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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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比较研究黄明儒著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相对应的观念。二者的区别后来被认为与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区别如出一辙。但对行政犯的研究到20世纪才充分展开。因为行政犯与行政刑法密切相关,而行政刑法是以近代的行政法为其产生背景的。行政法为实现其行政目的,其命令与禁止规范的执行,常借助刑罚制裁这一手段。对于这种列入行政法罚则内的行政犯与普通刑事犯如何区分,由于关系到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问题,而引起了激烈争议,有关行政犯的概念、性质迄今尚无定论。本书共分四部分,从考察行政犯的立法变迁与时代背景着手,评析各国立法实例,阐明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并以此为出发点,再就学说上对行政犯性质问题所持见解,加以分析比较,从而展开对行政犯基本理论的比较研究。行政犯的性质问题与行政犯的立法是紧密相连的。本书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犯产生的时代背景。行政刑法的产生历史总是与行政法的存在范围有关。行政法的内容往往又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当政府职能从局限于消极的秩序维持扩张到在法律范围内主动采取措施,以追求行政上的合目的性,实现社会福祉时,行政法规范的范围日趋庞大,行政犯也随之俱增。论文从实证的立场对一些国家的立法例及行政犯的处罚原则作了论述。具体而言,英美对处罚所谓福利犯之类的犯罪在其构成上不强调以犯罪故意为要件,并肯定法人责任的转嫁理论。德国立法及判例曾对行政犯及刑事犯采取实质的违法性质区别理论,但由于中间类型的出现,遂改为以行为的危险程度作为该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将行政犯根据情节的不同严重程度,区别为秩序违反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而分别科以罚锾或者刑罚,对行政犯普遍实行两罚规定及推定责任。日本关于行政刑法的立法,范围极为广泛,对行政违法行为大都科以罚金或自由刑,处罚也尤为严格。其早期处罚适用原则,颇与英美法近似,事业主体由于转嫁而负绝对责任,其后趋向于两罚规定,并肯定经营事业的法人可为受罚主体,但有的设有推定责任规定,须由事业主体举出反证,而与绝对责任实际并无不同。另外,日本还存在由两罚规定演进为三罚规定的立法,但其中关于法人的处罚,仍未能彻底摒弃绝对责任的观念。我国有关行政犯的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已经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部门,并在处罚上别具一格,一般无直接的刑事处罚措施,处罚对象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对单位行政犯的两罚规定还包括处罚直接主管人员。论文还阐述了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我国行政犯的法律渊源主要有行政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普通刑法典中关于行政犯的规定以及单行刑法中关于行政犯的规定三类。论文认为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当然适用于行政犯法律规范;而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如委任命令、地方自治法规,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精神。论文在界定限时法概念与判断标准后,认为对限时行政刑法发生法律变更后,应肯定委任行政法规的效力,如果只是空白行政刑法的补充规范发生变更,仍应适用行为时的补充规范。第二章探讨了行政犯的概念与分类问题。由于行政犯是外来词,因此在为其下定义时,既不能完全摒弃国外可资借鉴的理论,也不能全然不考虑我国的立法实际与理论现实,故论文首先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有关行政犯概念的学说进行了评析。德国学者一般将行政犯限定为仅具有行政不法本质而只能科处秩序罚的秩序违反行为,即采取狭义的行政犯概念;而日本的行政法学者着眼于广义的行政罚(包含秩序罚与行政刑法),将广义的行政犯与刑事犯相对立;刑法学者则着眼于狭义的行政罚(仅含行政刑法),将狭义的行政犯与刑事犯对立;我国台湾学者对行政犯涵义的理解则存在广狭两义说、广义说与狭义说的对立;至于我国大陆学者,大多采科刑之狭义行政犯概念说并根据我国犯罪的一般定义而定义行政犯。在此基础上,主张兼采德、日两国学说,并采科刑之狭义行政犯的立场界定行政犯概念。在立法论上讨论行政犯与一般行政秩序违反行为的区别;而在解释论上讨论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区别。行政犯的立法类型主要有警察犯、财税犯、经济犯、环境犯、道路交通犯及其他行政犯等。其学理类型采用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行政犯侵犯的法益,可将其分为经济犯、财税犯、环境犯、卫生犯、劳动犯、交通犯、公共秩序犯及其他行政犯几类;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行政犯与单位行政犯、一般主体行政犯与特殊主体行政犯;根据行政犯刑法规范是否需要委任行政规范补充,将行政犯分为空白规范行政犯与完全规范行政犯等等。第三章研究了行政犯的性质。德日对此问题研究较为深入。在德国,存在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质与量的区别说的对立,其中各说又因着眼点的不同,形成各种立论,如在质的区别说之下,又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被害对象性质区别说、法益区别说、构成要件区别说、文化规范说、社会伦理说;在量的区别说下,存在严重事犯与轻微事犯差别说、违法性本质逐渐减弱说、危险性与非难性程度差异说。质与量的区别说是量的差异理论与质的差异理论的综合说。在对上述各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论文认为在核心领域,刑事犯与行政犯有质的不同,外围领域仅有量的不同,这在方法论上也较为妥善。日本有关行政犯性质的理论是从德国相关学说承继发展而来,大体可分为三类:一为区别肯定说,二为区别否定说,三为区别无意义说。因着眼点不同,其下也有一些不同的主张。但重点在于探求二者的本质差异,以作为行政犯在解释上可以排除普通刑法总则适用的理论依据。我国也有倾向于质的差异说、量的差异说、质量差异说及双重性质说四种代表性学说,但各有其偏,进而主张行政犯性质的界定,在立法论上,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不能单从法律后果着手;在解释论上,二者的区别意义体现在不法行为的实质内容上,违反以基本生活秩序的保持作为目的制定的法规的行为就是刑事犯,违反以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制定的法规的行为就是行政犯。行政犯的性质影响到行政刑法的体系性地位,因为在行政刑法中起支配作用的是对行政犯所科处的刑罚处罚措施,所以将其视为刑法的一部分似乎较为妥当。对行政犯立法所采取的立场,则应是在制定一般行政犯的通则之后,还应设定针对各自特殊性的例外规定。研究行政犯最终目的就在于从理论上对行政犯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言。第四章对此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各国法制中现行的三种立法模式进行了反思,并考察了由行政犯性质所决定的立法理论基础,认为我国应对行政犯制定出与其特殊性相适应的通用性原则规定,至于行政犯的具体罪刑设置,则应采取分散式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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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一书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定期连续出版物,自1999年第1集出版以来至今已出版5集,并从2003年开始每年固定出版两集。书中的案例是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的上万件抗诉案件中精选而出,编选的范围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以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形式改变了原审裁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使用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方式被人民法院采纳的案件。每一案例按照基本案情、原审裁判、抗诉及其理由及再审结果和点评的编排模式,生动、完整地再现了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全过程,以简练、准确的叙述揭示出不同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的看法和争点,并配以论理充分、有理有据的点评,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导和参考。《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适合从事民事行政法律实务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和从事民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以及需要民事行政法律帮助的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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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全新同步教学体例 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结合当前的主流法学教材,收录教学关联法规 .分威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羟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十编。每编之中,再根据实际教学进度,划分为多个专题.实现法规研读和课堂教学的同速进步。同步备考司法考试 结合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要求.参照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对各核心课程的主体法规,给出简明扼要的”教学及司考重点”提示,为您细致安排学习进度和准备司法考试提供重要参考,使您在学习法律的第一刻同步备考司法考试。关注法律职业未来 专设法律职业编.为您展示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五大法律职业的法律生存状态,明示司法考试的具体要求和运作流程,为您迈入法律职业未来.提供水到渠成的法律引导。学生法规最优读本,全书收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文件 130余件,180余万字,囊括了法律本科教育所有重要的法律文本。每本42 元的低定价和跟踪读者服务,充分体现了我们以广大学生为核心、提供卓越法规出版服务的专业追求。专业法规增补服务 对所有寄回《增补登记表》(本书附录页)的读者。免费提供一次法规增补材料(电子版);同时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范围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不同资费标准,都是超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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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贾劲伟本书是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教材相配套的辅导用书。编写依据: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布的《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2.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的教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罗豪才主编)。3.2005年1月1日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活页文丛《行政法学》。本书的特点:1.以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核知识点及能力层次为线索,按最新体例分章节进行编写。每章均列有考点透视,并将每一章节可能出现的所有考核知识按考试题型编写同步跟踪强化训练题,以便考生扎实、准确掌握本章内容。2.对每一章的重点、难点部分进行解答并举例点评,又将本章最近出现过的考题进行分析,每章又附有知识网络图,这对于考生全面把握教材内容,掌握重点、难点,正确解答各种题型,富有切实的指导意义。3.附录部分包括两套模拟试题、一套最新全真试题及参考答案,以便考生及时了解最新考试动态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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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保释制度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徐建编奉献给读者的这部著作是中英专家、学者近年来合作研究的成果。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华东政法学院与英中文化交流协会、英国驻上海文化交流处、卢顿大学等就开始对青少年犯罪的状况与特点、中英少年司法制度等问题进行学术交流与探讨。以后通过学术互访考察与合作,双方在司法公正、少年权益保护、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2001年底,我们在双方多次学术交流考察的基础上,集中研究了英国保释制度,并探讨我国能否借鉴、引入该制度,以提升、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们为什么重点选择了保释问题?第一,众所周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创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法庭)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不断宣传和支持推广下,1988年全国建立100多个少年法庭,1990年发展到862个,1992年6月已达2763个,1994年全国基层法院已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有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还建立起了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据1994年年底统计,全国少年法庭已达到3369个。这一时期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诞生并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组织机构框架和基本制度,表现在:一、不仅是全国法院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全国检察机关也成立了专门的少年检察组、科、处,公安、司法等部门也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二、颁布了有关青少年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规定、决定、通知等,还有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三、形成不同于成人的少年司法的指导思想与特殊程序,如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审判进程中的调查程序、教育程序、家长或监护人出庭等等。尽管发展中仍不断出现困难、问题,甚至摇摆、倒退、责难,但少年司法存有的科学性、必要性、必然性及其实际效果、影响,已经为大家公认并接受。理论界与实际部门中已形成一批相当数量的极具热心、爱心、事业心的专家学者,不断在研究、探索、推进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中国少年司法的总体框架体系已经形成,少年司法的存在并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法制改革的推进、发展和完善,理论界与实际部门中一批专家学者关注学习、借鉴国外的研究动态与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现实的情况与实践,在少年司法的实体、程序、制度、操作规范等方面不断研究思考,作出许多开拓、创新、研究和试验,如少年强索案件定性处置、诈骗案件定性处置、少年案件指定管辖、少年法院、非刑罚非监禁措施、社区服务令、社区矫正令、监管令、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等。这些实践与研究总体上反映出一个趋势,就是少年司法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小能停滞在现存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预防和控制上,还有小少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而且法制的进步愈来愈重视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公正、具体制度与保障。研究英国的保释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实际上就是在寻找、探索新一轮推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前进发展的关键性突破点。第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与司法领域内,人权、司法公正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尊重与关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认并在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强调保护人权这一趋势与动向。少年权益是人权保护中具有标志性的方面,受到公众和各国司法的高度重视与关注。我们近年来研讨司法公正、保释、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际上就把注意力聚定在人权保护这个关节点上。自由是一个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一旦人被夺自由,许多其他权利也就无从享有了。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决定了其在生理、心理、知识、能力等方面是处于不成熟、比较欠缺的一个弱势群体,是一个还没有足够能力能充分保护自己的群体,因此,在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时,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剥夺自由。但是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要求慎用,但司法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取保候审与拘捕之间在权益保护上的重大差别,实际上重捕轻保;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取保候审实际适用率很低。在近年来权益观念明显提高的情况下,据不完全统计,在上海公安部门取保候审适用率高的只有30%,检察院约10%,法院约4:5%。再一方面,在认识上,司法便利、打击犯罪比人权观念占据更首要或优先考虑的地位。只要进入刑事司法领域,除不认为犯罪的,通常都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实践中拘留、逮捕往往是第一选择,以捕代侦、以捕代审、以捕代罚、以捕代保。而同样属于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只是在依法明显只需判罚金、拘役或缓刑等情况下才适用,有时甚至于认为反正不抓、为了保险而对不一定需要适用刑罚的人采用取保候审也没有关系。第三,从尊重与保障人权和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考虑,英国的保释制度及其指导思想是值得研究与借鉴的。保释在英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成为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世界各国都有很大影响,被确认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原则。1994年我曾去英国对英国少年犯罪适用非刑罚非监禁方法作专题考察。时隔6年,2001年9月,应英中文化交流协会邀请,我带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学术交流考察团一行五人,再度赴英国就少年司法多方面的问题作为期10天的进一步交流考察。二次直接、多方面的接触、考察,感受到英国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发展与改革的力度是很大的,许多好的经验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或借鉴的。保释就有比较成熟、系统的理论和经验,是值得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研究、借鉴的课题,其他如社区矫治、缓刑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少年犯罪小绢(YOT)、民办少年监狱等都很有启迪作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都有一定的意义,尤其是对其操作的科学论证、规范性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在英国任何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都有权申请保释,保释只能由法院作出,而且95%以上都可以获得保释,他们有完整的制度既保障公民诉讼活动中的人权,又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大量节省了司法成本,在经济上也是有益于社会的。从法理到具体操作值得结合我国的情况认真研究、借鉴。为此中英双方经过研究取得共识,就此专题已组织了三次研讨会:第一次双方互相介绍有关制度进行比较,主要是英方介绍英国的保释制度的历史沿革、指导思想、程序与作法等,中方介绍中国的取保候审的不同于英国保释的特殊性质、规定与实施操作的程序,比较各自的特点。第二次结合中国的实际,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探讨中国是否有必要借鉴英国保释制度的理论与经验,着重研讨在我国少年司法中能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率,减少羁押、逮捕等监禁性手段,讨论在中国扩大适用的利弊、条件、风险等。第三次是在充分肯定英国保释制度可借鉴的基础上,如何在实践中试验、总结,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的具体建议、方案,以及如何评估与减少风险,如何取得社会支持保证社会安全与司法活动不受干扰等。我个人认为,本书是在三次研讨会的基础上形成的,由此具有三个特点:一、中英合作,融合了双方专家学者的经验与研究成果,反映的观点材料比较新、比较准确;二、理论与实际结合,重在实践,怎样把英国的保释理念、作法结合我国的情况,能在我国结出推进司法改革、人权保护、完善法制的实果;三、重点从少年司法寻找学习、借鉴的可行之路,通过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中体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有所开拓、创新,既有突破、推进.又有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借鉴保释经验提高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与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中国少年司法发展怎样取得新的进展与突破的关键性的试验、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三次研讨会均得到英中文化交流协会、欧盟瑞慈人权中心等机构的经费支持,英中文化交流协会原主席马兰娜女士为学术研讨和考察付出艰苦劳动并作出众多贡献,卢顿大学约翰·毕茨教授、北安普敦青少年部主任、社会工作专家塞迪·普拉乃尔等英国专家学者的事业心与治学精神与工作方法给我们许多启发,值得我们学习。三次研讨会还得到上海市人大副主漆世贵、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柴俊勇、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委员原监狱管理局局长朱济民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妇联的领导与会指导、支持,我们表示衷心感谢。研讨会邀请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代表,以及英国救助儿童基金会代表莅会指导,北京、天津、浙江、福建、江苏、云南等省市的代表以及上海市实际部门、大学、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保证了会议获得比较好的效果,与会者反映很有启发、深表满意,我们挚诚地向参加与支持研讨会的代表、朋友表示感谢与敬。会议的中方是华东政法学院与上海市警察学会联合筹办的,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与国际交流中心具体承办,华东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杜志淳研究员、院长何勤华教授、副院长童西荣、莫负春、王立民与上海市警察学会常务副会长杨军、仲永根、副会长沈伟基、张竹出席会议并讲话,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全体研究人员和部分青少年犯罪研究方同、以及犯罪学、侦察学、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研究生参加了研讨和工作。每一次研讨会能够开得顺利成功是与领导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努力分不开的,借此一并致谢。三次会议收到论文、资料一百余份,由于全书篇幅有限,有一小部分忍痛割爱,特此说明,请见谅。已收入的论文、文章,出于对作者的尊重,除部分文字外,在观点、论述、体例、风格等方面未作修改,其中难免有值得讨论、斟酌之处,请读者推敲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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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及其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环境影响评价 人员除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环保政策。为了方便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了解和应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者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地归纳整理,收录了从1982年至2004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编辑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收录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与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与强制淘汰制度,环境技术政策和名录等七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技术人员一部实用的法律法夫和政策工具书,同时也适用于企业单位的环境管理人员,科研院校的研究、教学人员,以及其他关心环境影响评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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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法规杨世民 主编简介 本书为“十五”规划教材,根据药学类专业培养计划中药事法规课程要求而编写。介绍了我国药事法规建设的历史沿革,对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了概述,并结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对常用的法规作了进一步的归纳、解释和说明。力求反映我国药事法规建设的新动态、新进展。在每件法规解释之后,列有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题型一致的复习题,供学生理解和自我测试之用,并附有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本书可作为高等医药院校药事法规课程的教材,也可供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部门的药学技术人员及药品监督管理干部学习药事法规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 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概况1第一节 我国药事法规建设的历史沿革1第二节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概述4 一、制定、颁布药品管理法律的目的意义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5 三、修订《药品管理法》5 四、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内容6 五、与药品管理有关的法律要点13第三节 国务院制定、公布施行的药品管理行政法规概况20 一、国务院颁布(批准)实施的药品管理行政法规2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21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有关药品管理的 主要内容27第四节 我国药品管理的行政规章32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实施的行政规章32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实施的行政规章34第五节 常用行政规章的内容要点介绍34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要点34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要点42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要点52 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要点58 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63 六、《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的内容要点64 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要点68 第二章 我国的药品标准74 一、药品标准及其管理74 二、《中国药典》介绍77 三、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82 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解说86《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解说86《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解说9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解说98《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解说10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解说11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解说120《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说13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解说14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解说152《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解说158《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试行)解说16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解说169《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解说17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解说17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解说19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解说2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说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说235 附录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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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配套规定本社编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业界人士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自出版至今已达到了150种左右。这在满足读者各取所需的同时,也给读者的快速查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热忱为读者服务”的宗旨,我们在保持原有丛书不变的同时,从中精选出发行册数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律,推出“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丛书。本套丛书除了秉承“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内容全面、使用方便、价格便宜、修订及时、书脊上书名、统一编号等特点和做法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做了努力:1.采用便携本的形式;2.缩小字号,补充内容,增加含量;3.每本书都分为“主体法”和“配套规定”两部分,各主体法加注条文主旨;4.主体法的条旨均上目录;5.定价统一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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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行政法治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内容介绍:金秋北京清风送爽。为庆祝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周年,秉承老一辈宪法学家对宪政部下的探索精神,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特于2003年9月12日成功举办了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周年庆祝会暨二十一世纪中国宪政学术研讨会。诸多学界前辈和法制机构领导以及各方友人欣然与会并发言,或因紧急公务不能前业的也专门送来贺信、贺电、贺联,同表祝贺与敬佩之情。会议收到多篇纪念性文章和数十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会上进行了交流,引起广泛共鸣。为保存盛典浓情,扩大成果交流,现将会议资料和论编辑成册,以飨读者,作为我国宪法和行政学的老、中、青年学者群体奉献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一份心意,也是对许崇德教授从教五十周年最好的祝贺。没有五十年的辛勤耕耘,就会不有今天的累累硕果,德高望重的许崇德教授在宪法法学园地里辛勤耕耘已有半个世纪。他潜心钻研,上下求索,教书育人,桃李天下,为新中国的宪法教育研究和宪政建设事业奋斗了大半生,作出重大贡献,是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参与人和宪政建设的历史见证人,堪称为人师表,学界楷模。本书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发是庆贺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周年,第二部分是21世纪的中国宪政,第三部分是宪政视野下的行政法治,第四部分是若干重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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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益保障李晓兵主编;李晓兵,刘中明,蒋润婷撰稿上世纪末,我国先后将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正式确立为宪法原则,这意味着我们将走向法治时代和权利时代确立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可以说,在法律上,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虽然现实并不尽如人意,我们还是欣喜地看到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作为出版人、我们不仅期待着、盼望着权利时代的到来,而且也要用实际行动加速这个时代的到来。我们愿意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助长维权观念来与所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们一起迎接法治社会的朝阳,这套丛书就是我们努力工作中的一部分。本套丛书的特点是:1、[以案说法],每个问答尽量采用实际发生的案例,通俗易懂。在每章后面,还附有一个带判决书的案例,您可以从中看到法院判案的程序及思路,并从中了解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2、[专家提示]。本书在问答之间穿插一些小贴士,这些小贴士或许与法律知识无关,但都是与您的权益息息相关的,我们希望通过这些知识,丰富本书的内容,使您在轻松之余,获得更多的知识。3、[分类详细]。本书几首涵盖了各方面您所关心的问题。4、[重点突出]在文中关键位置都用下划线突出来,清晰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