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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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初炳东 主编《刑法学各论案例教程》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相关法律规定、法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研究陈庆安 著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虽然刑法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应该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在有关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各种称谓中,“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称谓最为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准确界定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应该注意到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以下几个特征: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虽然在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但是只是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超法规”,并不意味着排除其犯罪的理由在刑法典的规定之外,是对刑法规定的超越,而是意味着对于该类行为应当排除犯罪性的一种特别的提醒;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和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规范评价略有不同。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理论上的根据首先是实质违法性。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德日法系,实质违法性都是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根本原因。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会产生冲突。产生冲突的情况之一就是行为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具有形式违法性,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罪刑法定主义,为了保护人权,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另一种情况就是行为具有形式的违法性而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坚持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就会丧失个案的公正,因此,应以实质违法性的判断为基准,排除行为的犯罪性。德日法系中的实质违法性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虽然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具有犯罪的外观特征,但既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应当排除其犯罪性。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理论上的第二个根据是刑法的谦抑精神。谦抑精神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全部过程,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调控范围、调控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刑法谦抑的有限性是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刑法功利层面的根据;刑法谦抑的迫不得已性使得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成为一种必要的补充;刑法谦抑的宽容性,是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对刑法人道主义的体现。可以说,刑法的谦抑精神是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内在根据,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刑法的谦抑精神在司法中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理论上的第三个根据是罪刑法定的内在精神。对罪刑法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内在精神中蕴含着“法有明文规定未必为罪”的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技能,如果是“有利于”被告的法外宽容,与罪刑法定主义是不矛盾的,就没有运用罪刑法定主义进行限制的必要。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罪刑法定所允许的,不违反罪刑法定。而且,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是习惯法,不能以罪刑法定对习惯法的排斥来否定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存在。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现实中的第一个根据是刑事法漏洞的存在。只要是制定法,都可能存在着法律漏洞,刑事法上的漏洞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关于赋予行为可罚性规定的漏洞;其二,是关于免除行为可罚性规定的漏洞。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刑法上的缺失显然是免除行为可罚性规定的漏洞,安乐死、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等行为,应当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刑事法上被明确规定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从而使民众知道自己的权利之所在,避免司法者错误地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犯罪。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现实中的第二个根据是我国目前学界在理论上对其的认可和实践中判例的支持。在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排除犯罪性事由目前已经基本获得了学界的共识,理论上的认可已逐渐影响到了司法实务,以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为支撑,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案例愈来愈多。这些都从现实的角度说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刑法中是客观存在的。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合理定位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争议主要是围绕着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来进行的。不同于德日法系中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其犯罪论体系中明快而简洁地存身于违法性阶段;我国的排除犯罪性事由(法规上的和超法规的)在以犯罪构成为核心的犯罪论中的地位在理论上一直难以形成统一认识。我们认为,争议的原因在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所以易于使人将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误认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上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是犯罪,其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依然是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的。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排除犯罪的行为,我们主要是依据犯罪构成理论来排除其犯罪性的,对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承认会对刑法典的规定造成一定的冲击。而且,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范围广阔,行为类型多样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有流于漫无边际的危险,因此,在理论上总结出其成立的理论基准,建立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行为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在德日法系中,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基准是实质违法性,在我国,社会危害性承担着和实质违法性同样的功能和使命,因此,应该以社会危害性作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理论基准,在此基准之下,借鉴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先生的一元论体系,我国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超法规常态行为类型,包括被害人承诺、安乐死,正当业务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四种;另一类是超法规紧急行为类型,包括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两种。以社会危害性为理论基准、以一元论体系为表现形式建立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体系,使各种特点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各安其位,并且在社会生活发生变化时,以此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为标准,可以不断调整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所包含的行为类型。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目前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总结,理论上的认识成果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才能体现出理论研究的意义并推动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在德日法系中,存在于理论中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是依靠法官类推适用法律和对法律进行合目的性的扩张解释,以及创造判例的方式进行的。借鉴德日法系中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价值实现方式,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实现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侦察和公诉阶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利用自由裁量权,以不再启动或者中断已经开始的刑事程序的方式,可以使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事实上获得非犯罪化的评价;在审判阶段,法官既可以依靠犯罪构成理论,以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具备犯罪客体为由,在犯罪构成理论之内排除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犯罪性;也可以以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为依据,以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情节显著行为、危害不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对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之后,本书选取了安乐死、自救行为和被害人承诺三种行为进行了研究,这三类行为是比较典型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但学界对其相关问题争议较大,论文对上述三种行为类型的研究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界定上述行为的概念;二、分析上述行为能够成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理论根据;三、强调上述行为成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而这种成立条件的分析是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进行的。 -
刑法实训教程郝薇 主编教材建设是公安教育的基础性工作。面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需要,云南警官学院根据公安部和云南省公安厅党委的部署要求,结合云南公安工作的实际,主动适应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教育改革的发展形势需要,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适应中推进、在改革中创新、在实践中办学”的办学理念,积极构建适应云南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在近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切感到现有教材已经不能满足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编写一套适用于公安院校本科教育及在职民警培训的系列教材。因此,我们组织了有关教师及专家,编写了一套涉及侦查、治安、刑事技术、交通管理、禁毒等专业课程及其他基础课程的系列教材。 -
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康怀宇 著《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在当下流行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制度、规范层面的联系与互动于很大程度上仍为视觉“盲点”,主观事实的证明则通常只被简化为实体法研究的一个前提。《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深度探讨了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与实体法规范(及解释论)的关系,并对如何有效地化解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给出了实实在在的答案。 -
当代刑事科学探索赵秉志 主编《当代刑事科学探索(套装上下卷)》集分上、下两卷,共四编,收录了北师大刑科院全体专职研究人员和部分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以及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是北师大刑科院学人五年来学术研究的荟萃;收录的文章涵盖了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中国刑事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等刑事法学的各个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
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田兴洪 著《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立足于犯罪分层的理论基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构建了一个概念清晰、体系完整,关系和谐的轻罪刑事政策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这不仅是刑事政策研究领域的一个重大创新,也是刑事政策理论力图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探索。 -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 著《侵权行为法专论》2005年1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至今已经五年了。我30年研究侵权法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基本上体现在这部《侵权行为法专论》之中。因此,我对该书的内容是基本满意的,作为教材在教学中使用,教师和学生也是满意的。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本教材必须进行修订。《侵权责任法》是在世界范围内成文法国家中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起草过程中,立法机关集思广益,广泛借鉴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侵权法的有益经验,全面总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制度以及其后进行的侵权特别法的立法经验,全面研究了最高司法机关20多年来积累的司法解释经验和典型案例,制定了这部独具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必将成为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教材,必须全面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精神,将其规定的侵权责任具体制度展现给法学院的学生和广大读者。修订《侵权责任法》,就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我作为起草《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专家,亲历了法律起草的全过程。在此之前,我和王利明教授主持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草案学者建议稿》,自己主持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因而熟知《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背景,熟知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情况。我将自己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的体会以及我对《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的理解,进行详细整理,据此完成了对《侵权责任法》的修订。 -
犯罪构成集合论李永升 著《犯罪构成集合论》是以数学领域的集合运用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最终成果。本书的特点主要是利用数学领域中的集合论对刑法领域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从方法论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本书的内容从总体上可以分为犯罪构成集合模式研究绪论和犯罪构成集合模式研究各论两大部分。 -
刑法评论赵秉志 主编这是一部法律学术性刊物,其研究范围涵盖中国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等方向,主要设立热点研讨、学术争鸣等栏目。刊载文章在选题与内容上要求紧密结合刑法理论和刑事法治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有的放矢,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合法律研究者参考学习。 -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李晓明 主编《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理论体系上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与解释刑法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来最新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罪刑适用绪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的全新内容体系。显然,这一体系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在内容上有其特定的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2)罪名体系上的科学性。在不打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基本分类(特别是节的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侵犯法益的新标准进行罪名类别划分,具体设计出了我国刑法罪名新体系。尤其区分了各章节的重点罪名与非重点罪名,增加了罪之比较及量刑适用、典型案例适用等新的内容和体例,不但使重点罪名相对突出,而且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合理。(3)具体操作上的实用性。特别在罪名阐释及量刑适用上,加大了认定力度和具体适用的规范性,不仅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中,而且将全部罪名逐一在目录中列出,使《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