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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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朱雪忠随着经济发展知识化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和增强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企业之间甚至国家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作为一种通过经济手段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总体上有利于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具体针对某一个国家、地区或企业,或者就这个国家、地区或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不相同,有时甚至会起阻滞作用,关键在于这个国家、地区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
法学名师讲堂马忆南本书是在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为了适应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编写的。书中对学科体系结构和内容都作了新的设计,吸取了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成果。在系统描述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的基础上突出了三点:第一,精阐原理;第二,结合实践;第三,关注前沿。各章附有复习思考题,书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阅读参考文献目录。可供各种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使用,也可供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参考。 -
知识产权徐东 编著本书通过选取知识产权法律领域若干代表性事件与实例,用大众化的语言,轻松的写作手法,对事例本身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挖掘与评述,试图揭去知识产权制度的神秘面纱,将该领域中某些看似艰深的法律问题变得触手可及。 本书最重要价值在于,读者通过揣摩与研究著作中的全部案例及评析,基本可以达到对知识产权领域所有易发法律问题,疑难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贯通,并能够掌握正确的处理该类问题的方法与策略。对于那些有志于在该领域有所突破的法律人士而言,本书可谓弥足珍贵。 -
物权法研究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分为上、下两卷,全书以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有关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针对《物权法》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借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在下卷中,作者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及体系形成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作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都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作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等几种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准用益物权,并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作者展望了担保物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物权法》在制度上对《担保法》的创新之处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作者还深入分析了占有的性质,并对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分析胡朝阳知识产权和私权与公权属性分析表明,知识产权兼有鼓励知识创造与促进知识传播、保障知识专有与实现信息共享等两方面人权价值基础。知识产权需要权衡私权与公权并确立其人权人价值基础,才能具有实质正当性。知识产权的认同危机及其正当性反思,反映了现行制度运行中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的背离及其人权价值理念的缺失,对产权制度变迁的法社会学考察表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科技资本化及其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资本化及其全球化趋势,也引发了知识产权的认同危机及其正当性之形式与实质的背离。 -
热点难点案例判解刘晓军 编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这套丛书的编写者,都是审判一线的庭长、副庭长,并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都是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他们熟悉审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热爱学习,善于研究。这支优秀的编写队伍,保证了这套丛书的较高水准和较好质量。 -
动漫新解《物权法》张桂茹《动漫新解〈物权法〉》所收的60个案例,是从物权法中提炼出与百姓生活最相关的特权法律知识点。然而,生活中的个案不尽相同,绝非任何一《动漫新解〈物权法〉》的囊括。必然有读者已经经历、正在发生和将来必然涉及的关于物的归属和使用的知识,愿读者能从中受益一二,便是作者最大的欣慰。执业律师亲手捏制黏土人,以自己接待的法律咨询和承办的案件作为案情素材,深入物权法条、浅出人偶对话,使物权法律知识一目了然。 -
热点难点案例判解刘晓军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这套丛书的编写者,都是审判一线的庭长、副庭长,并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都是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他们熟悉审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热爱学习,善于研究。这支优秀的编写队伍,保证了这套丛书的较高水准和较好质量。 -
民法学王刚义、陈树文在编写本书时,我们在采纳王利明教授学术观点基础上,又众采各家之长,对中国民法学体系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本书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原则,在研究方法上突出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 民法的历史传承与创新相结合民法学的理论和体例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而是经过了相当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就提出了一种罗马民法体例,将罗马市民法划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法国拿破仑民法,采用了罗马法体例,但将诉讼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同时将物法进一步分为财产法和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后来德国创建的潘德克吞民法体例,将民法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权和继承五编。近现代的荷兰民法和俄罗斯民法,都将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结合起来,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创建了民法八编模式。本书在尊重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世界各国民法的经验和成果,又紧密结合中国的民事立法实际情况,将民法体例设计为八编: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内容上,本书也着力对新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例如,在人格权法研究中,对大家陌生的贞操权、信用权、隐私权等进行了探讨。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中,贯彻了以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普通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原则。2. 民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相结合体系化和逻辑性是民法学的内在要求。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学,是追求体系化和严密逻辑的学说。而作为民法最高法律形式的民法典,更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所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的骨架,逻辑是民法的血脉,二者是民法的生命所在。本书把满足民法形式合理性的要求体现在体系的完整性上,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充分贯彻了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通过消除整个民法体系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以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3. 理论性和时代性相结合本书在深入法理研究,适应法学教育和研究的需要基础上,着重我国民法司法实践研究,以全面地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读者完全可以通过新的实践、新的视角、新的体验去感悟、去应用、去创新、去提升民法学。4. 技术规范和深浅适度相结合本书力求技术规范,做到语言规范,简明扼要,逻辑严谨,层次分明,并在技术上与国际出版物接轨。同时深浅程度适中,本书力求有较高的学术品位和思想含量,有深入浅出的剖析学术论点。也就是说,本书既可以作为专门研究民法的学者们的参考用书,又与大学生、研究生和初步接触民法理论的人接受能力相适应。21世纪纷纭复杂、充满变数,民法学的丰富和完善也一定面临着一个又一个的巨大挑战。那就让我们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一起共勉吧! -
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吴国喆权利表象是私法中的常见现象,私法本身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从而形成独具价值的权利表象规则。本文集中探讨对权利表象的私法处置,特别是将权利表象视为真实的处置方式,从其功能及理论基础、法律构造、遵从或否定这一规则的界限及该规则适用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几个方面对之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这一规则的理论认识深化,特别是对司法实践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此外,权利表象规则作为一个具有原则性的一般化规则得以确立,有利于弥补具体制度的不足,且为法律并无明文的具体情境提供规范依据。首先是一引子,从我国的几个司法判决中抽象出其共性:存在权利表象,并且法院在处理时将该表象视为真实,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所研究的中心点是权利表象及其表现形式。权利表象是指虚假的权利表征,而权利表征是指用以表彰权利的特定外在形式,它是有形化并表现权利的技术手段。是否需要特定的权利表征,取决于权利表征的本体性功能及该权利的性质。权利表象是一种幻象,它传递着虚假的权利信息,也为他人的合理信赖提供基本依托。权利表象的存在导致了表见权利与真实权利的冲突。与权利表征相对应,权利表象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这一方面取决于法律对权利表征是否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交易惯例。面对权利表象,私法究竟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性的规则是法律应当追求生活的真实,以真实权利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这种处置方式系属常态;另一种方式是将权利表象视为真实,而使善意第三人获得其所追求的交易目的。尽管这种方式系属例外,但由于事关交易安全,特别是关涉私法视角的转换,本文仅集中于对这种处置方式的研究,并将之称为权利表象规则。作为一个带有原则性的法规则,其具有理论性及指导性、规范性与一般性。作为一种信赖保护的特殊法规则,权利表象规则与其近似制度及理论之间必然存在交叉,具体而言,其与外观主义、信赖原理以及英美法中的禁反言则存在或近或远的关系,同时存在自己的特殊性。正由于此,本文的研究才具有自己的独特价值。概言之,本文第二章的讨论,是对本文研究问题的进一步界定。接下来分析了权利表象规则的价值及其理论基础,这是对该规则建构的基础及深层依据的说明,试图要论证的是这一规则不仅具有重大价值,而且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就其价值而言,它首先宣示了一种法律理念:法律只对遵从权利、积极行使权利之人提供保障,而于那些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放任自流者,则令其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一规则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促进交易安全与效率,而信赖保护与大量调查成本的节省是其基本手段。同时,权利表象规则还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诚信的建构与推动社会信任的产生和扩大,而这主要是通过赋予法律效果而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诱导作用实现的。有意思的是,该规则的适用会促使权利人更加关注权利表征,从而通过减少权利表象存在的方式减少自身的适用机会。权利表象规则的理论基础集中表现在外观理论上。而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基于法律和交易观念,对于法律上视为重要因素的外部要件事实为信赖并为法律行为时,则应受到保护。其实这一理论是权利表象规则最为直接且关系最近的支撑基础,经历了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刘这一过程的考察,可深化刘外观理论的认识,同时可作为权利表象规则的参照而起作用。信赖原理与归责原理是权利表象规则更为深层的理论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外观理论的基础,二者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权利表象规则的正当性。在分析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之后,文章着重论证了权利表象规则的法律构造,而这又分为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构成要件为法规则自身提供正当性,且属于对生活事实的一种法律抽象。就权利表象规则的适用而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对权利表象的正当信赖。对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在综合多种因素有时甚至是对方当事人实际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所得必然是一法律结论,正由此,才有了判断中反推技术的应用。信赖合理性为第三人保护提供正当性,而其本身的判断成为确定当事人主观心态的核心内容,就其实质而言,是对第三人信赖权利表象是否具有过失的判断,因此在不同的制度中应参酌不同的因素;第二是真实权利人就权利表象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可归责性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性根据,基于从主观求责任的理念,可归责性总是以过失为基础。而在权利表象规则的适用,可归责性则意味是由于真实权利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权利表象的形成或延续,其与过失存在若隐若离的关系。与不同的具体制度有关,可归责性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实施法律行为。这一要件体现了权利表象规则保护交易安全之基本宗旨。就其品质而言,除了存在表见权利与真实权利的对立之外,该行为不存在任何效力瑕疵。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全部具备,但其要者为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二者从不同的角度为权利表象规则法律效果的确立提供支持。权利表象规则法律效果集中体现在表见权利被视为真实,因此由第三人实现其典型交易目的。但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法律效果有不同的表现。在真实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表象所表彰的权利被视为真实,在此情形下,真实权利人违背自己意愿地发生了权利义务的变动,与之相对应,第三人非逻辑性地取得权利。当然在这一关系之中,真实权利人享有追认权,而第三人则享有不主张适用该规则的权利。但当第三人要求适用该规则时,真实权利人必须承担履行责任;在表见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可能存在着违约责任及其它的法律关系,其宗旨在于:第三人可以不主张适用权利表象规则而要求表见权利人承担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三人与表见权利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是其行使救济请求权的基本依据;在真实权利人与表见权利人之间,区分善意第三人是否主张适用权利表象规则而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前者,由于真实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非自愿的变动,表见权利人对真实权利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违约责任、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关系;而在后者,由于并未发生权利变动,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简单。遵从抑或否定权利表象规则的界限不仅是重大理论问题,而且关涉基本的司法实践。因此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就是必需且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第六章专门对此进行论证。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权利表象规则得以确立的关节点在于信赖保护与私法自治的协调。这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私法自治关涉人的基本自由,是传统私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而信赖保护又是随着交易安全保护的日渐重要而逐步上升到原则地位的,体现了私法视角的重大变化。这二者的推拉集中表现在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对立,但其冲突并非表现为相互否定,而是以相互妥协与兼容的方式并存。信赖合理性与可归责性要件,体现厂信赖保护向私法自治的回归,后者本身是私法自治的重要成分,而前者则从第三人的角度立论,体现了只要尽到必要注意即可实现自治的原则。这二者的协调更加强化了权利表象规则作为一个一般规则的合理性。遵从或否定权利表象规则的界限定位在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的比较权衡,其实是进行过失程度的比较,在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做出选择,其结论必然是弹性化处理,一方面体现在生活事实的法律判断本身具有适度的弹性,另一方面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之间存在相互影响而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调和。因此除了典型情形之外,这一界限仍然是模糊的,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第七章论证了权利表象规则适用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因为这是该规则实现的决定性因素。举证责任分配并非纯粹的程序问题,它关涉一个法规则的应有功能。对举证责任一般理论进行简要梳理,可为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一般依据。而在有关权利表象规则的司法诉讼中,当事人所争辩的关键点在于该规则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因此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集中在这些要件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及其特殊化原理,对于权利表象的存在、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及存在法律行为的事实,由善意第三人提供证据,而关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事实,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交由对方承担。这部分的论证,将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