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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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宪法精神韩大元 著《感悟宪法精神:讲演自选集》中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卓越,或使民主更趋进步,或促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 -
宪法与行政法下(英)布拉德利,尤因 著,刘刚,江菁 等译本书是“公法名著译丛”之一,全书共分14个章节,试图向读者提供一份有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王国公法的资料翔实、内容权威的说明,具体内容包括人权的性质和保护、对隐私的保护、行政法的性质与发展、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叶必丰 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系按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编写的,严谨、规范、系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它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即深入地阐明了行驶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原理。更重要的是,教材中的理论源于法律规范的概括并可得到判例的验证,从而实现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同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对法律规范的解释素材主要是判例而不是学说,重视判侧的法律判词而不是事实认定或案情,从而确保了解释的现实性,实现了—般法与个案法之间的对接。 -
宪政的价值之维陈俊 著当代学术文丛。宪政、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显然是当前政治话语中的热点,但是,正是因为它是热点话语,所以更需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思考。事实上,人类进人文明社会后,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理想社会的思考和追求。远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思想家就对理想社会进行过思考,不管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太平盛世,还是“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初民社会,都是我国思想家对人类社会未来的思考,对世界文化思想界的贡献。在西方,对此的思考远至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著名学者。在柏拉图看来,最好的政治制度是独裁制,但是它的独裁者必须是个年轻、记忆力强、聪明、勇敢而又运气好的人。但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这种人仅仅是理想的化身而已,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找到的。因此,他认为第二好的是立宪君主制,第三是民主制,最后是寡头制。恰恰相反,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却充分地肯定了“共和”的重要性。他强调民主政治,认为最好的政体应由议事、行政、审判三要素构成,从而开了现代宪政的先河。 -
上海法制建设三十年专题研究顾肖荣,史建三 主编呈现在读者面前的《上海法治建设三十年专题研究》一书,是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和庆祝上海社会科学院建院五十周年而编写出版的。内容包括上海人大立法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上海法治政府建设三十年、三十年来上海法院在审判改革中的创新、上海检察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 -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法规汇编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编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设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近年来,一些地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07年以来,公安部会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使公安民警、“三电”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和执行“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我们结合当前正在全国开展的打击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收集整理了《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法规汇编》,以供查阅。 -
旧中国宪法五十年石柏林 著《旧中国宪法五十年:国家权力配置研究》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就新中国成立前五十年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关于旧中国宪法设定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二,关于旧中国宪法对总统制、内阁制的权力配置模式及其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三,关于旧中国宪法对国家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权力配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四,关于一党制、多党制与旧中国宪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五,关于旧中国宪法配置国家权力发展方向以及宪法实施理论与实践研究。 -
案例宪法研究莫纪宏 编作者承担的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合法性研究”更是直接以宪法案例所涉及到的主要宪法问题为研究对象,对于在目前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的学术背景下来有效地探讨与宪法案例相关的学术问题是很有帮助的。在“新法点评”栏目中,对新法本身的特征以及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的点评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宪法案例分析模式,而对“年度重要宪法事例选编”的重视,可以为读者提供更多、更直观的宪法案例素材。再次,本卷还设立了“外国宪法审判研究”和“外国宪法案例研究”栏目,目的是为了及时和有效地跟踪和反映国外宪法案例的发展动态以及对宪法案例加以裁判的宪法审判制度的发展特点。本卷选译的几个外国宪法法院法是为了让读者了解更多的与宪法案例相关的司法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的知识。最后,本卷设立的“学术会议综述”栏目旨在向读者介绍近年来作者所组织的与宪法案例研究相关的学术研讨会的情况,可以比较及时地反映宪法学界对宪法案例的研究动态。“宪法案例评习园地”所选编的都是作者所指导的脱产法律硕士班学员的考试习作,由于这些学员大多来自公检法机关,因此,对宪法案例的研究抱有特别的学术兴趣。作者选择了其中的部分佳作汇集在一起,目的在于鼓励和肯定年轻学者在宪法案例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
行政法援用研究张淑芳 著行政法援用既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产出技术问题,又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在行政法治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中本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令人不解的是,该问题在目前行政法学中还是一个理论空白,理论上的不成熟严重制约了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良性化格局。为了使该问题引起学界的关注并对行政法治进程有所助益,本文在对行政法援用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困惑初步探讨的基础上,指出了行政法援用走上规范化的若干路径。厘清了行政法援用的制度归属。从目前我国行政法规范的体系看,行政法援用不仅已成为行政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是行政法中一个成体系的东西,具备了诸多构成制度的制度元素。因此必须将行政法援用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制度来看待。究竟将行政法援用归于什么样的制度范畴,我们认为,其一,行政法援用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行政法援用首先反映在行政立法文件中,因此,它应当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其二,行政法援用具有冲突排解制度的属性。首先,行政法援用能排解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之间存在的冲突。其次,行政法援用能排解不同层次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最后,行政法援用能排解不同部门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其三,行政法援用具有法律适用制度的属性。并不是说行政法的援用与行政法适用是同一个行政法问题。只是二者存在密切联系,行政法援用是行政法适用的逻辑前提,而行政法适用则可以体现援用的精神,同时援用可以作为一些具体的行为规则对适用进行调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将行政法援用归于行政法适用制度的范畴。构设了行政法援用规范化的若干要件。由于我国行政法援用存在援用膨胀、援用逻辑错位、援用矛盾、援用过滥等弊端,而且这些弊端对我国行政法治体系以及行政法治的实践有着深远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讲,它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因此,我国行政法援用的规范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法规范的援用必须符合行政法规范援用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从具体的立法技术上讲,行政法规范的援用还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行政法规范不宜隔位援用、行政法规范规制同一事项不宜多次援用、正式法律渊源不宜援用非正式的行为规则、实体规范不宜再作实体性援用以及程序规范不宜再作程序性援用。指出了目前解决行政法援用问题的出路。其一,关于行政法规范援用状态进行清理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法定制度,使立法行为相对分散,从而导致援用中的不规范。为了解决目前援用混乱的问题,有关立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法规范中的援用进行清理,并根据“一事一典”的原则,将一事多典,一事多次援用的情况予以取消。通过清理,还可以对每一个行政法规范中援用条款的操作性进行分析,把通过援用导致法律在实施中不能操作的条款予以取消。其二,关于部门管理法的严格系统性问题。部门行政管理法的分类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是要根据执法机关的性质确定相关的部门行政管理体系。二是在部门行政管理法规范中适当的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予以区分,即便出现援用问题也应当是实体规则援用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援用实体规则,而不能出现实体和程序的各自重复援用。三是部门行政管理法规范的层级应当明确,如果上位法律规范能够对本部门的事项作出全面规定,就不要给下位规则留有余地,或者若需要由下位规则调整的,上位规则就没有必要作出详细规定。其三,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导致行政法规范援用膨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行政实体法规范中的援用,其中许多情况是由于缺乏程序规则,而要援用其他相关法律的程序而造成的。依实体性规则不宜作实体性援用的一般要求,行政部门管理法在实践中援用最多的应当是行政程序规则,而由于我国目前的程序规则散见于部门行政管理的实体规范中,便导致实体法大量援用实体法的恶性循环,所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可以终结这种恶性循环的状态。其四,关于确立援用规则的选择条件问题。行政法规范的援用最终对行政执法有实际意义,它牵涉到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在普通援用之下,行政执法机关不一定必然作出援用的选择。因此,国家应当确立相应的援用条件或者援用标准,我们认为下列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则,若能援用高层规范的,尽可能援用高层规范;二则,若能从主规范中找到答案,就不要去援用相应的附加规范;三则,若援用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则应当尽可能选择援用。 -
心理治疗与法律胡连新 主译《心理治疗与法律》对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全面易懂的概述,适用于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培训人员、督导师和心理咨询机构管理人员。特别针对档案保存,咨询隐私权、诉讼增加等热点问题,《心理治疗与法律》提供了精要和容易掌握的观点供执业者参考。《心理治疗与法律》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覆盖了心理治疗的法律相关问题,如治疗中的法律义务,数据保护,培训、研究和督导。通过这样的方式,《心理治疗与法律》特别关注心理治疗师在实际的治疗实践中面对的法律问题,诸如档案保存,合同签订,遭到起诉或法庭传讯。也包括了保密权的限制,比如涉及到虐待儿童时,或者当咨客有自伤行为或使用毒品时,有义务警告其他人。这是一本由3位心理治疗与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完成的著作,是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从业和专业提升必备的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