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民法学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票据诉讼张德荣主编;刘晨[等]撰稿票据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商事制度,早在12世纪,意大利就出现了现代票据的雏形。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票据的出现和发展相对较晚,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直没有比较规范的票据制度。从那时开始,我国开始逐步恢复和规范票据制度,票据开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广泛使用。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标志着我国规范化的票据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随着票据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种与票据相关的纠纷也开始出现,并且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加之《票据法冲身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和掌握,致使票据纠纷很难及时合法地获得解决,进而使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因此,票据当事人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合法地解决票据纠纷是票据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虽然各种有关票据法的理论研究书籍、论文、案例集及票据法教材等已不少见,但可供普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专门研究如何解决票据纠纷及进行票据诉讼的书仍然鲜见。有鉴于此,笔者特组织撰写了这部《票据诉讼》。本书由十章组成,第一章至第三章为理论分析,用通俗易懂的语句深入浅出地阐述了《票据法》的理论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第四章至第八章为票据纠纷实务,采用理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种票据行为中可能发生的票据纠纷的类型进行论述,并详细分析其解决方案;第九章为涉外票据纠纷,用理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外票据纠纷的类型和解决方式进行分析;第十章为票据纠纷的诉讼程序,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票救济程序和票据纠纷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说明和论述。参加本书编写工作的,既有从事票据法教学多年的高校教师,又有专门从事金融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我们在撰写过程中着眼于票据纠纷现状,参考了相关票据法书籍和论文,并结合笔者办案经验和教学体会,采用理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句全面论述了票据纠纷的类型、特征和表现形式,并详细阐述了各类票据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对策,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因此,本书不仅对法学教研工作者、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有所帮助,而且对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与票据打交道的相关人士都有所稗益。
-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万鄂湘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本书包括:“领导讲话”、“司法解释”、“WTO与中国审判”、“请示与答复”、“裁判文书选登”、“案例评析”、“实务研究”、“会议纪要”、“资料与信息”九部分内容。
-
民事责任与民法典体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本书内容包括: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事责任与民法典体系、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概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等内容。
-
旅游法教程王健编著本书共分十三章,其内容包括旅游法律关系,旅游立法,旅游基本法,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等等,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旅游法。本书内容全面,条理清晰,结构合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针对性,不仅可作为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的教材使用,同时亦可供在职人员自学参考。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由于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使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活动,各享其权,各尽其责,各利其利,从而保证了旅游活动的正常秩序,为旅游的发展创设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
合同法各论孙晓编著本书共分15章,即第一章:买卖合同:第二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章:赠与合同;第四章:借款合同:第五章:租赁合同:第六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章:承揽合同;第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九章:运输合同;第十章:技术合同;第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十二章:仓储合同:第十三章;委托合同;第十四章:行纪合同;第十五章:居间合同。本书注重理论性和实用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的统一,力求精解法,阐明法理,严谨务实。
-
继承法新释与例解李萍主编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部部刑事法律、民商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先后公布,可以说,我们现在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亦已初步形成。这对于我国人民安居乐业、市场有序竞争、政府依法行政,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无疑将起到巨大的作用。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法律语言的专业化,给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内容的理解造成了很多障碍,同时也给司法和执法工作者对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我国现有法律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问题。为了使广大读者了解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司法适用,我们约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这套《新世纪常用法律新编系列》,对我国常用的近50部法律依循法条的顺序,分关键词解释、理解与适用、案例与评析等三大部分对各个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具体适用作了全面的说明。在关键词解释部分,对本条中的主要语汇进行定义性说明,以防杜适用中的分歧;在理解与适用部分,对本条的内容及其运用作具体阐述;在案例与评析部分,精选与本条有关的具体案件进行评点,以加深理解。本套丛书着力反映我国新近的成熟理论和司法实践。全部内容均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在文中相应部分作出明确说明。
-
英国证据法齐树洁主编证据法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英国证据法历史悠久,体系严密,内容丰富,与时俱进,对各国和地区证据制度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也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借鉴意义。本书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的中期成果,经历了多年的写作过程。1995年1月-4月,作者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进修时,开始学习英国证据法的著作;1999年10月-2000年4月,受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资助,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做“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专题研究期间,收集了大量的英国证据法资料;回国后,结合研究生《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专业文献选读》等课程的教学,以“借鉴外国经验,推进司法改革”为宗旨,组织、指导研究生对英国证据法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多次讨论、反复修改、精益求精的基础上,完成了这部学术专著。
-
民法刘心稳编本辅导教材是根据教育部2000年新制定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组织专家编写而成的。全书既充分体现了新大纲的要求,又适合成人学习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紧扣大纲,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对大纲中涉及的基本知识点均有论述,共分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七个部分;每部分分“基础知识复习”、“同步红习及参考答案”、“小结”三个环节,注重重点、难点和学练结合,充分体现了应试指导的特点;书后并附有两套模拟试卷,供学习参考。
-
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张明远著本书的中心主题是:因他人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证券投资者,应当享有向违法或失职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本书的研究意义在于: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缺乏指引的情况下,为证券投资者寻求诉讼救济提供法律上的理论支持。本书运用比较研究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取得了如下成果:构建了追究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框架,并分别从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角度,在法律解释和立法层面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设想,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本书选择从上市公司股东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展开讨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社会公众购买股票后,从证券法上讲,他是投资者,可能在因证券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股价变化中遭受直接的交易损失;从公司法上讲,他是股东,可能因公司财产被非法侵害而使其在公司内部的投资利益遭受间接的损害。研究证券投资者(股东)诉讼救济机制,应同时融合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投资者/股东提供的法律保障。二、从根本上讲,公司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产物,其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表现,这两类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潜在影响。国外的经验表明,让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个人赔偿责任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建设。除第一章导论和最后的结束语外,本书主体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二、三、四章为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投资者在证券法体系下的诉讼救济,是围绕实体责任展开讨论的;第五、六章为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投资者在公司法体系下的诉讼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在第一部分中,作者针对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手段中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严重忽视民事责任的现实,提出了强化当事人,特别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责任的主张,并详细分析了追究这两类人员个人责任的诉因、责任构成及相关法律问题。我国《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缺陷,在没有当事人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又特别提及了擅自发行证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和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有限的几种具体赔偿责任,在客观上造成了其他欺诈和违法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的假(真)相,或者说使其他情形下的民事责任失去了直接的法内依据。鉴于《证券法》阶段性立法的特征,作者认为在现阶段可以适度鼓励投资者提起私人民事诉讼,通过司法实践和学理的互动,来逐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在这方面,美国证券法中的默示民事诉权理论和10b-5规则项下的诉讼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如下有益的启示:1.在符合保护投资者、阻却证券欺诈行为的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从一般侵权法原理出发,可以认为,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范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默示存在的;2.为便于实际操作和阻却恶意诉讼,只赋予那些实际购买或者出售了证券的投资者原告资格;3.对于在公开交易市场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可援用“欺诈市场理论”来推定该违法行为和原告损失之间的(交易方面的)因果关氛个采用“直接损失法”来计算投资者的交易损失,并根据情况,由原告自行选择依“恒差法”或“真实价值不变法”来确定股票在交易达成当时的真实价值。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书进一步详细分析了追究董事和高级职员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诉因。这两类人员承担个人责任,要么是因为直接从事了带有欺诈性质的证券交易活动,如短钱交易、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要么是因为虽未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但实施了与交易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以其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由于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不同影响和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两种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属性、归麦原则、因果关条的界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原告资格等诸多方面都是有所区别的;兼之在同一性质的披露下,不同类型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属性和归责原则等问题上也可能有不同之处,因此,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披露和不同类型的责任人,分别规定其虚假陈述责任。基于此,作者对《证券法》第63条对该问题的不科学规定进行了—一剖析,并提出了相应改进之策。另外,委托投票征集书中应披露的信息如果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表决结果不满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寻求相应的救济。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有机会比其他人更早获知更多关于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实有必要对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适当规制。作者认为,应当将董事等内部人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这与《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内幕交易行为人在行政或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落实该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界定原告资格和赔偿范围。实施操纵市场行为者,应当赔偿受其行为影响而从事股票买卖的善意投资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第二部分中,作者指出,虽然《公司法》通过少量条款初步确立了董事对公司(间接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导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致使上述赔偿责任在事实上难以落到实处。而赋予股东在董事和高级职员侵害公司利益时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已是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第五章的小结中,作者设计了十条关于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案,基本涵盖了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资格及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起诉前的请求程序,被告诉讼费用之担保,诉讼的和解及撤诉,董事经营判断原则和派生诉讼的驳回,当事人费用的补偿,诉讼赔偿的支付及分配,诉讼时效,诉讼结果的既判力,案件受理费的确定,诉讼管辖权等。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律,要兼顾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人格的独立。在通过立法正式导人该制度之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以此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诉权、表决权、知情极为股东的三大权利,而账簿记录查阅权为股东知情极的重要内容之一。股东通过行使该查阅权,一方面,可监督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与本书的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是,打算积极行使诉权的股东可借此获取有利的诉讼证据。目前,对于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内学界的研究都少得可怜。针对这一现状,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的具体设想。其基本理念就是,在保护股东知情权和维持公司业务管理的独立性不使其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