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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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仇晓敏 著《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基本论点是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行为,不仅是个实体问题,也是个程序问题。面对司法实践中令人担忧的量刑偏差现象,不仅应该通过刑事实体的路径予以改进,程序路径亦有其功效。笔者运用刑事一体化、比较与借鉴及构造分析等方法,对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视角的引入、量刑中的权力(利)配置与运行、独立量刑程序、量刑中的证据运用以及量刑公正救济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笔者认为,量刑中的权力(利)配置与运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核心,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载体,量刑中的证据运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关键,而量刑公正的救济程序则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保障。在现实考察与前瞻思考相结合的基础上,力图构建完整的量刑公正程序路径理论。全书除导论外,共分五章,29万多字。量刑公正具有两方面的评价标准,一是罪责刑是否相适应,二是量刑是否一致。“罪责刑相适应”主要用于评价单个犯罪行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一致”用于评价不同的犯罪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效益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然而,量刑公正的对立面,量刑偏差现象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人们为了追求量刑公正的目标,从实体上采取了诸如量刑指南、电脑量刑和数字化量刑等多种方式,但是效果并不佳。其实,量刑不仅是个实体问题,也是个程序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量刑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的内容。程序是达到量刑公正目标的重要路径。量刑领域中的权力(利)的配置与运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核心。刑罚裁量权,是指量刑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已定罪的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予以酌情决定的权力。刑罚裁量的标准、根据以及裁量的主体是刑罚裁量权的三大要素。刑罚裁量应在报应的基础上,再根据功利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刑罚裁量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根据,同时还要考虑刑事政策的需要;刑罚裁量应注重法官的选拔与培训,注重完善合议、陪审、级别管辖等制度,以尽量减少刑罚裁量主体因素对量刑公正可能存在的消极影响。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案件起诉时或庭审过程中,把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向法院表示的权利。量刑建议权虽然只是公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公诉人的诉讼义务,却是法院公正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重要方式,具有限制抗诉和上诉的功能。我们看待量刑建议权应该采取辩证的态度,确立量刑建议权行使与否由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原则;对于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案件,要注意配套措施的完善。量刑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人的指控,向审判机关提出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量刑辩护权包括获悉有关量刑信息的权利、对不利的量刑信息进行质疑和质证的权利、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量刑答辩的权利等内容。量刑辩护权与量刑建议权、刑罚裁量权成为量刑领域中运行的三大主要的权力(利)。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是连接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建议权和量刑辩护权的纽带,量刑协商制度中三种权力(利)的互动关系却呈现出一定的异化。独立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载体。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两种量刑程序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量刑模式。我国现有的量刑程序属于混合量刑模式。定罪与量刑在理念、原则、性质与任务、审理依据、审理内容以及适用证据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别,这些都要求将量刑程序从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以体现量刑程序的特殊性。但是,实践中有的案件没有独立于定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有的案件控辩双方无意愿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因此,要树立独立量刑程序不是刑事审判必经程序的理念。是否启动独立量刑程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控辩双方的选择具体决定。关于独立量刑程序的模式,目前有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和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两种模式之争。两种程序各具优劣,但从量刑程序改革的目的,改革前后的比较以及两种方案的理由及面对的问题等多个角度来看,采取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利大于弊。是否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之间设置一定的时间间隔,不可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案件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愿等因素作不同的选择: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或者案情简单、不需要特别收集量刑证据的案件,定罪程序与独立的量刑程序之间不需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于有可能判处重刑特别是死刑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希望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准备量刑程序的案件,则两个程序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我国在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时,还应该完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和量刑庭审程序。量刑中的证据运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关键。“量刑证据”,是指证明量刑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量刑证据”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体现了独立量刑程序的要求,不仅丰富了证据的分类理论,而且为证据分类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量刑程序中的待证事实包括可以与犯罪行为区分的量刑情节和处罚条件的事实;量刑程序中的免证事实,主要是指本来应由证据证明的量刑事实,由于在先前的程序或司法裁决中已经被确认而不需在量刑程序中再次予以证明的事实。在量刑程序中,量刑情节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与定罪程序并不相同。证明责任的分担,应该作不同的分配:附属于犯罪行为的与犯罪行为不可分的案中量刑情节,证明责任只能由控诉方承担;其他量刑情节,则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不能笼统规定:首先,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区分;其次,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区分;再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设定最为严格,达到“确定无疑,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程度;最后,量刑情节的证明,应该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量刑情节的证明程序较之于定罪事实的证明程序,也有诸多特殊之处:量刑证据的举证应该与定罪证据的举证分阶段进行;对量刑证据的质证并不必然要求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对量刑证据的认证并不要求适用定罪程序所适用的关联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自首、立功材料、年龄证据和品格证据对量刑具有特殊意义,因此在对这三类量刑证据的审查认定中,需要特别注意。量刑公正的救济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保障。量刑公正之救济程序,是指在量刑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公正量刑的要求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时,有权要求相关机关采取法律措施予以纠正,或者相关上级机关依职权主动予以纠正的程序。量刑公正之救济程序包括量刑公正之上诉程序、量刑公正之再审程序、法定刑以下量刑之核准程序以及专门针对死刑裁决的死刑复核程序。量刑上诉理由可以分为量刑不当和量刑错误,量刑再审理由可以分为量刑错误和量刑明显不当。将对量刑不服的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与普通的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作出区别,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适用不同的审理方式和原则的需要。量刑公正之上诉救济和再审救济程序,除死刑案件之外,其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并不应笼统地适用我们平时所主张的全面审理原则和开庭审理方式。在量刑上诉和量刑再审程序中,应该采纳上诉不加刑和再审不加刑的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际,我们应该重点把握复核死刑的标准问题。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王晓亮 编著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赃、擅权、司法吏曹擅断行为等均作了一系列周详的惩治措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封建专制决定了其立法无论怎样完备也不能有效遏制官吏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才能代表人民意志,制定一系列的预防和规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规范。下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首先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作一综述,经展开以后的各编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不同罪名加以研究探讨。 -
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何秉松 著《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2卷):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以大量、丰富的理论和实际资料为基础,对中国大陆、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特别是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其特点、规律和原因,研究预防和控制黑社会犯罪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经验,研究全球化时代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战略和措施。并把这些研究理论化、系统化,成为一个理论体系。其中不乏各种理论的介绍、辩论与批判。相信,广大读者,无论是中国或外国,无论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无论是教授、专家或年轻学者,都可以从《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2卷):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中找到他们感兴趣的东西。 -
刑法目的论曾明生 著刑法目的论是一个关涉刑法根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我国学界对刑法目的的含混认识和较为粗浅的研究现状,《刑法目的论》主要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刑法哲学的角度,结合逻辑学、社会学、语义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律解释学、心理学和数学等多学科的思维方法,对刑法目的的概念、特征、国内外研究状况、目的的嬗变史、生成根基、目的内容以及刑法目的的实现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讨。《刑法目的论》试图对刑法目的的哲学蕴涵进行探索性研究,其中大胆地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基本立场是主张有限的刑法目的论。即:不可无限地强调“刑法目的作为刑法规范的本体”,并由此无视客观规律,而是正确地、有节制地运用目的理性,防止理性的滥用。既强调在目的思维上的有限理性,又强调目的在生成和运用上的有限性(反对目的异化)。 -
刑法论丛赵秉志 主编《刑法论丛》第20卷共载文19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内容涵盖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本卷特设了“犯罪构成理论专栏”,收录了两篇相关文章,其中马荣春的“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可取性与可改进性——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檀”指出,对四要件犯罪论体系首先应克服两种偏见,即“大陆法系三元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是犯罪成立的最优体系”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是带有专政意识形态的体系”的观念,进而论述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可取性,并提出应对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内部进行重新排序。缑泽昆的“构成要件论的发晨与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当代异化”对构成要件论的发展及其必然结局、违法有责的构成要件论之下三阶层体系的当代异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进行了分析。本卷其他栏目则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赵秉志、杜邈的“关于外田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研究”分析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原则对外国人犯罪的适用问题。袁彬的“我国民众死刑替代观念的实证分析——兼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选择”分析了我国民众对死刑替代措施及其类型的接受程度,并对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选择进行了分析。左坚卫的“法条竞合与想象竟合的界分”对当前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主要区分标准进行了介绍和评论,指出其症结所在,并详细阐述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的确立和应用;[西]德拉奎斯塔的“西班牙:有组织犯罪的无组织刑事政策”介绍了西班牙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西班牙国内法和国内法中所体现的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 -
结合犯研究陆诗忠 著《结合犯研究》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深入的思考;结合犯的立法意义;结合犯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合理定位;结合犯的成立条件;结合犯与牵连犯、结果加重犯、复行为犯、并合犯的辩证关系;结合犯的既遂标准;结合犯的共同犯罪;结合犯的竞合,等等。《结合犯研究》还首次研究了结合犯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并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绑架杀人罪、拐卖强奸妇女罪、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罪等具体结合犯形态的认定及其处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结合犯研究》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使用,同时也适合刑事法研究者、立法和司法机关人员参考使用。 -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 主编《刑法学(第4版)》除绪言外,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系统而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方面的刑法基本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下编为刑法各论,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题,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刑法学(第4版)》是在第三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为教育部组织的面向21世纪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供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使用。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刑法学(第4版)》努力按照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要求,正确地阐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注重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和时代特色。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需要,《刑法学(第4版)》十分注意阐述研究我国新刑法典颁行以来刑事法治的新进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
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李永升 著《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是作者20年来关于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之呈现,该成果是对刑法学界前辈、同辈和后辈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分析与梳理的产物。全书共九章:犯罪概论;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要素;间接故意犯罪;无限防卫问题;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犯罪认定。《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立意好,全书紧紧围绕一个主线,按口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观点解决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在诸多理论观点上打破常规,有独立的见解,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三是在研究刑法理论问题的过程中极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从而很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四是全书内容基本涵盖了犯罪论的全部知识体系,结构严谨,写作规范。《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不仅是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刑法专业研究生从事犯罪论研究的重要参考书,而且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本科生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和扩大学习视野的重要参考资料。 -
刑事法评论·第25卷陈兴良 主编刑事法评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理论研究中心主办的大型刑事法连续出版物,并已成为CSSCI的来源集刊。本卷在延续以往理论传统的基础上,并有所创新,收录的文章也多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并兼有交叉学科的研究。随着刑事法评论成为核心集刊,纳入正规的学术评价体系,本出版物在刑法学界的影响将进一步扩大。 -
刑事司法及死刑适用若干疑难问题实例剖析蔡会芳 著司法实践中法官们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苦寻不到答案的时候,总是希望通过专家或其他途径解决。其实,不同的问题应有不同的解决方法,找准主要矛盾加以解决,应收事半功倍之效。这就是我之所以将“刑事审判疑难问题处理原则”作为第一题的原因。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颇为棘手的实践问题。在许多案件中,对证明标准的判断存在尖锐的分歧意见。究竟如何正确理解我国的证明标准?在个案中,究竟怎样才属于达到了证明标准?为此,在对证明标准基本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主要因素以及发回重审案件证据情况进行了归纳与总结,这就是第二题。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之一。不理解这一政策,便难以办好死刑案件。但正确适用这一政策,既需要经验,也需要悟性。对宽严相济基本内涵进行分析,对死刑案件所具有的从宽与从严因素进行分析,以更好地理解贯彻这一政策,这就是第三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