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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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及其预防郝振省《新闻侵权及其预防》以新闻报道权为基本立足点,对于新闻报道超越其界限范围的新闻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责任承担以及新闻侵权纠纷的处理与预防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新闻侵权及其预防》大致包括了新闻侵权法的一般法理、纠纷处理与预防三大部分。其中,第一章至第七章详尽介绍了新闻侵权法的一般法理。第一章相当于该部分的总论,而第二章至第七章则相当于新闻侵权法的分论。第八、九章分别为新闻侵权纠纷的处理与新闻侵权的预防。在结构上,《新闻侵权及其预防》既注重一般新闻侵权法的原理介绍,亦强调了对于新闻侵权法律理论的实际运用,从而,新闻侵权法的分论中,特别设置了典型案例的评析内容,作为理论与实务统合理念的一种体现。 -
国家赔偿法教程周友军、麻锦亮《国家赔偿法教程》选题全面,规模宏大。不仅细分了传统民商法的各个部门,也包括了许多边缘学科,如民法哲学、民法的经济分析等,共计六十余种,可供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读者选用。第二,体例新颖,结构完整,不仅打破传统教材的编写体例,而且还大胆引进英美法教材的模式。第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全面反映了最新的理论发展,而且深入讨论了实务中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教材中还特辟“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专栏,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列举各派观点,论证自己的主张。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责任认定傅以诺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的勘查和调查的重要目的是科学、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这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是准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依法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的基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动态分析法”是根据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装载情况、行驶速度、运动状态、损坏状况及所形成的痕迹,结合交通参与者的身体、精神、心理、道路、天气状况等,用运动学、力学、交通心理学、道路工程学、痕迹学、物证检验技术等科学方法对事故的演变过程进行逻辑推理的综合分析方法。对人的生理和心理、车辆运动状态和技术状况及痕迹形成过程的分析,是“交通事故痕迹动态分析法”的核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事人责任的载体,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因责任,反映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的研究中,应当综合运用法学、交通工程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从交通事故的本质特征人手,认识交通事故发生“四点一线”规律所反映的事故因果关系,进而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险情+避让”模式,从而更为科学公正地评判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责任。北京的“A、B类”规则将违法行为分为A、B类。A类行为是严重过错行为,是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其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类行为是一般过错行为,是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其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过分关注动态要素作用忽略静态要素影响,是“A、B类”规则的最大不足。“险情+避让”模式认为,几乎所有交通事故的形成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首先由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随之是另一方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所采取的避让措施,避让成功了,交通事故就避免了;反之,交通事故就发生了。造成避让失败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避让空间;二是没有避让时间;三是缺乏避让能力。两种确定责任的方法应当取长补短形成新的定责规则。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的联系与区别,当事人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关系,不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案件、对扩大事故后果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处理与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衔接问题,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等,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与诉讼面临着新的挑战。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学研究容易出现两种误区。一种是强调了交通事故作为民事侵权事件的共性而忽略了本身固有的鲜明个性;另一种是强调了交通事故自身的个性,却忽略了其作为民事侵权事件的共性,甚至突破了民法理论有关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基本观点,造成交警事故处理和法院审理之间的衔接障碍,不利于事故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问题放入处理一般民事事件的大框架下进行思考,同时充分考虑道路交通事故的个性和特点,借鉴实践研究的成果,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论和实务的完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中的确认(认定)行为。确认行为对于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有直接的联系而只有间接的联系。“准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认定行为的内容,而只是在认定行为的基础上、作用下产生的。所以认定行为往往被当做程序性的行为,或者被视为行政行为的一个过程环节。”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为作为一种确认(认定)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书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否可诉,须运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予以衡量:若同时具备可诉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意味着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与其他可诉行政行为一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反之,则应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为,就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这时它就具有了可诉性。如前所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不服,也不能对其申请行政复议。于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不服的唯一行政救济渠道便是信访。《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因果关系演绎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这一解释是违背《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为解释没有理解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互比较后确定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比另一方大,则一方当事人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在这里每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单独考虑是没有意义的。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严重,只要另一方更严重也仅为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轻微,只要另一方更轻微也为主要责任。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过错严重程度是单一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双方行为的过错严重陧度的比较判断。应当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重新审视。 -
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日本)大桥洋一 著;吕艳滨 译当前,行政法学往往将自身视野限定于深化对法律的解释和对法律进行技术上的分析、构筑法律体系、维持合法性,与行政学、法社会学、国际法学、经济学,经营学、财政学、心理学等缺乏必要的交流,这已经妨碍了其自身的发展。为此,必须使行政法学从一直支撑着它的“法学上的方法”这一束缚中解脱出来,同相邻的学科开展积极的交流,通过开放的讨论构建新的法律体系。忽视对法律实际状况的考察乃是法学上的方法论所具有的缺陷之一。法律的适用与法律制度的运用绝非机械的执行活动,而是各类主体所参与的创造性过程。行政法学的发展必须建构在对行政实务的实际状况加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过分关注法院的纠纷处理活动乃是法学上的方法论的另一个缺陷,其特点是缺乏对合目的性、简易性、经济性、节约性、适时性、迅速性、对市民的关照(基于市民立场的行政)、无形式性(灵活性)等的关注。今后,有必要为此而开拓和研究新的方法和制度。过去的行政法学以国家主权为前提,而忽视了国际视角。但是,环境问题、国际税收问题、自治体的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等,都已经改变了对国家主权的认识,并已经超出了一国国界,这就要求行政法学也能在多国关系中对上述问题加以研究。 -
民政优抚法律指导李云辉《民政优抚法律指导》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的分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是我社在2006年初推出的一套服务“三农”的普法实务图书。丛书自推出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民读者朋友的欢迎,并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农业部联合评定为“推荐‘三农’优秀图书”,其中多本图书在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首届“农民读书节”活动中被评为“四川农民最喜欢的100本优秀图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农民朋友需求的变化,我们重新推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不仅对原有品种进行了修订改版,使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读性,而且新增图书品种20多个,力求更多地关注农村民生问题,更好地用法律知识服务“三农”。 -
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敖双红本书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大约二十余万字。导论,主要是就本课题研究的缘起、选择公共行政民营化课题研究的目的以及在理论和现实方面研究可能产生的意义与价值,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述,还有研究的思路、方法以及论文可能创新等几方面进行概要的阐述。第一章,民营化与公共行政改革。本章主要是对民营化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与总结,为本书后面的论述作准备。阐述了民营化的概念、种类与意义、影响民营化的各种因素,介绍了民营化在各国的运用情况,并对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内涵及民营化与公共行政关系等进行了较系统的探析。第二章,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正当性基础。首先,阐述了与公共行政民营化法理基础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如国家权力、国家任务、公共利益问题,并探讨了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适用问题;其次,考察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宪法依据,主要是关于民营化的宪法理论依据分析以及民营化在我国宪法上的现实分析;再次,论述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依据,主要是对民营化的行政法理论进行探讨以及关于我国行政法依据的现实分析;最后,也简要分析了民营化的其他部门法依据,如行政组织民营化后的私法问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私法问题等。第三章,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模式选择。首先,对公共行政民营化模式进行比较,如采用英美模式的主要国家、采用大陆法系模式的主要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民营化运作模式及经验与教训等;其次,对公共行政民营化归类问题进行探讨,如公共行政民营化类型涉及的基础概念以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归类等;最后,对民营化模式进行了分析与归纳,并对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模式选择进行了探索。第四章,行政法在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困境。首先,论述了行政法的理论危机,如行政法理论与新公共行政理论冲突、行政法有偏向行政化发展的趋势、行政法的分散化趋势、行政法体系的合法性危机、行政法有遁入私法的危险以及公私法理论难以回应现实等;其次,分析了行政法的制度危机,如行政组织法的滞后、行政行为法的迷茫、行政程序法的僵化以及行政救济法的被动等问题;最后,揭示了民营化后重新规制的难题,即如何解决民营化中规制缓和、民营化后重新规制以及转型期规制解除与重新管制同步进行的复杂问题等。第五章,新行政法学的构建。在围绕构建新行政法学的问题上。本章主要探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法理论创新,如对行政正当化理论、行政主体与程序理论、行政手段与方式理论、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等进行反思与更新;二是行政法研究方法创新,如采用系统研究、多学科交叉研究、实证研究以及后现代主义等方法来回应民营化实践;三是行政法制度的重构,如以行政主体扩张为中心的行政组织法转型、以非权力行政、私人行政以及混合行政行为为对象更新行政行为法、非正式与正式行政程序并存带动行政程序法发展以及对救济制度的创新等。 -
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本教材为教育部法学类精品课程配套教材。全书以“宪法总论一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国家机构”的新颖体例为基本框架,以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和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以中国的宪法原理和宪法制度为主要内容,并涵盖我国历次宪法文本及修正案。本书特色在于,作者将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内容融入相关部分,注重突出宪法学知识,避免与政治学内容的过多重复,回归宪法学的本源精神和基本命题。同时,文中大量收入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性宪法事例以及相关的重大制度变革和背景资料,力求更好地阐释理论、引导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释义信春鹰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是一种履历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
中国行政法阎铁毅《中国行政法(英文版)》是关于中国行政法的全英文教材,采取与国际接轨的读者中心主义写作风格,通过流行、标准的英语讲述中国行政法,有利于读者掌握英语表达中国行政法内容的方法。其中进行了概述与分论,有利于读者在短时间内了解中国行政法的概貌,而且内容充实,文笔轻松时尚,是国内大中院校开展法律英语教学的最佳教材。《中国行政法(英文版)》内容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法导论,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般原理、原则及有关行政法、行政法学发展等知识,进行理论上的铺垫工作;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阐述行政主体的一般理论及有关行政主体职责、职权、管理手段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具体理论和知识;第三部分是行政行为,介绍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及有关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构成要件、合法要件与各种类别行政行为运作程序等具体理论和知识;第四部分是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法进行全面、概括的介绍,并且系统、准确地阐述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方式、步骤、程序与标准等具体理论和知识;第五部分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管辖、程序与规则,说明行政诉讼的一般理论及有关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
长江公安法律一本通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 编根据史料记载,长江警察有近百年的历史了。清末由曾国藩成立的长江水师在1912年被黎元洪改为水上警察,并设长江水巡总稽查一职,直接控制湖北、江苏、江西、安徽、湖南等沿江五省水上警察力量。翌年二月,北洋政府内务部发布《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规定“长江及其他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水上警察厅管辖之”。可见长江警察也经历了被岁月尘封的风雨历程。可以说,在清末民初效仿英国建立第一支制服警察后就有了长江警察。本书根据长江水警的职业特征,精选了水上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安业务与相关业务进行分类汇编,是水上警察方便实用的小型工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