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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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司考法规关联记忆杜启新法条是学习的根本。每年司法考试的备战物资中,法律法规类书籍是人手一册,不可或缺。这是由历年试卷“因法设题”的命题特点所决定的。例如刑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罪刑法定”,离开了法条,题又从何命起?故只有对法条的足够熟悉,我们才能在司考中如鱼得水。本书内容全面,基本上涵盖了司考时可能涉及的刑法知识,且对不同内容做了不同处理,突出重点。书本体例科学,以法条为主,在其间关联了各种相关的法条,形成了一个个“法条群”,并辅以“特别提示”栏目,对重点法条进行了画龙点睛的讲解,让考生足以应对与该考点相关的试题。 -
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周少华我国以往的刑法研究,大多为法条所囿,像戴着脚镣跳舞有些施展不开,本书最突出的特点为在于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作者运用系统论、控制论、社会学、语言学、解释学等多学科领域的背景知识为分析工具,对刑法功能产生的制度基础、技术要素、发生机理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我们真切地邻悟刑法打开了一个视窗。刑法制度,既是一个价值系统,又是一个技术系统,同时还是一个功能系统。作为价值系统,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说,在法律的每一个建构性的要素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实现的目的。而技术是服务于目的的,是价值的支持系统。在刑法的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的技术手段(体系形成、规范表达、概念设立)还是司法者的技术手段(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都必须受制于刑法的规范目的,这不仅是人类理性的要求,也是对“法治”的一种表达。刑法的目的承载着刑法的基本价值,而刑法目的的实现,又有赖于刑法功能的发挥:刑法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实现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势必影响刑法目的的实现。由于技术与价值、目韵与功能之间的这种关系,当刑法技术满足于刑法目的的需要时,一个良好的功能系统也就存在了。 -
刑法本体论及其展开刘远《刑法本体论及其展开》的理论基础部分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基本的理论路径是:刑法存在于社会之中,而对“社会”所作的最具刑法理论意义的阐释与解说应取“道德一权力”模式。所以,由探讨刑法的社会性出发,本书进而探讨了刑法的道德性和政治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的相互关系。这样,形成了本书的三章,即“刑法的社会性”、“刑法的道德性”、“刑法的政治性”。为了放大基本观点的理论意义,并增强其可读性,本书将刑法本体论的观点作了某些刑法学(相对于刑法哲学而言,下同)的展开。本书不追求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但着意对某些刑法基础观念进行反恩,这对于研究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
犯罪论体系梁根林《犯罪论体系》共分四编,第一编特邀嘉宾报告包括: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第二编犯罪论体系基础包括: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论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犯罪构成模型及其功能意义、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整体性思考——以犯罪概念、刑罚目的为切入点的展开、犯罪论体系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初探;第三编犯罪论体系完善包括:美国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的构造与刑法价值、过失犯罪论体系中的注意义务研究、中、德、日现行犯罪论体系的重构(提要)、渐进之路:犯罪论体系重构的可能路径——一种政策的分析视角等;第四编犯罪论体系与人格刑法包括:是以行为为中心,还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关于犯罪论体系根基的思考、人格的犯罪论体系之建构、犯罪人格在刑法中的地位等。 -
刑事司法指南张仲芳 主编相关法律爰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
青少年犯罪研究雍自元本书以青少年犯罪为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即青少年犯罪现象、青少年犯罪原因、青少年被害人、青少年犯罪预防及被害预防,青少年犯罪现象中主要阐述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类型,突出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的一些新特点。青少年犯罪原因部分主要揭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社会原因和微观社会原因、青少年犯罪的个人原因以及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条件和相关因素。最终得出青少年犯罪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论。青少年被害人部分从当前实际出发,阐述了青少年被害类型、被害特点及其被害原因。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青少年犯罪及被害的预防措施。 -
犯罪类型学研究孙昌军、徐绫泽本研究课题来源于笔者所承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犯罪人分类及其对策研究》,但本课题在原有的基础上将研究对象从犯罪人进一步扩展到犯罪现象,将研究的重点从分类与对策研究上升到类型学的方法论层面。在本课题的研究中,笔者运用了大量司法统计数据,绘制了我国近十余年来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的总量统计表与类型结构图,直观地展现了我国犯罪现象的类型化特征,并通过对我国犯罪学界50余种分类方法的归纳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犯罪现象类型化的新途径,构建了三层次的犯罪现象类型化体系,预测了我国犯罪现象的发展趋势,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实现了类型学分析与构建犯罪现象模型体系的有机统一。 -
缓刑制度研究吴声本书结合中外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从与缓刑相关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缓刑的价值和功能等角度对缓刑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理论探讨,并在对我国缓刑适用现状及其原因实证分析,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实体法制度、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书结构合理,资料详实,观点新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众所周知,缓刑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期,且广泛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罪犯,是公认的合理而富有成效的刑罚制度。当代法制发达国家其缓刑制度立法亦比较完善,司法适用也较为普遍。相比较而言,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虽有所发展但仍相对滞后,司法适用也不尽如人意。笔者在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已20余载,担任副院长并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常务工作也近10年。在长期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所经历的许多案件常令笔者困惑: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是经过“严打”并被予以重刑处罚过的犯罪分子?为什么这些人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后反而会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为什么他们会从最初的单打独行地盗窃、寻衅滋事,发展到后来有组织地结伙抢劫、绑架、杀人?为什么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刑等相对较轻、重新犯罪率低且节省司法资源的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采用?诸如此类问题常使笔者沉于思索之中。笔者在攻读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时,有幸得到导师高铭暄教授悉心指导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各位教授的辛勤培育。系统的专业学习使笔者刑事审判的思路及视野更加开阔,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也更加密切。更为重要的是,高教授的“刑罚轻缓化”等理论令人茅塞顿开。教育刑、刑罚个别化、刑罚社会化等现代刑事法律思想让笔者对刑事司法理念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严打”,惩戒,刑罚,并不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唯一手段;预防,矫正,非刑罚措施等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笔者由此对缓刑制度,尤其是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与适用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学习研究中,笔者欣喜地看到一些基层法院正在进行缓刑裁量程序方面的试验性探索,社区矫正制度也正在逐步推行,我国缓刑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这些新景况让笔者宽慰。与此同时,笔者又为有关法律规定滞后造成缓刑适用障碍倍感焦虑: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有关规定满足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程序法中亦没有任何保障性规定,强制措施、裁判程序、考察制度中很多内容规定不到位或者与缓刑的正确裁判存在冲突。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缓刑在我国不能得到很好地适用,也给国家司法资源、罪犯矫正、人权保护等方面都带来了不良影响。令人振奋的是,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历史任务提出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于2005年12月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特别提到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地多适用一些缓刑等非监禁刑,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可以说,缓刑制度已经越来越为权力部门所重视。当前,刑法理论界对缓刑制度的研究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在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理论争议和思维局限性。许多学者未能将缓刑作为包容了实体法、程序法、考察制度等内容的综合性刑事制度来进行全面的研究,缓刑制度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更系统的探讨。笔者真诚地希望拙作能引发更多专家学者和司法同仁对缓刑制度给予更多关注和更深入研究,从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本书重点研究缓刑的法律性质、缓刑类型和缓刑适用条件等缓刑实体法制度,更在调研我国缓刑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就司法实践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缓刑程序问题和缓刑考察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因此,笔者的研究内容并不囿于理论方面,而更多地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探索层面上的经验总结和实证分析。为了确保信息的可信度和适用性,笔者不仅在自己工作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开展专题调研获取了大量第一手数据,而且尽可能地收集了现有公开发布的统计分析资料。 本书开篇以缓刑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从犯罪原因、矫正可能性、国家与罪犯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缓刑的价值和功能等角度对缓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系统的探讨。笔者认为,犯罪的存在既是个人意志选择的结果,又是个体、自然、社会等客观方面原因所致,对待犯罪人应该针对不同的主客观原因、不同的犯罪心理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戒和矫正。个人意志的选择来源于犯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要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就必须消除其犯罪心理结构。对于人身危险性小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无疑更加科学、合理,这是缓刑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和功能。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告诉我们,国家作为权力的拥有者,既对社会缺陷和犯罪人个人恶性的形成有着一定的责任,又对社会正义及秩序的维护存在着保护和恢复的责任,因此国家既有惩罚犯罪人的义务,又有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的义务。而从罪犯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来说,则罪犯既有接受国家对其惩戒的责任,也有接受国家对其犯罪心理结构进行矫正的责任,他所承担的这种责任也就是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的实质就表现为国家与犯罪人因其犯罪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精讲3刘东根、杨艳霞国家司法考试被众多考生称为“天下第一难考”,可想而知它的难度。对考生而言,最宝贵的是时间,最困难的是如何准确、全面地掌握考点。而对于考点的掌握,莫过于拥有一套经典的辅导教材。本系列教材以考试大纲为主线,以考点贯穿各书,通过考点、法理(包含法条叙述)、示例三位一体的编写模式,对司法考试可能涉及的考点进行真正深入、透彻的精讲。本书为刑法分册。本书体系清晰,考点完整全面,重点突出,以题讲理,突出实战,可有效提高考生的应试能力。 -
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李环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的运行以及劳动关系矛盾处理三部分。在劳动关系主体的部分,本书探讨了工会、雇主组织、劳动者以及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概念、历史发展、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转型等问题;在劳动关系运行机制的部分,本书探讨了有关集体谈判制度、三方协商制度、在劳动关系矛盾处理的部分,本书探讨了中国的劳动争议制度的完善。本书比较完整地论述了劳动关系的各方面。为中国劳动关系的研究和实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