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信息技术教学方法李艺 李冬梅本书由教育部“全国中小学计算机教育研究中心”与国家“信息技术课程标准研制组”合作组织编写。全书在研究和继承国内外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课程改革理念和信息技术课程标准,从实际教学出发,以优秀教学案例分析为手段,详细介绍几类典型而又实用的信息技术教学方法,并对教学方法的适用性以及应用中的选择进行了阐述。全书共八章。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教学方法概述、各种典型信息技术教学方法介绍、信息技术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本书可供信息技术教育教师新课程培训使用,也可作为各类师范院校信息技术教育专业本专科教材。作者介绍:李冬梅国家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研制组核心成员。北大附中特级教师,信息中心主任。长期从事中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全国中小学计算机教育先进工作者,跨世纪园丁工程“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优秀学员。北京市学科带头人,中学远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著作10余部,主编教材多套,论文10余篇,其中“中学计算机课堂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探讨”获2000年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研讨会论文一等奖。
-
婚姻法实务与案例评析李丽编目录婚姻家庭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核心提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核心提示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结婚核心提示1.婚约2.结婚条件3.结婚的程序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5.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家庭关系核心提示1.家庭关系的一般规定2.夫妻人身关系3,夫妻财产关系4,父母子女关系5.祖孙关系6.兄弟姐妹关系离婚核心提示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3.离婚的法定理由4.离婚后子女抚养与探望权5.离婚时的财产分割6.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和经济帮助7.离婚过错赔偿典型案例评析常用婚姻法律.司法解释
-
走向人权与法治陈云生著该书是一本关于反酷刑的通俗读物。全书共有11章,阐释了什么是酷刑,为什么要反酷刑、现时中国的酷刑状况如何、如何分析与评价当前中国的反酷刑形势、刑讯逼供是当前酷刑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刑讯逼供的主要形式及其对受害人的严重伤害、当代中国为什么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酷刑行为和现象、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为反酷刑做出哪些贡献、中国政府为反酷刑做出了哪些努力,以及关于在中国进一步加大反酷刑力度还应当做些什么,等等内容。这些内容几乎涵盖了差不多所有的有关反酷刑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读后会使读者对反酷刑现象的存在、危害,以及反酷刑的理由、举措等问题有个全面的了解与认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本书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1997年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全部判决书、裁定书,部分驳回的申请再审、申诉通知书等。
-
新编公民法律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本书内容紧紧围绕公民在工作、生活、生产中可能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分“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共七大类73个文件。
-
合同法王黎嘉等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一个国际化商业时代。商业与法律的人才流动将全球化,评介人才标准将国际化,教育必须与世界发展同步。商业社会早已被马克思描绘成为一架复杂与精巧的机器,维持这架机器运行的是法律。法律不仅仅是关于道德与公理的原则,也不单单是说理论道的公平教义,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精细的具体专业技术。本系列是美国近三十年来最畅销的案例教程的配套辅导用书,简要介绍了对应教程中的案例,并对其作了精辟分析。丛书内容扼要,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方便我国读者快速了解案例的性质、基本事实、争议、适用原则、判决和裁定、案例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概念,有助于理解教程内容,深刻领会美国判例法的内涵。本书对应于克纳普、克里斯特尔和普林斯合著的案例教程《合同法问题研究:案例与资料》。
-
融资租赁合同肖学治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四年多,这部法律对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四年多的合同实践,一些重点、热点和疑点问题充分显露出来。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我们组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科技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保险公司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编写了这套《中国合同法实务操作丛书》。本丛书以准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为重点,详尽介绍了每类合同的基本知识要点、实施中的陷阱与风险防范、典型案例评析,并提供了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合同范本。本丛书突出了以实用为目的、以最新的资料为基础的特点,重点解决了合同“是什么”、“怎么办”等公众关注的问题。本丛书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参阅的一套实用性很强的权威用书。
-
联合国民商事司法准则撮要李旺主编序言一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统一规范在民商事交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一)统一规范从调整的范围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即世界统一私法和万民型统一私法。世界统一私法是指把世界各国的私法统一起来,世界各国无论是国内的私法关系还是涉外的私法关系,均适用内容相同的法律。世界统一私法也被称为世界法。万民法型统一私法是指在各国私法互不相同的情况下,将调整国与国之间的涉外私法关系的法律内容统一起来的法律。万民法型统一私法是保持各国的法律而只对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定统一法的方法,这种方法与世界统一私法相比更容易避免各国在法统一中的利益冲突。1930年《关于本票、汇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属于前者,19踟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属于后者。(二)统一规范从适用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直接适用的统一私法和间接适用的统一私法。直接适用的统一私法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被宣告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加以实施的国际统一私法条约,该方式也被称为是对国际条约的采纳,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并不需要借助国内法,所以是条约的直接适用。[1]间接适用的统一私法是指将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在国内法中,使其内容转化为国内法规定从而予以适用的国际统一私法条约,该方式也被称为条约内容转化方式。此时缔约国通过国内法来适用国际统一私法条约,所以是条约的间接适用。关于民用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条约》、19踟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属于前者,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海牙规则>属于后者。(三)统一规范从其效力的有无来看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私法和供各国国内立法参考的示范法性质的统一私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私法是指在缔约国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统一私法条约,无论条约在内国的实施方式如何,在缔约国之间具有效力,条约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国家负有违反国际条约的责任。示范法性质的统一私法是指供各国立法参考的国际统一私法条约,各国没有强制执行条约的义务,这主要是鉴于在一些领域制定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困难性而出现的新的国际条约方式。最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示范法。前述《华沙公约》属于前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跨界破产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属于后者。……
-
继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黄赤东主编【释解】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一、本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序言中指出:“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也是单行法的立法依据,当然也是本法的立法依据。《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规定,都是确定遗产范围、处理继承案件带有指导性的重要依据。
-
民法总则研究李开国著西南政法大学建校至今已历50寒暑,中间虽遭遇“文革”之乱,停办近10年,但仍有10万之众的莘莘学子前后就学于此,歌乐山魂培育浩然正气,嘉陵江水滋养人文精神。10万毕业生活跃于神州大地,为国家法治大厦之建设添砖加瓦,贡献才智,已形成法律界广受关注的西南法律人群体,造就了西南法律教育与这里的毕业生独特的品格与精神。在校庆50周年到来之际,西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联谊会与法律出版社联合推出“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这是对我们的母校50华诞的献礼,是对这所中国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重镇所取得成就的一次检阅,同时,我们也希望这50部著作能够成为后来者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道路上继续跋涉的阶梯,此外,还希望通过这些著作,能够向读者昭示西南政法大学的传统与精神。体现在西南教育过程中以及学子著述里和行为上的品格与精神首先是强烈的忧患意识。忧患意识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生生不息的传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曾参的话最能够表现中国知识人的那种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不过,近代以降,由于引进了西方的学术与教育制度,知识人有了不同的专业,因此在忧国济世与专业追求之间会有某种紧张关系。但是,对于一种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上未曾存在过的新专业人士的法律人,他们与其他领域的人相比,在当今的中国注定要遭遇更多的坎坷。在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律教育很快就处在受抑制的状态。实际上,20世纪50年代前期如西南政法学院等政法学院的成立与其说是对法律教育发展的起点,不如说是限制法律教育的举措。因为每一所政法学院都是在合并若干所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基础上而建立的;政法学院的出现其实大大缩小了中国法律教育的整体规模。比规模更重要的变化是,“政法”这样的概念所预示的法律教育内容与目标与既有传统的断裂。因此,在政法学院里的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压抑的心态之中。我们看当时涉及法律教育的主流话语,完全是排斥法治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种排斥愈演愈烈,终于导致法律教育的完全停滞。教师下放劳动,学校纷纷解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界知识分子的忧患真正是刻骨铭心,难以排解。文革浩劫之后,法律教育虽然恢复,法治建设也逐渐提上日程,但是书本上法律理论与社会中的实际状况之间的巨大反差仍然是法律人经常面临着的巨大痛苦。尽管位居西南,多少有些“处江湖之远”,但是这种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而加剧了的忧患意识却没有须臾少缓,甚至正因为与政治中心距离的遥远而更有所强化。在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方面,这种忧患意识与理性和开放的精神相结合,形成了西南法律人好学深思、平等讨论的尚智风气和不盲从、不迷信的学术品格。尤其是复办后的一段时间,校园里面百家争鸣,学术墙报放言无忌,新论叠出,一些观点或论证,今天读来,或不免稚嫩,但是,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却颇有石破天惊之感。正是这样的校园风气,培育了西南法律人那可贵的怀疑和批判精神。怀疑和批判不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而是建立在广阔而深邃的知识积累基础上的理性论证。最初,设置单科型政法学院的目标正是为了培养偏于技术化或工匠型的法科人员;不在一个综合性大学里,学生以及教师的知识视野就必然受到限制,批判精神便无从发育。然而,西南法律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们意识到了这种教育体制的局限性,并且付出极大的努力,力求突破这样的局限性。图书馆里的手不释卷,山荫道上的玄思妙想,宿舍卧谈中的唇枪舌剑,无不显示出这所专业略嫌单一的大学中的师生们不拘泥于法学一科、寻求超越的努力。这样的追求在我们的毕业生身上已经有多样化的体现:除了那些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们经常在作品中显示出他们多学科的知识修养之外,不少校友进入政坛,或从事着法律之外的业务而且胜任愉快,一些人甚至成为戏剧作家、旅行(作)家、诗人、哲学家。相信随着母校向综合性大学的不断迈进,我们的毕业生在这个特色方面将更加令人瞻目。《民法总则研究》一书可以说是作者多年从事民法总则教学和作者多年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结晶。本书“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几章就奉行这一宗旨,在比较各国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指出和批评了《民法通则》对相关制定规定上的遗漏、缺陷和偏差,提出了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并阐明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