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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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由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暂定每年出版1卷到2卷。《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邀请宪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的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顾问和编委,坚持博采众长、百家争鸣的原则,追求所刊载成果的创新性、代表性、学术规范性,力求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更好地促进学科之间、学术与实务之间的对话与互动。它的宗旨是:通过广泛的学术交流和共同的理论探索,促进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及其他相邻学科的交流互动,推动21世纪我国宪政与行政法治的稳健发展。我们诚恳欢迎海内外广大学者、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律师、学生等各界人士不吝赐稿和参与研讨,实现读者、作者和出版物之间的良性互动。《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的主题是“宪政与行政程序法价值”,主要研讨内容和重点文章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德高望重的罗豪才教授在盛况空前的2003年银川年会开幕式上作了重要学术报告《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他系统总结了十余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展望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和重点,并对行政法学者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他特意交代由《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全文发表这篇学术报告,以飨读者。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要王众孚主编本书收录了有关中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讲话、有关文件,及关于保留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设定依据等。 -
环境行政许可法规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本手册全面收录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特别是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1795项;同时还收录了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500项。编者集中摘录了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并详细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本手册内容全面、资料准确。它所包含的内容,实际上向社会各界集中展示了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许可和审批的清理结果。 -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辅导周旺生,王磊主编;韩钧雅编著我们这套《全国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辅导丛书》就是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实现攻克自考关口这个目标而编写的。丛书根据法学自学考试的命题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针对考生在学习中出现的疑难和困惑,通过体例的创新和精彩实用的讲解,使考生能够顺利解决学习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把握学习的重点和有效的方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最大的学习效果。具体而言,本丛书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体例新颖是主要特色之一,丛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为蓝本,紧扣考试大纲,按照知识体系表、重点内容概览、考点与真题、总结与研判四部分编写。内容独特又是一个值得说起的重要特色。丛书中的体系表对各章内容特别是知识点以架构图的形式显示出来,考生藉此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明确学习内容和应掌握的知识结构,由此为学习奠定基础,也使复习获得指针。重点内容概览由重要概念、重点问题、疑难问题三个层次所构所。针对性强也是本书的一个显著特色。最后,质量一流也是我们谈起丛书时所不能不特别指明的。本书以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为蓝本,紧扣考试大纲,按照知识体系表、重点内容概览、考点与真题、总结与研判四部分编写。体系表对本章内容(特别是知识点)以架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重点内容概览包括重要概念、重点问题、疑难问题三个层次。考点与真题部分针对历年的考试真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总结与研判则是对所讲述内容的精练概括和对未来考试趋向的预测。这种体例安排符合复习过程中“宏观把握——微观掌握——宏观升华”和“练习——纠错——理解”的认知规律。本书是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考生的必备参考资料。 -
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本书收录了从2003年6月于2004年7月我国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300余件。本书是《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1982-1997)、(1997-2001)、(2001-2002)和(2002-2003)四本书的延续。本书所收文件分为七部分: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三、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法律;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五、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解释;六、法律解释;七、附录。书中所收文件突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指导性和实用性,力求准确性和权威性。本书可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管理及其他有关人员、从事环境保护科研的人员,以及各界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人士参考使用。 -
卫生法赵同刚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用):卫生法(第2版)》将全书内容分为卫生法基本理论、卫生法律制度和卫生法专题研究三部分,在保持第一版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特点的基础上,对部分章节编排了调整,并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①充实最新卫生法律、法规和资料,如《行政许可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件》、《乡村医生从来管理条例》等,所引用的资料截至2004年4月;②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一章;③适应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试大纲的调整,补充内容,涵盖了大纲的全部要求;④适当增加了国际卫生立法的内容。 -
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程维荣著内容介绍: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制度概述(代序)司法行政,顾名思义,即有关司法的行政活动,换言之,即从行政的角度从事或涉及司法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检察等其他司法活动的概念。司法行政制度,是关于司法行政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与工作规范等的总和,同时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程序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的总和。世界各国对司法行政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诠释。我国历史上,从唐代开始,已经有司法行政制度的雏形,但通常依附于审判等职能。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政制度,是在西方法律制度与观念的影响下,伴随着近代以来审判、检察与行政的相分离而逐步出现与发展起来的。新中国建立以后,司法行政开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发展,其组织系统已经延续到乡镇(街道)一级,并逐步走向健全。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制度,就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总和。这种制度,不断适应着改革开放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的形势,从司法行政方面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书即对这个制度加以介绍与论述。从广义上说,司法行政制度的内容涉及一切有关司法领域的行政工作制度,是国家从行政的角度对各项司法活动的管理与运作体系,其中包括法院与检察院等各级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编制、培训、经费等各项行政管理。从狭义上说,司法行政制度的内容是司法领域中除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业务以外的各类行政管理与运作的制度。依法进行这种管理与运作的机构,就是司法行政机关。比较广义而言,狭义的概念排除了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中的行政事务,更加准确地抓住了司法行政的本质特征。由于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的专门机关,就其司法活动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我国过去主要是把司法行政与法院行政合并在一起,因此首先把司法行政与审判活动中的行政职能、把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与法院的工作严格区别开来,规定司法行政不包括审判行政,尤其具有重要性。本书所谓司法行政制度,就是从狭义上使用其概念的。司法行政制度的作用,不是像法院那样直接地处理或介入案件,而是像一部机器中的传动部分与润滑剂的作用那样,由政府综合性地组织协调并管理相应的行政工作,以保障和推动整个司法活动。在我国当代,司法行政的基本性质,首先是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从事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同时也是司法体系的有机构成,是由中央与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司法业务。监狱、劳动教养等制度,鲜明地反映出司法行政中司法的成分。因此,司法行政制度既是一种行政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制度的职能,首先是管理,基本上是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指令、由上而下进行的。这是司法行政最主要的运作方式。其次是服务,有时候体现为行政指导下的市场行为,如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的部分活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应该有所强化,司法行政指导下的市场行为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再次是执法,负责对违法犯罪的人加以惩罚与改造。司法行政制度兼具这三种职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 -
国家赔偿法学房绍坤,毕可志编著本书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主线,吸收了国内外国际赔偿法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对《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以及《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内容全面,资料详实,可作为大学法学本科生学习《国家赔偿法》的教材。 -
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日)铃木义男等著;陈汝德等译《中国近代法学译丛: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原文所用繁体字、异体字,现全部改为简体字、正体字。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原意者,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中国近代法学译丛: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为保留原著面貌,对原书所引用之事实、数字、书目、名称及其他材料确有错误者,也不作任何改动,但加注说明。 -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计算标准纪春雷主编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人身损害事件层出不穷,基于人身损害所引发的诉讼也是层出不穷。虽然人身损害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单一,但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般是相同的。人身损害是对人身基本权利的侵害,对受害人予以一定程度的赔偿是这些基本权利接受救济的形式之一,应该予以认真对待。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由该侵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其中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仅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时,除参照本书所述公式外,还应该考虑双方过错的问题,因为这一因素会影响到赔偿的具体数额的多少。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和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应该注意的是,在人身损害事件中,有些是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有些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