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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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于敏著内容介绍:前言为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都适用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无须加害入主观上有过失,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无过失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过失推定责任。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度增长时期,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比率差距过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数量、质量差,交通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性的培养还需要时间等诸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消灭交通灾害,我国制定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上,国人表现出空前惊人的“平等”欲望。短短几个月,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发表高见,批评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其实,这些意见不过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对所谓无过失责任类型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争论与疑问在社会上的反映而已。那些问题曾给实务带来不良影响,有些地方甚至制定过在某种状态下机动车撞了行人可以不负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为给实务界提供正确处理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的理论依据,达到全国上下统一认识,全民齐心协力一致行动,扭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局面的目的,笔者不揣鄙陋,将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释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与过失相抵的功用,作为本研究的课题。本研究的全部内容将回答什么是法律公平的问题,这里仅做以下几点提示。第一点,侵权行为法是为公平地分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制度。民法设置侵权行为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平地分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负担必须以法定义务作依据。没有法定义务就不发生法律责任。虽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但它只是在个别地方(责任成立的要件和举证责任的负担上)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有所不同,但不会连责任依据都变成了与法定义务无关的东西。一些人先给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加冕“人性关怀”、“以人为本”、“弱者保护”等华丽“桂冠”,然后振振有词、慷慨激昂地批判它的“有失公平”。可是,这些“媒体法学家”们缺乏最基本的法学常识,例如,一切法律责任都必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没有法定义务,就不负法律责任,等等。那些桂冠和慷慨陈词以及满有自信的批判完全是杜撰者自己的自作多情和自我陶醉,根本都是些与法律责任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第二点,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驾驶上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是最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场所,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都要同样地遵守交通秩序。这里,人的所有差别,如性别、职业、地位等都被抽象掉了,只有以何种方式参与道路交通这一点,具有意义。人的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之际所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并且,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负责任的认定基准。这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惟一对任何人都公平的基准。具体而言,一个人,当他步行在道路上时,他负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当他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法律就把他作为高速交通工具操纵者对待,被要求履行机动车驾驶业务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角色并非固定不变,机动车驾驶入肯定也有走路的时候,步行者中也有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因此,在道路交通中,只能以交通工具决定参与者应负的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行驶规则),而且还要遵守驾驶规定(驾驶规则),这就是他因机动车的驾驶而要比行人所多承担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中包含妥当处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不仅行人,机动车亦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情况的要求。你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你就老老实实地履行你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不要为法律除了要你遵守行驶规则外,还要你遵守驾驶规则而不满。如果你认为这是对你的“苛刻”,你可以放下方向盘加入被“偏袒”者的行列。这是法律为了实现公平,惟一能够给予包括抱有不满情绪的机动车驾驶入在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答复。驾驶着机动车,又不让法律要求你履行驾驶方面的注意义务,要求法律免去你原本应负义务的一半,去和步行者讲“平等”,这公平吗?在道路交通中,禁止带有情绪者进入道路交通,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系数的重要途径。这是交通工程学的原则之一。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入在接受驾驶培训时都应该曾经接受过这种教育,如果没有,那就是驾校的过失,如果国家主管机关没有要求驾校进行这种教育,那就是主管机关失职,国家负有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业务上注意义务教育的职责。第三点,公平的责任认定基准有利于交通灾害的消灭。依据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会使道路交通参与者时时注意自己的“角色”,按照法律对该“角色”的注意义务要求行动,而无法攀比他人,因为在注意义务的遵守上,法律对不同对象有不同要求,只有自己不断提高注意义务程度才能回避损害的发生,从而回避自己的责任负担。这样一来,提高安全注意水准就成为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努力目标,就会形成全国上下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局面。这就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在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损害发生方面的作用。损害赔偿责任,就其基本而言,是裁判性规范。裁判性规范,只能由该领域的国家根本法,即民事基本法决定,而且,要由法官进行操作,这里边也有“高科技”,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实现法律公平的过...... -
旅游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严建主编环境污染是指由于对生态系统有害的物质进人环境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干扰和损害的现象,简称污染。具体来说就是,有害物质或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体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火山喷发,往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粉尘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同样也造成大气环境的污染。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例如,对生态系统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仅取用满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类对水的利用则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态系统所有的水都不够用。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在立法方面对环保有所体现。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步伐,先后制定和完善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12部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法律,3部防灾减灾法律,1部清洁生产法律,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同时,国务院也制定了100余部环境、资源、灾害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我国批准和签署了48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1500多件。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已经从无到有,积少成多,由偏到全,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管理、防灾减灾等法律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但总体来看,环境与资源形势仍相当严峻。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大家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浪费和破坏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环境与资源形势仍将相当严峻: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虽然总体上有所控制,但局部地区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特别是水和大气污染尤为突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恶化的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特别是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草原沙化的面积在不断扩大;资源供求矛盾日趋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人均资源拥有量在逐年减少,加上资源利用率低,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特别是水、石油等战略资源短缺问题,将会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我们还面临着新的挑战:人口总量持续增长、消费需求持续攀高将加大环境压力;传统工业持续扩张、污染产业“梯度推进”将加速环境恶化趋势;城市规模和数量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将危及城市环境质量;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村环境问题将日趋突出;生态治理的难度加大,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全球环境问题凸显、跨界污染问题突出。环境污染除了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外,污染物的积累和迁移转化还会引起多种衍生的环境效应,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对环境污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受污染的环境系统所属类型或其中的主导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等等;按污染源所处的社会领域,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污染等等;按照污染物的形态或性质,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危险物品污染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单独的立法,造成很多环境损害案件得不到合理解决和赔偿。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对于解决现实中的诸多环境纠纷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公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纠纷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佳方式,同时,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将迫使排污企业自觉治理污染,减少环保部门的执法阻力。所以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势在必行。近二十年来,中国环境纠纷发生的数量和程度已经达到空前的程度,其中由于室内装修导致室内环境污染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但从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来看,处理环境纠纷的法律规定却没有相应地得到加强。具体表现为有关环境纠纷处理的立法不健全,缺乏环境纠纷处理的程序、证据规则、制止污染侵害的措施等明确清楚之规定,使得在众多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之利益往往无法得到切实维护。为了使更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何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制定专门的程序法,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尤其值得我们关注。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从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几方面归纳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一些项目和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书所述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参照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的。<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李翊主编环境污染是指由于对生态系统有害的物质进人环境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干扰和损害的现象,简称污染。具体来说就是,有害物质或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体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火山喷发,往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粉尘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同样也造成大气环境的污染。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例如,对生态系统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仅取用满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类对水的利用则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态系统所有的水都不够用。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在立法方面对环保有所体现。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步伐,先后制定和完善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12部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法律,3部防灾减灾法律,1部清洁生产法律,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同时,国务院也制定了100余部环境、资源、灾害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我国批准和签署了48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1500多件。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已经从无到有,积少成多,由偏到全,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管理、防灾减灾等法律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但总体来看,环境与资源形势仍相当严峻。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大家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浪费和破坏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环境与资源形势仍将相当严峻: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虽然总体上有所控制,但局部地区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特别是水和大气污染尤为突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恶化的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特别是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草原沙化的面积在不断扩大;资源供求矛盾日趋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人均资源拥有量在逐年减少,加上资源利用率低,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特别是水、石油等战略资源短缺问题,将会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我们还面临着新的挑战:人口总量持续增长、消费需求持续攀高将加大环境压力;传统工业持续扩张、污染产业“梯度推进”将加速环境恶化趋势;城市规模和数量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将危及城市环境质量;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村环境问题将日趋突出;生态治理的难度加大,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全球环境问题凸显、跨界污染问题突出。环境污染除了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外,污染物的积累和迁移转化还会引起多种衍生的环境效应,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对环境污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受污染的环境系统所属类型或其中的主导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等等;按污染源所处的社会领域,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污染等等;按照污染物的形态或性质,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危险物品污染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单独的立法,造成很多环境损害案件得不到合理解决和赔偿。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对于解决现实中的诸多环境纠纷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公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纠纷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佳方式,同时,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将迫使排污企业自觉治理污染,减少环保部门的执法阻力。所以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势在必行。近二十年来,中国环境纠纷发生的数量和程度已经达到空前的程度,其中由于室内装修导致室内环境污染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但从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来看,处理环境纠纷的法律规定却没有相应地得到加强。具体表现为有关环境纠纷处理的立法不健全,缺乏环境纠纷处理的程序、证据规则、制止污染侵害的措施等明确清楚之规定,使得在众多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之利益往往无法得到切实维护。为了使更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何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制定专门的程序法,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尤其值得我们关注。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从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几方面归纳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一些项目和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书所述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参照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的。< -
中国知识产权年鉴田力普主编一、《中国知识产权年鉴》是反映我国知识产权界工作基本状况的大型资料性工具书,2001年11月创刊,每年出版一卷,本期为2003年卷,反映的是2002年度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2004年11月出版。二、本期文字由“领导讲话”、“特约文章”、“概况”、“大事记”、“新闻百条”、“统计资料”、“专利奖项”、“先进人物”、“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名录”、“出版物”、“索引”十二部分组成。三、“领导讲话”刊登的是2003年中,国家领导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讲话。四、“特约文章”部分,是由知识产权界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对去年发生的一些重大及热点问题,发表的观点和论述。五、“概况”一栏,全面报道了我国知识产权界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我国知识产权界社团活动情况。六、“大事记”中,记录了2003年我国专利、商示、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的重大事件。七、“新闻百条”为新设栏目,内容摘自知识产权相关报刊,记载的大多是有代表性的事伯,其中大部分为首次发生的事件。八、“统计资料”收集了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的重要统计数据。九、“专利奖项、先进人物”刊登了2003年第八届中国专利金奖项目简介、国家版权局2003年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栏目刊登的是2003年公布和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专家对新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评析。十一、“典型案例”分为知识产权司法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案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案例、国家版权局行政执法案例、全国知识产权社团及其代理机构代理案例、各地专利与商标得政执法案例、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案例及评析、地方知识产权案例等。十二、“名录”刊登了全国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体改后的机构通讯录。十三、“出版物”栏目刊登的知识产权类新书目,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在版编目中心提供,2003年出版的新书。十四、“索引”是为了便于读者查寻书中详细案例及图表,由编辑制作的检索工具。案例可按汉语拼音检索,图表按时间顺序检索。< -
以案说法陆剑锋,罗思荣主编;汪迪波[等]撰稿《以案说法: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共分3部分:基本原则篇;婚姻关系篇;家庭关系篇。分别介绍了: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等。 -
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杨与龄主编本书是汉语世界一流的民法学家对“民法总则”里的一些基本问题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所作的探讨,共20篇,作者包括两岸老、中、青三代专家学者。内容其本涵盖民法总论的主要问题与争点,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
国际商事案例选评朱建林编本书精选了英国法院一些典型的国际商事案件判例和中国仲裁案例,以英国判例为主、中国案例为辅,对所选案例进行整理和分析。其目的是让从事仲裁与诉讼的有关人士,例如律师、仲裁员和法官,通过阅读本书得到某种借鉴,从而进一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草拟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能力。 -
比较商事仲裁乔欣编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之一,商事仲裁所发挥的作用日趋突出和重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尽管商事仲裁在我国纠纷解决的地位得到了肯定,商事仲裁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但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商事仲裁立法、理论和实践相比较我们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特别是我国加入WT0之后,面对日益国际化和趋于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我们不仅要了解他国的商事仲裁制度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方向,更应当在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吸收、借鉴并完善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比较商事仲裁的目的在于使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进一步现代化、国际化、潮流化。本书是一本关于比较商事仲裁的专著。共分七章。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本书从比较的角度出发对商事仲裁制度进行探讨。该书不仅最大范围地搜集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情况及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中的发展趋势,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事仲裁立法、理论及实践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应当吸收与借鉴及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的具体内容。第二,本书在结构上有所突破。这一结构的突破一方面体现在对商事仲裁主体的定位上。即本书一改以往将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分别、单一论述的方式,从商事仲裁主体的角度对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进行综合性探讨,使商事仲裁的主体更为突出,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也更益于纵向的比较与分析。另一方面体现在将司法对商事仲裁的支持与监督进行综合探讨,改变了以往注重监督的分析而对司法支持的轻描淡写,使得司法与仲裁的关系,特别是司法对仲裁的介入更加立体化。同时,在每一章的结构中,在对相关理论进行探讨的同时,对各国商事仲裁立法、理论和商事仲裁实践进行了纵向分析,并在每章的最后以专门一节进行比较研究。第三,本书在内容上对商事仲裁的探讨全面但不失重点。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事仲裁导论、商事仲裁主体、商事仲裁协议、商事仲裁管辖权、商事仲裁程序、商事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和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四,本书对商事仲裁的前沿问题进行了前瞻性探讨。例如,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探讨,提出尽管有些国家已承认或有条件地承认仲裁协议的口头形式,但在目前仍应当强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只是应当将书面形式做扩大的解释。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探讨上,在分析各自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主张在我国应当承认并确立临时仲裁制度,特别是我国加入WT0之后,将有利于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化和潮流化。在对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探讨上,主张应当使仲裁专业化,即将仲裁管辖权的范围细化到各专业,制定以不同专业为区分标准的仲裁规则.如证券仲裁、房地产纠纷仲裁、域名争议仲裁等。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对商事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必然要涉及不同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遗憾的是由于我们掌握的材料和篇幅所限。也由于我们的能力有限,使我们不可能将所有国家的商事仲裁情况融入比较的范畴,只是选取了在商事仲裁的发展史以及在当代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商事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及其实践,包括联合国、英国、美国、瑞典、德国、日本和中国。但在论及具体问题时,又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事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本书从立意开始至撰写完成历时一年半,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本书的结构、内容、观点及技巧等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和协商。初稿完成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改、补充,有的部分甚至几易其稿。现在呈现给读者的尽管还算不上一本完美的著作,但却是凝聚着三位作者心血的研究成果。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是一种趋势,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应当丛立足于国内走向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潮流化是一种标志,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应当顺应历史的潮流,国际化的趋势!商事仲裁制度的现代化是一种目标,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应当借助国际化的趋势,潮流化的方向迈向现代化!乔欣2004年11月 -
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孔祥俊著本书共16章,内容包括: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及其法律地位、法律解释方法比较、体系解释方法等。 -
刑事科学论衡樊凤林著本书选辑了我国著名刑事法学家樊凤林教授近半个世纪以来在刑事科学领域的论文及学术报告等八十余篇。本书篇章间的时间跨度近半个世纪;内容广博,涉及刑事科学的四大领域: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和刑事政策策略科学。尤为难得的是,本书作者亲身经历并参与了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l996年《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法》的制订和修改。书中有些写作年代较早的文章内容和观点在今天看来可能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但在收入本书时,我们基本上还是保留了其原貌。之所以作如此处理,一则为尊重作者一贯的理论观点和学术风格,二则可以藉此映射出刑事科学自我国建国以来的一条发展轨迹,以为学界同仁借鉴与反思。后者的意义可能更为重大。本书与樊凤林教授的其他两部刑事科学论著《刑事理论研究》和《刑事科学论》相得益彰,共同构建起一座宏伟磅礴的刑事科学高峰,也凝聚着一位老法学家追求与心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