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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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李永升 主编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常新的学科,回眸中华五千年的法律文明史,几乎可以说就是一部刑法的发展史。刑法作为历代统治者爱不释手的掌上明珠,其驰魂夺魄的光彩曾辉映过古老华夏的万里河山。上下五千年,法律万万千,历史老人对刑法的百般宠爱,帝王将相对刑法的情有独钟,既记录了刑法长盛不衰的历史,也展示了刑法无与伦比的辉煌。李永升主编的《刑法总论》阐述基本知识,夯实学生基础;触摸学术前沿,拓展学生视野;注重实务训练,提高学生能力;设计课后习作,启迪学生思考。 -
醉驾入刑专家谈赵秉志 主编★“专家解读”部分系统解读了醉驾入刑的背景与过程、醉驾入罪的门槛、醉酒的标准、醉驾的处罚、醉驾入刑的犯罪界限以及醉驾入刑的未来发展趋势。★“观点辑要”部分收录了国内有关醉驾问题的代表性论文,较为全面地展示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醉驾入刑问题的主要观点,梳理了大家的争议和共识。★“各地首案”部分收集了我国及一些地方发生的27例有代表性的醉驾案件。其中有北京高晓松醉驾,判处拘役6个月;新疆王某醉驾案,因“情节轻微”免刑;深圳老外醉驾案:取保期间再次醉驾身亡……每个案例都有一类反思。★“附录”部分收录了我国刑法典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及其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
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黄开诚 著《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力图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具体罪行中的存在范围。《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共分七章,提要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及其评析、对相关问题现有研究成果的回顾及其评价、《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及其意义。第二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重罪”之中。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存在不是亦步亦趋的,即并非每一种罪行都存在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首先取决于一国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犯罪观、刑事政策等),因此,在本章里,主要探讨立法者在价值取向上应如何合理地划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总体范围。在借鉴当代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刑事立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的基础上,作者认为,立法者应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严格地限定在“重罪”之中。怎样认定轻罪和重罪?作者在剖析学术界关于区分轻罪和重罪的四种观点后指出,以一定的法定刑为标准认定罪行的轻重具有充分的依据。因为:一、法定刑是立法者对具体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进行评判考量的结果;二、以法定刑的轻重作为判断罪行轻重的标准,为世界上具有先进刑事立法技术的国家所认同;三、任何一国的刑事立法都无法完全避免“罪刑冲突”的现象,要完全做到罪刑相适应永远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境界:四、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类型配置一个相应的法定刑,是我国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立法模式。至于认定轻罪和重罪的法定刑的分界线,应当以有期徒刑3年为限,即凡法定最低刑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都是重罪,反之便是轻罪。在本章的最后,作者还对现行刑法轻罪和重罪界限不明的条文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调整其罪刑关系的立法建议。第三章:罪过形式和行为形式对有无未完成形态的影响。本章试图通过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的考察,旨在说明并非所有的重罪都存在未完成形态。就是说,有些犯罪形态虽然是重罪,但是,由于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的影响,它们不可能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这些犯罪是: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聚众型犯罪。第四章: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基本构成类型。在本章里,探讨举动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基本构成类型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学术界,关于举动犯是否存在未遂犯,从来就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对立。肯定说以行为人实行着手与到结果发生之间,可能存在未遂作为其立论的依据;而否定说则以行为人一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即为完成作为其支撑的理由。作者指出,否定说关于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犯的结论虽是正确的,但是其论证的理由则过于简单,需要进一步补充。作者认为,立法者把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行为“跳过”未遂犯而直接规定为既遂犯,是考虑到该种犯罪具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为了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所需,这才是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犯的根本原因。在危险犯的两种基本分类即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中,作者认为前者不存在未遂犯,后者则相反。前者不存在未遂犯的理由在于:(1)具体危险犯离实害犯更接近,因此,在刑事法律政策上,对于具体危险犯的处罚,应当比抽象危险犯的处罚为重,这种更重的处罚,就体现在,刑法将“足以使发危险的行为”直接“升格”至犯罪既遂,予以较未遂犯更为严重的处罚;(2)“足以使发生危险”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未遂行为”,如果在这种“未遂行为”之前再设立未遂犯,在理论上则是不科学的;(3)没有“足以使发生危险”的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不大,则没有必要加以犯罪化。后者存在未遂犯的理由则在于:抽象危险是一种立法者拟制的危险,行为人虽然着手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抽象危险结果也随之发生,在未发生抽象危险结果之前存在未遂的可能。加之,引起发生抽象危险结果的危害行为具有较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有必要加以犯罪化从而成立未遂犯。第五章: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加重构成类型。主要探讨了两种加重成类型(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犯的情形。作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有三种类型:“过失+过失”、“故意+过失”以及“故意+故意或过失”。关于前两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犯在学术界是共识。而学者对于最后一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犯,则有争议,对此有否定说和部分肯定说(即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只存在于基于直接故意实现加重结果而着手实行了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加重结果未出现的情况)之分。作者也持“部分肯定说”,但认为只有在基本犯罪是结果犯,并且行为人以直接故意实现加重结果的情形中,未遂犯才有成立的余地,其他情形中一概排除其存在。在情节加重犯中,由于作为“重罪”的情节加重犯是相对于该罪基本罪而言的,如果犯罪情节不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不是恶劣或者特别恶劣,只能成立基本罪的既遂,所以刑法理论通说关于严格意义上的情节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犯的观点是正确的。作者同时指出,刑法规定的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来总揽“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构成或者特别加重构成,应当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情节加重犯,同样排除其未遂犯的存在。在本章的最后,作者还简要地剖析了何谓复合加重犯,并阐述了其不存在未遂犯的理由。第六章:存在未完成形态之重罪。本章分三节分别加以叙述。在第一节中,作者认为,在通过前几章的分析和排除,理论上存在未遂犯的所有重罪(116个)均应设立未遂犯。理由有二:一、重罪的未遂行为一律处罚是当代世界其他各国(地区)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二、存在未遂犯的所有重罪与刑法规定的全部故意罪行的比例为15%,这一比例与世界其他各国(地区)刑法的规定相比,是比较低的,较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在第二节中,作者指出,预备行为原则上不予处罚是当代世界各国的基本立场,因此,应当在这一前提下考虑在少数个罪中设立预备犯。在这个前提下,作者认为,基于三种情形下的犯罪预备行为应当加以犯罪化:其一,针对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客体)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其二,对法益(客体)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犯罪预备行为;其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预备行为。这样,在刑法分则各章中我们认为只有26种犯罪应当设立预备犯。在第三节中,作者基本赞成中止犯的存在范围与未遂犯存在范围一致的立法例,但同时指出,我国刑法中有9种重罪行只存在未遂犯,不存在中止犯。第七章:我国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立法建议。在本章里,作者在比较中外刑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立法模式优劣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总则概括性规定和分则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应当是我国刑法未来的立法模式。同时对我国刑法总则第22条、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在分则中,则明确标明何条何款何段之罪,处罚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 -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孙长永 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在阐述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之后,重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九项基本权利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律师帮助权、会见交流圈、知悉权、证据保全申请和司法救济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综合分析立法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全面的立法建议。 -
第一现场李东野 编著世界上形形色色的“连环杀手”、“变态杀手”,他们肆意地剥夺别人的生存权利,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杀人狂”去杀人的呢?为什么他们要和“尸体共眠”?为什么要吃掉尸体?这都成了大家想要了解的问题,更想去挖掘他们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
犯罪私人追诉的法理逻辑李立景 著作为与国家追诉并存的犯罪的私人追诉,其实体上的规定见诸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程序上则见诸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自诉案件的规定。长期以来,犯罪私人追诉诸问题研究的匮乏与我国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各自为战的研究范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打破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学科藩篱,是深化犯罪私人追诉研究的必经之路。《犯罪私人追诉的法理逻辑》基于程序与实体一体化的范式,将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实体产生重要影响的程序问题一并纳入法理逻辑视野的考量,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法理个性、立法完善等诸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传统的以公诉罪为主线、以犯罪人为中心、关注惩罚的刑法理论进行了反思、批判和前瞻。 -
剖析恶魔(美)斯通 著,晏向阳 译在详尽分析了600多个暴力罪犯的案例之后,斯通大致上沿着古代诗人但丁在《神曲》里定下的结构,把邪恶行为分出了22个等级。 斯通告诉我们加强对邪恶的理解将如何有助于我们改进司法体系。他预言,终将有一天,人们可以判断出哪些罪犯是可以被拯救而回归社会的;哪些小孩已经表现出暴力犯罪倾向,却能在危险爆发前及时得到纠正。 -
刑法一本通李立众 编著专业:由高校刑法学专业教师编写全面: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法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刑法规范的便捷途径。本次修订补充了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截止到2011年6月)。 -
职务犯罪办案手册尹久信 著《职务犯罪办案手册》作者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从事自侦工作30余年,《职务犯罪办案手册》是作者多年来学习和研究的成果。书中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49种职务犯罪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犯罪构成、侦查内容、侦查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职务犯罪办案手册》可以作为各级纪委、监察、行政执法相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教材,也可作为有关单位办案的业务指导用书,以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规范办案行为。 -
职务犯罪败鉴录司绍寒,熊正 主编《职务犯罪败鉴录:七大行业49个典型腐败大案深度剖析》尽力克服以往作品中的不足,精选了49个职务犯罪案例,依照案发领域分为党政领导、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土地工程房产、海关工商税务、经济金融、教科文卫七个领域的职务犯罪。这些案例各有特色,在所属领域极具代表性。每个案例都经过仔细的审阅和修改,分为案情介绍、案件特点、法律分析三部分:案情介绍部分详尽细致,尽可能完整地反映案件全貌,特别是在一些大案要案和经济金融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例上突出作案过程和手段,以便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案情;案件特点部分总结归纳该类案件作案模式,分析犯罪原因和利益链条,探究制度缺陷;法律分析部分则侧重介绍违规违法手段、定罪量刑根据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建议。此外,每章前还设有导读,对该章案件特点进行梳理归纳。这些都使得《职务犯罪败鉴录:七大行业49个典型腐败大案深度剖析》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具有较为突出的价值和与众不同的特点,既通俗易懂,又不失专业;既具有系统性,又具有针对性;既是床头读物,又是职务犯罪预防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