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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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编本书所收文件主要包括如下范围: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律和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律的决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执法解释。此外,还收录了主要的资源法律和行政法规,摘要收录了部分民事法规、经济法规及刑事法规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收录了有关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常用的程序法规。考虑到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环境执法工作的基本依据,本书收录了我国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附录了“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以备查询参考。此外,本书还刊录了我国已签署或参加的环境保护多边条约目录。本书将对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环境行政执法、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守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环境司法提供重要指导的基本依据,也可供从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人员以及所有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工作的人士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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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热点问题刘莘著本书系统研究了行政法热点问题,具体分析了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行为问题。同时本书附有评论和综述。本书内容丰富,理论科学权威,分析精辟独到,是一本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法律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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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美)恩斯特·盖尔霍恩(Ernest Gellhorn),(美)罗纳德·M.莱文(Ronald M.Levin)著在美国法律教育界与律师实务界,“美国法精要”是颇具特色的一套书,其特点是简捷明快、深入浅出。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将其作为课外教材,由此掌握美国各主要部门法的精义;执业律师也经常借助这套书,以迅速了解某些部门法的相关情况。我国的读者通过阅读原汁原味的英文来学习美国法律,可有效提高法律英语水平,促进与美国同行的对话与交流。恩斯特·盖尔霍恩:美国杰出的行政法专家;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M·莱文:美国出色的行政法专家;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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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问题陈泉生著编辑推荐:本书从近代行政法的产生、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行政指导、行政损害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方面来探讨研究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希望能对相关学者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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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理论与方法赵鹏大等编著本书是作者长期从事矿产勘查学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经验结晶。本书深入地阐述了矿产勘查的基本理论;全面地讲述成矿预测与矿产普查、矿床勘与探采结合等矿产勘查的基本问题;此外还对资源经济、在矿产勘查中高新技术的应用及面向未来的接替资源等方面作了简要的介绍。本书为矿产资源勘查专业大学的教科书,也可作为从事矿产勘查专业的技术人员及有关专业研究生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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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本书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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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编纂的《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2000~2001)》已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汇集了2000~2001年间发布的最新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补充了少量以前未曾收录的部分环境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该书分为十二个部分,依次为环境资源法律、“十五”计划与环境保护、环境资源行政法规、环境保护的法规性文件和经济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环境资源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环境保护的司法解释、经济法规中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依法行政有关规定以及最新国际环境条约文件。本书与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此前编纂出版的《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1982~1997)》、《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1997~1999)》、《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1999~2000)》,同为环境行政执法工具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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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编本书根据“中德行政立法’合作项目,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北京联合举办了”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中国、德国、英国和法国的行政法专家。会上,各国专家就本国的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发表了多篇论文并进行了广泛交流。本书将本次研讨会的论文汇编成册,并附有联邦德国行政执行法,以便使更多的读者能够了解中外行政强制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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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论陈奇星等著本书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监督概述;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核心行政监督思想研究;当代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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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行政法篇曾宪义主编胡锦光主编;刘育喆,王丛虎,黄文军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紧密联系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据政策进行管理,由于缺乏具体系统的规范,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我国制定了成千上万的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还制定了统一的法典,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80年代末以来,我国通过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在这一基础上,我国于80年代末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口号和要求,并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方针的主要部分和基本内容。“依法行政”,即行政机关不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而且行政机关自身也受制于法律规定,在法律之下进行活动。“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是:第一,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就行政管理而言,凡是没有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包括综合执法机关)都不可能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只有拥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外部行政机关才实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社会组织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都不得行使,否则即构成超越职权,而“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三,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包括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方式、形式、步骤、时限等,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也归于无效。第四,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行政机关的活动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如果违反了法律赋予其该项职权的目的,则构成滥用职权而违法。第五,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则将被法院依法撤销。同时,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在作出该行为之前收集的,否则在法律上也没有证据效力。根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有权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理,包括实施行政处罚,但同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不服,可以通过法律为其提供的救济途径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我国,这种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这种救济途径与以前我们所熟知的信访制度不同,它的制度性、时效性更强,也就更能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书的体系结构、内容选择等,即是根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内容的需要而设计的。我们以实践中常见的一些行政案例为线索,从法理上剖析了行政法中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紧密相联系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相应的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