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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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佟丽华 主编《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是期望社会各界能够对农民工问题有更直观、深入的了解。《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不仅介绍了以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为基础的依托专职、专业律师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工作模式,更主要是介绍了农民工在欠薪案件、工伤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女性农民工所面临的困境和我们的建议,由于劳动合同法肯定了劳务派遣制度,《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报告将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好的法律和政策是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每个百姓都可以依法获得保护;而如果是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让普通百姓在法律和政策面前望而生畏、不知所措,那么法律和政策就是坏的。这是站在人民群众角度对法律最淳朴的理解。 -
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与企业相关问题解答陈良瑞 编著本书是作者陈良瑞教授多年来在广东几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高级行政管理和领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总结。全书共设19节,以300多道问答题的形式作阐述,精辟地解答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如何来正确把握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同时也精当地回答了广大员工所关注的诸如工资待遇、技术培训、社保、劳保、安全生产、工伤、职业病,休假、加班、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劳资纠纷处理等热点问题。书末,还附有22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文本,以及3个企业必备文件的范本,可供各企业查阅和借鉴。本书内容全面系统,文字叙述简明扼要,既有法理依据,又不失人文关怀;所列举的案例丰富而翔实,贴近社会生活实际,颇具代表性和说服力。本书是各类企业和广大员工学习、贯彻、执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良师益友和必备的参考书。可供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有关领导与管理人员及有关院校师生阅读。 -
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江立华 等著《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以大量的调研为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农民工的权益受损状况和社会原因进行分析,并试图给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产物,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群体。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农民工群体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城市的边缘化生存状态,受到社会的排斥,基本权益得不到实切保障。 -
走下神坛蒋云蔚 著民事责任当以损害赔偿为依归和核心。专家因执业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颇有特别之处。过错、因果关系的证明不可避免地涉及各行各业的专门知识,凸显了专家证人或者鉴定人在诉讼中的意义;会计师、律师等的工作方式以提供专业意见为主要形式,专业意见是一种信息,由于信息的瑕疵导致损害,和普通的侵权方式相比,在责任构成等方面有一些独特之处;医生由于执业疏忽导致身患恶疾的病人生存几率降低,是一种机会损失,对机会损失的赔偿面临许多技术上的难题;会计师、律师的侵权方式表现为信息侵权,其损害类型则常常表现为纯粹经济上损失,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于过失导致的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赔偿持保守态度。诉讼的激增、赔偿的艰难都刺激了职业责任保险这种新兴的险种的成长,但保险市场的回应常常不那么积极。《走下神坛》对这些前沿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细化,我国的职业化进程会愈来愈快,职业化程度会愈来愈高。职业不仅成为人们安身立命之所在,也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你我都将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之中”(苏力语)。不啻如此,一个强有力的职业阶层,还是一个社会的重要支撑,是国家繁荣富裕的基石之一。因此,对职业阶层的研究和关怀,当远不止于专家民事责任之冰山一角。法律共同体和职业共同体,还有社会学、经济学等应当共同致力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推动我国职业阶层的健康发展。 -
民法总论教程付翠英 主编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主要体现在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研究民法学的基础。民法总论以其抽象性和普适性著称。本教材全面阐释了民法总论中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法律制度及其规则,整理了民法总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并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本书的观点,从中可以透视民法法理及其所蕴含的逻辑思维。本书作为高等院校 法学专业教材,与已经出版的同类教材比较,其特点是:本书在体例结构上,层次简洁清晰,逻辑思维严密。本书前四章为抽象理论,后六章为具体制度。在内容上,知识点覆盖较为全面,突出重点,有所创新。在论证方法上,准确定位概念,阐释法理,对具体制度以法律条文为根据,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学原理。同时,给教师和读者留有思考的空间。 -
妇女法研究李明舜,林建军 主编本书主要探讨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从“四大机制”解读妇女法;探讨了妇联组织维护妇女人权职能及其运行状态;论述了妇联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以强奸法为例论述了妇女从性的客体到性的主体的转变;探讨了有关性搔扰的法律问题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保护问题;探索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及法律保护;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歧视等其他问题也进行了研究。此外,本书还对域外一些立法进行了译介;对2001—2005年的妇女法研究以及2007年我国妇女人权立法进行了探索与评析。最后附有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一些法律、法规汇编。 -
维权罗昆,刘红英,石先翠 编著当一个人享受着不菲的年薪时。他可能不知道,这世界上还有人为了讨薪而跳楼……有一天,当你的权益被侵害时,你会惊讶于周围没有人向你伸出援手。如果你是这样的人,别再问丧钟为谁而鸣,它正在为你敲响。关注民生维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本书关注形形色色的维权舞台,从社会学的视角展开理性分析,再现经典个案,专家意见画龙点睛,并结合国外经验进行精彩讲述。在这里,我们为您呈现维权历史面面观;在这里,我们与您进行庄严的心灵对话;在这里。我们一起书写维权进化论。维权之路漫漫而又修远,我们仍将上下而求索,因为维权的另一端,不是乌托邦!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提交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昨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编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为准的,因此提交什么样的视图才能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产品,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进而在以后的运用和保护中发挥有效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为了给广大的设计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提供一套比较全面的提交申请视图的参考文本,作者收集整理了大量素材编写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提交规范》一书。《外观设计专利申清视图提交规范》一书是外观设计审查部的同志通过艰辛、务实、细致的工作,将审查工作中的实际案例按产品类型、形态等归纳整理出外观设计中请视图的提交规范。对外观设计视图提出规范在我国还是第一次,是非常有意义的一种尝试,希望能对广大的设计人员和代理人在专利申请和以后的确权、维权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这样既可以使知识产权局审查工作的效率提高,申请人能够及早获得专利权,同时也可以使专利权人获得的权利更加稳定,提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水平。由于是第一次尝试,书中难免存在缺点和错误,希望知识产权界的朋友能够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不断完善我国外观设计申请图片或者照片的提交规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
专利计量与专利制度杨中楷 著《专利计量与专利制度》是基于知识计量的博士学位论文中精选出来,经过进一步补充加工而成的学术专著。从中可以看到作者在著作中通过一幅幅知识图谱或表格的解读,形象地展示出某一门学科的学术前沿、代表人物和演化图景。《专利计量与专利制度》具有学科前沿性,数据完整性,方法先进性,内容创新性的特点。《专利计量与专利制度》适合学术界的广大研究者和管理者,尤其是对知识计量和知识图谱有兴趣的读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杨志明 主编《条例》在坚持一致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条例》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做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并解决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另外,针对社会上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对实践中反映有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基础上,相应确立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二)明确了订立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条例》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条例》对“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和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对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双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条例》还明确了协商不一致时,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内容的适用标准,既可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故意压低劳动报酬等标准,又能防止劳动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补充规定。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条例》又进一步重申了用工单位要履行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并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补充完善了经济补偿制度。针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支付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针对用人单位可能滥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经济补偿的问题,《条例》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从而进一步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雇成本。对法律未做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问题,《条例》也进行了补充,并再次重申了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规定。针对劳动力流动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问题,为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条例》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以服务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针对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条例》按照过错的不同做出了区分,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此外,《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条款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的适用、公益性岗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等,作出了必要的衔接和细化;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内容和没有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既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把落实《条例》作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领会,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抓紧完善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劳动保障系统的干部职工和广大企业、劳动者正确地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继续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密切关注劳动关系的新动向,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确保劳动争议及时、稳妥解决。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法律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努力开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