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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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杨志明 主编《条例》在坚持一致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条例》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做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并解决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另外,针对社会上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对实践中反映有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基础上,相应确立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二)明确了订立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条例》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条例》对“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和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对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双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条例》还明确了协商不一致时,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内容的适用标准,既可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故意压低劳动报酬等标准,又能防止劳动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补充规定。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条例》又进一步重申了用工单位要履行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并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补充完善了经济补偿制度。针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支付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针对用人单位可能滥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经济补偿的问题,《条例》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从而进一步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雇成本。对法律未做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问题,《条例》也进行了补充,并再次重申了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规定。针对劳动力流动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问题,为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条例》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以服务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针对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条例》按照过错的不同做出了区分,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此外,《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条款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的适用、公益性岗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等,作出了必要的衔接和细化;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内容和没有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既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把落实《条例》作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领会,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抓紧完善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劳动保障系统的干部职工和广大企业、劳动者正确地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继续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密切关注劳动关系的新动向,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确保劳动争议及时、稳妥解决。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法律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努力开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局面!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闫仁河 著《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的写作源于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我国民法规定应当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实践中真正获得赔偿的却很少,其原因何在,如何认识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并进而构建和发展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了论述。就历史考察而言,罗马法规定对违约可得利益给予赔偿,但也同时实施一定的限制,后世各国民法典大都继承了这一做法。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包括过错、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等。就我国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赔偿违约可得利益,这也有利于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固然,调解式审判、传统经济体制与观念都对其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而且我们往往将具有不同价值理念的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相混淆。此外,我们也没有很好地区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前者往往更需要赔偿可得利益,这与民事合同不同。但是,所有这些还不是问题的根本原因,我们应当继续追问下去。我们必须对违约可得利益进行界定,这是解决问题的开端。与所受损害不同,违约可得利益是一种相对确定的财产利益,正是由于这一性质,其与机会丧失具有密切的联系,一定意义上讲可得利益损失也是一种获利机会的丧失,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产生的违约可得利益都是取得未来利益的可能性的判断。这一点决定了不能凡是可得利益都能够获得赔偿,其中涉及对事物发展的可能性的判断与分析,两大法系对于合理预见规则、违约可得利益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的解释已经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
中国区际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与协调杨德明 著《中国区际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与协调》旨在比较分析和探讨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冲突与协调。书中首先对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介绍分析,继而对中国四区域的著作权制度、专利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作较为具体全面的比较分析,最后探讨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可供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司法工作者参考使用。 -
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王丽萍,步雷 著《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是国家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04SFB2031)的最终成果。全书共分九章,内容包括:信息时代概观,信息时代隐私权概述,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信息时代侵害隐私权之样态,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等。 -
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刘春茂,陶希晋 编《 中国民法学丛书: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修订版)》贯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吸取了中外最新资料和近年来国内的研究成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同时还将我国的财产继承与世界各主要法系国家的财产继承法作了比较分析,论述了中国财产继承制度的特色,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继承立法提出了诸多设想和建议。财产继承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个公民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财产继承问题。 -
意外灾害应急民法救济杨立新 著《意外灾害应急民法救济》主要内容:是以民法的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作为依据,结合地震等意外灾害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民法救济的总体研究、民法基本制度的应急救济、物权法的应急救济、债权法的应急救济、亲属法和继承法的应急救济、侵权法的应急救济等问题,进行全面研究。 -
知识产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刘筠筠,熊英 著本书聚集于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与实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案全导入的方式,从基础理论、制度规范和司法实务入手,对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有益于深化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的理性认识,推动知识产权法这一学科不断走向成熟。本书既有鞭辟入里的理论探讨,又有深入浅出的制度分析,更有引证翔实的判例研究,相信对于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理论与实务工作的知识产权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产业人士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与应用价值。 -
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江立华 等著《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以大量的调研为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农民工的权益受损状况和社会原因进行分析,并试图给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产物,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群体。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农民工群体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城市的边缘化生存状态,受到社会的排斥,基本权益得不到实切保障。 -
劳动合同法十大热点评析郑爱青 主编《劳动合同法十大热点评析》为了给社会公众和有关专业人士提供一个更广泛、更全面和更直接的分析视角,选取了最受关注或者有待完善的十大热点问题,从关于该热点的社会公众事件或司法判例入手,紧扣《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阐述其中的立法背景或原委,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直触公众事件或者公众行为的核心和实质,指出当前一些流行言论的软肋,同时,提出这部法律在某些具体规范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关于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网站和有关书籍已经有了不少。我们认为,虽然这部法律已经付诸实施近一年,然而仍然非常有必要深入探讨其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直面种种对这部法律的责难。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若干热点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生活的每一天,也关系到企业用工管理的每个环节。作者希望通过《劳动合同法十大热点评析》,为那些愿意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的社会大众和专业人士奉献自己的思考和论证,希望有更多的人对这部法律持有客观的看法。 -
担保法郭明瑞 等编著《担保法(第2版)》根据从事担保法教学的经验,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尽求全面、系统地介绍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并反映担保法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使之尽量符合法学本科教学的需要,并对其他读者学习担保法提供指导。担保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资金融通知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担保法教学的需要,我们编著了这本《担保法》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