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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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关颖著本书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持的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作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文库”之一种。本书稿以社会学的视角重点对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进行较为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按照未成年人犯罪前、服刑中、回归社会后的顺序,以及家庭内在的职责和缺陷、家庭对外部因素的作用、社会对家庭问题的干预这一基本构架展开论述,阐释了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与父母的关系,以及未成年人与社会诸因素关系中家庭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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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于志刚著《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的子课题之一,也是教育部资助“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赵秉志教授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计算机犯罪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伴随着当代社会对计算机依赖程度的日益提高以及网络空间的无限拓展,计算机犯罪日渐增多,不仅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也引发刑事法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研究的普遍兴趣。可以说,目前刑事法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方兴未艾。作为一项与高技术相伴生的新型犯罪,计算机犯罪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填补的理论真空和立法真空,正如美国首位华裔联邦检察长杨黄金玉女士所指出,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那片虚拟空间,就如同当今社会中“荒野的西部”(Wild WeSt)。这片空白,不仅需要刑事法理论的跟进,而且需要刑事立法的补足。但是,普遍兴趣存在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关注者众多可能形成合力,进而促进理论研究的快速发展和整体层次的迅猛提高;二是理论研究中盲目的跟从效应,重在参与而不求甚解,简单重复型、相互借鉴型、“综述”型的泛泛研究比比皆是,虽然形成研究的热点,但是缺乏全面、系统、深入、冷静的思考和研究。客观她讲,后一种情况在目前的中国刑事法学界似乎是一种难以否定的现实。木项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时间长达3年,其间复印、下载的论文数以千计,搜集的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著近百种。在资料中的分类整理和消化吸收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上述“重在参与”的普遍存在。资料的收集虽然在后期更多地倾向于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但是不可否认,检索所得的资料所表现出的可用率,存在与内地相类似的情况。因此,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无论中外,存在创新性或者加深性的理论研究,似集中在少数学者所撰写的文章或者论著之申。伴随着计算机犯罪发案率的日渐增多,以及传统犯罪计算机化趋势的日渐增强,我们认为:国内相关刑事立法的滞后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现状的扭转,难以通过没长的、成木过高的单纯经验总结型立法模式予以改变;涉及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限于一国之内的“闭门造车”型研究,缺乏理论共鸣,可能存在事倍而功半的效果。基于这一思路,关注国外技术先进国家和计算机犯罪早发国、高发国的刑事立法经验与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可能是促进计算机犯罪理论研究层次快速提升和刑事立法及时跟进的捷径。因而木项目和《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选择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探索计算机犯罪问题。摆在读者面前的约50万字的《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其资料分析与撰写论证的时间超过3年。其间,曾经数次在形式上已经停笔和完稿,但是,国内外全新立法和新型案例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基于精益求精之追求而多次修改书稿,因此,这一项目的完成迤逦时日。在这一项目的完成过程中,我们曾经做出以下努力,以使木项目的最终成果体现出自有的特色:(1)重视系统性的刑法学深度研究,因而,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原因、规律等犯罪学论述,不是《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的关注重点。基于此,木书虽然在切入点是“比较性研究”,关注国内外刑法理论之间的比较与相互借鉴,但书申关于纯正计算机犯罪诸多问题的独立刑法分析,作者力图能代表或反映国内刑法理论界的最新成果。(2)重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关于计算机犯罪理论研究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关注我国四个法域之间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和法律处理模式的优劣评价。就此点而言,或许是其他计算机犯罪研究和论著所未予专门关注的。(3)重视国外最新刑事立法的进展,关注国外新型计算机犯罪案例的司法处理意见,并为此而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文献翻译,以期有关研究成果能与国外刑事立法进展、刑法理论成就保持同步。(4)关注各国立法机关和政府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倾向性意见,搜集并整理了相当数量的各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长官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官方言论与政策研究报告,以反映计算机犯罪的官方评价意见和可能出现的立法模式。从整体上讲,《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重视专题设计的全面性,所选定的十个专题,是目前理论界所关注和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专题之间相对独立,但在前后逻辑排列顺序上重视其内在的相互关联性;专题之内重视深入和系统的独立研讨,并力图在兼容国内外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有所推进和提高。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空间的无限拓展,导致基于技术扭曲使用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日益多样化,尤其是传统犯罪计算机化而出现的变异,需要刑法理论界的及时跟进性研究,需要刑事立法的及时针对性修正。可以说,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对刑法学和刑事立法是重大挑战,也是良佳机遇。从挑战的角度来看,高技术因素介入犯罪,在现今和将来都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由此而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形成了实际的挑战,传统刑法理论和法务规则与计算机技术、网络空间的冲突日益明显;从机遇的角度来看,产生于农业社会、完善和成熟于工业社会的传统刑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立法上看,多年来固步自封而缺乏实质性的飞跃式进展,面临社会整体对高科技依赖性程度大幅度提高的信息社会,传统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自我调整和自我提高,或许是其理论升华和法务理新的一次重大机遇。愿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能够直面因时代变迁而不断出现的新挑战并把握新机遇,提高对技术因素介入的关注程度,重视刑法典规则与刑法理论的时代性更新,减少乃至尽力避免规则和理论滞后于现实而存在的刑法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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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黄京平主编本书力图体现“实用”特色,对危害公共卫生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刑罚适用等问题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学术争鸣作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探讨,同时侧重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横向比较世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关于此类犯罪的立法例及理论研究,以求攻玉,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有所借鉴,但由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典罕有类似于我国刑法将此类犯罪成体系地加以系统规定,且罪名的确立和划分也不似我国刑法如此细微,加之此类犯罪大多散见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特别刑法,又囿于我们的的水平及资料所困,本书中的部分犯罪的比较研究,只能是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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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程陈兴良,周振想,李汝川主编本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力求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并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本书适合于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其他成人高等教育有关专业教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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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刑法学赵秉志主编《新编国际刑法学》是为大学法律专业本科生学生与研究生撰著的教科书,该书结合新近的理论与实践阐述了国际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及系统知识。全书共分三部分,计14章,对“国际刑法”、“国际犯罪”、“国际刑法的效力范围”、“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等问题进行了透彻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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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探索侯国云著内容介绍:本书包括:刑法学概述;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述;犯罪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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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学周振想主编;马冬梅[等]撰稿《共青团中央教材编审委员会统编教材:青少年犯罪学》将整个青少年犯罪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学的定位、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等问题。第二部分现象论,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本体角度,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发展变化,并对青少年犯罪及犯罪人的类型进行研究,使我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第三部分原因论,注重介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并进而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性、复杂性,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论是青少年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在正确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前提下,才能够提出科学理性的预防体制。第四部分对策论,主要围绕青少年犯罪的对策,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综合治理系统和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尤其是我们强调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必须建立在对青少年的权利保护基础上,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对青少年的权利侵害以及青少年的权利未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而将青少年的法律保护也作为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内容。第五部分刑事处遇论,着重介绍了惩治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制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目前也最为体系化的核心内容——刑事处遇制度,并对我国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希望《共青团中央教材编审委员会统编教材:青少年犯罪学》的这一内容体例,能够作为一种尝试,有助于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有一个更为崭新的阐释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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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犯罪比较研究但伟著严格意义上来讲,偷渡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学上的罪名。偷渡犯罪是中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涉及非法出入境的多种犯罪形式的通俗称法。而这些犯罪形式却是要受到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制约的。准确地讲,偷渡就是国际性的非法移民活动,即非法出入国(边)境。偷渡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未经国家国(边)境管理机关的允许,私自出入国(边)境,破坏出境国和入境国对进出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和移民智理制度的行为。因此偷渡犯罪对出境国和入境国的国家主权构成了侵犯,同时还严重地影响了出境国和入境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故各国对偷渡犯罪都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中国刑法典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立法目的就是打击和防范偷渡犯罪的。由于各国受到的偷渡犯罪的危害不一样,有的国家属于偷渡出境国,有的国家属于偷渡入境国,还有的国家属于偷渡中转国。所以,各国对于偷渡活动的惩治也规定不一。除中国明确在刑法典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规定了6种罪名以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只在行政法规里规定了对非法移民的惩治措施,主要是在《移民法》里规定了有关条款。所以对偷渡犯罪的比较研究如果单从刑法学的角度未进行条理性分析,从犯罪的构成方面来厘清其内在结构,则无法对偷渡犯罪:这一全球性的难题进行全面地考察。偷渡犯罪在联合国的相关文件中被称为“偷运人口”、“非法移民”、“人口走私”等相关罪名,这些罪名也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并相应的在其移民法规中进行了规定。因此,研究偷渡犯罪必然要涉及移民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偷渡犯罪的严重程度到底如何呢?据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Migration,IOM)和联合国有关研究机构统计,目前,全球以各种方式从事和卷入偷渡活动的人数,即使是最保守的估计大约也有1亿人。在过去400年里,非洲也只有1150万人被贩运出非洲大陆。然而,在过去10年中,偷渡活动在全球极其猖獗,中国、越南、东欧、东南亚和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成为偷渡活动的“重灾区”,偷渡人口远远超过了400年的非洲贩奴人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国际移民组织于2003年1月份发表的报告宣布世界上每35个人中就有一个是移民,世界移民的总数多达1.75亿人,占世界人口的3%,其中47.5%是女性。比10年前增加了3000万人,并达到有史以来最高峰。过去40年来,越来越多的人离开故国家园,移居别国他乡,有的是因为全球贫富差距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遇,而同样多的则是为饥饿、战乱、天灾人祸所迫离乡背井。“尤其是许多偷渡者为支付偷渡费而沦为娼妓,或者事实上的奴隶,或者不得不在恶劣的工作条件下,从事受尽剥削的工作。”随着20世纪90年代东欧、苏联的解体,中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全球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冲破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壁垒和政治障碍,而且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战乱频繁更是对偷渡活动,即非法移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90世纪20年代以来的全球非法移民浪潮中,中国也深受其害。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约有30-40万中国人离开中国内地,而其中,大约20万是在偷渡集团的帮助下,偷渡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等。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发现了组织中国人偷渡的偷渡集团。欧洲的非法移民,包括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伊拉克的库尔德人、东欧的吉普赛人、阿富汗人等,在1991到l998年间增加了大约100万,进入欧盟的非法移民人数大约在12万到50万之间。美国每年收留的合法移民就有140万人,加上30多万非法移民。其他9个接纳非法移民最大的国家为印度、巴基斯坦、法国、德国、加拿大、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英国、伊朗。据联合国统计,全球每年贩运偷渡客的贸易额高达40亿美元。有的资料显示高达90亿美元。因为,偷渡犯罪的赢利本身就是地下“黑钱”,不可能较为精确地统计,所以我们只能姑且认同联合国的这个数字。尽管其赢利总额仍然无法与走私毒品相提并论,但其后来居上的势头己经非常明显。联合国“毒品管制和预防犯罪办公室”主任皮诺·阿拉奇说:“鉴于有组织走私人口所涉及的人数、赢利规模及走私活动的多样性,人口走私则是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行当。如果把所有人口走私活动都加在一起,这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侵犯人权活动案。”偷渡犯罪从本质上讲就是非法移民,即不通过合法手段移居他国的行为。而这个行为不仅是给出境国的国家声誉、国家主权、社会秩序、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也给入境国的国家声誉、国家主权、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同时还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特别严重的是从事偷渡犯罪的组织者:蛇头们己经与欧美、日本、中国和东南亚等地的黑社会势力联手,形成极其庞大的跨国偷渡犯罪集团。因此偷渡犯罪己经不再是偷渡者的个人违法行为了,偷渡犯罪己经演变成为跨国有组织犯罪中的一种。我们所知道的发生在英国多佛尔港口的58名中国偷渡人员的惨死悲剧,就是国际蛇头组织策划的跨国偷渡案的一个最好例证。因此打击偷渡犯罪己经不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是整个国际社会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各国政府只是各自为政、相互指责、相互扯皮、对偷渡活动漠视不管,那么,整个国际社会就无法形成强大的合力来遏制这种全球性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那么,偷渡犯罪又是怎样发生的呢?为什么全球会有那么多的人要采取偷渡的方式跑到别的国家去?可以说绝大多数偷渡的人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他们为什么会宁愿给蛇头巨额的偷渡费用、甚至不惜冒着生命危险也要想方设法跑到美国和欧洲以及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去?这的确是非常令人深思的问题。由于偷渡犯罪是一个多种犯罪形式的集合体,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众多,差异性极大,形成原因和危害结果均与一国和他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紧密相连,因而研究起来的跨度非常大。本书在全面考察偷渡犯罪和国际社会对偷渡犯罪的惩治措施和合作态势的同时,也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剖析偷渡犯罪的形成原因,以便更为理性地思考预防和治理偷渡犯罪的一些合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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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犯罪比较研究刘志伟,聂立泽主编;王俊平[等]撰稿市场经济政策在我国的贯彻实行,极大地激活了各行各业的潜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负面的后果。其中一个严重的负面后果就是业务过失犯罪的大量增长,(1)-方面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阻滞了各相关行业的发展。如交通事故、企业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业务过失犯罪大量发生,给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E疗事故、血液制品事故等危害公共卫生的业务过失犯罪不断发生,既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又败坏了医疗卫生部门的声誉;环境监智失职、传染病防治失职、商检失职等读职型的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既危及公共安全,叉降低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声誉。如何遏制和有效惩治业务过失犯罪,减少这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今后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证调查表明,没有将刑法手段很好地运用或者用得不够,是近年来业务过失犯罪频繁发生且对社会的危害甚烈甚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业务过失犯罪进行专题研究,深入探讨在市场经济务件下,如何运用刑法手段准确有力地惩治井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业务过失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不可否认,外国对业务过失犯罪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不仅有比较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而且在理论上也取得了重要的建树,如可以容许的危险、信赖原则等理论已经相当成熟,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比较广泛她运用于处理交通肇事、企业安全责任事故等业务过失犯罪。从当代各主要国家刑法典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来看,大多数都也含普通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两种类型。之所以将业务过失犯罪从普通过失犯罪中分离出来,专门加以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各行各业专业化程度与日俱增的背景下,许多对于普通公民而吉既没有能力预见到,也不需要加以预见的危害结果,对于从事某些特殊业务的人员而言,则不但应当预见到,而且完全可以预见,对于这些从事特殊业务的人员,法律必须赋予他们与其业务相关的专门注意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或者不认其履行这些注意义务而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理由是:(1)由于这些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某方面的工作,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在何种环节可能发生何种危害结果,以及如何避免和排除这种危害结果十分清楚,因而他们完全有能力预见到并且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如果这些专业人员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自己的工作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种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往往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2)因此,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人员有义务预见并且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然这些专业人员有义务又有能力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防止,那么一旦其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括刑事责任。这样,对某些业务过失行为予以犯罪化就成为一种合理而且必要的选择。第二,某些危害结果虽然普通公民和专业人员都能预见到,但这两种人对这些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却存在很大差别,从事专业活动的人员对这些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可能要远远强于普通公民,而在业务活动中因过失而导致的危害结果又可能远比通常情况下更严重,(3J相应地,有关专业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应受的刑罚处罚也应重于普通公民。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必要对这类过失犯罪专门加以规定,以便设置不同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以加重这些专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国外刑法理论对上述影响业务过失犯罪的定罪和量刑的种种因素,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反观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仅有若干篇专门研究该领域的论文,专著尚阴如,对有关个罪的研究也还处于初浅阶段。近年来,虽然许多刑法研究者对过失犯罪(或犯罪过失)问题给予了较多的重视,取得了一定数量且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但极少有人对业务过失犯罪进行专门研究,因而使有关具体业务过失犯罪的研究缺乏通盘考虑,出现了解决同样性质问题的思路、方案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样就难以发挥刑法理论科学指导司法实践的应有功能。在目前业务过失犯罪日益增多且危害程度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这种理论研究善显然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开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系统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对丰富和深化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推动我国关于业务过失犯罪立法的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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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修正与适用周其华著本书对刑法修订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补充规定、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所增补修正的37种具体犯罪,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脉络清晰,指导性强,对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公平、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具有重大意义,是当前学习、研究、适用刑法的必读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