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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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佟柔主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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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唐德华主编;王世民等撰稿本书以新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结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以条文意旨、条文释义的形式逐章、逐节、逐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系统和全新的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院校、司法机关参加立法讨论的有关专家共同撰写。作者介绍:唐德华,男,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大学、海南大学兼职教授。196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曾任中共大连市委副书记。出版《民商审判文集》、《民法教程》。《民事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法立法与适用》等民商法著作十余种,发表文章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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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陶希晋总主编;王家福本卷主编内容介绍:本书借鉴了债法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各国通用或较为普遍的原理和原则,并结合我国多年立法与司法的实践经验,甚为详尽地论述了债法的理论问题。同时,该书还针对我国有法律适用和法律制定过程中遇到诸多实际问题,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和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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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王利明著本书分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中各项归责原则的概念、内容和适用范围,研讨了归责原则体系、过错的概念和认定过错的标准、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等问题,并对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制度问题作出了研究和阐述。本书可供政法和经济工作者、政法院校师生、研究人员及自学法律的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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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权行为法王利明主编编辑推荐:本书具有民商法专论性质,在体例上力求系统、全面、新颖,在内容上具有较强的理论深度,力求依据民法的精神和原理,结合我国法制实践,对我国的民法学侵权方面的研究有突破。本书所述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特殊侵权行为等,它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民法学研究起到推动作用,并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学理论的研究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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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自学考试题解杨大文主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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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理钱明星著本书论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财产所有权及国有企业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形态的效力、取得、消灭,并分析了这些物权形态在实现、保护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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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梁慧星著第四节近代民法学的形成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发生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即以“家”为原形的各种各样的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当然,从中世纪末期以来,关于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就已经开始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的领域相分离。但当时所谓“私”的领域,暂时仍然包含有政治的要素。与公权力无关系的“私人”,享有“私权”。该“私权”不限于纯粹经济关系所生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也包含在内。换言之,尚水与前国家的良的旧权利或既得权切断关系。但在法兰西革命之后。在德意志也进行了一般的农民解放,破坏了既得权体系。特别是,在帝室裁判所和帝国宫廷法院因帝国的瓦解而消灭后,此前对于权利受侵害的一切场合均给予法律保护的裁判所的权限逐渐缩小,最终只对“市民相互间私的经济关系”提供法律保护。例如,在普鲁士,依1842年5月11日的法律,完全否定裁判所关于行政处分合法性的审查权,就是这一发展的结果。于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另一方面则市民社会从政治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二、历史法学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于1814年发表《论立法及法律学的现代使命》一文,反对蒂鲍特(AntonFriedf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关于依自然法理念编纂全德统一市民法典的提案,并于同年与爱因希霍恩(KarlFfiedrichEichhoml781—1854)共同创办《历史法学杂志》,成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立者。与自然法论者的主张相反,萨维尼认为,法不是可以依照立法者的意思任意创制的东西,恰似语言和习俗,是依民族的确信而发展、成长起来的,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发达基础上由作为民族法文化代表者的法律家发展起来的。由于法律的制定将阻碍有机的法发展,除必要或不得已,应极力避免。当然,萨维尼也认为,于有机的法发展达到顶点之时,可以编纂法典,但现时对法的素材的体系的、历史的研究尚不充分,且适合法典编纂的理论准备不足,因此,不能说法典编纂的时机已经成熟。萨维尼认为只有依有机的发达的法律学所形成的法,对德意志民族来说才不是恣意的,才可能以真正适当的形式实现法统一。这种情形,萨维尼并不是没有认识到罗马法研究及日耳曼法研究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他才和日耳曼法研究者爱因希霍恩共同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但萨维尼实际上同胡古一样,只研究古代罗马法。在此之前,18世纪的历史主义,反对将罗马法的东西与德意志的东西混合的实定秩序固定化,要求在强调德意志的国制独立性的基础上,解明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帝国的瓦解及个别国家进行的改革,造成身份制旧秩序的崩溃,从而,古代罗马法中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的范型的积极意义得以发现。如果说历史主义尽管强调历史的连续性,但与主张法的不变性的自然法论不同,乃注目于法的相对性、可变性的正当化,则萨维尼通过罗马法的体系构筑以变革实定秩序的目标,与其历史主义的立场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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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黄勤南主编;庞正中[等]撰稿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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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鉴》到人权研究张芝联著暂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