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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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打赢消费者权益保护官司袁光亮、罗天文本书是适应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求,为普通读者编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学习指导用书,主要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提供服务。作者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放弃了简单介绍法律条文、法律知识或者法学理论的写法,着重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诉讼法角度介绍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提供了与行使该项权利相应的文书格式,并推荐了成功的经典案例教材,供读者参考借鉴。本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应用性,在实务方面对不同层次人员都有参考作用,特别是法律知识较为欠缺的人士,通过阅读本书不仅在短期内能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实务有初步的了解,甚至可以达到专业水平,以提高官司的胜诉率。 -
民法祝立明、杜佐东本书是2006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的训练题及解答。 -
DNA鉴定邓学仁, 严祖照, 高一书合著《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乃针对DNA鉴定于亲子关系争端中所扮演之角色与功能所作之研究。内容除详细介绍DNA鉴定之相关知识外,并包含外国处理亲子争端之做法,举凡亲子关系事件采取调解前置主义之规定、亲子关系法制上对于运用DN A鉴定之限制情形,以及鉴定协助义务之立法状况等,尝试提出解决亲子关系争端之可行对案。 过去子女与生父之婚生关系仅能以推定为之,然因DNA鉴定技术之开发,不但准确率已经接近百分之百,对于死亡之人亦得藉由其血亲协助为之。因此排除过去不合理之限制,例如婚生之否认期间、强制认领之事由与期间等,以及贯彻真实主义,例如子女婚生否认权、死后认领及DNA鉴定之协助义务等,均有规定之必要。唯追求身份关系之真实性并非毫无限制,DNA鉴定有时亦须受到限制,因为科学之真理虽为值得信赖之价值,但长年形成之亲子关系,包含表见父母之养育与关怀,此项事实亦非完全可以抹煞。此外,近年来台湾地区家事案件骤增,由于采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无法深入探究家庭纷争的根源,故处理亲子关系事件的程序上,应考虑适度地介入公权力,采取调解前置主义,避免当事人在公开法庭上互揭隐私,以创造子女最佳利益。 -
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林喆主著“心灵药方系列”是一套旨在帮助现代人排解因工作压力大、紧张度高、生活节奏快而引发的一系列心理问题的图书。本套书的作者全为长年从事临床心理治疗的专家,他们以自己和咨询者的咨询案列为主线,将缓解心理压力的要诀娓娓道来,从而帮助读者重塑健康的生活理念,培养适当的处事技巧。 本书是该系列之一。它向读者介绍了一种全新的治疗心理疾病的方法,即故事疗法。它是通过心理医生为患者讲述有针对性的故事的方法逐渐治疗患者心理疾病的一种方法。书中内容包括何为故事疗法、心理疾病的十一个典型故事、心理治疗秘要。书中所讲的十一个故事虽然不能代表人们所有的心理问题,但通过这些阅读这些故事,读者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启示。 本书适合上班族,白领阶层,以及心理学、社会学专业的学生阅读。 -
知识产权法教学法规本书编写委员会本书收录的每个规范性文件编撰了教学要点,明确知识产权法对于教学的意义,以及知识产权法在教学中的要点、难点。 -
新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说与运用时庆本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们应部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要求,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这部法律,我们组织长期从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实践和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教授编写了《新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说与运用》一书。本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逐条、逐款、逐项地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特别是对每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与形态、构成要件、处罚种类和幅度、法律依据、怎样查处等都作了详细的解说,全书语言通俗易懂、资料详实准确,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有新意,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适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阅读、掌握、运用,更适宜作培训教材。 -
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奚晓明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化至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236件司法解释(法释系列)。这些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好各类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掌握司法要旨,我社于2003年起相继推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事、行政卷(1997~2002)》、《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年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4年卷》,受到了读者的欢迎和好评。鉴于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有的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已被修订或废止;另外,一些司法解释实施后,各地提出了一些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亟待统一认识。我们约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系列》的作者们,对原先所写解读性文章从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全面的修订补充。《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商事卷(新编本)》收录的司法解释自法释[1997]1号至法释[2005]13号,按照所属类别加以编排,分为《民事卷》、《民商事卷》、《刑事卷》、《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商事卷(新编本)》编撰模式为:司法解释标准文本+“解读”+“链接”+“附录”。“解读”阐述该司法解释起草制定的背景,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哪些问题或确立了什么司法原则,如何理解其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如何正确适用,等等。为了使读者更加方便、深入地掌握司法解释,对一些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还引征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链接”和“附录”编排在“解读”之后。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 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 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 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奚晓明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化至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236件司法解释(法释系列)。这些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好各类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掌握司法要旨,我社于2003年起相继推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事、行政卷(1997~2002)》、《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年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4年卷》,受到了读者的欢迎和好评。鉴于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有的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已被修订或废止;另外,一些司法解释实施后,各地提出了一些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亟待统一认识。我们约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系列》的作者们,对原先所写解读性文章从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全面的修订补充。本书收录的司法解释自法释[1997]1号至法释(2005]13号,按照所属类别加以编排,分为《民事卷》、《民商事卷》、《刑事卷》、《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卷》。本书编撰模式为:司法解释标准文本+“解读”+“链接”+“附录”。“解读”阐述该司法解释起草制定的背景,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哪些问题或确立了什么司法原则,如何理解其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如何正确适用,等等。为了使读者更加方便、深入地掌握司法解释,对一些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还引征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链接”和“附录”编排在“解读”之后。本书的特色:(一)权威。所有“解读”均由起草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有的还经有关庭室负责人审定,以体现司法解释的要旨,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从而保证司法解释不被误读、曲解、歧解。(二)全面。“解读”的对象涵盖最高人民法院自1997年司法解释规范化以来至2005年底所有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并以附录形式在各章节中选收一些对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有重要作用的司法文件。(三)新颖。撰写者对原先已有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依据近年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作了修改。收入本书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均为1997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1997年之前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请参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980~1997年卷)(即出)。本卷为《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卷》,分“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共三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