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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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咨询的理论与方法李金华 等著近来,作为改造罪犯重要手段之一的罪犯心理咨询,在各个监狱陆续开展起来。但是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究竟应该如何去、搞:如何摆正它在改造工作申的位置,如何处理罪犯心理咨询与罪犯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等问题,在广大管教干警心目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还时时发生着矛盾和冲突。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的几位教师,在进行了多年实践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罪犯心理咨询的理论与方法》一书。该书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而且对目前我们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为广大干警正确认识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奠定了基础。我们开展罪犯心理咨询与治疗,其根本目的还是要彻底转化罪犯的思想,矫正罪犯的恶习,并使罪犯完成其再社会化的迎程。但要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必须从思想观念上树立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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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王晋,刘生荣主编;谢鹏程等翻译与大西北相比,北方并不荒凉;而与江南的温馨精致相比,北方却是苍凉而粗犷的。它见证了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兴起与兴盛,也目睹了它的辛酸与衰落。这一切,留给后人几多追思、几多启示。本书作者试以手中之笔、眼中之景,带你在历史的长河中溯源而上,探寻数百年前北方的辉煌与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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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胡锡庆主编;周雪祥[等]撰稿本书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准确地阐明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全书共分五编,包括总论、刑事追诉程序、审判程序、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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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教科书张绍彦主编世纪之交,我国高等教育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家制定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描绘了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发出了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号召: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的进军号角,为法制建设和高等法学教育以及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课题;法学教育如何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更是我们西部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不容回避的时代课题和神圣使命。教材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决定规划出版一套具有西南特色,体现我校教学、科研最新成果及教材编写水平的高质量的本科系列教材。首批审定的28种教材,计有《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刑法学》、《中国法制史》、《劳动法学》、《房地产法》、《合同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证据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学教科书》、《外国宪法》、《刑事案件侦查》、《法医学》、《痕迹学》、《文书检验》、《刑事照相》、《侦查策略与措施》、《现场勘查》、《计量经济学》、《比较政治制度》、《公共政策学》、《领袖新闻论著导读》、《国民经济管理学》、《法学信息资源与文献检索》、《会计学基础》、《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集》。第二批审定的教材共21种,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立法学》、《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刑法学案例教程》、《中国宪法学》、《国家赔偿法》、《律师、公证与仲裁教程》、《计算机应用教程》、《侦察学原理》、《痕迹学教程》、《微量物证仪器分析》、《生物物证技术》、《声象技术》、《新编新闻学概论》、《广播电视新闻基础》、《现代管理学原理》、《现代秘书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三批审定的教材共22种,有《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治安案件侦查》、《治安事件查处》、《防范控制》、《治安学概论》、《治安行政法学》、《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史纲》、《新编新闻编辑学》、《法律实用逻辑学》、《国际经济学》、《国际投资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金融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思想政治教育史》、《现代行政学原理》、《地方政府学》、《司法会计》、《行政法学》、《商法学》。承蒙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将分期分批出版。这套规划教材的特点是注重阐释各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吸纳各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前沿研究信息,突出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力求科学性、系统性、新颖性和适应性。本教材供普通高等学校法学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使用,也可作为成人教育本专科各专业的学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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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的鉴定庄洪胜,那艳芳著刑事诉讼法医学鉴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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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谢望远主编职务犯罪是伴随国家及法律产生而产生。自古以来就是困扰历朝历代的焦点问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而,“从严治吏、吏治从严”,以求政治精明、社会安定,历来均是世界各国孜孜不倦所追求的目标。本书分九本:《贪污贿赂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研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犯罪界限与定罪型刑研究》《妨害国家机关职能犯罪界定与定罪量刑研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数额认定与立案标准研究》《多发疑难职务犯罪案例教程》《多发疑难经济犯罪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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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王伯庭等主编本书主要包括: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立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无罪推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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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罪名释考周其华著前言在新千年即将到来之际,《中国刑法罪名释考)问世了,她是作者20世纪最后20年艰苦奋斗、刻苦钻研的结晶,也是奉献给新世纪的一份厚礼,望读者能从中受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决定、修正案共规定了400多种犯罪,是世界上规定罪名最多的刑法之一。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每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确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为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每一种犯罪设立的原因、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罪名来源、如何认定和处理,以及古今中外有关国家法律对该罪有何不同规定,并从比较中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意见,作者对每一种罪名都进行了全面的释解和详细考究。本书所释考的是中国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罪名离不开犯罪,罪名与犯罪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的概念。罪名是罪状的高度概括,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而犯罪是罪名的具体化,是犯罪全部构成要件的总称。有时罪名和犯罪通用,如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与故意杀人罪是完全相同的;有时罪名与犯罪又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刑法中,对同样的犯罪,可能称为不同的罪名。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在有些国家刑法中则称为“谋杀罪”、“斗杀罪”等罪名。所以,在某部法律中没有某种罪名的规定,不一定。就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有可能含括在其他罪名之中,本释考都尽量指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定为不同的各种罪名。每一种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条件。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的主观条件与犯罪的客观条件的辩证统一。犯罪的主观条件包括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条件包括犯罪的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要件都不构成犯罪。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犯罪构成理论。本书在分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名和分类罪名时,都是依照这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但是,作者在分析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时,发现上述犯罪构成要件有些复杂,且有重复感,特别是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往往抽象,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常常产生众见分歧。当按法律条文规定对每一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发现任何犯罪按法律规定都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达到什么结果,构成什么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也即是:每一种具体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大必要构成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三要件。齐备了上述三种必要构成要件的就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这种按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每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可称为简化犯罪构成。按简化犯罪构成分析法律规定的每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更加简便易行,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清楚。简化犯罪构成的突出效能是:(1)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了该种犯罪的主体、行为、结果三种必要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上述三大必要要件之一的,都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再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含义中去分析犯罪客体要件了;也不需要人为的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诸要素分开进行分析和归类,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就可以划清罪与非罪界限。(2)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按简化犯罪构成分析某些容易混淆的犯罪时,只要分析出其犯罪构成的三大必要要件中有一项或者两项是不同的,就可以把容易混淆的犯罪区分开来,不需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加以区别。(3)有利于刑事立法完善。立法机关根据简化犯罪构成,分析出法律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三个要件中某一要件有不足之处时,只要修改完善不足之处,就可以使法律条文完善,以适应当时惩罚某种犯罪的需要。本书根据简化犯罪构成要求,对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进行了分析,使每一种犯罪构成条件明显、清楚、容易理解,显示出简化犯罪构成的适用效能。本书在撰写的过程中,是根据我国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决定、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所作的司法解释;参考了我国1979年刑法和有关的补充规定;借鉴了中国古代九章律、唐律、明律、清律,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罗马尼亚、日本、泰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巴西、西班牙、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刑法译文等。由于所见版本有限,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作者2000年11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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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机制研究宗建文著宗建文男,1968年11月出生,山西省宁武县人。1987年至1994年,在四川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97年,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本文以刑法机制为视角,研究了刑法立法方法和刑法适用解释机制中的基本规律,希望促进刑法功能的最佳发挥。本文立论的前提命题是,刑法规范是有局限性的,其原因包括认识论和本体论两个层面。刑法有局限性的逻辑结论是,刑法立法不能封闭司法活动,要通过刑法适用的过程来实现刑法的社会功能即刑法的活法化。在立法层面,刑法分则重点是解决严密刑事法网的问题,基本方法是确立定性的规则,给控方(国家的代表)提供指控犯罪的依据;刑法总则主要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即在罪刑法定的范围内将罪责落实到具体犯罪人,由于刑法有局限性,在国家指控犯罪时,要允许被告人以辩护的方式发表自己对法律的见解。依法证明犯罪是罪刑法定的实质要求,在程序活动中,控、辩双方依法发表意见,在充分抗辩的基础上达成妥协,是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方法。就现有情况来看,应当强调经验知识对官方知识的对等性,二者都是正确解释刑法条款、促进刑法适用解释机制顺畅的因素。本文还讨论了法官解释刑法的主要方法,并就进一步推行刑事法治改革、促进刑事程序的公正性作了探讨。关健词:刑法机制立法方法经验知识适用解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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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总论陈兴良本书主要是以专题研究形式出现的,在理论水平上尚未达到刑事法理学的程度,用这不恭。因而,本书以刑事法总论名之。由于将刑事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本书尚是一种尝试,因而其内容颇费思量。经过研究,我们选择以下10个问题,就是:刑事法学派、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原则、刑事法价值、刑事法功能、刑事法规范、刑事责任、刑事法创制、刑事法适用、刑事法解释。这10个属于刑事法的基本问题,涉及到各刑事法学派,当然主要还是以刑法为主。对这些问题的综合研究,有助于实现刑事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