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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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层研究叶希善犯罪可以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分层。犯罪分层在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不同的犯罪层次实行区别对待,重重罪,轻轻罪,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犯罪分层,可以统一“大刑法”体系,有利于实现刑事法治。通过犯罪分层修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罪刑规范,有利于刑法体系内部协调。把死刑限制在“最严重犯罪”层次,有利于控制死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犯罪分为微罪、轻罪、次重罪、重罪(包括最重罪和一般重罪)四个层次。 -
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刘艳红、周佑勇行政刑法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独立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以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互动与协调关系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学与刑法学这两个部门法学研究发展中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与现实课题。《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基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主要围绕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与学科定位、行政刑法规范的罪刑法定机能、行政犯罪的分类及其处罚范围的刑法调控、行政刑法责任的法律适用体系与立法模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等一般理论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勉力建立成熟的行政刑法理论体系,并创建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调机制,以适应行政刑法的学科建设与理论发展,以及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
当代刑法重要问题研究魏东真正的学者也有被误解的时候、受攻击的场合,但是我们仍然应当作一个执著的布道者。在讲坛上、在争论中,我也经常性地遭遇少部分人的质疑:魏东的观点基本上体现的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立场、辩护律师的立场。面对质疑者的疑惑,我同样愕然。第一次第二次我都辩解我表达的是现代刑事法治理性的基本立场,我申明的观点是一个中道的社会人、一个普通老百姓和一个纯粹学者关于刑事法治公正观的希冀;第三次及其以后,我强调这是一种法政治学、一种公正有效治理社会的学术见解,是一种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尽最大努力达到学者“对刑法公正观整体感悟的纯洁无私的语言表达”的作文心态,没有掺杂个人私利和盲从。我明白,反对我所吹捧的观点(其实已经成为当下人类共识的刑事法治立场)的人一般都是“有识之士、有为之士”,更多的是屁股还保留在座上客地位之人。为什么出现这种局面呢?为什么反而是有见识的人、有地位的人反对呢?原因虽然可能如前所述,但是我想,探询问题的原因可能已经不重要了。真正需要关心的仍然是我们作为学者的作文心态:做一个坚定的刑事法治理性的布道者,不仅仅是面向大众老百姓,更多的是面向屁股还保留在座上客地位的强势群体,尽最大努力地表达一个中道的社会人、一个普通老百姓和一个纯粹学者关于刑事法治公正观的希冀,始终确保刑法学者的研究和作文都是“对刑法公正观整体感悟的纯洁无私的语言表达”。 -
刑法分论陈建清,王学沛 主编《高等院校教材·法学系列·刑法分论》共十一章。第一章为《高等院校教材·法学系列·刑法分论》概述,主要介绍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基本原理以及罪状、罪名和法定刊等基本概念。其余十章按照刑法分则体例分别论述十大类犯罪中各具体罪名的构成、认定和刑事责任。《高等院校教材·法学系列·刑法分论》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完整。不仅囊括了现行刊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而且反映了最新的立法动向和司法解释。2、论述准确。对于罪名的阐述严格尊循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则,针对学界存在的争论问题,均以通说为准,确保教材的权威性。3、结构严谨。在保持刑法分则体例的前提下,将一些同类罪名组成“罪群”予以同步介绍,体现了个罪之间的有机联系。4、格式新颖。各章前有“重点提示”或“重点罪名”,后附有“复习题”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便于读者自学时把握各章重点和难点。 -
经济刑法6顾肖荣《经济刑法6》作为我国第一本以经济犯罪与刑法为研究对象的论丛,重点研讨我国经济犯罪立法和司法实务的重大疑难争议问题,深入推进经济刑法一般理论之研究,并根据我国刑事法治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有选择地推介海外经济刑法的学术成果,介绍有关学说观点,以繁荣我国经济犯罪和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
刑法评论赵秉志 编《刑法评论(2008年第1卷)(总第13卷)》延续一惯宗旨,研究范围涵盖中国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区际刑法和国际刑法等方向,紧密结合刑事法理论和刑事法治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本期特设新刑法颁行十周年纪念专题。 -
论预防犯罪冯树梁《论预防犯罪》为作者多年研究预防犯罪的成果汇编。本书的核心内容是预防犯罪问题,突出的特点是有创新精神,有新内容。提出的一些观点是新颖的、是首创性的。作者一贯倡导运用《孙子兵法》的兵学原理研究预防犯罪的战略、策略问题。书中有很大的信息量,许多综述性沦义还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对于有关部门的实战工作者、教学与研究工作者、有关专业的学生和论义习作者,都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
未遂犯研究张永江未遂犯,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早在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学家就提出了未遂犯的概念,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封建时代的刑法里都没有关于未遂犯的一般概念和处罚原则的规定。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规定未遂犯的立法例,由此开始了刑法学界对未遂犯的系统研究。时至今日,未遂犯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典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本文主要从未遂犯的沿革和概念、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不能犯、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原则、未遂犯的立法完善六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章从未遂犯的沿革与立法例入手,分析了未遂犯的概念和种类。首先,介绍了未遂犯的沿革和立法例。在大陆法系有以德国刑法典为代表的广义未遂犯的立法例和以法国刑法典为代表的狭义未遂犯的立法例,而意大利刑法典则开创了以“犯罪行为的相称性”和“犯罪行为指向的明确性”作为确定未遂行为客观标准的立法模式,使其未遂犯制度在各国刑法制度中独树一帜。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未遂”起源于早期的威胁罪即“企图实行伤害”,是一种最普通的预备罪。英国《1981年犯罪未遂法》对未遂犯进行了界定,从此普通法的未遂罪判例就不再具有约束力了。美国各州刑法对未遂的定义各不相同,《美国模范刑法典》列举了已经足以确证犯罪意图的七种情况都是未遂犯,这表明法典起草人想通过扩大未遂范围来遏制危险人物。在我国,20世纪初制定的《钦定大清刑律》首次规定了未遂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1979年刑法典和现行刑法典分剐在第20条和第23条规定了未遂犯。其次,阐释了广义的未遂犯和狭义的未遂犯的概念,并对未遂犯的分类作了介绍。第二章探讨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首先,对大陆法系的未遂犯处罚根据的理论进行了述评。主观的未遂论,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者的意思或性格的表现,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实现犯罪的行为者的意思或性格的危险性的外部表现。主观的未遂论只注重行为人的主观面而忽视其客观面,理论上具有片面性。客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与主观的未遂论相比,客观的未遂论限定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但问题是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则无法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既遂还是未遂。折衷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J陛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今折衷的未遂论已为多数人所接受,而且当今各国的刑法对未遂的规定,实际上是主观的未遂论与客观的未遂论相调和的产物。其次,本文在评析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我国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折衷的未遂论应是我国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而事实上我国新刑法也采取了折衷的未遂论的立场。第三章研究了未遂犯的成立要件。本文认为我国未遂犯的成立须具备四个要件:既遂的故意、着手实行犯罪、没有达到既遂和非自愿性。首先,所谓“既遂的故意”,是指行为人着手时就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将“既遂的故意”明确规定为未遂犯的构成要件既可以将未遂犯的范围仅限定为直接故意的犯罪,从而排除间接故意与过失犯未遂的可能性。也可以将“未遂的教唆”等情形排除在未遂犯之外,从而缩小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其次,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既遂的故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它是区别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关键。本文对着手认定有争议的犯罪进行了探讨,认为应以被利用者的行为为标准认定间接正犯的着手;原因自由行为是以开始实施结果行为时为着手;隔地犯是当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到达对方时,才是实行的着手;教唆犯是当被教唆人基于既遂的故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时。才是实行的着手;不作为犯的着手应该是“他人的行为或外部的自然进程”给被害人带来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面对保护法益遭受急迫而具体的危险时,仍然采取不作为而导致不法结果可能发生时,则为实行的着手。再次,所谓“没有达到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但没有对法益造成实害,而仅对法益造成威胁,它是区别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关键。最后,所谓“非自愿性”,是指违背行为人意志,并足以阻止其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各种主客观情况,它是区别未遂犯与中止犯的关键。第四章立足于国外不能犯的立法例和理论观点试图厘清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没有不能犯,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能犯作为未遂犯来处理。实践中不能犯现象的存在与立法上不能犯的阙如在给不能犯理论带来繁荣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本文认为,不能犯不宜归入未遂犯,理论上应重新界定不能犯的概念。建议刑法典中应增设不能犯条款,即可以在第2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行为依其性质不能发生犯罪结果,但有危险的,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又无危险的,不处罚。第五章讨论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原则。首先,就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而言,各国刑法典的规定不一,大体可分为三种模式,即概括主义、列举主义和综合主义。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作出明文规定,似乎处罚所有犯罪的未遂。本文认为在确定未遂犯处罚范围的问题上,也应当从折衷未遂论的立场出发,先在主观面加以限定,将未遂犯只限定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排除过失犯和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犯的可能,然后在客观面加以限定,即行为只有在其对刑法所保护的重大利益造成严重危险或者严重威胁的时候,才能作为未遂犯处罚,而对其他危险较小的轻罪的未遂,则不予刑事处罚,而由行政法律来解决。其次,讨论了未遂犯认定存在争议的几种犯罪,本文认为举动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成立未遂犯的余地;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未遂犯的可能,而真正不作为犯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行为一旦违反义务,不实施所要求实施的行为,犯罪就成立,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在基本犯罪是未遂而发生了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可能性;教唆犯的未遂仅存于刑法第29条第1款,即教唆犯未遂的范围仅限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或着手后中止的情形,而刑法第29条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则属于预备形态;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危险犯就是其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犯。最后,阐述了各国刑法所规定的三种未遂犯处罚原则,即“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和“得减主义”,并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得减主义”处罚原则的含义作了阐释。第六章对我国未遂犯的立法作了检讨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遂犯在概念、处罚原则和处罚范围三个方面存有缺陷,接着提出了完善我国未遂犯的立法设想。 -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被害人赵国玲、王海涛《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被害人:控制被害的实证分析》首次从控制被害的角度、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此给出了开创性的回答。作者深谙被害人学的相关理论背景,娴熟运用SPSS软件对原始调查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尤其注意收集大量新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被害的样态、特征、责任等进行了分类探讨;最后详细阐述了应该如何全面完善被害人保护和救济制度。作为一项应用性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被害人:控制被害的实证分析》值得知识产权与犯罪学研究者、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共同关注。 -
刑法的格致陈兴良 著《刑法的格致》收录了作者关于刑事法治理念、刑法方法论以及刑法某些重要知识点等方面讲演的录音整理稿,记载了作者在过去十年间在刑法学基本理论、研究方法以及一些刑法热点问题方面的讲演精华。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卓越,或使民主更趋进步,或促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