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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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何宝玉著片断:需要注意的是,英王与英王朝是有区别的。英王朝被看成是一个独体法人,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里,只有一个人坐在英王的位置上,这就是当朝的国王或女王。但英王朝存在的时间比任何一位国王或女王都更长。而且,英王朝作为一个独体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与当朝的国王或女王都不相同。例如,目前的当朝女王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处理,但同时,她还拥有英王朝的皇家财产,作为当朝女王,她可以使用这些皇家财产,但不能象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随意处置。(二)议会严格地说,英国议会是由国王和上议院、下议院组成的,尽管目前国王只是形式上参与议会。上议院又称贵族院,由国王授予贵族称号的人组成,议员的数量不定,有的是终身的,有的是世袭的。所有上议员都出席会议的情况几乎没有出现过。〔1〕下议院则由公众选举产生的下议员组成,目前共有651位下议员,通常每四年重新选举一次。议员在任期届满之前去世、辞职或被罢免的,由其所在选区进行补选。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享有不得在议院外受到追究的特权。通常,法案在两院获得通过后,还必须提请国王或女王御准,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尽管国王或女王从未拒绝御准过),这个过程也被称为君临议会(TheKinginParliament)。(三)内阁英国政府内阁由首相组阁,首相由在下议院选举中获得多数的政党推选产生,不过,形式上仍由国王任命。如果没有一个政党在下议院获得简单多数席位,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常联合执政并推选首相。首相从执政党的下议员中选任大臣,并由国王任命。重要的大臣和政府其他重要成员(如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组成内阁。首相可以罢免大臣或者命令大臣辞职。英国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根据传统(而不是法律),这种制度的具体含义包括:(1)对于大臣的一切政治活动或者内阁的政策,内阁要作为一个整体向议会负责(实质上是向下议院负责)。(2)按照惯例,内阁应当采取全体一致的行动。如果内阁提出的重要法案,例如财政法案,遭到议会的否决,或者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必须全体辞职。(3)内阁成员个人对内阁的决定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在公开场合必须维护内阁的决定。如果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持相反意见的内阁成员如不放弃自己的意见,则应当辞职。(4)内阁的讨论和作出的决定均属秘密,内阁成员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泄露。即使内阁成员辞职或被罢免的,未通过首相取得国王的许可,也不得泄露。(5)内阁大臣就本部门的工作向议会负责,并定期在下议院进行答辩。对于行政上的错误,即使是下级的过错行为,大臣即使不知道,也必须承担责任,大臣甚至可能因此而失去职位,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贸易部的一位职员曾经为了使另一位大臣陷入困境而故意泄露了秘密信息,结果,贸易大臣因此被迫辞职。而且,由于国王不能为非,所以,以国王的名义发布的命令,国王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应当由在命令上副署签字的大臣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法院体系与法官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之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这方面的所有争议在提交高等法院审理之前,通常必须先经它们裁断。限于篇幅,这里只介绍法院系统,并且主要是与合同法关系较为密切的民事法院。为便利起见,根据法院是否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将法院分为高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两大类。〔2〕高级法院有权制定判例,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下级法院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以及治安官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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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庄洪胜,刘志新著《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根据国内许多法律规定、医学资料,把人体损伤归纳为1100多种,每一种损伤以表格的形式列出,用问题解答的方式叙述。伤残鉴定与赔偿是一门涉及到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医学、法医学、保险学、司法赔偿学、经营管理学和交通管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综合学科,也是正确处理各种人身伤害残疾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社会热点问题。《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根据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处理的各个场合,将人身损害分类为:刑事伤害、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人身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造成公民人身损害、消费者人身损害、劳动事故或职业损害造成职工人身损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以及其它方式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分别对每类伤害事故的性质、构成要件、鉴定原则、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以及赔偿费的组成和计算等相关内容都作了比较详细科学的论述。《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的主要内容是对人身多类伤害残疾作的原则性叙述,重点是从法理和医学理论上作的论述,不可能将司法实践中所见到的各种残疾的鉴定与赔偿都列出,若查找不同门类伤害残疾的具体内容时,可查找该丛书其他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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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研究柴振国,何秉群等著本书以《合同法》体系为框架,但超出了对现行合同法的注释、解释的范畴,而从法理的角度进行探索;对各种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在某些方面提出了自己较解的见解。本书的作者是长期从事合同法、经济法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中青年教师,该书是他们长期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成果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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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原理房绍坤,郭明瑞,唐广良著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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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原理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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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原理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著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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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通论杨年合主编;周利民等副主编本书是为适应培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人才的需要,在总结我们多年来的教学、科研和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并吸收和借鉴本学科学术研究的新成就的基础上写成的。本书既可作为法律院校的民法学教学的教材,也可作为民法爱好者的自学读本,还可以作业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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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王昌硕主编本系列教材以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成人高等法不教育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以司法部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大纲,根据成人高教学的特点和学科设置的情况,力求指导使每一位学生能够准确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技能;同时考虑到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需要,适应增加生动的案例,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系列教材内容适中,立足本校,面向社会,本、专科兼用,即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专科阶段均可使用。考虑到成人教育的多种形式,本系列教材可以适用函授、面授辅导、全日制脱产等不同的学习形式。本系列教材包括国家规定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各门专业基础课与专业主干课,也包括相关的法学选修课及政治理论课和文化技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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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知识产权陈旭主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著随着新世纪的来临,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正悄然兴起。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经济的孕育和发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上海法院历来重视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努力为上海“一个龙头”、“三个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为全央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1994年2月15日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此后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此后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区县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项合议庭,揭示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一页。本书共收集了40篇论文。综观本论文集可能发现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内容丰富;论文共分五大类,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内容,基本涵盖知识产权各领域。二、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多立足于审判实践进行探讨,针对性强,对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三、探讨的问题新颖。如对计算机软件、商标淡化、权利冲突等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前沿问题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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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法律问题关涛著本书论述了不动产立法的基本理论、我国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不动产担保制度,以及不动产债权制度几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