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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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魏小强,宫宝芝 主编2008年12月,“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法治建设”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江苏大学召开。本届会议参会人数创历史新高,既有来自高校、研究所、法学会的理论学人,也不乏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法律实务界的同仁。经相关各方细心周到的组织,此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并被赞誉为江苏省“历史上最好的一届法理学年会”。《中国法治建设:理论、方法及实践》收录了此次年会上的经典论文。根据所选论文的内容,我们将《中国法治建设:理论、方法及实践》的结构安排为3部分,即法治理念、法理探索和法治实践。法治理念部分从纵横两方面分析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的理念、经验等问题;法理探索部分关切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些理论问题;法治实践部分则包括对一般社会问题的法律解释和司法研究。这样的选文及结构安排,客观上反映出当代法理学界既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宏观问题,又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视研究具体现实问题的发展态势。 -
宪政之鉴陈欣新 著《宪政之鉴》通过对欧洲、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宪政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分析比较,尝试为中国未来的宪政发展探求可资借鉴的因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宪政发展历程受制于特定的时空条件,不可以照搬照抄,但也并非无共性可言,只是需要仔细谨慎地从个性中搜寻共性,同时又要避免为表象所迷惑。建立大国宪政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应以社会政治、文化传统及民族血缘关系为联合的纽带,以共存共荣之互补为利益基础,借鉴多种小国宪政模式的经验,有机结合为处理特殊性、多样性问题的方式,以互谅互让的妥协为解决各种地域性、集团性矛盾的指导方针,施行稳健、务实、循序渐进的宪政改革。 -
宪法隐私权研究屠振宇 著隐私权,是权利谱系中的新生力量。它在晚近获得侵权法上承认之后,又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宪法领域展开。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权利,宪法隐私权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并未被明确列举。那么,凭什么认定宪法隐私权?隐私权又何以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围绕这一核心命题,本书从隐私权在宪法领域展开的现象出发,层层深入地论证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命题。首先,隐私权的权利属性为宪法隐私权的确立奠定了权利基础。其次,从现实发展的需要出发,解释了宪法隐私权何以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兴起的原因。第三,通过对基本权利认定标准的探讨,阐明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学理依据。第四,通过描述各国保护宪法隐私权的实践经验,表明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保护的宪政价值。 -
听证·中国转型中的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李楯 编法治的原则是: (1)人的基本权利是立法所不能剥夺的。 (2)一切法律上的决定均须遵循预设的程序做出,非经正当过程做出的决定是无效的。(3)一切法律上的纷争最终可获独立的和中立的司法机关的裁判。至于善治,则是一种通过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社区和公众,甚至是国际间的互动、协调、合作,以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得以实现的管理过程。善治至少包含如下一些要素:(1)治理是在一种法治的原则之下进行的,具有一种在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之上的合法性。因此,为人们所服从的,主要不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而是被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权威。(2)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被同样地认可和尊重,并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强权、特权都不为法律所认可。(3)政府财政的支出和政府的投资必须以满足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为前提,并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所批准。(4)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设置合理,能够有效地运行,对问题和公民的诉求具有敏捷的回应能力。(5)政府领导人和各级官员经选举产生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机构任命,对人民负有责任。(6)政府的政务和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公开,公民有知悉政府公开的信息的自由和向政府要求公开信息的权利;公民能够在尽可能充分把握信息的前提下,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对公共管理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7)传媒能够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下,自主地发挥表达公众意愿和执行社会监督的功能。(8)独立的和中立的司法审判可就一切法律上的纷争做出最终裁决,但它的生效的裁决本身却不受审查;政府尊重并且遵从司法审判的裁决。(9)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协调、衡平不同的利益和主张;利益、主张、信仰、文化传承和生存方式不同的人们之间能够相互容忍,和谐共处。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共处。本书是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和公众、政府机关、官员与其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
旧中国宪法五十年石柏林 著《旧中国宪法五十年:国家权力配置研究》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就新中国成立前五十年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关于旧中国宪法设定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二,关于旧中国宪法对总统制、内阁制的权力配置模式及其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三,关于旧中国宪法对国家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权力配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四,关于一党制、多党制与旧中国宪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五,关于旧中国宪法配置国家权力发展方向以及宪法实施理论与实践研究。 -
古代受教育资格与权利实现的考察与比较芦琦 著《古代受教育资格与权利实现的考察与比较》以古代受教育者、受教育资格、受教育权利在中西方的历史演进与实现为探索主题,以“去特权化”的动态扫描b历史还原为贯穿线索,聚焦中国古代儒士的受教育仕进权,揭示由受教育权创设与行使而孕育推动的西方城邦文明,力求从客观的角度对封建制形态下的中西方受教育资格及权利实现的“和而不同”给出个人的见地与阐发。 -
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陈德敏 著《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不是对当下节约型社会法制研究成果的简单整合,而是基于科学的研究态度与对人类自身的深切关怀,从生态化的法律理念入手,审视节约型社会的运行过程。同时针对我国法律的实施现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的建构。相信《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的出版能够填补我国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的研究空白,充实节约型社会立法理论的基础,促进法律理论向制度实践转变。 -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法规汇编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编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设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近年来,一些地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07年以来,公安部会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使公安民警、“三电”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和执行“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我们结合当前正在全国开展的打击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收集整理了《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法规汇编》,以供查阅。 -
行政法援用研究张淑芳 著行政法援用既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产出技术问题,又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在行政法治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中本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令人不解的是,该问题在目前行政法学中还是一个理论空白,理论上的不成熟严重制约了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良性化格局。为了使该问题引起学界的关注并对行政法治进程有所助益,本文在对行政法援用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困惑初步探讨的基础上,指出了行政法援用走上规范化的若干路径。厘清了行政法援用的制度归属。从目前我国行政法规范的体系看,行政法援用不仅已成为行政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是行政法中一个成体系的东西,具备了诸多构成制度的制度元素。因此必须将行政法援用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制度来看待。究竟将行政法援用归于什么样的制度范畴,我们认为,其一,行政法援用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行政法援用首先反映在行政立法文件中,因此,它应当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其二,行政法援用具有冲突排解制度的属性。首先,行政法援用能排解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之间存在的冲突。其次,行政法援用能排解不同层次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最后,行政法援用能排解不同部门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其三,行政法援用具有法律适用制度的属性。并不是说行政法的援用与行政法适用是同一个行政法问题。只是二者存在密切联系,行政法援用是行政法适用的逻辑前提,而行政法适用则可以体现援用的精神,同时援用可以作为一些具体的行为规则对适用进行调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将行政法援用归于行政法适用制度的范畴。构设了行政法援用规范化的若干要件。由于我国行政法援用存在援用膨胀、援用逻辑错位、援用矛盾、援用过滥等弊端,而且这些弊端对我国行政法治体系以及行政法治的实践有着深远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讲,它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因此,我国行政法援用的规范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法规范的援用必须符合行政法规范援用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从具体的立法技术上讲,行政法规范的援用还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行政法规范不宜隔位援用、行政法规范规制同一事项不宜多次援用、正式法律渊源不宜援用非正式的行为规则、实体规范不宜再作实体性援用以及程序规范不宜再作程序性援用。指出了目前解决行政法援用问题的出路。其一,关于行政法规范援用状态进行清理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法定制度,使立法行为相对分散,从而导致援用中的不规范。为了解决目前援用混乱的问题,有关立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法规范中的援用进行清理,并根据“一事一典”的原则,将一事多典,一事多次援用的情况予以取消。通过清理,还可以对每一个行政法规范中援用条款的操作性进行分析,把通过援用导致法律在实施中不能操作的条款予以取消。其二,关于部门管理法的严格系统性问题。部门行政管理法的分类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是要根据执法机关的性质确定相关的部门行政管理体系。二是在部门行政管理法规范中适当的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予以区分,即便出现援用问题也应当是实体规则援用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援用实体规则,而不能出现实体和程序的各自重复援用。三是部门行政管理法规范的层级应当明确,如果上位法律规范能够对本部门的事项作出全面规定,就不要给下位规则留有余地,或者若需要由下位规则调整的,上位规则就没有必要作出详细规定。其三,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导致行政法规范援用膨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行政实体法规范中的援用,其中许多情况是由于缺乏程序规则,而要援用其他相关法律的程序而造成的。依实体性规则不宜作实体性援用的一般要求,行政部门管理法在实践中援用最多的应当是行政程序规则,而由于我国目前的程序规则散见于部门行政管理的实体规范中,便导致实体法大量援用实体法的恶性循环,所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可以终结这种恶性循环的状态。其四,关于确立援用规则的选择条件问题。行政法规范的援用最终对行政执法有实际意义,它牵涉到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在普通援用之下,行政执法机关不一定必然作出援用的选择。因此,国家应当确立相应的援用条件或者援用标准,我们认为下列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则,若能援用高层规范的,尽可能援用高层规范;二则,若能从主规范中找到答案,就不要去援用相应的附加规范;三则,若援用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则应当尽可能选择援用。 -
心理治疗与法律胡连新 主译《心理治疗与法律》对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全面易懂的概述,适用于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培训人员、督导师和心理咨询机构管理人员。特别针对档案保存,咨询隐私权、诉讼增加等热点问题,《心理治疗与法律》提供了精要和容易掌握的观点供执业者参考。《心理治疗与法律》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覆盖了心理治疗的法律相关问题,如治疗中的法律义务,数据保护,培训、研究和督导。通过这样的方式,《心理治疗与法律》特别关注心理治疗师在实际的治疗实践中面对的法律问题,诸如档案保存,合同签订,遭到起诉或法庭传讯。也包括了保密权的限制,比如涉及到虐待儿童时,或者当咨客有自伤行为或使用毒品时,有义务警告其他人。这是一本由3位心理治疗与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完成的著作,是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从业和专业提升必备的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