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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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总论问题赵秉志 著《罪刑总论问题》探讨了犯罪总论与刑罚总论领域的若干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犯罪总论部分,研究了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及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等重大基础课题和争议问题;正刑罚总论部分,以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改革问题为视角,尤其重点研究了中国当前的死刑制度改革问题,同时还探讨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社区矫正立法构建等前沿性课题。 -
强奸犯罪比较研究梁健 著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又是中外刑事立法及刑法学存在重大差异和许多争议的犯罪。撰写《强奸犯罪比较研究》一书对于丰富人们对强奸罪的认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作者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大量古今中外有关强奸罪的刑法规定及刑法学术文献资料,对强奸罪的历史与现状、强奸罪的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强奸罪的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该书基本保持了其博士学位论文《强奸犯罪比较研究》的全貌,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实体法上与强奸罪之构成以及认定有关,并普遍受到关注的大量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从比较中使人们了解到在同一问题上不同国家、地区规定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开阔了人们的思路,丰富了人们的知识。2.作者旁征博引,运用大量文献资料,针对一系列与强奸罪的认定与处罚有关的具体问题,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比较研究,不是简单地客观介绍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是如何规定的,而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说明了出现该种规定和思想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并进行了评析,对于人们认识上的分歧,阐明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基本上做到了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其中反映了作者一些独到的见解,如关于婚内强奸的处理意见,关于共同强奸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的问题,以及对强奸罪中一些特殊问题的看法。3.作者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为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对于种种复杂问题应当采取何种主张提供参考意见。这在其比较中和“比较结论”中都有反映。当然,作者的主张未必能得到普遍赞同,有的观点还值得推敲。但总的来看,该书观点鲜明,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论理较充分,条理清晰,文笔流畅,写作规范,是一本比较优秀的学术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该书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文学素养。值该书出版之际,应邀为其作序,期望作者能将学校所学的刑法理论知识与刑事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在学术上和业务上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
犯罪参与体系研究江溯 著《犯罪参与体系研究:以单一正犯体系为视角》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认证了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性,并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正是单一正犯体系。在此基础上,《犯罪参与体系研究:以单一正犯体系为视角》对我国犯罪参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从世界各国的犯罪参与立法来看,存在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二元犯罪参与体系(区分制)与以意大利刑法和奥地利刑法为代表的一元犯罪参与体系(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规定究竟属于哪一种体系?这是研究我国犯罪参与问题的前提。从目前我国学界的状况来看,绝大多数学者在没有论证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盲目地认为找国采用的是区分制。 -
中国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研究吴殿朝 著吴殿朝博士所著《从天之骄子到阶下囚:中国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研究——基于“社会腱”视角的分析》一书,运用理论文献与中国现实案例说明天之骄子为何沦为阶下囚。吴殿朝博士在致力于这一项工作时,一个特别之处是将法学、教育学与社会学的基本分析框架相结合,因此他建立的理论模型既有教育学的特征,又有社会学的色彩,这是对法学研究的一大贡献。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高智商、高素质与高层次一直是这个群体的特征。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与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屡屡出现大学生因触犯刑律而成为阶下囚甚至死刑犯。对此,人们义愤填膺,强烈质疑我国的高等教育系统:我们的大学怎么啦?我们的高等教育生病啦?其实,大学生为何会走向违法犯罪之路?其内在的机理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理性的思考,而不是诉诸情绪的冲动。在国外发达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大学生违法犯罪也屡见不鲜,这说明从高等教育系统内部不能完全解释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大学生违法犯罪除了从教育中找原因外,还需要从更广阔的社会环境中去寻找,然而如果一个理论过于强调社会环境的作用,就会陷于环境决定论。环境决定论无法解释在相同或相似的环境下,为什么有些人走向犯罪而有些人却没有走向犯罪。因此,这个解释框架除了考虑社会环境之外,还必须把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在内。 -
新编刑事法小全书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新编刑事法小全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300余件,内容全面、编排科学,适合于法律职业人士、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使用。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改革研究张远煌 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改革研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语境下,基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论根据、时代精神、内在要求及实施条件的深刻解读,针对刑事司法和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实现犯罪的良性控制这一超规范视角,对我国的刑法改革进行了系统探讨。全书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紧扣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脉络和刑法变革的世界趋势,着力探讨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理性司法和良性立法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措施,以期中国刑法回归本位,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惩恶扬善、增进安宁的作用。刑法作为承载和实现刑事政策价值与目标追求的主要手段和工具,总是随着刑事政策的发展而不断调校着自己的变化轨迹。一部刑法史也就是在科学的反犯罪对策观指导下逐渐走向理性定位的历史。 -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赵秉志 主编新中国成立60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方面的进步,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事业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60年来,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完善,刑事司法不断健全,刑事法学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刑事立法、司法与刑事法学研究的良性互动不断加强。 -
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仇晓敏 著《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基本论点是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行为,不仅是个实体问题,也是个程序问题。面对司法实践中令人担忧的量刑偏差现象,不仅应该通过刑事实体的路径予以改进,程序路径亦有其功效。笔者运用刑事一体化、比较与借鉴及构造分析等方法,对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视角的引入、量刑中的权力(利)配置与运行、独立量刑程序、量刑中的证据运用以及量刑公正救济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笔者认为,量刑中的权力(利)配置与运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核心,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载体,量刑中的证据运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关键,而量刑公正的救济程序则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保障。在现实考察与前瞻思考相结合的基础上,力图构建完整的量刑公正程序路径理论。全书除导论外,共分五章,29万多字。量刑公正具有两方面的评价标准,一是罪责刑是否相适应,二是量刑是否一致。“罪责刑相适应”主要用于评价单个犯罪行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一致”用于评价不同的犯罪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效益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然而,量刑公正的对立面,量刑偏差现象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人们为了追求量刑公正的目标,从实体上采取了诸如量刑指南、电脑量刑和数字化量刑等多种方式,但是效果并不佳。其实,量刑不仅是个实体问题,也是个程序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量刑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的内容。程序是达到量刑公正目标的重要路径。量刑领域中的权力(利)的配置与运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核心。刑罚裁量权,是指量刑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已定罪的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予以酌情决定的权力。刑罚裁量的标准、根据以及裁量的主体是刑罚裁量权的三大要素。刑罚裁量应在报应的基础上,再根据功利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刑罚裁量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根据,同时还要考虑刑事政策的需要;刑罚裁量应注重法官的选拔与培训,注重完善合议、陪审、级别管辖等制度,以尽量减少刑罚裁量主体因素对量刑公正可能存在的消极影响。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案件起诉时或庭审过程中,把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向法院表示的权利。量刑建议权虽然只是公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公诉人的诉讼义务,却是法院公正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重要方式,具有限制抗诉和上诉的功能。我们看待量刑建议权应该采取辩证的态度,确立量刑建议权行使与否由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原则;对于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案件,要注意配套措施的完善。量刑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人的指控,向审判机关提出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量刑辩护权包括获悉有关量刑信息的权利、对不利的量刑信息进行质疑和质证的权利、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量刑答辩的权利等内容。量刑辩护权与量刑建议权、刑罚裁量权成为量刑领域中运行的三大主要的权力(利)。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是连接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建议权和量刑辩护权的纽带,量刑协商制度中三种权力(利)的互动关系却呈现出一定的异化。独立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载体。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两种量刑程序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量刑模式。我国现有的量刑程序属于混合量刑模式。定罪与量刑在理念、原则、性质与任务、审理依据、审理内容以及适用证据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别,这些都要求将量刑程序从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以体现量刑程序的特殊性。但是,实践中有的案件没有独立于定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有的案件控辩双方无意愿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因此,要树立独立量刑程序不是刑事审判必经程序的理念。是否启动独立量刑程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控辩双方的选择具体决定。关于独立量刑程序的模式,目前有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和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两种模式之争。两种程序各具优劣,但从量刑程序改革的目的,改革前后的比较以及两种方案的理由及面对的问题等多个角度来看,采取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利大于弊。是否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之间设置一定的时间间隔,不可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案件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愿等因素作不同的选择: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或者案情简单、不需要特别收集量刑证据的案件,定罪程序与独立的量刑程序之间不需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于有可能判处重刑特别是死刑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希望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准备量刑程序的案件,则两个程序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我国在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时,还应该完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和量刑庭审程序。量刑中的证据运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关键。“量刑证据”,是指证明量刑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量刑证据”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体现了独立量刑程序的要求,不仅丰富了证据的分类理论,而且为证据分类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量刑程序中的待证事实包括可以与犯罪行为区分的量刑情节和处罚条件的事实;量刑程序中的免证事实,主要是指本来应由证据证明的量刑事实,由于在先前的程序或司法裁决中已经被确认而不需在量刑程序中再次予以证明的事实。在量刑程序中,量刑情节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与定罪程序并不相同。证明责任的分担,应该作不同的分配:附属于犯罪行为的与犯罪行为不可分的案中量刑情节,证明责任只能由控诉方承担;其他量刑情节,则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不能笼统规定:首先,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区分;其次,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区分;再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设定最为严格,达到“确定无疑,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程度;最后,量刑情节的证明,应该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量刑情节的证明程序较之于定罪事实的证明程序,也有诸多特殊之处:量刑证据的举证应该与定罪证据的举证分阶段进行;对量刑证据的质证并不必然要求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对量刑证据的认证并不要求适用定罪程序所适用的关联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自首、立功材料、年龄证据和品格证据对量刑具有特殊意义,因此在对这三类量刑证据的审查认定中,需要特别注意。量刑公正的救济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保障。量刑公正之救济程序,是指在量刑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公正量刑的要求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时,有权要求相关机关采取法律措施予以纠正,或者相关上级机关依职权主动予以纠正的程序。量刑公正之救济程序包括量刑公正之上诉程序、量刑公正之再审程序、法定刑以下量刑之核准程序以及专门针对死刑裁决的死刑复核程序。量刑上诉理由可以分为量刑不当和量刑错误,量刑再审理由可以分为量刑错误和量刑明显不当。将对量刑不服的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与普通的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作出区别,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适用不同的审理方式和原则的需要。量刑公正之上诉救济和再审救济程序,除死刑案件之外,其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并不应笼统地适用我们平时所主张的全面审理原则和开庭审理方式。在量刑上诉和量刑再审程序中,应该采纳上诉不加刑和再审不加刑的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际,我们应该重点把握复核死刑的标准问题。 -
外向刑法问题赵秉志 著本书以外向型刑法问题为视野,在内容上涵盖了比较刑法、国际刑法和中国区际刑法三个领域。在比较刑法部分,研究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演进以及法人犯罪、正当防卫、死刑、缓刑、商标犯罪、财产罪等问题;在国际刑法部分,重点研究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同时还论述了普遍管辖原则以及恐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贿赂罪等热点犯罪问题;在区际刑法部分,研究了我国大陆(内地)与我国港澳台地区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和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等问题。 -
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何秉松 著《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2卷):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以大量、丰富的理论和实际资料为基础,对中国大陆、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特别是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其特点、规律和原因,研究预防和控制黑社会犯罪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经验,研究全球化时代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战略和措施。并把这些研究理论化、系统化,成为一个理论体系。其中不乏各种理论的介绍、辩论与批判。相信,广大读者,无论是中国或外国,无论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无论是教授、专家或年轻学者,都可以从《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2卷):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中找到他们感兴趣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