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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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种与替刑制度邵卫锋 著《刑种与替刑制度》以刑种与替刑制度的对接为主线,在对古代替刊作出全面评述的基础上,力图对现代刑各之弊漏予以改良,进而构建符合世界刑罚发展方向的具有人道与谦抑思想相结合的刑种与非刑处置方法,并在正本清源的前提下善待保安处分措施。 -
刑法教程郑丽萍《刑法教程》通过选取大量的经典案例,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对刑法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作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每章内容开始于 “本章教学要点归纳”,主要介绍刑法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引用大量的案例进一步深入阐述具体的知识要点。案例分[案情]、[问题]、[参考结论]、 [法律适用与法理分析]四个部分进行评析,思路清晰、内容翔实。每章的最后还附有“思考与讨论”,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可以进一步提升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教程》可供各层次法律专业学员、刑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使用。 -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李晓明 主编本书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学科体系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学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学与解释刑法学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刑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刑法学导言,刑法绪论、犯罪成立及其认定、刑事责任及其实现、刑法适用的全新体系。尤其增加了刑法学基本原理、罪之适用、刑之适用、刑法解释、刑事判例、国际刑法适用和区际刑法适用等新内容。(2)理论上的科学性。突出确立了“罪责关系”的刑法学主线,增添了刑法适用一编的内容,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采用的是“新三要件说”(罪行、犯罪主体、罪过),将传统的刑罚理论归并入刑事责任论中,使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更趋合理与完善。(3)内容上的实用性。在罪刑适用的内容上,加大和完善了罪名认定的力度,并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书稿中,在构建罪刑适用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尤其突出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刑法袁继红、楼伯坤暂缺简介... -
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李晓明 主编本书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学科体系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学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学与解释刑法学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刑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刑法学导言、刑法绪论、犯罪成立及其认定、刑事责任及其实现、刑法适用的全新体系。尤其增加了刑法学基本原理、罪之适用、刑之适用、刑法解释、刑事判例、同际刑法适用和区际刑法适用等新内容。(2)理论上的科学性。突出确立了“罪责关系”的刑法学主线,增添了刑法适用一编的内容,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采用的是“新i要件说”(罪行、犯罪主体、罪过),将传统的刑罚理论归并入刑事责任论中,使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更趋合理与完善。(3)内容上的实用性。在罪刑适用的内容上,加大和完善了罪名认定的力度,并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书稿中,在构建罪刑适用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尤其突出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疑难解析肖中华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也成为刑法理论上最“老生常谈”、实践中长期被关注的一类犯罪。刑法总论的诸多疑难问题,如故意的内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等,往往借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个案或具体规范加以说明分析;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众多的、并没有得出共识结论的“老”问题,反过来也直接影响到刑期法中共通原理的理解和把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疑难解析》以刑法分则第四章中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为核心,结合刑法理论、刑法条文,对每一疑难问题作了透彻阐述,并辅以大量案例加以说明。在体例上采用标题直接点题的做法,在书的最后收录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司法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解释,增加了本书的实用性。 -
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王佳明《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坚持加害—被害互动形成犯罪的中立刑法立场,选取被害人责任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尝试将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吸收到刑法领域之中,提出了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概念,并以被害人责任为基础评价犯罪现象以及现行刑事法体系,为刑事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填补了我国目前相关研究领域空白。 -
犯罪生成模式研究汪明亮作者在借鉴国内外犯罪学研究成果之基础上,结合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与传染病学理论,提出并论证了犯罪生成模式理论。犯罪生成模式理论分为两类:犯罪微观生成模式和犯罪宏观生成模式。前者主要从微观角度解释人为什么会犯罪,后者则从宏观角度说明如何看待犯罪现象。犯罪生成模式理论的提出,对丰富犯罪学、刑法学理论研究,对完善刑事立法及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
刑法分论陈立、李兰英经过各位参编者的努力,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中的《刑法》(分论)终于付印。按照本系列教材的编写要求,主编应该有一篇致使用者的“序言”,谈谈本教材的使用问题。本人没有当过什么主编,也没有正经八百地写过什么“序言”G.;苦思良久,委实不知从何着手。只好借这个机会,就本教材谈谈一些自己的感触。 “世界观即方法论”,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可以说也就是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作为本教材的主编,首先得申明的恐怕是:以“通说”为标准,是本教材编写的原则,不论是理论体系的安排,还是基本观点的论述,都概莫能外。因此,本教材的内容不一定都是编撰者们,特别是我个人学术观点的反映。要说明本人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这里当然不是地方。但是,本人认为:即使仅就说明本教材的使用方法而言,也绝对有必要提醒本教材的使用者注意以下几个基本事实: 1.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惟一标志,也是正确认识刑法的基本属性,建立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的惟一可以进行实证考察的出发点。因此,正确地认识刑罚的内容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是正确理解刑法所有基本范畴的前提。 即使仅仅从表面上考察一下,人们都不难发现这样两点基本的事实:(1)刑罚权是国家和平时期最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刑罚的运用是国家动员了和平时期所有强制性力量(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甚至动用了作为军队的武装警察部队)的结果;(2)刑罚以剥夺或限制作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权益为主要内容。刑罚的这两个特点说明,刑罚这一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的生命、自由等最基本权利的关系,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权力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个人最基本人权的关系。因此,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问题,是整个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不论是国家刑罚权的根据还是国家刑罚权的限度,也不论是刑法特有的调整范围还是认定犯罪的根本标准,都只能从这个问题的答案中来寻求应有的答案。离开了这一点,不论是刑法总论中的刑法任务、功能、基本原则、犯罪的本质与犯罪成立条件、刑罚的根据与运用的方式,还是刑法分论中具体罪刑规范内容的确定,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2.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国家运用刑罚这一措施意味着:(1)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要求,但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已经不能有效地制止的行为;(2)对上述违反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行为,如果不运用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刑罚——进行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将从根本上受到威胁。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这一特点说明:从整体上保护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福祉的国家法律制度,维护这种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国家被迫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惟一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与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社会价值的危害,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属性;保护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免受犯罪的侵害,既是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刑法的根本功能,既是国家刑罚权的惟一根据,也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 3.同其他任何人类的行为一样,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行为人主观能动性的存在与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将自己的意志与意识状态的消极内容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结果。所谓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是主观罪过中包含的行为人敌视、蔑视、漠视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态度转化为客观现实可能性。从行为人的角度考察,这既是犯罪的本质,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只能是主观罪过的内容在现实中的展开:是否是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状态在现实中的展开,是何种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状态在现实中的展开,以及行为人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特定内容在现实中展开到何种程度,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构成犯罪的何种形态的惟一根据。 除上述几点为传统刑法理论所忽视的事实外,也许还有必要在这里重复一些老生常谈的问题。 刑法学是法学,刑法学与法学基本理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刑法学的发展绝不能离开法学基本理论的指导,刑法学的成果当然也应该不断丰富和深化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内容。刑法学中与法学基本理论相悖的地方不少,当大家发现本教材的内容与法学基本理论不相吻合的时候,希望大家一定要动一下脑筋:认真想一想这些内容究竟是刑法学特殊性的体现和对法学基本理论的丰富发展,还是偏离了法学基础,需要根据法学基本理论来加以纠正。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首先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行为。因此,正确地理解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真正地把握作为刑法前提的其他部门法的具体内容,是真正掌握刑法理论,特别是刑法分则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的刑法理论,不仅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更是中看不中用的“银样锻枪头”。如果运用于实践,肯定会出问题。 尽管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本人始终认为刑法学习应该坚持“总论为体,分论为用”的观点。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刑法分论则应是运用刑法总论的理论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总论当然需要分则中相应的规定来具体化,但是没有认真掌握好刑法总论的内容,不仅可能犯“白马非马”的错误,将完全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排除犯罪的范畴;也可能陷入“凡是有尾巴的动物都是马”的泥潭,将那些仅仅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统统作为犯罪来处理。 最后,不能不谈一下本教材的特点。拿到本教材,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本教材每章正文前有“[提要]”和“[重点问题]”,正文后有“[司法应用]”和“[课后复习]”。这种体例的特点在于:在每章的正文学习之前,能够让使用者事先明确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在每章正文之后的“[司法应用]”和“[课后复习]”又给了使用者一个复习掌握各章重难点的机会。我衷心希望,这种体例能够更有助于初学者逐步进入刑法的殿堂。 -
刑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是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编。刑法组成的基本单位是条,有的条包括若干款,款中又可以包括若干项。具体到刑法分则,有的是一个条文或多个条文规定一个犯罪,有的是一个条文规定若干个犯罪,还有的是一个条文中的每一款分别规定一个犯罪。刑法中各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本书对《刑法》进行了详细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