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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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法(英)玛格丽特·威尔基(Margaret Wilkie),(英)戈弗雷·科尔(Godfrey Cole)著本书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租赁的一般性法律规定,讲述了不动产租赁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的基本责任。内容主要围绕着学界相关的争点展开,比如,租赁契约的设定、租赁契约对第三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契约的终结等等。同时,本部分也开辟了专章讲述了注册与未注册地权租赁契约的产权转让以及典型的短期租赁契约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租赁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探讨了承租人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该部分涵盖了许多相关法律规定,它们在不同侧面为承租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法案是对本书第一部分内容的补充,由此带来的制度上的重叠将在所难免,比如,一个承租人虽受住房法案的保护,但他仍将不得不遵守租赁契约的所有协议条款,否则将有被“驱逐出地”的可能。这些规范还涵盖了住宅通融以及农业与商业出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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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1.本书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本书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本书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本书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 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6. 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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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双语普及读本李晖,陈建东编著本书的编写采用中、英双语形式,使用读者群较为广泛,适用于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学生、高自考知识产权法管理专业(本科)学生;从事各类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转让、洽谈及知识产权法培训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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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张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下)(学习指导书)》以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及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依据,在全面系统地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规范内容的同时,也试图通过对相关理论的介绍来培养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意识,使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深入人心。所以本书不是简单地讲解与灌输,而是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社会实践,对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和讨论,以达到唐迪思维,深入探讨的目的。本书可用作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法学专业教材,也可作为广大法律从业人员自学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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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契约理论张鹏著国家“十五”重点图书。该书运用制度成本因素分析和价值评估方法等对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债务契约设计问题等进行了研究,并就如何完善我国银行借款合同和企业债券契约条款等问题进行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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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王洪著本书作者曾两赴意大利研究民法与婚姻家庭法,功力颇深。本书是其潜力研究之结晶,富于新锐学人的创新精神和严谨品格。本书内容扎实丰富,从婚姻家庭法导论讲起,先后讲述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监护以及民族婚姻、涉外婚姻等,既有婚姻家庭法原理的全面分析,使读者掌握基本理论,确立思考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也有对婚姻家庭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全面介绍,使读者能学以致用;还有对于法律实践的全面阐述,使读者了解鲜活现实中动态的婚姻家庭法,掌握处理现实法律问题的基本技能。比较研究方法是本书一大特点,这既是作者所长,也能使学生在开阔的比较视野的学习中,深刻把握婚姻家庭法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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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收录的司法解释自法释[1997]1号至法释[2005]13号,按照所属类别加以编排,分为《民事卷》、《民商事卷》、《刑事卷》、《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编撰模式为:司法解释标准文本+“解读”+“链接”+“附录”。“解读”阐述该司法解释起草制定的背景,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哪些问题或确立了什么司法原则,如何理解其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如何正确适用,等等。为了使读者更加方便、深入地掌握司法解释,对一些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还引征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链接”和“附录”编排在“解读”之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的特色:(一)权威。所有“解读”均由起草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有的还经有关庭室负责人审定,以体现司法解释的要旨,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从而保证司法解释不被误读、曲解、歧解。(二)全面。“解读”的对象涵盖最高人民法院自1997年司法解释规范化以来至2005年底所有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并以附录形式在各章节中选收一些对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有重要作用的司法文件。(三)新颖。撰写者对原先已有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依据近年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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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蒋言斌主编本书系统地讲述了知识产权法概论,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调控体系,知识产权的国家管理机关,以及知识产权配置及其相关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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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余卫明主编本书全面系统地讲述了民法概论、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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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0问曾荇编著法律宣传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公民知法、守法,并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但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查找艰难,理解、运用则更不易。基于此,我们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快餐丛书,以期给读者提供最方便、最快捷、最有效的法律帮助。丛书采用问答形式,一问一答。设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对于公民最关心、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最大、最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基本做到无遗漏,保证内容全面、完整。解答,力求做到权威、准确,简明扼要。解答完全以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依据,尽量少做法理阐述,少讲为什么,多讲怎样做,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对一些疑难问题,则通过举例进行说明。作为快餐读物,文笔的生动流畅、表述的浅显易懂,也是我们的目标。丛书没有艰深晦涩的法律专业术语,传播的却是经过消化的浅显易懂的法律知识,我们希望读者能在阅读过程中感觉轻松,并能达到释疑解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