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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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孙力主编本书介绍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内容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刑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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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控制论车承军 著本书以控制论为研究工具,运用逻辑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社会学、法治学、犯罪学、心理学的角度,对职务犯罪控制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思考。作者指出职务犯罪的本质是以力的异化,实施职务犯罪控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并提炼出职务犯罪控制的概念及所具有的主体国家性、动作制权性、手段系统性、发展阶段性和依据法制性的特征。根据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提出应侧重从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两方面研究导致职务犯罪产生的基本因素。作者结合古今中外控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归纳了中国古代控制职务犯罪的五种方式,总结了应从中吸取的四个方面的教训,分析了世界各国(地区)控制职务犯罪的六种模式。在以上论述、归纳的基础上,强调指出应从预防控制、制度规范、控制、道德文化控制和司法惩治四个方面构建我国职务犯罪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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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理论探索赵秉志主编本书是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规划项目“刑法理论的新发展”的最终研究成果。新中国刑法理论研究走过曲折而又辉煌的50年,迈进挑战与希望并存的新世纪。回首20世纪的中国刑法学,虽然不无缺陷与遗憾,但是成绩是主要的,成就巨大且有目共睹。50年来理论研究的深化和理论层次的提高令人欣喜,对于法治国进程的现实推进作用巨大,所发挥的社会效应积极而卓有成效。可以说,中国刑法理论研究正在进入健康、快速、有序的良性循环,并将在新世纪“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取得更为可喜的成就。50年间中国刑法理论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数以万计,出版的理论著作成百上千。对于20世纪中国刑法学取得的巨大成就与辉煌业绩,刑法理论界所作的阶段性总结为数不少,并且在切入点、总结方法与评价标准上各不相同。从梳理发展脉络角度看,有《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高铭暄、赵秉志编著,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等著作;从学术观点评析综述上看,有《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高铭暄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两卷本,赵秉志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以及作为部分领域或专题学术综述的《刑法修改研究综述》(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刑法之争::刑法分则各罪若干争论问题综述)(赖字、陆德山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和《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宣炳昭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等;从学术研究层次上看,起到全面性展现与总结同时期成果之作用的有《刑法学原理》(三卷本,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犯罪通论》(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1999年修订版)与《刑罚通论》(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999年修订版)等;从论文整理上看,有全面性梳理的《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三卷本)(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反映历届全国刑法学年会论文精华的《刑法研究精品集锦》(高铭暄主编、赵秉志、胡云腾执行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推出理论总结成果的目的,通常而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成果梳理;二是经验总结。前者的意图,在于使既有研究成果更为清晰地予以展现,更为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应,并同时避免学界同仁资料查找之劳苦和重复研究之遗憾;后者的意图,则在于找出缺憾,认清不足,从而及时拓宽研究视野,加强研究深度,转换研究观念,调整研究方向,改进研究方法,更为有效而全面地推进刑法理论研究。上述各种阶段性总结方式所起到的积极社会效应和重要现实意义,为刑法理论界所认可。但是,真正兼而起到成果总结、理论推进双重作用并成为代表中国刑法理论研究整体水平之经典性作品的,似可说只有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和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两套论著,以致于它们被刑法学术新人们戏称为“红宝书”和“白宝书”(因为前者的封面主色为红色.后者的封面主色为白色)。而这两套论著出版迄今已经近10年。晚近10年,是中国刑法学研究层次整体提高、研究领域全面拓展的10年,也是刑法基础性理论愈加充实、专题性研究日益深化的10年,更是新人辈出、青年研究才俊大量涌现的10年。可以说,晚近10年是中国刑法理论界可以为之骄傲的10年。但是,晚近10年的缺憾之一,乃是全面性推进刑法理论研究的精品比较罕见,这一缺憾的负作用是明显的:对于刑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而言,大量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缺乏全面性的理论研读著作;刑法理论研究的开拓与深入受到影响;刑法实务水平的提高也受到限制。未来几十年,是中国稳定发展的新时期。可以肯定的前景将会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变革日益深入,整个社会呈现出良性循环的走向。而社会秩序的稳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国家法制的健全和法治的跟进。就刑事法治而言,一方面,刑法理论研究应当在深度、广度上有所拓展,追求公正、公平的法治基本精神,为法治社会的确立奠定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刑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应当跟进时代的步伐。全面系统总结新中国50年的刑法理论成就,大力拓展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视野,承上启下,再创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新高,为依法治国培养更多法学高层次人才贡献应有力量,是刑法理论界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因而组织撰著代表中国刑法理论学术水平的大型理论专著,推动新世纪中国的刑法理论研究,是作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责任和我们诸多刑法学界同仁的共同期望所在。基于此,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主,我并诚邀国内刑法理论界部分知名中青年学者,以《当代刑法理论探索》为题,对于刑法学基础理论领域诸主要课题,以及目前研究较为薄弱而对国家改革开放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区际刑法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系统研究,从而形成了这部近300万字的专题著作。《当代刑法理论探索》在编写程序上,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担任主编并拟定研究纲要,由各位作者分工撰写,最后由主编统改定稿。于志刚博士、刘志伟博士、王秀梅博士和博士生时延安协助主编作了一些编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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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其关联法规余亮编写《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的依据。法治日渐,法律体系益见繁杂。然法治之发展,绝不限于法律体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一一般社会公民,能与法治同步前进。法律出版社,以法治中国为追求,以法律出版为平台,以满足读者需求为己任,以法学理论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法规中心为专业依托,立足于法律体系之实际关联,精诚推出此“关联法规精选”系列丛书。与同类出版物相比,“关联法规精选”具有以下特点:专家编法规——法律出版社,立足独有的深厚学术资源,邀请各法律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法规中心主持“关联法规精选”;此专家学者,深谙法律体系之内在关联,专业引导,自是与众不同。特色在关联——全书以关联为核心分成三个部分:导读部分立足编选的实际过程,以主体法为核心,重在阐明收录法规之间的内在关联;法规内容分成主体法和关联法规两个层次,立体呈现法规全貌,立体法还加注了条旨,以概括法条大意;附录部分有选择地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同时精心辑录参考书目,兼收学术著作与应用读物,以方便读者的深入了解与学习。 此番架构,力图在全面与精简之间求得平衡,以确保丛书的权威性与实用性。低价求普及——法治之法,虽出于政府之广厦,然终需深入公民心中;为求法律之广为人知、普及社会,“关联法规精选”,在保证书籍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成本,以同类图书的最低价提供给广大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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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标准法律适用手册罗庆东编著本书确定管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目家安全部、中央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因为涉及案件较多,且具有不确定性,书中只列出了主要的管辖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读者可根据具体案件判定管辖机关:1.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列举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2.根据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除书中列明的案件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根据1998年8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除书中列明的案件外,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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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理论与适用谭永多著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因此,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国刑事证据仅在刑事诉讼法内以专章作出规定,且整个证据专章只有8条,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太少、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少量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远未形成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远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鉴于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都不遗余力地深入开展刑事证据理论研究,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以期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所谓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归纳我国法学界的观点,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取证规则,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出庭作证及令状主义等规则;二是采证规则,包括最佳证据、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三是查证规则,包括证据出示、交叉询问、当庭认证、推定及司法认知等规则;四是定案规则,包括证据证明力判断、疑罪从无、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及补强证据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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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翟中东著将人格引入刑法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促进整体、动态的犯罪人观念的形成。人格概念具有整体性,由人格概念的整体性决定,我们在考虑刑法中的人,不仅要从人的社会性出发,而且要从人的心理性、生物性方面出发。由于人格概念具有动态性,我们在考虑刑法中的人时,不仅要看他的现在,还要看他的过去,同时要考虑他的将来。 第二,利用人格测量技术评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题,而将人格引入刑法后有助于我们把握人身危险性,从而促进刑罚特别预防水平的提高。根据人格理论.本书将犯罪人分为具有不健康人格的人、具有心理缺陷的人、具有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的人、具有病态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y)的人、具有反社会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的人、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在上述人格中,在同一种情境下,被确认为后一种人格的人犯罪的可能性总要更大一些:人格不健康的人在一定情境下有犯罪的可能,例如,有他人犯靠,本人可能会模仿犯罪;具有人格障碍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性则加大;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更大;而具有犯罪人格的人,特别是具有所谓典型犯罪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犯罪可能最大。 第三,促进刑法的公正,将人格引入刑法,不仅可以促进刑法的效益水平提高,而且可以促进刑法的公正。人格在刑法中的引入可以更全面反映社会对行为人的责难,因而可以促进刑法的公正。 第四,促进刑事政策合理化。将人格引入刑法,使定罪、量刑及行刑有了更充分的可能去考虑犯罪人的社会性、心理性及生物性。这样,根据刑事政策的合理化要求,本书提出了降低犯罪构成的起点,扩大犯罪圈;将人格作为出罪因素。作为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开展人格调查,进行人格评估,将人格评估作为定罪、免予刑罚、缓刑、假释、适用死刑等考虑的因素;以人格评估作为防止权力滥用根据;整合中国的保安处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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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诸问题案解刘树德著作为身处法院工作的我,相比于纯学术人而言,就多了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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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通论袁林,韦克难著从犯罪学的上述演进过程大致可以看出,犯罪学经历了从不独立到独立的过程,并且随着社会关系不断复杂化,犯罪学理论自身也不断地丰富与完善,不但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重要的学科,而且已经形成丰富的理论体系,为治理犯罪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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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刘远主编本书以新刑法典分则为选题范围,在尊重刑法典分则逻辑结构与编排序的基础上,介绍了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