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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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与继承法专论陈苇 著作为一名法学教授,教书育人是自己的重要职责。教育和培养更多的年轻学人是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能够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和发展的保证。在这本论文集中,有小部分论文就是作者与作者指导的博士生、硕士生合作撰写的。这部分论文都是经过作者反复修改、多次补充(有的甚至九易其稿)才完成的。学生们看到一份论文从初稿、第二修改稿、第三修改稿……历次修改稿上作者逐一修改、补充的红色笔迹,往往感叹“好文章就是被改出来的”!作者通过对学生学术论文写作的指导,对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学术著作撰写的指导,有效地培养和锻炼了学生们的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写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并且,作者引导学生们研究家事法领域的国际和国内的前沿问题,发表了一些具有一定创见的学术论文。尤其是我们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之不足,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的修改立法建议,对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修改、补充以及中国民法典之亲属编与继承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得天下英才而教之,实为吾平身所愿。 -
继承法蒋月 主编《继承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讲述了:本丛书旨在通过实例剖析,点评案例及其裁判的精彩与欠缺,探讨法律适用及其效果,为遇到相同或类似法律争议或困感的当事人提供参照;为专业解决有关争议提供思路和深度背景参考;发现法学研究中的新问题,拓宽相关法学研究空间;寻找现行法律制度的遗漏或欠缺。为立法不足之克服或完善提供实证依据和对策建议。丛书视野开阔,问题新颖,分析透彻,见解独到。 -
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美)阿斯金,科尼格 编,黄列,朱晓青 译《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2卷):妇女权利的国际和区域视角》是由国际刑法与妇女人权领域的专家撰写的三卷本巨著。作为一部全面深入地研究人权法中的社会性别问题的著作,从理论和文化习俗到法律文书以及国际法庭的案例法,对国际法上的妇女权利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闸释,对妇女权利领域的具体问题与解决方法、针对妇女的犯罪与侵犯、可予利用的资源和积极有效的赋权等,提供了犀利透彻的分析。第二卷主要讨论国际法院、法律文书和全球以及区域组织这样的实际语境中的妇女人权,论述了国际刑法和常设国际法庭案例法中的妇女人权问题,从而引申出应当如何看待和实施妇女权利的对话,同时还论及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美洲国家问妇女委员会)是如何有助于或有损于敏感应对妇女权利问题的。 -
民法人的探索谭启平 著《“民法人”的探索》法律出版社出版,内容包括“民法人”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的构建、民事主体制度入门、物权制度拾贝、债权制度、继承制度探徽、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耕耘、“‘5·12’汶川大地震”法律问题思考等。 -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 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视角与新探索》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主持编写,由长期从事实务工作的劳动仲裁员、法官和律师们组成写作团队,旨在通过深入分析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工会与民主管理制度的前沿和实务问题,从中提炼出带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解决途径,从而为用人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者、企业法律顾问、工会干部、劳动争议调解员、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监察人员,以及高等院校中企业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
财产,如何让我们安身?肖厚国 著本学科现有专职教师(不含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人员)76名,其中教授16名。副教授28名。拥有1个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7个校级科研机构,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门重庆市精品课程。本学科长期专注于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房地产法、金融法、医事法等8大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先后组织出版了《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家事法研究》2份学术刊物以及“民商法学博士文库”、“西南知识产权博士文库”2个博士文库。为了弘扬民商法精神,本学科在继续组织出版原有出版物系列的基础上,又推出了这套“西南民商学人文库”、“西南民商法学阶梯”、《民法哲学研究》、《西政民商教授讲演录》等四个学术系列。其中“西南民商学人文库”收录了本学科16名教授和部分副教授的前沿性研究成果,既是对我校民商法学科近几年学术成就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与其他学校同行专家进行切磋和交流的良好平台,相信会对我国民商法学的研究事业和本学科的进步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
私权窥测唐烈英 著《私权窥测》对本论文集中选取的35篇论文,涉及的内容大致分为五个方面:1.债权:多数发表于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与我国制定、实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时期一致,主要涉及债权的概念及实践。本论文集选取的论文有债的履行2篇:《市场经济条件下债的履行三议》、《市场经济中的债》;代位权5篇:《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债务清偿——兼评(合同法问题解释)第20条》、《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论代位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代位权客体探讨》;合同法4篇:《论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特别规定》、《论新合同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新规则》、《试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格式条款与标准条款之比较》。2.物权:写作于本世纪初我国紧锣密鼓制定《物权法》、学界对物权相关问题探讨热烈的背景下。我在出版物权法专著基础上,撰写与物权法有关的文章,本论文选取了5篇:《论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构建》、《论我国所有权转移中的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新论》、《担保及其类型论》、《论我国矿产资源的权利群》。3.不动产物权:主要创作于读博期间,在导师张玉敏教授的引导下着重对物权法中的不动产进行研究;在撰写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发表了与住房和土地相关的论文。本论文集选取了与我国商品住房及贷款担保有关的论文5篇:《商品房住房担保贷款制度的法律建构——对按揭与抵押的重新审视》、《论个人住房贷款中的连带责任保证》、《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窘境》、《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防范风险的法律适用》、《中国住宅商品化改革进程》;与土地有关的论文1篇:《集体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主题解读及其法律规制》。4.婚姻法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就“泸州二奶遗嘱纠纷案”发表的论文2篇:《司法过程的逻辑与法律技术》、《论民刑混合行为的保护与制裁》;干涉婚姻自由的调换亲形成的人生悲剧的法律文学报告1篇:《姻缘》。5.民法总则若干理论问题:与我教学课程相关,选取4篇相关内容的文章:《试论代理权的行使》、《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特征之我见》。另外,撰写的《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论法律效力与法律约束力》、《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等3篇论文,尽管年代不同,都是我在武汉大学学习时,受武大法学院国际法学教学特色的影响,先是撰写完成课程的作业,以后修改发表的文章;《试论知识产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是读博士期间课程的作业,之后修改发表;《案例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初探》,是当时大学搞教学改革,给副教授下达硬指标的产物。 -
私权沉思录张耕 著在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文化通过理性扩张,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话语,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着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个性和历史传统,使文化多样性陷入危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守护精神家园,已逐渐形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但是否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何种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变革现行的利益分配机制,成为国际上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漫长的拉锯式的论战中,有的民间文学艺术悄然逝去,有的群体麻木不仁地丢到了成功时给它喜悦、失败时给它慰藉的原生态文化。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学者,深深感受到在全球化背景下深入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应只是一种兴趣,更应是一种迫在眉睫的历史使命。因而在我近几年的研究论文中,基本上都聚焦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和保护模式。由于是最新成果,本书将这些论文辑录于前。根据论文涉及的主题,本书大致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债权的逻辑顺序排列。 -
物权法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物权法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编写组 编最高人民法了守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本书即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本书收录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除指导案例外,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审判依据,在司法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本书除收录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分类集结了上述审判政策,为办案的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
民法理性与逻辑之展开孙鹏 著就民法本身的方法论而言,从上世纪90年代起,“超越概念法学”甚至“告别概念法学”的声音就一直不绝于耳。从法律形式理性的流变来看,概念法学与分析法学在基本含义上颇多重合,是分析法学思想登峰造极之产物。诚然,我们不能如同概念法学的极力鼓吹者那样,只讲合法性(妥当性),不讲合理性(正当性);只要绝对忠诚于法律,不要法官的内心信念;只要法的逻辑把握,不要法的价值判断;只要为了法而研究法,不能以任何其他目的研究法。我们绝对不能陷入成文法完美无缺的热情和对法律逻辑的无限膜拜中而不能自拔。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逾越概念法学的发展阶段,彻底摒弃分析法学方法,而直接运用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等作为民法方法论。因为,成熟法律都包括价值(自由、平等、安全、正义、效率、秩序)、事实(法律本土资源、法的实效)和逻辑(概念、规范、原则、结构、体系)三个要素,而概念法学或分析法学在法律逻辑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与西方国家分析法学已经成为一个宏大的体系相反,我国分析法学尚未萌芽,民法田园杂草丛生,以致概念混沌、渊源零散、规则冲突俯拾即是,民法研究论据游离于论点,内容上前后矛盾甚至“精神分裂”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超越概念法学”未必有可供超越的对象,“别分析法学”亦可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抑或对法律的玩世不恭。因此,我虽不崇拜逻辑但始终高度地重视逻辑。我甚至认为,在价值(例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因多元性而难以选择的时候,在事实(如法的实效)难以准确判断的时候,也许我们唯一能够做好的,是彻底理顺法的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