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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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理论研究徐涤宇著合同(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的问题,在近现代各国法律上一直通过意志决定论获得说明。但意志决定论的解释力在当代已遭遇重大挑战。本书认为,对合同(法律行为)效力之根源及其正当性问题,应采取一种法律文化解释的路径。基于此种进路,本书首先在第一章提出问题和限定研究范围,并以此为基础选定了方法论上的基本立场以及具体的研究方法。 本书第二章首先以历史实证的态度回溯罗马合同法。该部分主要论述罗马法上合同的概念、合同与简约的关系、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主义对合同制度的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批判了梅因关于罗马法上契约效力根源之历史浪漫主义的政治解释理论,从而以一种实证的态度,论证了罗马法上契约效力的真正根源。接着,该章分析了中世纪注释和评注法学家如何通过原因理论重构合同的概念,使合同制度摆脱形式主义与类型法定主义的束缚,并如何以经院哲学的理论结合原因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但是,由于经院法学家只是赋予原因理论一种理论上的重要性,即主张契约的效力根源在于慷慨和交换正义之德性的践行,并且,由于近代理性法学之精神气质的转向,所以导致了古典原因理论在近代法上的式微。 不过,古典原因理论的式微只是就其道德含义而言的。事实上,在近现代欧陆各国法律制度中,原因理论虽然失去其实质伦理意义,但在合同或法律行为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法技术构成上仍然具有解释力。对此,本书选择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典型的立法模式而为说明。 本书第三章关注的是原因理论在法国法中的发展或蜕变。根据其实在法的规定,原因被法国法系合意之债制度吸收,“债的合法原因”被列为合同有效条件之一。但是,“原因”是法国民法中最不确定的概念之一。为此,法国学者针对原因的科学定义以及原因的具体作用等问题,展开长期的激烈讨论,形成传统原因理论、反原因论和现代原因理论等种种理论。而现代理论仍然坚持以原因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并透彻地阐述了原因在具体制度运用中的定义和作用;该法系的学者甚至拓展原因理论,以其发展出合同解除、情势变更原则等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从而建立了更为宽泛的合同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模式。 在第四章,本书注意到,德国法虽然未明文规定原因,但理论上仍借助原因理论说明法律行为效力的正当性问题上。不过,由于德国法已经以法律行为的概念超越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的合同概念,所以原因理论不仅仅针对债权合同,同时也针对物权合同,它以给与行为的概念统辖要因行为和抽象行为,并以原因理论来解释给与行为之效力的正当化问题。一般而言,给与行为中都存在原因,但在要因给与行为,原因的欠缺直接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而在无因给与行为,原因的欠缺并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效力。然而,由于无因给与行为的效力毕竟因原因不成立或不存在而欠缺正当性说明,故需借助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矫正。此外,由于抽象性原则的存在,交易秩序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被限缩。换言之,在德国法中,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任务,是由抽象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协力完成的。 在对原因理论的各种模式进行历史考察后,本书第五章检讨了近现代唯意志论贫困的真正原因,并试图以原因理论重建合同正义的实质伦理价值。在此基础上,本书以历史实证和规范实证的态度,在各种法律体系的具体语境中诠释原因理论之法律正义的展开,评价其理论的自洽性,并在我国现行法的具体语境下,试图通过制度单元的有机移植,有效地借鉴原因理论,为合同或法律行为效力的正当性及相关制度的逻辑构建提供建议。 -
婚姻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关联法规精选丛书是一套小型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为普通百姓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时例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律法规,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丛书特点如下:1各分册的主体核心法规都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2关联法规都是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丛书对于所收录的关联法规,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3丛书采用双栏排版,既便于查阅,也增加了容量,让读者得到实惠;4各分册有选择地附加了导读或者其他重要法规目录,为读者提供进一步的指引。《婚姻法》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所以其制订与修改总能吸引广大公众的注意力。《婚姻法》最近一次修订,即2001年的修订更是万众瞩目,甚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阵讨论热潮。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动,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此外,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进入公众视野,人们开始考虑法律在预防和罅家庭暴力方面能否做出自己的贡献。因而,《婚姻法》的修改势在必行。本次《婚姻法》的修订,坚持了既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诸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同时又在某些具体条文和制度上作了修正,增加了若干规定,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彼此应当相互尊重。此次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单独财产的构成等内容。《婚姻法》经过此次修订,增强了对社会现实的适应能力。 -
合同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合同法》总结了以往合同法律规范的经验与不足,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借鉴全国的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着立足社会生活现实同时保持适度前瞻性的精神,果断的废止以往的三部合同法,建立起了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例如,取消了以往内外有别的规定,国内与涉外合同均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取消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不科学分类,使得两者都适用同样的规定。《合同法》还梳理了既有的法律规则,努力形成较为完备和系统的合同法律体系。例如,夫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以判定合同的成立与否;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三种辨权,使得当事人得以实现自我保护;规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从而使得债权人可以凭借代位权和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成就确立了《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
构建诚信之道李南山、李凌为了推进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活动的持续发展,浦工新区企业合同信用促进组织力量,着力编写普及企业合同信用建设基本知识的读物——《构建诚信之道——企业合同信用知识100问》,向广大的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构建诚信之道——企业合同信用知识100问》采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以增强读物的亲切感和可读性,全书共设计了100个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知识的提问,归纳成5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信用的苦干基本概念,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要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对比分析国外信用制度演进和发展、企业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的有关情况。第二章,介绍了企业合同信用和合同法中有关信用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信用表现形式和贯彻的基本原则及规则,合同信用确立主要环节和信用应用的有关知识,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比较完整地从法律角度阐明信守合同的法律义务和违反信用原则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主要介绍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另一基本要素;征信和征信制度,介绍了不同类型的征信制度和征信活动的基本概念,总结了我国企业开展十多年“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经验,对近年来开展的合同信用等极评价和认定活动作了回顾,就企业、社会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在企业合同信用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作了阐述,同时回答了企业合同信用建设与社会责任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认证活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四章,主要介绍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估认定的有关知识。阐述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的性质、宗旨、任务及其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估及认定中的作用,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企业合同信用个进会和成员企业,政府管理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等要互之间的联系和关系。该章还用一定篇幅对企业合同信用建设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战略建设、企业文化和伦理建设、企业品牌建设和其他企业专业管理内容之间的关联情况作了介绍。第五章,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介绍了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如何防范合同信用风险的有关知识,引导企业要通过建设和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促进企业管理体制的创新,以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化运作的需要;还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介绍应用各种担保措施转移企业合同信用风险的知识,介绍正确运用抗辩权、抵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有关防范合同风险的知识。本书的宗旨,是为了给合同信用促进会的成员和热心企业合同信用建设的人们提供一本介绍企业合同信用知识的简明通俗读物,为了给方兴末艾的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活动增添一股活力,也是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然而,由于企业合同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所以本书的探讨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加上编写者学识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或廖误之处,敬请读者谅解,并予以指正。< -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内容介绍:本书收集了2004年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39件,分为综合、法制建设、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九大类。 -
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陈卫东主编内容介绍:序言2004年7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理论研讨会”在北国春城——美丽的长春隆重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的代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6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盛会,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人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代表亦与会参加了研讨。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涉及内容达13项之多。综观历次宪法修改,此次宪法修改与前三次宪法修改相比较,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的修改。前三次宪法修正案没有直接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而此次修改的条款中,除在宪法中明确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外,其他修改的条款也直接或者间接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这次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这一核心价值是相一致的,也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体现。这次宪法修改必然对我国社会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深刻和积极的影响。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刑事法治状况也今非昔比,并且由于刑事诉讼法本身亦存在某些疏漏与不足,已明显表现出同我国迅速发展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及司法实践需要的不相适应。按照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列入其中,毫无疑问,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体现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其必须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贯彻到底。宪法通过人权保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如何体现宪法的精神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2004年5月,我们中心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召开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学者从宏观角度探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并取得了诸多共识。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必须体现在一个个的具体制度中,否则,宪法的修订就成为“口惠而实不至”,就真的成为“写满公民权利的一张纸”。由此,我们不仅仅需要宏大视野,我们更需要微观视角,更需要眼睛向下看,将我们的目光投向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制度,通过具体制度的改进来营造具体法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问题之中,羁押制度又是问题百出。长期以来,普遍羁押、长期羁押、超期羁押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症,2000年在全国人大组织的刑事执法大检查中,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并列为突出的三大问题。实际上,实践中存在的远远不是超期羁押的问题,而是普遍羁押的问题。通过相关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全国每年的刑事案件有90%的案件都在适用羁押措施,办案人员已经形成一个思维定势,不管犯罪嫌疑入有没有羁押的必要,只要有人报案就刑拘、就报捕,这样的程序完全是以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为条件、为特征运作的,这使得刑事诉讼成了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代价的治罪工具。由此,解决上述问题成为摆在实务界、学术界面前一项紧迫的课题。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羁押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我的一个关切。我们中心曾于2003年3月29日至30日与英中协会共同主办了“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其目的就在于借鉴英美国家的保释制度完善我国的强制措施与羁押制度。时隔一年,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诸多措施力图解决为人诟病的羁押问题,然而问题依旧,但我们却面临一个契机,宪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使得羁押问题的解决曙光大现。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确定以“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为研讨主题并组织了本次研讨会,目的在于着眼我国人权入宪的时代要求,为羁押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我们将研讨会分解为如下五项议题进行研讨:“被羁押人权利及其宪法地位”、“国际司法准则与我国羁押制度的现状”、“公、检、法机关保障被羁押人权益的权力与责任”以及“中国刑事羁押制度的重构”。在两天的会议上,来自理论部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紧紧围绕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这一课题展开探讨,进行学术交流,展开思想的交锋与观点的碰撞。与会代表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精神,展示了自己学术的魅力、智慧的火花与雄辩的风采,使得本次会议达到了预想的目标,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此次研讨会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一系列学术活动的延续,我中心近年来相继主持策划了一系列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旨在联合我们学界精英以及立法界、司法界的专家共同探讨相关问题,为我们的刑事法治作出自己的努力。本次研讨会获得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公共事务部(PAS)的资助,在此,我们要感谢美国大使馆文化委员会的支持,感谢与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感谢相关媒体对本次会议作出的报道,感谢中国检察出版社领导和编辑为研讨会论文集的出版所作出的努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得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他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热情周到的后勤保障令每一位会议代表感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2004年9月8日 -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教程程永顺 主编本书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阐述了知识产权诉讼和仲裁的基础理论,并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客体着手细致讲解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务,适于知识产权相关教学和培训之需。 -
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指引吕继东主编;刘延东等编写内容介绍:依法解惑全面直观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法予以解决无疑是最好的途径。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文件,怎样才能顺利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呢?本套丛书以全面、实用为出发点,在结构和体例上作出了不同于传统法律法规汇编类图书的全新尝试。丛书的每一本均围绕特定法律事务展开,根据法律事务的各个环节设计了一系列的具体问题。在每个问题之后,先由专家编写了简洁实用的提示,提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然后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中全面选取相关的法条,对问题予以解答。这样,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只要带着问题到书中查找,就能方便、快捷地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而不必辗转于不同法律文件之间。在编写本套丛书时,我们力求全面、准确。但是,由于水平和资料有限,书中的疏漏在所难免,敬请读者不吝指出。衷心希望本套丛书能够为您学法、用法提供帮助!编者 -
民法通则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关联法规精选丛书是一套小型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为普通百姓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时例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律法规,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丛书特点如下:1各分册的主体核心法规都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2关联法规都是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丛书对于所收录的关联法规,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3丛书采用双栏排版,既便于查阅,也增加了容量,让读者得到实惠;4各分册有选择地附加了导读或者其他重要法规目录,为读者提供进一步的指引。1949年以后,中国的民法典起草工作几度中断,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民法典。然而,中国并非不存在民事基本法律规范。相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在中国的确立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这十余年正是中国社会发生激烈变迁的时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在私人之间维持一种合理与稳定的生活法律秩序的确立与发展,乃至于对中国社会的转型都是功不可没的。制定《民法通则》的制度背景,是当时数量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与不协调,迫切需要一部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初步建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体系,也奠定了其自身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地位。《民法通则》的诞生,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和私人社会生活提供了基础法律规则,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编本卷设有“知识产权审判政策与精神”、“知识产权审判前沿问题专论”、“司法解释”、“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请示与答复”、“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等八个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