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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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合同法教程黄少彬、张旭《全国高等院校工商管理系列规划教材:简明合同法教程》以我国现行合同法律为依据,按照合同法体系,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系统地阐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解决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十几种具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简明合同法教程》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院系合同法教学的教材,也可作为其他相关专业或社会从业人员学习合同法知识的参考书。 -
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研究李政辉本书内容包括: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基本理论;合同效力的根源——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哲学之维;合同的利益结构——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利益之维等。... -
优先购买权法经济学分析袁锦秀本书共分八章,第一章对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渊源以及国内外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历史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即已出现并得到广泛践行,在国外亦有很多相应的规定。第二章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理论以及立法思想进行了反思。第三章与第四章对优先购买权具体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对特殊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探讨。第六章对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情况进行批评。第七章利用法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对全面性先购买权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第八章对全书进行了总结。 -
21世纪法学通用教材苏号朋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以其作为统率债之关系、物权、亲属及继承各编的纲领,是德国人的创造(1896年民法典),学者将其称为“pandectae”(“学说汇纂”、“潘德克吞”)模式的法典编制体例。但也许德国人自己都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这一立法模式居然在30余年后飘洋过海,被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东方大国继受。1929年的中国《民法》即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甚至各编的顺序均与后者完全相同。此后,虽经政权更迭、社会变动、经济转型,但德国民法的影响却一直延续下来。在中国大陆,虽然至今尚无民法典,但起草工作早已在进行,就学者完成的建议稿观察,在体例编排上仍然难逃《德国民法典》的窠臼。在中国台湾地区,1929年《民法》几经修改仍在适用,其对德国民法亦步亦趋的态势也没有根本性改变。德国民法对中国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法典模式的选择,更表现在对概念、制度、法律价值观和思维方法的全盘接受。这才是最可怕的。中国民法研究及课堂教学中随处可见可听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信赖利益、人格、善意、恶意、有因、无因、负担、处分、表见、标的、物等无一不来自德国。我们被迫采用德国的法律思维来处理中国的问题,其难度可想而知。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共同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德国民法成为海峡两岸民法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纽带。可见,文化的输入对一个国家的影响远比商品的进口更为深远,而法律文化的继受则会根本性地改变后进国家的社会生活。 -
意外事故赔偿及法律(澳)Peter Cane从宏观上看,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所取得的成就是辉煌的。首先,经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解放运动的洗礼,在中国法学界迅速清除了极左思想及苏联法学模式的影响,根据本国国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国家民族的共识,这为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思想基础。其次,随着法学禁区的不断被打破、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一个初步完善的法学学科体系已经建立起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各学科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一些随着法学研究逐渐深入而出现的法学子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也渐次成型。1997年,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目录进行了又一次大幅度调整,决定自1999年起法学类本科只设一个单一的法学专业,按照一个专业招生,从而使法学学科的布局更加科学和合理。同时,在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加上其他必修、选修课程的配合,由此形成了一个传统与更新并重、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学体系。再次,法学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层次日趋齐全,结构日臻合理。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已达6万余人。除本科生外,在一些重点大学、全国知名的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已经成为培养的重点。 -
民法学王利明《民法学(第2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近期颁布的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同时注重吸收近年来国内外民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第2版)》力求体现电大教学的特点,在体例上有所创新;在行文上要而不繁、简而不疏;在内容上还注意结合我国法制实践,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利学以致用。 -
民事法律适用全书2中国法制出版社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各类各层法律文件层出不穷,让广大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在适用法律时无从下手。根据多年法规汇编的经验和与读者的交流,我们发现简单的法规汇编已经很难满足读者的需求,为力求突破,便利读者,我们这次组织了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立法工作者编辑出版了此套丛书。本套法规汇编的最大创新在于首创了具有极大关联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将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以脚注形式全面展现,使读者可以最便捷的方式查找出一个法律问题涉及的所有规定。本书除收录了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之外,还收录了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委对法律文件理解适用的解释性答复,有些具体意见还全文附在相关脚注中,使读者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和高效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
登记公信力研究马栩生 著登记公信力,作为物权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并为世界诸多国家所承认。就其存在样态及适用范围而言,登机公信力深受各国社会情势、法律结构和立法价值的影响。从事实层面看,登记公信力乃是对纵横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立法和判例在长期演进过程中对一系列具体情形予以抽象、概括的产物。在制度设计上,不动产登记的运作资源来自国家资助,具有显著的公益形象。对于登记制度而言,公信力的赋予是维系不动产秩序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测量可信任度的标准有多项,大众对于不动产登记的信任来源,并不完全依赖机构的胜任能力(competence),还包括公信力内部机制的存在运作,以及外部(exogenous):透明化和公开化。本文将藉由登记公信力这一论题,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阐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对社会发展、社会资本累积与体系巩固之间的连结;(2)公信力如何可以被操作化;(3)检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作者期待《现代法学前沿问题研究丛书:登记公信力研究》的研究结果对于登记公信力的理论提供实证经验的基础,并可同时提供我国未来登记公信力制度化的方案选择。全文共有六章和结束语七个部分:第一章解构登记公信力的基本范畴,主要是就登记公信力内涵、类型化、理论基础以及价值论的阐述。将登记公信力放在历史生成这样一个宏大的背景中进行叙述,明晰制度产生的背景及趋势,以此为基础,澄清登记公信力的概念及内涵,并消除登记推定力被认为系“公信力”的误解;在概念基础上,进一步找寻制度背后的理论支撑,本章以机械外观与信任巩固为出发点,围绕外观理论与国家公信力理论进行深层透视,力图使登记公信力在制度层面具备更夯实的基础;在类型化研究中,明确指出登记公信力的两种类型即在立法中明文规定赋予登记公信力的“法定公信力”和通过判例形式所确立的“类推公信力”;价值论探讨决定了制度根本上存在的“有用性”,登记公信力“圆满”和“福利”的根源主要体现于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两维:在承认物权公信力的情况下,交易之当事人完全可以依赖登记为合理的预见和期待,其进行交易的期待利益不会因不测因素而落空,故于社会安全甚为有利,并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第二章关涉登记公信力体系定位,实际上是运用思辨武器描绘登记公信力在逻辑世界的真实图景,该抽象“触须”延伸至三个领域:首要研讨的是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在宏观上的整合。世界上采登记要件主义的法域多对登记赋予公信力,而在法国、日本等登记对抗主义法域,公信力则表现阙如。登记公信力能否融入登记对抗模式其实并不能仅就经验观察,公信力与物权变动实属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直接划等号。公信力与对抗模式关系最准确的描述是:对抗模式先天并不排斥公信力,只要制度保障到位,二者安全可以结合于一体;从概念体系出发,不动产能够善意取得。就物权取得的效果而言,第三人基于登记公信力所发生的权利取得实质上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不过是就登记公信力法律效果的描述。但是,登记公信力在内涵和外延上又较不动产善意取得为广,登记公信力在失权保障上的效果并非不动产善意取得所能周延。所以,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应当各自区分独立,各自使用;至于登记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两种范畴,通过细微透视二者的作用机理,指出它们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的相似性,又指出二者在安全层次的相异性;在不动产物权领域,登记公信力虽然具有“无因”的部分功能,但尚未具有将物权行为无因性“抽空”的效果。我国如果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就需要对缺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空间予以“补强”,并结合登记公信力,综合实现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第三章剖析登记公信力基础的可靠性——登记真实审查。登记公信力的贯彻,内在地对登记“精度”提出了很高要求,稍有不慎,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否对登记赋予公信力,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当事人提出登记请求,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可以说是各国登记运转的基本运作形式。为达到登记如实反映真实的理想境界,使“权利实像”与“权利虚像”的落差降至最小,各国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对制度作了多样性的安排。在考察各国真实审查成功实践后,明确指出为了达到安全和高效并存的结果,构建分担登记机关登记审查功能的机制异常重要。就域外法观之,公证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此外,日本的“代书士”,我国台湾地区的“地政士”均使登记程序的迅速、简便和真实性得到了巧妙地调和与兼顾。从与登记公信力协调一致的角度,实质性的审查不可避免,登记的真实性必须得到高品质的确保。但实地考察我国各地真实审查的运作,整理其储备,却不能够得出与国外同等的结论。我国当前人、财、物供应相对不足,不可以一味苛求登记的真实性,立法应当实行相对审查主义,以兼顾登记的真实与效率。对于真实审查难以完成的部分,通过强化登记公信力赔偿机制予以解决。第四章研读登记公信力发生根据——登记簿。把握登记公信力,不仅应当瞩目登记簿这一公信力的“物质载体”,更应当把登记公信力的建构视作一个动态的过程,放入综合的价值博弈过程中予以考量。所以,本章从登记公信力所发生的介质——登记簿开始,研讨登记簿的两种编成“物的编成主义”和“人的编成主义”各自的优劣,并对登记簿内容做比较法考察,分析其异同及为我国司借鉴之处;对于登记簿的特征,明确其官方性、公开性及持久性。然后由静至动,直接切人载人登记簿的程序;在登记程序中,从优良的程序及其设计理念,紧紧围绕程序运作的一系列环节,以登记程序的开始为契点,将登记申请这个最能负载整个登记程序价值储备的点,围绕登记申请关系人、申请方式、申请内容、提交文件及其形式、申请代位、申请效果、登记请求权等层层剥丝。然后又推进至登记审查这一登记程序加速或停滞的“平衡器”,将收件、缴费、乃至登簿、颁证及公告逐步析出,取其精华,全方位、多视角、立体通透,整章中载体研究与程序设计皆紧紧围绕登记公信力而展开。第五章寻找登记公信力技术规范,分为适用要件及法律效果两个部分: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不同认识,目前各国对其适用要件的规定并不一致。本章以最一般的要件作为规范分析的着眼点,对诸如本登记、登记错误、受保护的物权变动、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行为、登记行为的完成、无击破公信力的情形等进行了深入探究,评判其得失。此外,各国要件规定的相异之处以及学理上的代表性意见,例如权利人归责事由是否纳入适用要件中,也在理性评判之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效果,紧密围绕“此予彼取”而展开。就其形态而言,可有物权效果与债权效果两种。登记公信力的物权效果,一般使第三人获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至于其性质,虽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争,但实质上仍然属于“从无权利人处的继受取得”。第三人取得物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一般不与真实物权人发生债的关系。真权利人应以债务不履行、不当得利甚至侵权行为为由向登记名义人主张求偿,或是向登记机关请求损害赔偿。第六章考察登记公信力制度保障。登记公信力做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可以接受或者才算“公信力”,纠正机制与赔偿机制的存在是重要的指标。公信力是一个需要不断被维持的现象范畴,动力主要来自制度内的自省与呈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正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设计奠定了登记公信力存在的正当性,对此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和赔偿机制是着墨之重点。异议登记部分,主要是就异议登记各国法例,异议登记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异议登记的启动、消灭,我国确立异议登记需注意的问题在文中展开;更正登记行文从更正登记内涵、更正方式和更正请求权展开,以点带面,较为完整地对更正登记进行了研究;赔偿机制是最能体现登记公信力人性关怀的“视域”,对于登记公信力价值维系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在比较国家赔偿机制和利用者负担机制的前提下,对于公信力的事后救济机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反对利用者负担机制,主张在坚持国家赔偿的前提下,借鉴美国所有权保险制度,将商业信用引入赔偿机制中,构建保险与其同业分担机制及国家负担机制相结合的多元赔偿机制,以期构筑更加有力的整个公信力支撑体系。结束语。关于我国是否应当确立登记公信力的分析以及对于登记公信力从形式到建构的一般构想。此为全文结尾,也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本部分以前文的结论为基础,结合登记公信力在各国的走向、我国目前的立法动向以及我国赋予登记公信力的现实基础进行考察,明确指出我国在物权法制定中应当采纳有关登记公信力的条款,并且对登记公信力在我国的确立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构想。 -
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美国法律研究院 著;肖永平,等 译美国法律研究院,由法律学者、法官与法律实践者组成的杰出团体,多年来一直编纂各种法律“重述”,即对美国法的详尽、权威的总结或过滤。这些总结在诸如侵权、合同与财产等普通法领域特别具有价值——在这些领域,法律规则散见于成千上万的司法裁定,因此很难查找、掌握。美国法律研究院的重述因此对美国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正如司法裁决书对重述的大量引用所反映的那样。译成中文后,这些重述将为中国的法学院学生、学者、法官和实践者提供一个对美国法的准确、高效的指南。——理查德·A·波斯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庭首席法官(1993—2000)、法官(1981—1993;2000至今),同时执教于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美国法律研究院的各种重述是许多在多种法律领域内最有才干的美国学者与实践者长期、认真合作的结果。寻求其他法律制度的智慧结晶的中国法律改革者应为这些富有学术性与影响力的书籍目前已开始被译成中文而感到幸运。没有人应该声称美国的经验与解决办法必定适用于中国独特的政治一法律文化与问题。但是,如果比较法的一个功能是开扩视野、启发思考,这些新的译文便应该受到我们中国同事的广泛欣赏。 ——杰罗姆·A·柯恩,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 研究中心创建人暨首任主任(1965-1981)、副院长(1975-1978)。 -
保证责任研究李明发萌芽且初步成型于罗马法中的保证制度,以及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继受、发展各自的保证制度所存在着的差异、甚至冲突,为我们对该问题的法学理论与立法研究提供了诸多理性思维的空间,它们所充满的理念之光、制度价值的判断定位、具体制度的构架思考等等,均使我们在分析包括保证责任问题之内的整个保证制度这一相当复杂的问题时得到许多启迪。在我国法学界努力确立一个不同于传统私法的民事保证制度之立法的数十年探索中,虽然对保证制度研究的论著很多。但是,对保证责任这样一个重要课题的专题研究依然处于比较薄弱状态。因此,安徽大学法学院同仁李明发教授所撰个人专著《保证责任研究》所具有的重要理论价值和对我国私法立法与审判实践的作用便彰显无疑。本著作的作者以其科学、严谨、平稳、冷静的态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观点梳理及剖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作为保证责任之理论和制度设计基础的保证合同、被保证债务的范围与界定、保证人代偿能力与保证责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详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而作者对保证责任的免除、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保证责任的研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十分有益的信息。在整个著作中,作者根据自己对保证责任制度的理解构架了研究的体系,并且收集了大量的立法规范、学说观点等,其资料的整合相当到位,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有独到见解,作者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以及它们与保证合同的关系,都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作者提出:保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保证人有无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并无关系。因为,就自然人而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保证活动,主要是因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方面的因素,不能清楚地认识到从事保证活动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而并非是出于他们不具备相应的财产或者履行能力而致。作者对无效保证责任和特殊保证问题的阐述及其设想,颇具独到见地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目前私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的关注国外立法与观点而忽视对国内立法、司法与学说观点进行分析的“厚外薄中流行病”的情况下,本著作的作者在将国外相关立法与学说观点作为分析问题的大视野的同时,始终坚持将自己观察和分析的对象牢牢锁住在对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理论分析上,使得其研究具有坚实的本土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