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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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李晓明 主编《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理论体系上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与解释刑法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来最新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罪刑适用绪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的全新内容体系。显然,这一体系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在内容上有其特定的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2)罪名体系上的科学性。在不打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基本分类(特别是节的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侵犯法益的新标准进行罪名类别划分,具体设计出了我国刑法罪名新体系。尤其区分了各章节的重点罪名与非重点罪名,增加了罪之比较及量刑适用、典型案例适用等新的内容和体例,不但使重点罪名相对突出,而且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合理。(3)具体操作上的实用性。特别在罪名阐释及量刑适用上,加大了认定力度和具体适用的规范性,不仅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中,而且将全部罪名逐一在目录中列出,使《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刑法刘江格 主编《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刑法》分为四编,共十五章。第一编:刑法基本知识,为刑法概述;第二编:定罪,包括犯罪构成,犯罪的特殊形态;第三编:量刑,包括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制度;第四编:罪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刑法》吸纳了最新刑事立法成果,打破传统编写体例,理论内容以介绍刑法基本知识、基础理论为核心,以“必需、够用”为度,并按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实务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的特点,着力体现定罪、量刑等办案工作流程,以增强法律职业岗位的针对性,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具有内容新颖、结构简明、注重实务的特点。《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刑法》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应用型本科院校、五年制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教材,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和培训用书。 -
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李晓明 主编《中国刑法基本原理(第3版)》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学科体系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学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学与解释刑法学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刑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刑法学导言、刑法绪论、犯罪成立及其认定、刑事责任及其实现、刑法适用的全新体系。尤其增加了刑法学基本原理、罪之适用、刑之适用、刑法解释、刑事判例、国际刑法适用和区际刑法适用等新内容。(2)理论上的科学性。突出确立了“罪责关系”的刑法学主线,增添了刑法适用一编的内容,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采用的是“新三要件说”(罪行、犯罪主体、罪过),将传统的刑罚理论归并人刑事责任论中,使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更趋合理与完善。(3)内容上的实用性。在罪刑适用的内容亡,加大和完善了罪名认定的力度,并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书稿中,在构建罪刑适用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尤其突出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 主办《刑事审判参考》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连续出版物,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3集)》是《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73集。 -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陈丽天 著《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系一本全面系统地介绍单位犯罪相关理论的学术专著。《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从单位犯罪的起源着于,从理论上阐述了单位犯罪理论在国内外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并且就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着重探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从国外的法人犯罪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人手。结合其理论研究成果与立法的实际经验,探讨在我国刑事法律框架中的单位犯罪的构成、责任基础以及制裁方式等问题,试图能够在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一些理论探索,并且提出一些改革与完善的初步构想。 -
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比较研究张文娟 著本书不仅探讨了中美两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区别,也对我国未来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基于对比研究和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的一些规则,她提出保护、干预和转化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大基本手段,并以此将中国未来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归纳为:以监护支持和监护监督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以触法行为少年为对象的行为干预制度;以严重触法和犯罪少年为对象的转化制度。这种认识跳出了我国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的视野,可以启发我们思考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局限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 -
刑法总论张平 等著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一门重要核心课程。本书为刑法学中的总论部分,分为十三章,包括刑法通论(第一章)、犯罪总论(第二至十章)和刑罚总论(第十一至十三章)。《刑法总论》注重基础性、实用性、针对性和简洁性,注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注重反映最新立法动态及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刑法总论》适合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专业学生作为教材使用,同时对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也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
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与制衡宋远升 著有效的权力制衡是现代法治国目标实现的护卫神,而对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则是权力制衡的基础性前提,对刑事强制处分权而言莫不如此。对于刑事强制处分权分配与制衡如此重要的问题,我国在刑事诉讼的立法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席。而且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实际运行也使此立法缺陷进一步放大。此现状,除了与我国的历史传统、政经结构、法律制度等密切相关外,关键原因之一还在于缺乏系统、科学的理论予以高屋建瓴的、鸟瞰式的指导。因此,《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与制衡》全方位对其进行考察,从发生学的视角研究刑事强制处分权的根源,从本体角度分析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功能和作用,从比较法的纬度探析国外强制处分权分配与制衡的优缺点所在,试图进行合理扬弃,打造刑事强制处分权分配与制衡的中国路径。 -
刑事审判视野中的刑法解释与适用牛克乾 著本文集收录了克乾同志在各类期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案例评析和应用短文各约20篇。这些作品以刑事审判工作中具体的案件和法律问题为依托,具有明显的刑事法官的作品特点;虽然独立成篇,但刑法解释和刑法适用两条主线贯穿其中,因此,本文集取名为《刑事审判视野中的刑法解释与适用》是恰如其分的,准确概括了克乾同志所发表作品的内容和特点。刑法的解释与适用,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更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实务部门执法的尺度、司法的标准,必须正确理解,从而严格执行。 -
刑法中的累计处罚制度王飞跃 著《刑法中的累计处罚制度》以刑事数量规范为视角,系统检视了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局限性,全面讨论了罪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地位及作用,首次提出:传统的构成要件四要件主要担负着行为类型的识别功能,罪量担负着价值评判的标示功能,使得罪量作为构成要件的地位得到充分说明和论证,并使得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作用得以全新阐释。第一次提出刑事规范中的数量是罪量的标示方式之一,刑事数量规范的本质得以揭示,避免了刑法理论对刑事数量规范认识的混乱。同时,《刑法中的累计处罚制度》第一次系统论证了累计处罚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局限性,全面解析了累计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使累计计算从零散的法律规定上升为犯罪论中富有体系性的制度,从而使累计处罚制度与数罪并罚制度取得同种重要的理论地位。并且,《刑法中的累计处罚制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研究了刑法中数量的认定问题,提出了数量计量的原则及规则,使得数量的认定有了指导性理论,改变了数量计量以往呈现的散乱粗浅局面。全书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分析评价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数额犯、数量犯等理论,指出将刑法中的数量规定称为数额犯或者数量犯存在诸多弊端,宜将刑法中的数量规定称为刑事数量规范。刑事数量规范,是指用一定数量来标示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用以区别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刑事法律规定。刑事数量规范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具体型和概括型,行为自身数量与行为关联数量,纯正的数量规范和不纯正的数量规范等类型。其后,对于刑事数量规范的性质,就我国刑法学界诸种学说中的构成要件说、处罚条件说、情节说三种观点进行了介绍与评析。处罚条件说和情节说均没有揭示刑事数量规范的本质,并且无法解释刑事数量规范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刑法中的累计处罚制度》认为,刑事数量规范中数量的性质属于罪量。罪量是犯罪构成体系中发挥价值评判功能的一个独立要件。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中,传统的构成要件四要件主要担负着行为类型的识别功能,罪量担负着价值评判的标示功能。罪量在刑法规定中客观存在,罪量作为构成要件具有合理性,罪量概念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罪量在价值评判中的独特价值在于:能够为价值评判提供必要的表达方式、使得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判成为一个体系、具有直观的特点。根据罪量的标示方式,可将罪量分为明确罪量与模糊罪量。在明确标示中,可以分为特定事实标示和数量标示两种。刑事数量规范为罪量的标示方式之一。第二章主要讨论累计处罚制度的一般理论。累计处罚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直接体现就是累计计算。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累计计算的规定有明确的及隐含的两种方式。累计处罚制度涉及数个违法行为被评价为犯罪行为、数个罪轻行为被评价为罪重行为等价值评判问题;该制度还涉及是否从重打击同一类型的数次行为、如何与现有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具体构成要件兼容等技术问题。《刑法中的累计处罚制度》认为,累计处罚制度实现了罪刑均衡原则中的同等与区别的要求;和同种数罪以及连续犯理论相比较。有适用范围广、价值评判科学、可操作性强等诸多优点。累计处罚制度在罪量评判的行为人维度和行为类型符号化两个方面体现了理论上的创新性。累计处罚制度应当属于刑法学理论中犯罪论的重要内容。不过,累计处罚制度在适用方面及描述社会危害性程度方面具有局限性。第三章主要讨论了累计处罚制度的构成及其适用范围。累计处罚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数次行为、数量、累加。数次中的“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由于我国刑法设置的数量规范仅适用于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因而一般情况下,数次“行为”仅限于属于同一类型的数个行为。在理解“未经处理”时,不能将“未经刑事处罚”理解为包括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能将“已经处理”理解为受到过任何纪律或者法律制裁;不能将“已经处理”的行为一概排除在累计处罚的适用范围之外,但对业已经过行政或刑事处理的行为,应当将业已执行的惩罚扣除或者在适用刑罚时适当从轻。数量涉及计量对象的选择、描述角度的选择及计量单位的选择问题。计量单位必须符合统一、质量同一、适用的要求。累加包括直接累加和折算累加。累计处罚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规定范围、时间范围、程度范围、归属范围以及犯罪形态范围。累计处罚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刑事数量规范涉及的犯罪中,因而不能局限于仅有明确规定的犯罪之中。在确定累计处罚制度适用的时间范围时,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第一,刑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如下原则:犯罪行为应否累计,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间的,应当累计计算;违法行为发生前没有犯罪行为发生的,应当结合行政法规有关处罚时效的规定确定应否予以累计。程度范围的一般原则是“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累计,悖德行为不予累计”;集合型违法行为中,恒定主体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即便单一的行为仅属于悖德行为)涉及的全部数量应当累计。在损害结果的累计中,仅限于对行为人以外的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累计,对行为人自己的损害不能进行累计;对参与不同单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否累计,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行为应否累计,应当以该行为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为必要;不过,对于犯罪中止的,如果属于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形,不能累计,如果属于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累计。第四章主要讨论了计量类型、计量原则、计量规则以及特殊情形下数值的认定几个方面的内容。计量包括定量计量和定性定量计量两种。计量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数值进行认定过程中具有约束性并体现了数值认定的客观性、合理性的基本准则。计量原则包括现实侵害原则和效率原则。现实侵害原则包括实际损害原则、当时当地原则、侵害本意原则三个派生原则。效率原则是指在认定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数值时,在尽可能准确认定犯罪数量的同时,兼顾办案效率以节约司法资源。贯彻效率原则的方法主要有档次法和估量法。计量规则是指在计量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相关法则。计量规则主要有择重规则、扣除规则、折抵规则和有利被告规则。若干特殊情形下数值的计量主要讨论了重复盗窃同一财物的计量、侵害同一人身的计量、共同犯罪数量的计量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