存在的问题及由此生发的理论反思,又可为我国大陆地区可能进行的刑事传闻规则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对我国(大陆地区)刑事传闻规则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是全书的落脚点,在对当前刑事庭审中因人证不出庭而书证盛行所导致的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维护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推动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公正,并就此对我国的刑事传闻规则立法进行了初步设计。第一章是关于英美刑事传闻规则及基本法理。本章首先分析了传闻规则的基本概念,通过分析,《刑事传闻规则研究》认为,关于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界定为: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真实性的庭外陈述,该陈述包括口头、书面及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叙述性动作三种形式。接着,分析了传闻证据和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传来证据的关系,传闻证据和非传闻证据的关系,以及传闻规则与要求原物原件规则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就司法实践中的刑事传闻规则的应用情况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运用刑事传闻规则的五阶段分析方法。在本章的第三部分,笔者论述了刑事传闻规则的基本法理,即刑事传闻规则在整个刑事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地位,排除刑事传闻证据的理由,即发现案件真实、维护程序公正及实现诉讼效益。重点论述了传闻规则通过抑制控方举证而有利于维护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平衡的价值及刑事传闻规则与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关系。本章最后还论述了刑事传闻规则因应现代社会的变化,其理论基础也在不断调适的情况。第二章是关于英美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本章以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和美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英国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以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发展和演变,并在近现代得到制定法的确认或修正,本章就其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例外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关于美国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笔者重点介绍了《联邦证据规则》中有关传闻规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本章最后部分还对英国和美国刑事传闻的例外特征进行了比较,以期对英美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有更加明晰的认识。第三章是英美刑事传闻规则的改革及其评析。本章从分析有关对刑事传闻规则的质疑人手,在厘清近年来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刑事传闻规则改革的基础上,就有关传闻规则改革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作了评析。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与其他证据制度一样,传闻规则在久远的历史发展中,因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变革是其固有的属性。而就刑事传闻规则于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来看,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对质询问权(由此也更利于事实的发现),有利于维持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维系审判的正当性。如果废除传闻规则,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将受到影响。同时,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刑事传闻规则可以巧妙地将司法判决与传闻相疏离,实现审判的剧场化效果,保障了司法的权威性,使司法判决显得更加公正而更易为人接受。传闻规则还为当事人控制证人证言的来源提供了手段,它指出了传闻证据具有伪证危险,因而,要求法官对之保持极其谨慎的态度。传闻规则的发展路向应该是,现有的传闻规则及其例外将在变革中继续存在下去,与此同时,传闻规则将会逐渐放宽,法官在使用传闻规则的自由裁量权将得到加强,这是和证据可采性规则共同的变化趋势。第四章是关于刑事传闻规则与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比较研究。本章的分析认为,一方面,由于诉讼模式和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异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刑事传闻规则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发挥作用的方式,虽然二者有竞合之处。另一方面,由于当今时代,刑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正日渐受到重视,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法治目标,所以,刑事传闻规则之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对质询问权的保障意义,使其具有超越法系的价值,吸收刑事传闻规则的精神,必将有裨于英美法系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这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言,“自真实之目的观之,直接审理原则与传闻法则虽殊途同归。惟就保障被告诘问权以及落实以当事人诘问证人之公判重心而言,禁止使用未经被告反对诘问之供述证据的传闻法则,将更能贯彻对被告程序权益的保障,同时在理念上,传闻法则的采用将更有助于我国刑事程序当事人进行之诉讼架构的确立和发展。”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关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传闻规则研究。日本对刑事传闻规则的引入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与其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混合式诉讼构造相适应,其刑事传闻规则的理论及立法,是一种折中主义的体现,其典型如以制作主体确定证据能力的关于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笔录的规定。就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立法规定了多种形式的传闻书证以及当事人同意的笔录或合意的笔录的传闻例外,导致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常态化与审判中的书证中心主义。这不仅使刑事传闻规则名存实亡,更重要的是使整个刑事程序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形式化,使本来因起诉状一本主义而被切断的侦审关系通过侦查期间制作的自白笔录或其他传闻证据而重新连接起来,侦查成为决断罪责的关键阶段,法官则成了有罪笔录的“确认机器”,严重扭曲了日本宪法和刑诉法设计的法定程序。日本刑事传闻规则的移植实践说明,在国际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外国法律的“混合继受”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情势下,有关法律的学理研究和“学说继受”显得更为重要。如果没有这样的学术背景,就很容易忽视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的深奥含义、内在逻辑、整体协调以及配套部件。没有这样的理论功夫,法律中的性质迥异的因素就无从消化并融为一体。在新一轮的日本司法改革中,限缩书面形式的传闻证据的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对质询问权,将是日本刑事传闻规则不可逆转的改革趋势。然而,限制使用书面形式的传闻证据,实现审判的实质化,又与日本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追求实体真实和大陆法系诉讼制度乃至国家制度的理念不无扦格,触及刑事传闻规则移植中必然存在的深层次价值冲突。如何改革当下的刑事传闻规则,既需要理论上的不断探索,也需要实践中的逐步磨合。我国台湾地区在刑事传闻规则的移植上,也存在着和日本大约相似的问题,但是,引入刑事传闻规则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如台湾学者所言,刑事传闻规则并不是一个完美的规则,其例外也不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准、明确且便于操作的规则,然而与其蕴涵的心证自律及程序权保障的价值相比,重新的学习及耐心的摸索是值得且必要的,以传闻规则例外规定繁杂为由,而否定传闻规则的精神,反将因噎废食。第七章关于我国对刑事传闻规则的借鉴是全书的落脚点和着力点。本章首先分析了传闻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论证了在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的必要性,即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防止错误裁判(这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中,具有更加紧迫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特别是对质询问权,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更高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完善证据制度,深化证据制度理论研究并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引入刑事传闻规则,还有利于在刑事司法及整个社会中植入程序正义及保障人权的观念。本章还从宏观即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的应然性角度,以及微观层次即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所需要的相应制度及理念环境情况人手,分析了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的可行性,并对在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不可行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驳正。在上述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就建构我国的刑事传闻规则及与其相关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构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