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耘
权利的概念并非法律创设,权利的观念产生于法律之前,即使那些不能得到法的强制力支持的自然权利,权利人仍有可能通过自力来实现。对待犹如权利“牙齿”的私力救济行为,法律制度应给予尊重与适当的矫正,但绝不能拔去权利的“牙齿”,因为只有当权利具有坚硬的“牙齿”,方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如果某项权利不具备自我保护与实现之“力”,仅以宣誓的形式“摆设”在法典里,不能算作权利。民事私力救济是民事权利的延伸,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即在于救济制度。民事私力救济的制度化不意味着对私力救济行为的鼓励与提倡,更不是对“暴力”维权的推崇,而是通过对民事私力救济行为正当性的界定来实现法律的示范功能,因此,《民法典》民事私力救济制度化应着眼于明确“民事私力救济的行为边界”,避免民事私力救济的滥用。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各项规则均围绕权利而展开,作为权利底线救济的私力救济,其制度生成亦应从民法源起。我国《民法典》应着眼于民事私力救济的长期结构,构建一个逻辑清楚、层次分明的民事私力救济制度体系,从而促进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建立。本书从法律的示范功能出发,提出民事私力救济制度化的重点在于明确“民事私力救济的行为边界”,要避免民事私力救济的滥用;并对我国《民法典》整体框架下民事私力救济边界的制度化进行设计,进而提出通过类型化与一般性条款交叉运用的立法手段,完成民事私力救济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制度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