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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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典》主要特点如下:1.内容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典》分为综合篇、公路运输篇、水路运输篇和航空运输篇。涵盖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国务院文件和部委规章文件及司法解释、部分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共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151件,时间截止于2008年5月1日。2.编排科学——在每个篇章中,按照法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文件和司法解释。在部委规章文件部分又按照内容进行了细化的分类。同一效力等级的文件按照重要性、相关性和颁布时间进行排列。3.检索方便——文号检索方便读者根据文件的发文机关和时间进行查找。拼音检索方便读者根据文件的首字母拼音进行查找。此外,还设置了总目录、分目录和书眉等多种查找方式。本系列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广大公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
教育法规与政策杨崇龙《教育法规与政策》是一本对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进行教育法规与政策教学的教材;可以作为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选用教材,也可以作为师范院校本、专科学生选修课参考教材。《教育法规与政策》系统介绍了现行所有法律中涉及教育的63件法律和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政策,从教育法制、教育政策的角度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进行总结,因而,也可以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广大教育工作者依法治教的重要参考书,以及校长、教师继续教育的教材。《教育法规与政策》从当前教育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把教育政策学与教育法学结合起来研究,进行尝试,可以比较清晰地了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关系;其内容以学习、了解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主,学习制定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方法为辅,对于坚持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有一定帮助。 -
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围绕基本权利的功能、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基本权利的构成、限制、竞合、冲突等问题进行了从宪法文本开始的规范建构,并对近期出现的许多宪法事例进行了分析研究。本书尝试建立一套基于中国宪法文本的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框架,以厘清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的规范内涵和规范结构,使之在技术层面上成为可以适用的规范,是关于“基本权利总论”的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对于基本权利的研究与教学都有着较高的参考价值。 -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阎尔宝在当前政府管理日益复杂、严密的规范控制逐步势微的时代背景下,肯定具有高度抽象特征、以实践实质法治为宗旨的诚信原则对行政法的调整作用,对监督政府管理、平衡公益私益、实现行政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围绕着诚信原则引入公法及其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等问题,通过理论分析,本书提出以下观点:一、基于自然法的最低限度要求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政委托关系,私法诚信原则同样遥用于公法领域;二、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提出了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规范性要求;三、诚信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法源之一;四、相比其他行政法原则,诚信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五、诚信原则可调整行政主体作出的任何性质的行政行为。 -
律师行政法业务张锋 主编《律师行政法业务》为律师从事行政法业务必备手册!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基础论,阐述律师行政法业务的基础知识与理论,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行政法原理,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责任。第二编非斥论,论述律师业务中不涉及诉讼的行政法业务,基本上指明了律师从事非诉行政法业务的方向。第三编涉诉论,论及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诉讼理论、策略与技巧,最后阐述行政赔偿。每章后收录了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批复与答复,全书最后附录了律师主要行政法业务的法律文书样式。实用、权威、解疑释惑之必备手册。 -
国家赔偿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是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本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2条文解读精炼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均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这是其他释义类图书所没有的。3关联法规检索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并标注条文所在页码(如“P42”即为第42页),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法规的即查即用性。4附录实用信息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
行政法案例教程周佑勇《行政法案例教程》是专门针对当今法学教育中普遍通行的案例教学方式而编写的一本高等学校行政法学教材。在编写体系上,《行政法案例教程》按照行政法学内在的逻辑结构与理论体系,分为行政法序论、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和行政救济论等四章的内容。在写作体例上,根据案例教学的模式和方法,每部分分为四个模板,即理论知识、“案情介绍”、“法理分析”和“课堂讨论”。其中,理论知识提示所掌握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点;“案情介绍”尽量采用精练的语言概括案情内容,避免冗长的案情描述;“法理分析”阐明观点并解读相关原理;“课堂讨论”通过相关案例提示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
消防法适用词汇手册公安部消防局,石泽民 编著《消防法适用词汇手册》如何编写是公安消防机构一直以来需要着力研究的课题。由于消防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消防法典只是这个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框架,决定其内容的复杂性。执行消防法没有一个全面、统一、系统、科学、权威的程序规范,消防执法所适用的程序规范分散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之中,决定其程序的分散性。公安消防的主体是一支现役部队,消防监督人员工作任务繁重且流转过快,一直以来缺乏对消防法的系统性理论研究,加之消防法涉及多学科、多领域,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决定其难度的客观性。鉴于此,一部内容复杂、程序分散、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消防法典并不是十分好懂就不足为怪了。长期从事执法实践并善于积累、总结经验的执法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消防法律研究并已有丰富消防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对消防法律烂熟于心,顺手拈来。难,是消防法律研究人员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同感的问题。因此,编撰一部便于消防法的研究和实施的《消防法适用词汇手册》的念头便萌生了。 -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袁裕来办案手记不单是理论的分析、探索,更重要的是作者在每一个案例中的深刻体验…… 本书是一部阐述法律精义,而又饶有兴趣的著作。它不同于案例分析,我们不仅能读到理论的分析和探索,更能感受到在每一案例中作者所体验到的酸甜苦辣。是一本教给读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科书”。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责任认定傅以诺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的勘查和调查的重要目的是科学、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这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是准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依法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的基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动态分析法”是根据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装载情况、行驶速度、运动状态、损坏状况及所形成的痕迹,结合交通参与者的身体、精神、心理、道路、天气状况等,用运动学、力学、交通心理学、道路工程学、痕迹学、物证检验技术等科学方法对事故的演变过程进行逻辑推理的综合分析方法。对人的生理和心理、车辆运动状态和技术状况及痕迹形成过程的分析,是“交通事故痕迹动态分析法”的核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事人责任的载体,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因责任,反映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的研究中,应当综合运用法学、交通工程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从交通事故的本质特征人手,认识交通事故发生“四点一线”规律所反映的事故因果关系,进而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险情+避让”模式,从而更为科学公正地评判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责任。北京的“A、B类”规则将违法行为分为A、B类。A类行为是严重过错行为,是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其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类行为是一般过错行为,是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其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过分关注动态要素作用忽略静态要素影响,是“A、B类”规则的最大不足。“险情+避让”模式认为,几乎所有交通事故的形成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首先由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随之是另一方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所采取的避让措施,避让成功了,交通事故就避免了;反之,交通事故就发生了。造成避让失败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避让空间;二是没有避让时间;三是缺乏避让能力。两种确定责任的方法应当取长补短形成新的定责规则。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的联系与区别,当事人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关系,不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案件、对扩大事故后果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处理与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衔接问题,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等,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与诉讼面临着新的挑战。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学研究容易出现两种误区。一种是强调了交通事故作为民事侵权事件的共性而忽略了本身固有的鲜明个性;另一种是强调了交通事故自身的个性,却忽略了其作为民事侵权事件的共性,甚至突破了民法理论有关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基本观点,造成交警事故处理和法院审理之间的衔接障碍,不利于事故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问题放入处理一般民事事件的大框架下进行思考,同时充分考虑道路交通事故的个性和特点,借鉴实践研究的成果,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论和实务的完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中的确认(认定)行为。确认行为对于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有直接的联系而只有间接的联系。“准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认定行为的内容,而只是在认定行为的基础上、作用下产生的。所以认定行为往往被当做程序性的行为,或者被视为行政行为的一个过程环节。”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为作为一种确认(认定)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书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否可诉,须运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予以衡量:若同时具备可诉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意味着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与其他可诉行政行为一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反之,则应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为,就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这时它就具有了可诉性。如前所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不服,也不能对其申请行政复议。于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不服的唯一行政救济渠道便是信访。《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因果关系演绎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这一解释是违背《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为解释没有理解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互比较后确定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比另一方大,则一方当事人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在这里每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单独考虑是没有意义的。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严重,只要另一方更严重也仅为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轻微,只要另一方更轻微也为主要责任。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过错严重程度是单一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双方行为的过错严重陧度的比较判断。应当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重新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