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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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咨询的理论与方法李金华 等著近来,作为改造罪犯重要手段之一的罪犯心理咨询,在各个监狱陆续开展起来。但是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究竟应该如何去、搞:如何摆正它在改造工作申的位置,如何处理罪犯心理咨询与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等问题,在广大管教干警心目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还时时发生着矛盾和冲突。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的几位教师,在进行了多年实践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罪犯心理咨询的理论与方法》一书。该书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而且对目前我们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为广大干警正确认识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奠定了基础。我们开展罪犯心理咨询与治疗,其根本目的还是要彻底转化罪犯的思想,矫正罪犯的恶习,并使罪犯完成其再社会化的迎程。但要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必须从思想观念上树立正确的认识。 -
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王晋,刘生荣主编;谢鹏程等翻译与大西北相比,北方并不荒凉;而与江南的温馨精致相比,北方却是苍凉而粗犷的。它见证了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兴起与兴盛,也目睹了它的辛酸与衰落。这一切,留给后人几多追思、几多启示。本书作者试以手中之笔、眼中之景,带你在历史的长河中溯源而上,探寻数百年前北方的辉煌与辛酸。 -
罪犯保外就医的鉴定庄洪胜,那艳芳著刑事诉讼法医学鉴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
刑事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王伯庭等主编本书主要包括: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立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无罪推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
中国刑法罪名释考周其华著前言在新千年即将到来之际,《中国刑法罪名释考)问世了,她是作者20世纪最后20年艰苦奋斗、刻苦钻研的结晶,也是奉献给新世纪的一份厚礼,望读者能从中受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决定、修正案共规定了400多种犯罪,是世界上规定罪名最多的刑法之一。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每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确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为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每一种犯罪设立的原因、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罪名来源、如何认定和处理,以及古今中外有关国家法律对该罪有何不同规定,并从比较中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意见,作者对每一种罪名都进行了全面的释解和详细考究。本书所释考的是中国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罪名离不开犯罪,罪名与犯罪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的概念。罪名是罪状的高度概括,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而犯罪是罪名的具体化,是犯罪全部构成要件的总称。有时罪名和犯罪通用,如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与故意杀人罪是完全相同的;有时罪名与犯罪又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刑法中,对同样的犯罪,可能称为不同的罪名。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在有些国家刑法中则称为“谋杀罪”、“斗杀罪”等罪名。所以,在某部法律中没有某种罪名的规定,不一定。就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有可能含括在其他罪名之中,本释考都尽量指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定为不同的各种罪名。每一种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条件。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的主观条件与犯罪的客观条件的辩证统一。犯罪的主观条件包括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条件包括犯罪的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要件都不构成犯罪。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犯罪构成理论。本书在分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名和分类罪名时,都是依照这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但是,作者在分析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时,发现上述犯罪构成要件有些复杂,且有重复感,特别是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往往抽象,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常常产生众见分歧。当按法律条文规定对每一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发现任何犯罪按法律规定都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达到什么结果,构成什么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也即是:每一种具体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大必要构成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三要件。齐备了上述三种必要构成要件的就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这种按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每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可称为简化犯罪构成。按简化犯罪构成分析法律规定的每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更加简便易行,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清楚。简化犯罪构成的突出效能是:(1)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了该种犯罪的主体、行为、结果三种必要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上述三大必要要件之一的,都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再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含义中去分析犯罪客体要件了;也不需要人为的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诸要素分开进行分析和归类,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就可以划清罪与非罪界限。(2)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按简化犯罪构成分析某些容易混淆的犯罪时,只要分析出其犯罪构成的三大必要要件中有一项或者两项是不同的,就可以把容易混淆的犯罪区分开来,不需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加以区别。(3)有利于刑事立法完善。立法机关根据简化犯罪构成,分析出法律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三个要件中某一要件有不足之处时,只要修改完善不足之处,就可以使法律条文完善,以适应当时惩罚某种犯罪的需要。本书根据简化犯罪构成要求,对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进行了分析,使每一种犯罪构成条件明显、清楚、容易理解,显示出简化犯罪构成的适用效能。本书在撰写的过程中,是根据我国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决定、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所作的司法解释;参考了我国1979年刑法和有关的补充规定;借鉴了中国古代九章律、唐律、明律、清律,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罗马尼亚、日本、泰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巴西、西班牙、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刑法译文等。由于所见版本有限,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作者2000年11月于北京 -
刑法机制研究宗建文著宗建文男,1968年11月出生,山西省宁武县人。1987年至1994年,在四川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97年,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本文以刑法机制为视角,研究了刑法立法方法和刑法适用解释机制中的基本规律,希望促进刑法功能的最佳发挥。本文立论的前提命题是,刑法规范是有局限性的,其原因包括认识论和本体论两个层面。刑法有局限性的逻辑结论是,刑法立法不能封闭司法活动,要通过刑法适用的过程来实现刑法的社会功能即刑法的活法化。在立法层面,刑法分则重点是解决严密刑事法网的问题,基本方法是确立定性的规则,给控方(国家的代表)提供指控犯罪的依据;刑法总则主要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即在罪刑法定的范围内将罪责落实到具体犯罪人,由于刑法有局限性,在国家指控犯罪时,要允许被告人以辩护的方式发表自己对法律的见解。依法证明犯罪是罪刑法定的实质要求,在程序活动中,控、辩双方依法发表意见,在充分抗辩的基础上达成妥协,是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方法。就现有情况来看,应当强调经验知识对官方知识的对等性,二者都是正确解释刑法条款、促进刑法适用解释机制顺畅的因素。本文还讨论了法官解释刑法的主要方法,并就进一步推行刑事法治改革、促进刑事程序的公正性作了探讨。关健词:刑法机制立法方法经验知识适用解释机制。 -
刑法制约论罗树中著罗树中男,1967年10月22日生,湖南省新化县人,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在湖南省委办公厅工作。参与撰写、翻译专著、教材10部,发表论文10余篇。本书总体上是一本拓荒之作。刑罚权及其运作,本来是刑法研究的重中之重、遗憾的是,国内的学术探讨很长时间冷落了这一重要问题。本文以刑罚权的合理行使为主线,国外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三者结合,对刑法制约的思想基础、前提条件、制经的实现途径与方式,特别是犯罪构成理论、量刑理论与刑罚权合理行使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都是开拓性的,而且有相当的深度。我相信,这本书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一定会有相当的启发作用。 -
刑法学王仲兴编著编辑推荐:本书以中国现行刑法为基础,系统阐述了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重点剖析了刑法分则的十大类犯罪和418种具体犯罪的概念与构成条件等,并对典型案例作了透彻分析。本书有以下特色:既有理论深度,又密切联系实际;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反映了最新法律法规及有权解释的精神,并吸纳了最新的较成熟的科研成果;既涵盖全面,又突出重点。 -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本教材为教育部组织的面向21世纪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由中国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点的部分教授合作编著,供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使用。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本教材努力按照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要求,正确地阐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注重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和时代特色。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需要,本教材十分注意阐述研究我国新刑法典颁行以来刑事法治的新进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本教材除绪言外,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系统而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方面的刑法基本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下编为刑法各论,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畸形规范及理论问题,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 -
腐败和欺诈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检察官协会编本文集分为讲话和论文两个部分,共收集论文31篇,约20万字,其中包括李鹏委员长、韩杼滨检察长、梁国庆、赵登举副检察长的讲话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撰写的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