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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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高维俭 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理念、实证与实践》认为:其一,刑事政策不外平刑事法律。刑事法律体现刑事政策,并在其规范体系中留有刑事政策运行的适度空间。刑事政策应当而且完全可以依法施用。其二,法律是文本规范与社会情理的统一体。文本规范(即通过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传达出来的意思)与社会情理(包含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是静态法律与动态法律的关系,是法律形体与法律精神的关系,二者的有机整合体即优良的法律。其三,与刑事法律相应,刑事政策也包含着刑事实体政策和刑事程序政策等两个基本方面。其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为未及于对“虞犯”、被害者和刑事环境的系统关注,而不尽全面系统,不够和谐。为此,可以引入包含着刑事政策社会化的“宽罚严管”思想,即力图将司法惩处与社会管理相结合,从而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化、全面系统化以及和谐化的演进。基于现实矛盾突出和推进策略的考虑,少年刑事政策问题和刑事检察建议制度可以作为“宽罚严管”策略的突破口。其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包括立法政策、司法政策和相关社会政策等三个基本层面,其运作必然需要多个国家机关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上述基本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理念、实证与实践》从基本要义、实证研究、检察实践以及少年司法与刑事政策等四个层面展开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探索。 -
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陈志海 著到目前为止,比较系统地研究行刑基本理论问题的专著在我国非常之少。本书的作者曾作为司法部重大项目“监狱体制改革研究”和“改革和完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的主要成员,见证了我国监狱体制和社区矫正的改革历程,并为改革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此书正是作者对长期专门从事的刑罚执行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的一个总结。本书中作者运用思辨、对比、归纳、演绎、历史考察、实证等多种研究手段,对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如行刑的价值、目的和手段等)进行了多维的检视,并在分析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行刑三大价值论”、“行刑目的二元论”、“罪犯综合改造论”等理论,这些理论不仅具有系统性,而且也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此外,作者还对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独到的见解: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与价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以及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本书充满了科学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精神,把探索行刑规律作为行刑理论研究的基点,把尊重人、完善人、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作为行刑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张心向 著几乎所有的法律实践问题都不外乎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两大问题,既围绕规范与事实展开,规范与事实又不能截然分开。没有规范的法律实践与没有事实的法律实践都是不可想象的。由于规范与事实在刑法运作实践中是一种互相建构的互动关系,始终纠结缠绕在一起,所以,社会学视域下的我国刑法运作实践的研究必然是在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案件事实之间展开,以规范与事实的关系为逻辑主线,围绕着刑法运作实践中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瓦动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为主要分析对象,从刑法运作的本体、场域、惯习三个层面,对穿越于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刑法运作过程进行研究,并由此发现刑事司法裁判结论在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和不可确定性,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种客观现象,刑法的运作实践实际就是在追求司法裁判合理性(包括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同时,让刑事司法裁判结论在形成中,尽可能无限度地去接近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过程。 -
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I郑泽善 著本书作为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的第一集,分19个专题针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这是作者回国后用了3年多课余时间完成的。刑法总论中的争议问题还有很多,作者准备在第二集中探讨剩余的大部分问题。本集中的部分专题曾经在《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过,而本书的大部分内容在研究生的教学过程中曾经也进行过讨论,因此,本书主要是以研究生为主要对象而撰写的,当然,也可供研究人员参考。 -
刑法的逻辑与经验曲新久 著刑法对于专门术语的解释应当与专门领域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专业领域的法律概念发生变化时,刑法上的这一专业术语原则上应当同步变化。这是一般规则。但是,在信用卡一词的刑法解释上,尽管专业领域的行政法法规规定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刑法分析体系内进行合理解释的结果是,必须继续延续以往的刑法适用历史上的广义解释,这并没有使刑法显得荒谬,而恰恰更符合逻辑、历史以及未来的发展需要。及至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立法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以说,立法解释的规定与新久教授的解释在结论上是一致的。我们不能轻易地得出结论,说立法机关采纳了新久教授的观点,即使立法解释与新久教授的解释相左,我们也不能说新久教授的解释就一定错误。这种不以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作为判断刑法观点的正确与错误的标准的观点,是我一直所坚持的,关键是理论本身是否能自圆其说、站得住脚。从对信用卡一词的刑法解释上,我们可以看到新久教授的睿智。面对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是新久教授的学术追求,也是对《中青年刑法学文库:刑法的逻辑与经验》书名的最好诠释。《刑法的逻辑与经验》一书是新久教授以往发表的论文的结集,也是一种学术总结与清理。通过这《中青年刑法学文库:刑法的逻辑与经验》,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曲新久教授过去20年的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轨迹。我相信,这一学术轨迹还将继续延续下去。 -
刑法论丛赵秉志 主编《刑法论丛》第15卷共载文16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与区际刑法学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本卷特设了“共同犯罪专栏”,收录了若干篇相关文章。其中王志远的“共犯制度模式比较研究——以解读我国共犯制度模式为线索”一文希望通过中外共犯制度的比较,揭示我国共犯制度的特点,对我国共犯制度模式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王俊平的“犯罪集团的构成特征研究”以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为基础,对犯罪集团的构成特征作了深入剖析。此外,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刘远的“论刑法的概念——为基础刑法学而作”对刑法的概念这个基础刑法学的首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刑法概念学说的发展有所裨益。熊琦的“论法益之‘益’”一文试图从当代最新的法益研究成果入手,批判性地剖析“益”的本质、结构与性质,提出关于“益”结构的若干新的见解。郑延谱、韩瑞丽的“中美两国死刑执行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从死刑执行方式和死刑执行的隐蔽性两个方面对中美死刑执行制度进行了比较。徐京辉的“贿赂犯罪:反腐败过程中的老问题与新思考——从澳门‘欧文龙案件’说起”一文以澳门开埠以来所揭发的最大的公务人员贪腐案件为切入点,就澳门刑事法律框架下贿赂犯罪的构成、既遂未遂、罪数认定、刑事法律后果及审判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论。 -
缓刑研究王炳宽 著《缓刑研究》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缓刑的基本理论;缓刑的类型;缓刑与社区矫正;缓刑与刑事政策;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和考察以及我国缓刑的完善问题。其中,缓刑的基本理论、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缓刑的考察和我国缓刑的完善是《缓刑研究》所要探讨的重点。研究缓刑制度,必须采取科学、正确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进行缓刑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根本方法。《缓刑研究》采取的具体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等。历史的方法是纵向研究的方法。对缓刑的起源、发展到现在的整个过程进行历史地考察,使我们更好地认识现代的缓刑制度,并为现今和以后的缓刑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服务。比较的方法是横向研究的方法,这是研究缓刑的一项重要方法,中国的缓刑和外国的缓刑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通过中外比较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行有选择的借鉴,这样,可以促进我国缓刑的发展与完善。分析的方法是对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进行阐述和解释,分析其内部结构,阐明其立法意图和真实含义,使我们准确地掌握缓刑的概念、性质、种类、适用条件等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指研究缓刑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为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实践是理论的基础,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缓刑的理论指导缓刑的司法实践,缓刑的实践又推动缓刑理论的发展,两者相互促进。实证的方法是指从缓刑适用的客观实际出发,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获得的现实材料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
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陈兴良 主编《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各篇作品是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二百多份案例分析论文中精选而来,反映了入选作者聪颖的天资与勤奋的品质。《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之作品在法条与思想、法理与文采之间保持着某种张力,乃是思想自由抒发、文采充分张扬的学生佳作。二十篇短文针对两个典型刑法案例进行深入讨论,在思维框架、法理论辩、行文风格等方面具有可为法科学生范本的独到之处,加之精准合理的文末点评,使得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写作紧密结合。 -
京师法学案例讲堂赵秉志 主编本套丛书定位于内容充实新颖、文笔轻松流畅、可读性较强且紧扣司法考试命题思路的教科书性著作。尽管在法律出版市场上案例教材林林总总,但这套教材在编撰时从内容到形式都突出强调以下几方面的特色:其一,在体系结构和内容上较为全面地吸收、反映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在我国法学理论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于案例的关注和研究如果单纯就案论案难免会流于肤浅,因此我们在教材编写中,紧密结合最新的理论动态,通过案例引出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并展开相关分析,通过明白晓畅的案例阐释,将严谨枯燥的法学理论蕴含其中。其二,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的内容,适当反映司法实务的经验,并充分运用以往司法考试试题中所使用的案例。司法考试作为我国一项影响日益广泛、难度非常之大的职业性考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律教育的模式产生了影响。近年来,北师大法学两院在教学方法的运用和专业教材的编写上均注意考虑这一特性,从一种职业化训练的视角,使法科学生对法律的感知从书本走向实践。其三,在编撰形式上,以案释法,灵活轻松、寓教于乐,但不失学科体系的完整性。传统法学教材往往拘泥于严肃而刻版的编撰主式,本套丛书则通过案列教材的形式,使枯燥的法学理论变得生动有趣,让学生在轻松的扭氛围中扎实地掌握并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还适当选取了一些外国的立法例及法学理论的观点,并予以注释,以增强阅读者比较研究的能力和拓宽理论视野。 -
刑罚差异性研究王恩海 著公平、正义和平等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的保障法,刑法确立的罪刑均衡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判决的困惑。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刑罚本身具有差异性。本书即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第一章讨论了刑罚差异性的概念、特征和渊源,并将其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概念予以比较。认为刑罚差异性包括纵向差异和横向差异,前者表现为法定刑与公平观之间、宣告刑与刑罚基准点之间、执行刑与宣告刑之间的差异。后者表现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甚至同一地域的不同法官对相类似案件甚至同一案件可能会判处不同的刑罚,它是刑罚差异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刑罚差异性是从动态罪刑关系的角度考察刑罚后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其前提条件是罪名认定正确。在介绍了哲学中两种主要公平观的基础上,分不同历史阶段介绍了刑罚的公平观,认为公平观的不确定性是刑罚差异性存在的客观根据和理论渊源。通过比较论述了刑罚差异性与量刑平衡、量刑失衡、量刑畸轻畸重的关系,认为限制刑罚差异是保证量刑平衡的前提条件,量刑平衡是研究刑罚差异性的目的。刑罚差异性与量刑失衡、畸轻畸重的关系犹如物理学中误差与错误的关系,误差(刑罚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变成错误(量刑失衡、量刑畸轻畸重)了。最后简要讨论了研究刑罚差异性的意义。第二章讨论了刑罚差异性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关系。从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关系的角度论述了罪刑均衡原则的含义,认为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体现了报应和功利的要求。认为罪刑均衡原则有人权保障和彰显正义的功能,是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确认刑罚目的是报应和特殊预防的基础上,以已然之罪和报应之刑、未然之罪和特殊预防之刑为标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实现罪刑均衡应当注意的问题,认为均衡并不是如数学公式般的均衡,这是不可能实现,也是没有必要实现的。均衡是比较后的结论,这种比较包括已然之罪与未然之罪的比较;报应之刑与特殊预防之刑的比较;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宣告判决的比较;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宣告判决的比较;不同时期对同一案件宣告判决的比较;法定刑与公平观之间、宣告刑与基准点之间、执行刑与宣告刑之间的比较。最后,以立法阶段、司法阶段和理论研究为标准,讨论了刑罚差异性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关系。第三章讨论了刑罚差异性存在的原因。认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节分析了人的因素。认为法官的具体情况,包括性别、年龄、籍贯、经济状况、个人习惯、成长环境、成见、性格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认定;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旁听人员的不同表现也会导致刑罚差异。第二节认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含义不明确,法定刑配置不当和量刑根据模糊是造成刑罚差异的立法原因。第三节认为对刑罚目的的不同认识、量刑方法不明确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造成刑罚差异的司法原因。第四章讨论了限制刑罚差异性的途径。在第三章的基础上,分析了如何通过立法途径、司法途径和程序途径限制刑罚差异。第一节分析了立法途径,主要包括明确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含义,合理配置法定刑和明确量刑根据。认为,从重、从轻是相比较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而言的,减轻处罚是在相应法定最低刑与其下一格之间的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罚,并认为对可以分割的刑罚种类,减轻处罚是指刑期的减轻,对不可以分割的,减轻处罚是指刑种的减轻。在分析法定刑攀比的基础上确定了配置法定刑的方法:首先,在类罪中确立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其次,比较其他犯罪与该罪的轻重,确定其他犯罪的法定刑,同时,还需考虑其他类罪中相类似的犯罪,并以侵犯财产罪为例对此方法进行了分析。另外还认为,细化刑法分则、细化犯罪和优化法定刑也是合理配置法定刑的途径。在确定量刑原则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着重分析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探讨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量刑中的适用。认为,在量刑时,对定罪情节是否予以再次评价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可分的定罪情节,在量刑时有可能再次予以重新评价,但这种评价是在不同层次、不同意义上的评价,是必须的,不可避免的,它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另外,民愤不应当成为量刑的考虑因素。第二节分析了司法途径,着重从完善量刑方法角度予以论述。将量刑分为四个步骤:(1)根据定罪情节确定具体的法定刑幅度;(2)在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3)考察量刑情节,分析其对量刑基准的影响;(4)以量刑情节为根据修正量刑基准。并主要分析了后三个步骤。认为量刑基准是犯罪在常见形态下应当适用的刑罚,常见形态的确定标准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形态。本节结合我国法定刑的不同模式,以逻辑推理为方法,分析了以中线论为基础确定量刑基准的可行性。以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为根据,提出了情节的量刑标准,并对同向量刑情节的竞合和逆向量刑情节的冲突进行了分析,主张对前者采取相加原则,辅之以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处理,对后者主要依据抵消法处理。本节确定的量刑方法可以表述为:以中线论为主要原则确定量刑基准;赋予法定量刑情节和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作用力;根据相加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抵消法,将量刑情节的作用力作用于量刑基准,最终确定宣告刑。第三节分析了程序途径。结语是对本书的简要总结。认为刑罚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消除,只能采取各种途径予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