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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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魏耀荣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己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合法的制定,对于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始于 1981 年经济合同法的制定。1985年,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有关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技市场的发展,1987年又专门制定了技术合同法。此外,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铁路法、海商法、保险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合同的内容。这样就建立了我国的以民法通则为统帅,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的,以其他专门法律为补充的合同法律制度。实践证明,这个合同法律体系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合同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在执行中也显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三个合同法都是80年代初期或者中期制定的,十几年来客观实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有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公民生活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三个合同法对于合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基本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如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要更好地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不够的,而且全国应有统一的标准,不能内外差别太大。第三,三个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较窄,对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除技术合同以外,三个合同法都不能调整,而实际生活中,这类主体订立的合同是大量存在的,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第四,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资租赁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这些合同还无法可依,急需制定法律加以调整。第五,实际生活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我国目前一些企业、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订了合同不履行的情况相当普遍,三个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比较原则,特别是对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新合同法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在原来三个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有益的经验制定的。新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确立了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和增加了很多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如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等,还增加规定了几类有名合同。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科学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以及公民的日常生活,都与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法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公司、从事经济和民事审判的司法人员以及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执行和研究合同法,我们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一书,就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逐条的解释和论述,选择引述外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中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并适当地辅之以案例,力求使读者能够准确把握和了解条文的立法根据和原意以及一些法律界限。 -
民法总论史尚宽著民法总则为民法各编之冠,总汇民法共同适用之原理原则,非将民法各编融会贯通,难以识其原流与体系,而窥其全豹。关于总则部分,余曾著有《民法总则释义》及《民法原论总则》二书,然以容简略,时迁事移,有待赠补。迁台后,摒弃一切,悉心著作,二十年来,已先后完成《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五大巨册,约三百六十万言。内容既较丰富,资料亦属新颖,上述两书相形之下,已显不相称。为求完整,爱将民法总则一编,名为“民法总论”,更新面目,充实内容,以期前后贯串,首尾呼应。尤其以理度法,以法衡情,于总则之原则中求各编适用上之妥当,于一般理论中求其与社会事实之切合,俾得识民法之真谛及其脉络关连,以资综合应用,触类旁通,使适用之途多端,不可拘于一隅。民法作者多始于总则,次及其他各编,著者反先债总、债各,而以次及于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始重写总则,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盖以总则为各编之纲领,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详细内容,而后能豁然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中取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实于演绎方法之中,兼寓有归纳之意。如将债法以后各编研读以后,丙从头细究总则,必可加深了解。本书系据上述关于总则两书,大加增改,费时三载,始底于成,计约六十万言,虽尽量参照新著及最近学说判例,综合比较,衡以立法原则,并鉴于世界趋势而定取舍与立论,以期有一完整体系的民法著述,但以著者才疏学浅,舛谬之外,在所难免,尚祈斯学先达有以教之。然因此一书,使夙所殷望之“民法全书”得以如愿完成,亦著者之幸也。 -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宋连斌著本书共六章: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理念,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和价值取向;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概述,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意义及其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关系;第三章和第四章论述的都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基础;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论述了对仲裁管辖权的抗辩和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初步裁定及其影响;第六章裁决作出后的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问题,论述了裁决作出后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以及执行与撤销裁决程序中的仲裁管辖权异议。本书的专著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没有泛泛而论,而是就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专题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型案例精析严军兴,官以德主编;孙健[等]撰稿编辑推荐:《合同法》是源于社会生活实践,又经过理论升华,经过归纳、抽象和高度概括的法典规范。因此,要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条含义,就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去学习和理解。惟有如此,才可能准确实施《合同法》,充分发挥《合同法》对现实经济生活的规范、调整和保障的效能。有鉴于此,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型案例精析》。本书按照合同法的结构,有针对性地精选了百余个典型案例,在简述案情的基础上,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介绍讲解、有关法条的基本含义,为社会各界学习和领会《合同法》提供参考。 -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而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告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本书共分三篇二十三章,其内容有人格权总论、具体人格权、新闻侵权,具体而系统地讲述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的内容概念和有关知识。本书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叙述详实,融科学性、理论性、系统性于一体,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爱好者值得一读的佳作。 -
罗马继承法研究费安玲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资助。本书内容包括:罗马法中遗产继承:一个重要的制度、继承的客体:继承人制度理念、继承制度主体的考察、继承的接受和继承权的放弃、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财产合算制度、遗产占有、遗赠与遗产信托。 -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刘劲松著医疗事故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是国家、百姓、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单位关注的焦点,其中的关键问题又集中在因医疗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本书围绕这一核心、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处理、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法律适用、抗辩事由、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作了较详尽的论述。同时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赔偿制度、保险制度以及立法工作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书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理论中不圆满的地方及时修正,对实践中违背法律原则之处提出质疑。本书可作为法律工作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工作学习的参考,也可作为医疗事故立法者的借鉴。 -
反酷刑陈云生著《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是我所研究员陈云生同志经多年精心研究而成的一部力作。该成果对酷刑问题从现代法治和人权保护的高度上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突破了传统观念和理论的框架,并在有关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性建议,其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意义十分重大。该成果的研究在国内属首创,在许多方面提出了新见解,例如在酷刑的概念、如何对待国际公约、如何对待刑讯逼供罪等问题上都有独到的论述。——信春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该著作选题新颖,切中中国法治和人权保护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作者突破传统的刑法理论,把酷刑上升到现代法治和人权保护的高度来认识,这在中国法学界还是首创;作者提出的从转变酷刑观念做起,采取与国际社会普遍的认识和协调一致的步骤,共同为禁止酷刑而努力,也是颇有新意的独到见解。此外,作者针对中国的国情,为禁止和预防酷刑现象所提出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在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实践上,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刘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王闯著本书之研究沿着以下思路展开并以之为本书的架构。本书在第一章中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概论性说明。第二章对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在各国法制中的演进历程进行考察。第三章对二战之后德日两国实务界利用让与担保的实态进行考察、分析和比较,以便解明让与担保在德日两国担保交易实务中利用程度如何、以及其到底处于何种地位,从而为本书的论述奠定实证基础。第四章和第六章构成本书的核心部分,旨在完成让渡担保权限物权化的两个步骤。在第五章,本书以在第四章所构筑的法律构成作为标准,对让与担保设定等基础理论总是进行测定,该部分可谓是让与担保之担保物权法律构成在其基础理论领域的初步展开。本书在第七章对德日让与担保的第一课题即债 -
新合同法论翟云岭 等著本书以新颁布的《合同法》为依据,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为逻辑线索,通过诠释和分析《合同法》规则,弘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理念。作者广泛收集了足以包容如上信息的立法机构的立法议案,对规范形成的立法理由作了较翔实的记载、分析与评价,可使读者在了解规范表层含义的同时,较深刻地领悟规范的合理性与不足。掩卷思索,犹如与立法者倾心交流。本书亦特别关注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期望读者在接受私法基本理念的同时,获得或提高应用规则和解决个案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