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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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研究陈庆安 著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虽然刑法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应该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在有关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各种称谓中,“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称谓最为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准确界定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应该注意到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以下几个特征: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虽然在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但是只是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超法规”,并不意味着排除其犯罪的理由在刑法典的规定之外,是对刑法规定的超越,而是意味着对于该类行为应当排除犯罪性的一种特别的提醒;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和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规范评价略有不同。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理论上的根据首先是实质违法性。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德日法系,实质违法性都是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根本原因。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会产生冲突。产生冲突的情况之一就是行为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具有形式违法性,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罪刑法定主义,为了保护人权,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另一种情况就是行为具有形式的违法性而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坚持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就会丧失个案的公正,因此,应以实质违法性的判断为基准,排除行为的犯罪性。德日法系中的实质违法性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虽然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具有犯罪的外观特征,但既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应当排除其犯罪性。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理论上的第二个根据是刑法的谦抑精神。谦抑精神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全部过程,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调控范围、调控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刑法谦抑的有限性是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刑法功利层面的根据;刑法谦抑的迫不得已性使得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成为一种必要的补充;刑法谦抑的宽容性,是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对刑法人道主义的体现。可以说,刑法的谦抑精神是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内在根据,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刑法的谦抑精神在司法中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理论上的第三个根据是罪刑法定的内在精神。对罪刑法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内在精神中蕴含着“法有明文规定未必为罪”的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技能,如果是“有利于”被告的法外宽容,与罪刑法定主义是不矛盾的,就没有运用罪刑法定主义进行限制的必要。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罪刑法定所允许的,不违反罪刑法定。而且,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是习惯法,不能以罪刑法定对习惯法的排斥来否定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存在。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现实中的第一个根据是刑事法漏洞的存在。只要是制定法,都可能存在着法律漏洞,刑事法上的漏洞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关于赋予行为可罚性规定的漏洞;其二,是关于免除行为可罚性规定的漏洞。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刑法上的缺失显然是免除行为可罚性规定的漏洞,安乐死、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等行为,应当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刑事法上被明确规定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从而使民众知道自己的权利之所在,避免司法者错误地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犯罪。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现实中的第二个根据是我国目前学界在理论上对其的认可和实践中判例的支持。在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排除犯罪性事由目前已经基本获得了学界的共识,理论上的认可已逐渐影响到了司法实务,以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为支撑,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案例愈来愈多。这些都从现实的角度说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刑法中是客观存在的。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合理定位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争议主要是围绕着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来进行的。不同于德日法系中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其犯罪论体系中明快而简洁地存身于违法性阶段;我国的排除犯罪性事由(法规上的和超法规的)在以犯罪构成为核心的犯罪论中的地位在理论上一直难以形成统一认识。我们认为,争议的原因在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所以易于使人将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误认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上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是犯罪,其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依然是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的。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排除犯罪的行为,我们主要是依据犯罪构成理论来排除其犯罪性的,对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承认会对刑法典的规定造成一定的冲击。而且,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范围广阔,行为类型多样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有流于漫无边际的危险,因此,在理论上总结出其成立的理论基准,建立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行为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在德日法系中,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基准是实质违法性,在我国,社会危害性承担着和实质违法性同样的功能和使命,因此,应该以社会危害性作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理论基准,在此基准之下,借鉴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先生的一元论体系,我国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超法规常态行为类型,包括被害人承诺、安乐死,正当业务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四种;另一类是超法规紧急行为类型,包括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两种。以社会危害性为理论基准、以一元论体系为表现形式建立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体系,使各种特点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各安其位,并且在社会生活发生变化时,以此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为标准,可以不断调整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所包含的行为类型。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目前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总结,理论上的认识成果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才能体现出理论研究的意义并推动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在德日法系中,存在于理论中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是依靠法官类推适用法律和对法律进行合目的性的扩张解释,以及创造判例的方式进行的。借鉴德日法系中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价值实现方式,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实现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侦察和公诉阶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利用自由裁量权,以不再启动或者中断已经开始的刑事程序的方式,可以使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事实上获得非犯罪化的评价;在审判阶段,法官既可以依靠犯罪构成理论,以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具备犯罪客体为由,在犯罪构成理论之内排除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犯罪性;也可以以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为依据,以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情节显著行为、危害不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对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之后,本书选取了安乐死、自救行为和被害人承诺三种行为进行了研究,这三类行为是比较典型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但学界对其相关问题争议较大,论文对上述三种行为类型的研究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界定上述行为的概念;二、分析上述行为能够成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理论根据;三、强调上述行为成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而这种成立条件的分析是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进行的。 -
犯罪原因分析曾赟 等著分析犯罪的原因不外乎理论透视与实证调查两个维度。犯罪理论对于犯罪原因的解释主要有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两极主张。自由意志论将犯罪的原因归咎为人类行动的理性选择;因果决定论则将犯罪的原因归咎为个体生理心理结构的异常或社会环境的决定性影响。然而,无论是自由意志论论,还是因果决定论,其均难以解释实践中的个体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为消解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的两极对决,我们从二元论视角首次提出发展兼容论。发展兼容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人基于主体的反思性监控而形成了的例行化行为方式,是行动者基于犯罪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而形成的行动的意外后果。反思性监控这一核心概念既消解了自由意志之于主体的独霸地位,又消除了环境因素之于人类行为的决定影响。实证调查是科学分析犯罪原因的重要方法,也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所独具的品格。通过运用调查统计方法,犯罪学人既可以检验以往犯罪学理论的真实程度,又可以科学研制出社会中犯罪风险与犯罪人重新犯罪风险的预测量表。在透视已有犯罪理论基础上,通过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我们制作了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量表。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量表既可为社会中犯罪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又可为预防与减少社会中重新犯罪提供了医治的良方。 -
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冯树梁 编著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用“十论”(十个方面的问题)高度概括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1世纪头10年60年间中国刑事犯罪发展的基本脉络和阶段性特点,资料翔实.内容简洁,观点鲜明,发人深思,对于有关部门的实战工作者、教学与研究工作者、有关专业的学生和对此有兴趣的读者,都有现实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与适用曾斌 主编《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与适用(第2版)》是第一本全面系统阐释各类案件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的图书,由高法、高检、公安部的部分专家和各级公检法机关的一些业务骨干撰稿。《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与适用(第2版)》以法治的基本精神为指导思想,从公、检、法机关和广大执法办案人员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最新的刑事法律规定,紧密结合最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全面系统地阐释了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所有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突出其实用性、新颖性和可操作性,力求达到准确性和权威性的统一。 -
国际金融犯罪预防与控制(英)瑞德,阎海亭,邢莉红 著,金鹏辉 译《国际金融犯罪预防与控制》由国际反洗钱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撰写,旨在为识别重大金融犯罪包括识别由经济驱动型金融犯罪特征、诈骗活动以及犯罪分子的行为习性等提供有关依据,讨论通常意义下相关的犯罪罪行、如何规避风险、将危害降至最低及付诸于行动以弥损失的具体方式,以此为中国经济发展服务。 -
犯罪构成集合论李永升 著《犯罪构成集合论》是以数学领域的集合运用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最终成果。本书的特点主要是利用数学领域中的集合论对刑法领域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从方法论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本书的内容从总体上可以分为犯罪构成集合模式研究绪论和犯罪构成集合模式研究各论两大部分。 -
刑事和解王一俊 著《刑事和解》首先具体讲述了刑事和解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功能和价值,在对刑事和解有了基本的认识之后,作者论述并比较了古今中外的刑事和解思想和制度,使读者对刑事和解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其次,作者对刑事和解进行解剖,对其中的主体、适用范围及条件、法律监督、与相关法律的对接等,一一进行论述。最后,作者总结了刑事和解在实际中的运用及其缺陷,并就如何完善现有的刑事和解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全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将高深的法律知识用最通俗的语言阐述于读者面前。另外,《刑事和解》结构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安排得当,用词规范准确,既有学术探讨的价值又兼备实务操作指导性,值得一读。 -
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陈兴良,陈子平 著《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是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共同开设的“两岸刑法学案例比较”课程的文字再现。由大陆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和台湾著名刑法学者陈子平教授共同执教。尤其是课程采用案例式教学,也是一次尝试。全书体例沿循课程设置的原貌分为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学生先就案例进行法理分析;第二个环节是陈子平教授根据台湾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进行讲解;第三个环节是陈兴良教授根据大陆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进行讲解;第四个环节是互动,学生提问、老师回答。这次课程选择的都是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例,从而为本次案例式教学课程提供了讨论的空间。讨论的内容集中在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杀人罪、强奸罪、放火罪等这样一些常见多发的重点罪名,结合疑难案例进行深入展开,这对于推进刑法分则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
2011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从2005年初版以来看,已成为众多考生必备的“掌中宝”。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且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1、标注法条关键词,即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学习效率。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的掌握重点难点内容。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4、《2011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法》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刑法所需的法律规定。 -
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张远煌 主编新中国刑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就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