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刑事法学要论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辑组编暂缺简介...
-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林维著暂缺简介...
-
中国刑法教程祝铭山《中国刑法教程》是国家法官学院的系列教材之一。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犯罪,更加适应新情况,更具操作性和科学性。为打击刑事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国家法官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的组织下,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国刑法教程》。本教材是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组织编写的《中国刑法教程》的基础上,以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尽可能地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和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并总结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教学经验,为适应法官教育的需要而重新编写的。
-
刑法的价值构造陈兴良著第一节犯罪价值观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观是以个人为价值取向的,其要旨在于限定犯罪的范围,为个人自由提供广阔的空间。根据什么标准对犯罪进行评价,这是犯罪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古典学派从个人价值出发,主张自由主义,由此确立犯罪评价标准。但在刑事古典学派中又可以分为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前者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人为代表;后者以康德、黑格尔、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等人为代表。以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个人自由主义,而以报复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后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国家自由主义。一、前期古典学派的犯罪价值观前期古典学派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思想特征的,这里所谓个人自由主义,是指个人至上或者个人本位。由此出发确立的犯罪观,就是以个人的最小自由的牺牲为代价,换取更大程度的社会自由。因此,将犯罪局限于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应该说,危害性原则的确立,是前期古典学派对于犯罪评价标准的巨大贡献。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不再是一个可以任意加诸公民的桎梏,而是一个具有客观性的法律标准。因此,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犯罪观具有以下特点。(一)世俗性使犯罪评价标准世俗化,是前期古典学派在犯罪问题上所进行的重要努力之一。这种努力的意义在于:排除中世纪封建刑法中的宗教因素给犯罪概念带来的主观任意性,从而确定犯罪认定的客观标准。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由于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犯罪也分为宗教犯罪和世俗犯罪。这里的宗教犯罪是指由教会审判处理的犯罪,主要指亵渎神灵、异端邪说等违反宗教教义的犯罪,甚至还包括某些违反宗教伦理观念的犯罪。这种宗教犯罪以含义模糊的罪孽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教会认为其罪孽深重的,就构成重罪,并予以严厉惩罚;教会认为其罪孽不重的,则构成轻罪,而予以较轻的处罚。而教会判断罪孽轻重的标准,是模糊不定的宗教教义,这充分地表明了教会刑法的主观擅断性。这种所谓宗教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思想犯罪。在启蒙运动中,宗教地位式微,宗教犯罪也开始受到严格限制,并由此开始了犯罪世俗化的历史进程。在孟德斯鸠的犯罪分类中,还有危害宗教的犯罪,其他三类犯罪是:危害风俗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宁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全的犯罪。但孟德斯鸠所谓宗教犯罪,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单纯的亵渎神圣罪之类。更为重要的是,孟德斯鸠提出“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这样一条原则,认为应该按照各类犯罪的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刑罚。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亵渎神圣罪,则对该罪的刑罚应为:剥夺宗教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信徒来往;避开罪犯,不和他们见面;唾弃、憎厌、诅咒他们。①由此可见,孟德斯鸠虽然仍然肯定宗教犯罪,但和中世纪教会刑法中的宗教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孟德斯鸠主张区分思想与行为,反对主观归罪,强调刑法应当有利于公民自由。而且,孟德斯鸠还提出一条重要原则: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要非常慎重。孟德斯鸠认为这两种犯罪的控告可以极端地危害自由,可以成为无穷尽的暴政的源泉,如果立法者不知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的话。因为这种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个公民的行为,而多半是以人们对这个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据,提出控告,所以人民越无知,这种控告便越危险。因此,一个公民便无时不在危险之中了,因为世界上最好的行为,最纯洁的道德,尽一切的本分,并不能保证一个人不受到犯这些罪的怀疑。孟德斯鸠还指出,当人们认为邪术是一种能够把魔鬼武装起来的权力,并由这个想法出发的时候,人们就把他们认为是邪术士的人看做世界上最能够搅乱和颠覆社会的人,因而愿意施以无限度的刑罚。③因此,孟德斯鸠虽然没有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但对这种惩罚显然持有极大的戒心。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虽然仍然承认神明启迪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之一,但又认为神明启迪与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贝卡利亚指出:在堕落的人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一一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一一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地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议的产物。这种观点是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赏的。因此,贝卡利亚更为强调的是社会契约,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它与自然法则和神明启迪并不矛盾。贝卡利亚指出,指责探讨社会契约及其结果的人是在谈论违背自然法和神明启迪,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讨论并没有涉及后两者。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但是,人类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如果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就会对此辨认不清。一旦这些本质上相互区别的原则被混淆,便无望就公共议题作出正确解释了。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都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①在此,贝卡利亚对宗教与法律作了明确的划分:前者的任务是对行为内在的善恶评价,后者是对行为对社会的外在关系的利弊评价。因此,贝卡利亚否定了犯罪的宗教性,从世俗眼光来认识犯罪。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只不过是对社会契约的侵犯。应该说,贝卡利亚对犯罪性质的这种世俗化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人们不再是从神秘的宗教教义出发去界定犯罪,而是从人的现实社会利益出发去理解犯罪,从而奠定了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世俗的犯罪观。贝卡利亚的这些观点,受到当时宗教保。……
-
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王晨著《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较为全面,系统而深入地对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全书包括十三章,第一章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刑事责任发展的主要历史进程;第二章研究了刑事责任的概念、实质和本质问题,第三章对近现代西方的刑事责任理论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第四章讨论了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犯罪制裁措施的关系;第五、六、七章集中研究了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内部的辩证关系;第八、九章研究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要素;第十、十一章讨论了未完成形态犯罪、数罪、共同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一罪情节的刑事责任认定;第十二章研究了刑事责任从产生到终结的全部过程,并对这一时间过程作了划分;第十三章讨论了刑事责任的三种个体实现形式,既刑罚、非刑罚刑事处分方法和免予刑事处分。
-
间接正犯研究林维著暂缺简介...
-
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冯亚东著片断:须指出的是,亚文化群同主文化群的主要划分标志仅仅在于“重要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并不在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而之所以价值观念不同又在于多方面“社会情境因素”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只是决定价值观念的重要的情境因素之一。以此为标准,社会上少数受教育程度极高的学者们并不一定当然属于主文化群;一旦他们的价值观念与多数人的价值观念冲突时,他们理所当然也只能被归进诸如黑社会组织、边远闭塞地区的居民、部分宗教或迷信的群体等一类相对稳定的亚文化群之流中去了。“群体内部的合作永远都是不完善的。总有一些意见并不一致的成员,他们在字源学的意义上,就是‘异常的’,也就是说,是在群体之外的。这些成员是低于或高于通常水平的那些人。他们是:白痴、罪犯、先知和发明家。一个明智的群体,就要学会容忍超出常人的那些人的怪癖和尽量少残忍地对待那些低于常人的人”。〔1〕这里还应注意的是,亚文化群的范围并不总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它的队形往往是随对具体事件、具体行为的价值评价而不断变换、临时组合的。在当今时代,与社会一般文化观念完全隔离的群体极为罕见。即使是黑社会组织,其在对某些行为的价值评价上仍可能附合于主文化群。当某一利益集团的成员在对某一行为的价值评价上与多数人的价值观相一致时,该利益集团至少在该问题上只能视为主文化群之一流;而在对其他行为的价值评价上又与多数人的价值观相悖时,该利益集团又只能归于亚文化群之中。并且,社会利益集团本身在多数情况下也是随机组合的。当需要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立法评价时,独身者们不约而同很自然地会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同已婚夫妇们相抗衡,以防止立法者将社会的财富和利益向已婚者们作过多的倾斜。但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中独身者的势力未免太单薄,故这个利益集团被归入亚文化群的厄运也就在所难逃,其利益只有在维护常态的婚姻家庭结构的考虑之后才可能稍带地提上议程。而在其他问题上独身者们又可能加入与己相关的利益集团附合于主文化群之大流。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只要是理性地存在、明智地选择,事实上总是在主文化群和亚文化群的两个队列间不断穿插;十恶不赦的坏蛋也有附合主流之一面。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社会中并不存在谁对谁的绝对服从、谁对谁的绝对压迫,大家都不过是在相互的服从和相互的压迫之下而共同维系并不断创造着群体的秩序。后记:后记本书的选题及创意始于1988年10月,由于写作中所涉内容过于宽泛及自感艰深,故进展极其缓慢,到1996年春天才将主要的框架及内容完成。1996年7月,突然听说新刑法将在1997年3月修订通过,自己寻思书中的许多观点对立法似可借鉴,于是匆忙中在该年9月中旬全部完稿。为赶时间,只得自费在天地出版社(一家经国家批准允许作者自费出书的地方级出版社)出版,书名定为“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其间承蒙天地出版社的领导及崔泽海、秦伏男、徐升国等编辑的辛勤工作,使书稿得以在该年底成书面世。书发出后,受到学术圈内一些朋友们的关注。他们以不同方式从不同角度与我进行了讨论,大都认为书中个人的见解较多,但许多问题切入结论过于简单,似有必要再行深入论证。再加之受出版及发行方式(作者自销)所限,致该书的影响基本上只及于友人圈内。在此情形下,刚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同志们对该书产生极大兴趣,便通过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贺卫方先生与我联系,约我重新扩写并欲纳入该社“中青年法学文库”丛书另版发行。1998年3月我到北京面见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先生并贺卫方先生,他们对原书内容作了较多的肯定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使我得以重塑信心、重新发动激情再创作一番。在原书及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始终得到了许多师长和朋友们的关心和支持,没有他们多方面的帮助,我是难以撑持到底的;恕名字太多,不再一一表及。但凡能看到这段文字的师长和友人,我相信都能感受到我对他们发自内心的深深谢意!只是特别须提到的是我的大学同窗顾培东先生,他在原书的出版中鼎力相助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在此特表感谢!最后还是自己那段旧话:创新是极其艰难的,能力更是十分有限。不管拙著是否有价值,作为曾经奋斗的符号记载,我一厢情愿将它呈奉给社会,期求能对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有所贡献。冯亚东1998年6月7日于成都本书前言中青年法学文库总序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责。“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杨诚,卞建林校根据加拿大卡斯维尔,汤姆荪职业出版社1995年袖珍刑法典翻译。
-
刑法中的错误论刘明祥暂缺简介...
-
中国刑法赵秉志主编暂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