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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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研究三十年李开国 著在这本文集中作者收录的第一篇文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本质和作用》,是作者与张序九前辈、戴大奎先生合作发表的文章。本文集收录的《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理论剖析》、《企业法调整对象辨析》两篇文章,是与经济法学派抗争的文章。本文集收录的《国有企业财产权探讨》、《苏联国营企业产权制度的三次改革》、《评企业法人所有权论》、《资本主义企业经营权研究》,是一组围绕企业财产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问题而展开研究的文章。本文集收录的《法典化:我国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论准备》、《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市场交易的合同法规范》、《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我国物权立法三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研究——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和路径的提出》等文章,是以在我国制定一部科学的、先进的民法典为价值追求,伴随我国民事立法发展的进程开展研究工作而逐步形成的一组文章。本文集收录的《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论我国城市建设用地的先征后用原则》、《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进论》等文章,是以司法部的一个课题——《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研究》为依托开展研究工作而逐步形成的一组文章。 -
主体性的缺失与重构周清林 著.基础领域的探讨是不具有任何实益的,换句话说,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或者权力效益。用一句时兴的话语来讲,这样的研究没有任何用处。但这方面的尝试却至为艰难。基础理论的研究总是和其他学科想关联,这样的研究必然是交叉性的研究。本书大量地使用了哲学研究的方法。首先从民法学界忽略或者浅尝辄止的法律关系基础出发,以目前大家所接受的生活世界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基础的通说作为驿站,援用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追溯出奠定法律关系基础的生活关系的真正根基是主体性。进而从哲学上极为简略地梳理了主体性在哲学上的含义,认定主体性就是“能力”,是自我规范而又自我超越的能力。然后进入决定权利能力概念内涵的德国民法典,侦测到权利能力在德国民法典意义上来自于法律关系理论,而这样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典编纂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理论,因而服从于整个法典的构架。从德国民法典“总—分”结构人手,我们发现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分则的概括,或者说仅仅是主体在进入世界后与其他主体相互作用的调整规范。这也就是为何在德国民法典意义上作为法律人格权利能力要以出生为据。这样的权利能力理论不可能承载一般人格权,当然遗忘了人本主义的根基,因而学界多诟病于此。综合哲学上主体性的定性和现有权利能力理论和制度的缺陷,本书提出民法学根基的转向,即应当将我们关注的焦点从“权利”转向“能力”或者说“人格”。转向“人格”后作为法律关系奠基的主体的主体性首先展现在“消极人格”上。本书提出消极人格才是整个民法学的根基。在此基础上,本书认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仅仅是积极人格的开始,并依据“开始”这个概念将“消极人格”和“积极人格”联结起来,提出了“权利能力开始”的元问题实际上就是“人格与身体”的关系问题。通过医学和法学的区分,将经典意义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命题意义限定在“权利享有始于出生”上。基于这样的理论区分,同样认定“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仅仅意味着“权利享有终于死亡”。权利享有之前和终止之后,消极人格都是存在的。最后对法人权利能力进行了探讨,从追溯法国民法典的否认说、萨维尼的拟制说和基尔克的实在论人手,认定组织体的权利能力只能存在于财产领域,仅仅是财产人格,不具有任何伦理属性,因而这个领域的人格不具有消极性,只是积极的人格而已。本书的第四章对消极人格的论述,将在《民法哲学研究》第一辑和本书一同出版。它和本书第四章不同的地方在于,在该文的第一部分有很大文字上的修正和思路的重新构架。 -
合同法律政策适用指引徐同远 编著《合同法律政策适用指引》选取若干重点法律问题,就其涉及的概念进行通俗易懂的解析,同时选取与该问题相关却散见于诸多文件中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有效归纳,化繁为简,使您能够迅捷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所有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我国法律规范门类广、层级多、数量大,且立改废频繁,给您准确查找适用法律条文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法律政策适用指引”系列正是提高您查找法条效率最实用的工具书! -
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论吴文嫔 著《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论》内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过程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衰微的历程,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客观现象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交替之间的中国合同法,一方面不能否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新事物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另一方面也不能就此摒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作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包括内在自律性要素与外在他律性要素两方面,都是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权利的过程: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被正当化为法益。藉此立法上规定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得到法律救济,这使得第三人对合同享有的法益通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 -
企业合同管理常见问题与对策张国印 著视角独特——《企业合同管理常见问题与对策》从代理人的视角进行写作,每个案例均系在作者亲自代理的合同案件的基础上加以创作,并附有判决书内容,让读者亲临其境解决合同管理与运作常见法律问题。结构合理——《企业合同管理常见问题与对策》各章首先对合同管理的基本知识进行简介,既而绝大部分内容侧重手对案例的分析和对判决书的讲解。重点分析和介绍企业合同管理与运作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以100个案例进行佐证和讲解,凸显同类图书最应该具备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董雪兵,史晋川 著《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以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历史实践与模式比较的讨论为起点,探讨了在软件产业中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之上,运用经济学模型讨论和比较了软件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而分述具体的软件的版权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在软件的版权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中,讨论了累积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在软件的专利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中,讨论了专利期限政策与专利保护的关系。分别考虑在这些不同条件下的软件保护模型和适用的软件保护制度。之后,将软件保护问题置于国际层面上,考虑TRIPS协议下的软件保护问题。最后以中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落脚点,对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政策提出一些构想。 -
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耿林 著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和正确的对待。按照主观目的解释,新合同法制定时也只是从简单的法律位阶限制上来防止无效合同的泛滥。这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强制规范和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本书在廓清和界定相关重要概念基础上,首先根据目的解释,构建了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的我国法律上的强制规范违反禁止规则的规范基础,即,原则和例外的规则体系。“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是原则,“但是如果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是例外;并且,原则中的“无效”指狭义上的无效;“例外”中的“其他规定”则指其他所有效力瑕疵情形直至完全的有效。这一规范基础是我们判断违反特定强制规范的合同在私法上后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次,本书着重探讨了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具体判断方法。一个具体违反强制规范的合同,直接违反的不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而是具体场合下的具体强制规范。因此,在效力判断上,首先要根据规范目的对该具体强制规范所要保护的利益加以分析,再将之与基于合同的各种利益,如合同自由等加以比较,以得出这两种利益中哪一种更应具有优先性,进而得出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原则部分还是例外部分,以及例外部分的何种具体效力情形的结论。宏观的具体判断步骤是,要依次判断一个规范是否属于强制规范,是否应对合同效力发生影响以及发生具体的哪一种影响。在判断的具体方法上,本书主张采用规范目的解释方法,特别是根据利益和评价法学理论,详细探讨了规范目的解释的具体操作方法。这一操作方法最多可能存在三个层次,即宏观的(抽象的)一般利益比较层次、一般的实践性优先考量层次和具体的事实上的利益关系限制层次。在任何一个判断环节,如果能够得出合同效力维护利益应该得到优先保护的结论时,判断即告终结,否则须依次判断。此外,在整个的利益衡量过程中,我国现阶段对于私法自治精神培养和国情因素扣除的观念也始终要贯穿于其中,以保证规范目的解释方法对中国国情的适应。 -
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楼建波 主编《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的采纳,给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争论暂时画上了句号。我国不动登记制度的完善,取决于我们对登记制度中的各个子制度的理解。这就需要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去审视国际和国内不同地区采纳的“异己”制度,看能否为我所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广泛考察了36个国家/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从中采摘出16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本,首次翻译了6个重要的、典型国家/地区的登记法规,建立表格进行比较,客观、中立地对以往的知识进行验证,并将样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离出来,分门别类地加以比较研究。我们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于理论研讨,又把握实践需要,并且大部分是以前学界未有或未充分讨论的,意在给我国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提供最直接的立法例、学理甚至精致的制度设计方面的养料。 -
从身份到契约王洪 著《从身份到契约》分为身份法篇和契约法篇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家庭自治与法律干预——从婚姻法修正论其未来发展方向、伙伴型关系与婚姻家庭法、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的法哲学思考——以配偶权否定论为中心、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法政策之检讨、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儿童权利保护与亲子法的完善等。 -
民法理论若干问题研究徐洁 著《民法理论若干问题研究》主要选录了有关财产法尤其是担保物权法方面的论文,这些论文写于2000年至2008年之间。在此段时间之前,中国经历了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基本实现了从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建立了相对比较自由的市场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国际化进程,使中国不断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在这一期间,法律一方面成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开始受到经济生活的作用而不断地作出回应,1993年公司法和1994年担保法的适时制定,有力地推动了市场体制的发展。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反映了市场体制已初步形成,这部法律确立了市场赖以存在的契约自由原则,废止了原有《经济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诸多限制,对于巩固和发展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巨大的作用。随着市场体制的形成,许多新的关系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加以调整,而新的制度的构建,应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作基础,因此,笔者就担保物权理论、公司制度理论作了一些研究,旨在推动这些领域的法制建设的进程。对担保物权的思考是从宏观理论角度来把握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一文,从历史角度揭示了担保物权制度演变发展的走向;《信用交易——担保物权制度演变的经济分析》,阐释了担保物权构造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因;《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评析与展望》,指出区分消费借贷和生产借贷对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分化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提出了构建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思路;而《担保物权功能的重新解读》一文,则着重探讨了信用交易中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地位与作用,重新界定了担保物权与债权的地位;《论担保物权——关于性质与立法的思考》一文则指出担保物权的性质并非物权,应当在立法中作为独立权利加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