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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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理曹三明等著书摘依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受要约人为承诺的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方式,并且要约规定此种方式构成合同的形式要件,受要约人须依照要约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对承诺方式的规定不构成合同的形式要件,受要约人应当有权选择不劣于要约规定方式的实际效果的承诺方式。比如,要约中规定承诺须以书面作出,那么口头承诺不生效力,因为口头形式不如书面形式准确可靠;如果要约中规定承诺须以信函方式作出;受要约人若以传真方式承诺,应当认为是有效承诺,因为传真亦是书面形式,并且比信函快捷,通常不劣于信函方式所能达到的效果。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方式,受要约人可以任何适当的明示通知方式进行承诺。要约的方式本身不应具有规定承诺方式的效力,比如,要约为书面形式,但承诺仍然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不应因为承诺与要约在形式上的不一致,而否定承诺的效力。(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生效力,亦不可能在受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建立预期的合同关系。承诺可以直接向要约人作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人死亡但合同的履行不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即不需要要约人亲自履行时,受要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而承诺的内容须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不一致,等于受要约人变更了要约所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件或主要条款,此种承诺应视为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然而,对于承诺内容和要约的内容的一致,切不可作机械僵硬的理解。承诺的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首先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意思上的一致,而不是指承诺的语言或文字表述完全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在意思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使在语言或文字表述上有差异,只要不影响对合意的一致理解,应当认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是指承诺与要约在实质内容上的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在实质上相一致,即使在其他方面变更了要约的内容,该项承诺仍为有效。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添加、限制或修改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我国《合同法》把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划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法第30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并且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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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编总论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自然乃顺,顺者则通。自幼成长至大,一本自然处事待人,读书治学亦然。大学时代常想,老师应如何教,我才能如何懂,如今得知老师教得自然,学生就懂得自然,因此,将近三十年的法律教学,即尽量地把法律很自然地教给学生。所谓很自然地教学,乃指把生硬的法律条文之意义与适用加以生活化及体系化。多年来教债总,虽多介绍先进著作,而以学生整编之讲义辅之,但自觉对学生亏欠甚多,在今学生不断催促及先进鼓励下,乃趁此次民法债编修正,再无可逃避之下,利用空闲历经两年充实修正,完成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期能将怎么教就怎么写,很自然地呈献给学生,则幸矣! 本书为作者关于债法总论的研究力作。全书共分八章,作者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新修订“民法”中债法部分的全面分析,从债之发生到债之效力,一直到债之消灭,对“民法”中债法的体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作者凭借自己深厚的民法学学术功底,在每一章的前面都设计有理论体系图,对子一些疑难、有争议的问题,客观列举相关的专家观点,并设计了很多短小精悍的案例,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债法原理。同时,引用大量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与法律实务联系紧密,对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具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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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王萌,王晖编本书以大量公务员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领域可能遇到的案例为主线介绍案情,提供专家评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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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江伟编在盛夏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会议大厅,一次高规格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在全体与会者热烈的掌声中徐徐落下帷幕。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界一流学者的知识和智慧,连同精心策划和筹备这次会议的项目组四年的心血和汗水,一起汇集成了这本论文集。这次国际研讨会是于2002年8月8日至lO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来自国际顶尖级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应邀出席了会议, 他们是美国东北大学史蒂芬。苏本教授(Prof.Stephen ubrin)和伍绮剑教授(Prof.Margaret Y.K.Woo),来自德国雷根斯堡大学的皮特。高特沃德教授(Prof.Peter Gottwald)和蒂宾根大学的博克哈德.汉斯教授(Prof.Burkhard Hess),来自日本东京经济大学的谷口安平教授和中央大学的小岛武司教授,来自英国剑桥大学的尼尔.安德鲁斯教授(Prof.Neil Andrews)。另外还有来自韩国延世大学的孙汉琦教授,和来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系统的60多位代表聚集一堂。他们在紧张的三天会议中提交的论文经会后修订后全部收入本书。会议期间的评议和讨论经录音整理后也编入本书,成为本书重要而精彩的组成部分。随后的项目将比较民事诉讼法会议的范围由美、德、中三国扩大到美、德、法、曰、英、中六个国家。会议的议题也需要重新确定。经过与前期项目的三位外国教授共同商讨,并经课题组最后确定,我们选择了在中国需要迫切研究的六个专题,即,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与模式、证据制度、简易程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审级制度与再审程序、陪审制与审前准备程序、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这些主题由各由一至两位中国学者做主题报告, 由一名中国学者和一名外国学者进行评议,最后由与会者展开讨论。会议日程和本书的体例基本上都是按照这六大专题进行排列组合的。在盛夏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会议大厅,一次高规格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在全体与会者热烈的掌声中徐徐落下帷幕。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界一流学者的知识和智慧,连同精心策划和筹备这次会议的项目组四年的心血和汗水,一起汇集成了这本论文集。这次国际研讨会是于2002年8月8日至lO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来自国际顶尖级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应邀出席了会议, 他们是美国东北大学史蒂芬。苏本教授(Prof.Stephen ubrin)和伍绮剑教授(Prof.Margaret Y.K.Woo),来自德国雷根斯堡大学的皮特。高特沃德教授(Prof.Peter Gottwald)和蒂宾根大学的博克哈德.汉斯教授(Prof.Burkhard Hess),来自日本东京经济大学的谷口安平教授和中央大学的小岛武司教授,来自英国剑桥大学的尼尔.安德鲁斯教授(Prof.Neil Andrews)。另外还有来自韩国延世大学的孙汉琦教授,和来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系统的60多位代表聚集一堂。他们在紧张的三天会议中提交的论文经会后修订后全部收入本书。会议期间的评议和讨论经录音整理后也编入本书,成为本书重要而精彩的组成部分。随后的项目将比较民事诉讼法会议的范围由美、德、中三国扩大到美、德、法、曰、英、中六个国家。会议的议题也需要重新确定。经过与前期项目的三位外国教授共同商讨,并经课题组最后确定,我们选择了在中国需要迫切研究的六个专题,即,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与模式、证据制度、简易程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审级制度与再审程序、陪审制与审前准备程序、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这些主题由各由一至两位中国学者做主题报告, 由一名中国学者和一名外国学者进行评议,最后由与会者展开讨论。会议日程和本书的体例基本上都是按照这六大专题进行排列组合的。TOP目录 目录序言 第一单元关于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及模式的研究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现实及课题——对3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与思考/王亚新会议讨论(2002年8月8日上午)第二单元证据问题研究程序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论纲——以两大法系的观察与比较为中心/汤维建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叶自强证人制度研究/毕玉谦证据能力比较研究/肖建国会议讨论(2002年8月8日下午) 第三单元简易程序、法院调解及ADR研究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章武生杨严炎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李浩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愉会议讨论(2002年8月9日上午)…… TOP书摘书摘书摘各种手段和措施也非常重视。这些方法和措施包括:其一,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资料的及时异议权和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其二,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对发现客观真实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威格摩尔对此曾经做出过高度评价:交叉询问是曾经发明出的对发现真实最为有力的动力机器。其三,如果证人因为突然出现在法庭上而使对方当事人毫无准备,以致使之无法有效地开展交叉询问,那么,所进行的直接询问则要从法庭记录中删除,甚至,如果作出了裁决,还要被宣布为无效审判。其四,对证人进行弹劾,是英美法庭上的一个常规性辩论内容。这个方面的法庭辩论是异常激烈的。其五,对传闻证据的排斥。证人与当事人的联系越是紧密,派生证据的可靠性就越成问题。立法上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有两个:一是防止陪审团对其证明力作出过高地估计;二是出于检测证人可靠性的需要。后者是更重要的理由。为了检验证人的可靠性和诚实性,有必要使目击证人到庭。如果非原始证人到庭,则不可能对证人可靠性进行检验。这一点也说明了,在非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传闻证据规则依然在发挥作用。传闻证据规则直接决定着英美证据法的范围宽窄。在大陆法国家,由于法院对事实认定过程的极深的司法介入,其对抗性程度有所缓和。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证据资料一般不会遭到单方面的扭曲。将证据方法交付检验的必要性不是太强。与英美相比,大陆法国家对证据方法的检测有以下特点:其一,一般不会提出对证人可靠性的异议。即使偶尔提出这种异议,一般也仅仅局限于证人对事实的描述本身是否具有可靠性的异议,而不会涉及证人的品格问题。也就是说,大陆法国家对证人证词提出异议,而不是对证人本身提出异议。其二,证人作证的方式是连续性的、不间断地、夹叙夹议型的。而不是一问一答式的。证词的描述一般是相对温和型的,没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穿插其间。有时甚至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法官对证词的可靠性进行查验证实。其三,对所提供证据不当面提出异议。对证据可以进行争论,争论的方式是赋予其机会提供反驳的证据,以抵消其举证的效果,而不是要求他们在举证之时必须在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具有对质权是一个例外。其四,传闻证据不像英美那样受到排斥。因为,原始证人一般不被认为是传闻证据反对者的“庭外敌人”。(三)对抗制下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一个普适性概念,各国证据法中都涉及对它的规定。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也视之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理论范畴。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它,可知其概念内涵在职权制和对抗制中的含义并不一致。首先看提供证据的负担。TOP 其它信息 装帧:平装页数:562 版次:1版开本:16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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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黄松有编本卷要目:[司法改革]栏目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以与时俱进推进司法改革”一文; [司法解释]栏目主要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文书样式(试行)》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等; [审判工作前沿]刊登了广东省法院关于简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探索与争鸣]栏目选登了“谷内审判实践中涉及FIDIC文本的处理规则??以FIDIC红皮书为例”和“校园伤害案件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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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高富平目录第一章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9(一)基本界定……………………………………………………9(二)电子商务基本分类…………………………………………10二、电子商务特点:对法律的挑战…………………………………11(一)电子化一一无纸化交易……………………………………11(二)虚拟化一一主体和环境虚拟………………………………11(三)自动化………………………………………………………12(四)开放性:信息网络安全成为交易安全新课题……………12三、电子商务法………………………………………………………12(一)电子商务法定义……………………………………………12(二)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3第二章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透视一、电子商务立法政策………………………………………………]4(一)全球商业联盟………………………………………………15(二)澳大利亚电子商务专家组………………………………17(三)新西兰政府观点……………………………………………17(四)英国电子特使办公室………………………………………18(五)美国政府的观点……………………………………………18二、电子商务发展宏观政策或促进法………………………………19(一)经合组织……………………………………………………9(二)欧盟…………………………………………………………20(三)世界贸易组织………………………………………………20(四)美国…………………………………………………………21(五)英国…………………………………………………………22(六)小结…………………………………………………………23三、电子商务综合立法………………………………………………23(一)联合国示范法………………………………………………23(二)联合国示范法基本内容……………………………………24(三)美国………………………………………………………26(四)世界各国综合电子商务立法………………………………26(五)小结…………………………………………………………27四、电子签名认证、电子记录安全立法……………………………28(一)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28(二)欧盟…………………………………………………………29(三)美国…………………………………………………………30(四)其他国家……………………………………………………30(五)小结…………………………………………………………31五、电子商务信任环境立法: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32(一)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ECD)……………………………32(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确立…34(三)美国:安全港原则和特别立法……………………………34(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和隐私保护立法………37(五)小结…………………………………………………………38六、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进展:联合国电子订约公约………38国际电子立法主要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经验……………………………………39(一)国际组织的主导作用………………………………………40(二)政府和非政府立法相互补充和促进的立法格局…………41(三)先综合后专门立法思路……………………………………42(四)电子商务立法核心内容:交易安全………………………42(五)重视专家的作用立法模式…………………………………43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44(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政策……………………………………44(二)计算机、电信和网络服务…………………………………45(三)特殊行业监管………………………………………………47(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域名和著作权法………48(五)《合同法》……………………………………………………48(六)在线经营行为监管…………………………………………49(七)电子签字(签章)法开始起草………………………………50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建议…………………………………………51(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51(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52(三)具体建议……………………………………………………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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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郑永流等著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举足轻重,中国法制的进程也有赖于农村法律发展的步伐。遗憾的是,目前有关农村法律的研究还相当不足。也许是我们几位或生长在农村,或曾下乡当知青,出于对农村的感情和直观认识,总想从所从事的专业角度,力所能及地为农村说点什么、做点什么。这便是写成这本小集子的初衷。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基于问卷数据分析了农户户主、村组干部、村组企业厂长和工人四个主要阶层的法律意识状况,包括法律知识及其获知方式、对法律的主观态度与评价、立法要求、关于法律在解决农村纠纷中作用的看法等,并从总体上作出了说明。下篇讨论了当前农村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农村法律问题,本书附录收录了湖北省八县(市)农村法律问题访谈录22篇,农民法律意识问卷原文,和问卷答卷经计算机处理的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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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联法规精选本社法规中心编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立足于法律体系之实际关联,精诚推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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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担保法费安玲主编前言法律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域内诸民族所具有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的集中体现、同时,在不同民族的经济,文化的吏往与冲突中,不同民族的法律也在发生着交流与交融的变化。比较是了解不同法律制度和体系的主要方法、通过比较,得其相同之处,往往全发现这种相同的制度设计是法理本身的体现,或者是由相同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通过比较,析其相异之处,知其然并探讨其所以然,可以了解不同的社全文化背景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所以说,比较是研究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因为以他国法律为镜,可以鉴我国法律之得失。1999年至2000年,本书主编有幸参加了中国与欧盟在法学领域的合作,在欧洲最古老的且最具影响力的大学之一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a''''diBologna)与意大利现代著名的法学家佛朗切斯克?卡尔喀诺教校(ProfessoreFrancescoGalgano)及其助手玛丽娜?逖莫戴欧教授(ProfessressaassociatoMarinaTimoteo)共同就欧盟与中国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本书主编与本书的其他撰稿人一起,经过共同研究和探讨,完成了本书的写作、本书足作者们对相关问题研究的一些心得。本书虽然是将担保法律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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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政策问答高永贤编本书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进行了条文缕析,全书包括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概述、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等方面的问题96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