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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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释义《释义》编写组 编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实体和程序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在总结多年来行政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我们组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和学者编写了这本释义。本书根据行政惩戒工作的理论和具体实践,结合立法过程中条文设计时的考虑,针对贯彻实施中将会遇到的问题,对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原意逐条作了解释。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广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
化解医疗纠纷的最佳途经周东海,袁申元 主编本书作者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将其有限的经验,及许多曾经在各处发生过的血的教训,展示给医学同道及广大群众,旨在阐明医学的复杂性、医疗的高风险性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医师是在“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情况下,治病救人的。医师和患者都希望医疗实践尽可能完美。这需要医务人员加强人文精神的学习,提高自身“情系患者”的素质,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发挥医疗团队集体的作用,对患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方的知情权。患者及家属也应理解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只有医患双方共同承担难以避免的风险,共同创造条件,才能使医疗取得成功,使患者获得最大的益处。 -
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3教学辅导中心 组编本套丛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体例设计更新、更权威。本次改版依然主要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最新版本内容和体例,同时吸收了其他法学教材的优秀内容。其次,题目质量更高、综合性更强。本书涵盖了本科生课程考试、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三类考试的题型和题目,题量更加充足,能覆盖各学科重要知识点。再者,答案解析更详尽、分析更准确。可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巩固课堂学习的知识,提高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的能力。 -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教育整顿资料汇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总局纪检组 编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了“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根据全国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针对工商队伍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作出的决定。这项活动在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党组织的精心组织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全体工商干部政治思想有明显进步,工作作风有明显改进,法纪观念有明显增强,执法7k平有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有明显改善。 -
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赵宏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是德国现代行政法效力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它最初由学者以司法判决确定力为原型和蓝本而创设,是判决确定力在行政程序中的对应物。后经行政法学者根据行政行为特性进行阐发,成为独立于判决确定力的颇具特色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深受德国法治国背景及其变迁的重要影响。它植根于法治国下法的安定性原则,同时又是法安定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吸纳了这一理论,并具体贯彻和呈现在有关行政行为效力的诸项规范中。发展至今,行政行为存续力原理已成为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核心要素,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和实践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虽然很大程度上源自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启迪,但由于对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发展缺少了解,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相对滞后的现象。我国学者至今仍然沿用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概念体系,对存续力与确定力的理论更迭、存续力本身所具有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后随意废弃的内涵与功能缺乏根本认知。同时,由于始终坚持以公定力为核心与基础的效力观,学者对行政行为及其效力理论应有的实践法治国的功能和价值更没有深刻的挖掘。因此,以德国法为基础对存续力这一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分析和探讨,对于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书共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简要内容如下: 导论。本章主要涉及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性问题的提出,以及本文选取德国法上的理论沿革和制度实践为分析基础、以法治国背景的衍变及其与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互动关系为分析线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章简要探讨行政行为存续力对我国相关领域学术研究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第一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理论源起及历史沿革。行政行为存续力在德国法中是由司法判决和学理研究所共同建构的概念体系。它由奥地利学者班纳兹克(Bematzik)最早提出。班纳兹克以司法判决具有实质确定力为由,推导出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亦具有类似法律效力的结论。最初的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完全是判决确定力的制度模仿,但这种简单移植后来受到众多学者质疑。鉴于行政与行政行为区别于司法与司法判决的特性,行政行为确定力最终被存续力所替代。存续力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产生。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中的“分级存续力” 理论到存续力被普遍认可和接受,并最终贯彻落实于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发展迄今已成为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核心要素。第二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型塑。鉴于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司法判决确定力之间自始存在的密切联系,对存续力概念的界定和理解仍应以首先明确司法判决确定力的内涵、目的和功能为前提。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的内涵为行为的不可诉请撤销性,这一点与判决形式确定力完全一致。相比之下,实质存续力与判决实质确定力之间却只具有较少的一致性。实质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紧密相连,而这一问题又依赖于行政机关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持续性地受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拘束;因此,在这一思路之下,实质存续力被作为行政行为有限制的废除可能性的表达,是对行为作出机关嗣后对行政行为废除权限的限制。实质存续力的这一内涵要素与判决实质确定力的“决定性”与“拘束性”内涵已有相当距离。第三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功能与界限。行政行为最初的建构与功能以及之后存续力理论的发展变迁和在制定法中的具体落实,都与德国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衍变息息相关。德国法上的行政行为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这种血缘联系也使学者从一开始就尝试将判决确定力制度引人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从最初被创设时起就具有着眼于法治国,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目的和功能。德国法治国理论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重要转变,而这种转变也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力植根于法的安定性要求,法的安定性是其法治国依据和价值目标。行政行为亦具有强大的实践法治国的功能,是法的安定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最重要的实现方式。而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界限的理解也同样可以从法治国下法的安定性原则与实质正义、依法行政、行政的灵活性等价值追求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中获得。第四章,行政行为存续力在法治国中的具体呈现。作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拘束效力和有限制的废弃可能性的表达,行政行为存续力自始就与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紧密相连。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作用范围、程度、效果等要素在法治国下也具体呈现在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及行政程序重新进行的规则之中。因此,在本章中笔者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中心,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及行政程序重新进行的规则的考察,尝试探索行政行为存续力在法治国中的具体呈现。在存续力理论的作用之下,德国法摒弃了传统的撤销与废止自由原则,行政机关的嗣后撤销与废止权限受到极大限制。对于授益行政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存续保护;对于负担行政行为,德国法的立场也发生了从撤销与废止义务到合义务与合目的裁量的重要转变。而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是诉讼中再审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对应,它与形式存续力相对,构成了对形式存续力的限制。第五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在我国行政领域的引入与建构。以德国法为基础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的讨论旨在为我国相关领域的学术探讨和制度建构提供启迪。在本章中笔者在对我国学理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现状进行综述与评价后,探讨存续力理论引入的具体效用。存续力理论引入与建构的直接意义在于对现有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的修正与改造。存续力系替代确定力的概念,但由于我国学者对确定力的产生及其概念的更迭缺少认知,一直沿用确定力概念至今,对其内涵的把握亦不准确,这种相对滞后的研究现状无法为立法和行政实践提供正确指导。引入和建构存续力理论的另一目标在于对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重构。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固守以公定力为核心的效力理论。但公定力因其本质为强调相对人的服从义务,且由国家权威推导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威权国家下的效力观。即使学者尝试对它进行重构,这种努力也并不成功。在公定力之下,其他诸力的研究也呈现出概念不清、功能不明的状况。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自应退场,其在我国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中的核心地位应为代表法治国下行政行为效力观的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所替代。存续力的本质在于强调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力,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实质法治国的理念,因此是真正符合法治国原则的效力观。存续力对于我国制度实践的影响在于对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与废止立场的根本转变。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长期奉行“撤销与废止自由原则”,行政机关的撤销与废止权限不受任何实质规制,这种现状无法实现对法的安定性利益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有效保护自应改变。 -
医药卫生法律小全书20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提纲挈领的专家导读:每一分册在每一主题分类下均配有法律权威人士撰写的导读,为您概括介绍该大类下法律法规的体系与框架,让您轻松把握该部分法规的整体面貌,目标更明确,检索更快捷。深入浅出的专业提示:每大类下的重点法律文件还附有精炼实用的专业提示,为您介绍该法规的难点要点,使您轻松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容精髓。科学合理的编排体例:依据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心梳理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科学编排,合理分类,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真正做到简明易明、一目了然。 -
信息法概论赵正群《高等院校信息安全专业系列教材:信息法概论》除导论外,分为七章,内容包括信息法与信息法部门的法理基础、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法、信息犯罪及其追诉程序、国际法中的信息理念与规范。 -
道路交通法律小全书19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提纲挈领的专家导读:每一分册在每一主题分类下均配有法律权威人士撰写的导读,为您概括介绍该大类下法律法规的体系与框架,让您轻松把握该部分法规的整体面貌,目标更明确,检索更快捷。深入浅出的专业提示:每大类下的重点法律文件还附有精炼实用的专业提示,为您介绍该法规的难点要点,使您轻松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容精髓。科学合理的编排体例:依据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心梳理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科学编排,合理分类,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真正做到简明易明、一目了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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