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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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压力下的世界文化(德)赖纳·特茨拉夫(Rainer Tetzlaff)主编;吴志成,韦苏,陈宗显译本书是“当代西方主流学术名著译丛”之一。全球化进程正在横扫世界各国,冲击着各民族的传统文明,其影响波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由于在全球化进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全球化的反应也极不相同。那么,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国家会对全球化作出何种反应呢?本书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最权威的答案。书中汇集了来自世界各大洲的研究全球化问题专家的研究报告,这些报告深刻地论述了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待全球化进程方面的独特经验、态度、反应和对策,从深层次上揭示了面临全球化压力的世界各国的文化变迁,并且预示了世界各主要文化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方向。 -
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孟鸿志等著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作者花数年之力,搜集了建国以来大量的国内相关理论著述和立法文献,以及国外的有关资料,并组织力量,运用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理论,全面系统地概括和总结了中国行政组织立法的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和探讨了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既阐述了已然制度,又研究应然制度。对相关组织法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和意见,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思路,视野开阔,方法科学,充分显示了鸿志在学术上的多年积累所获致的功力。《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的问世,对完善相关立法、监控行政执法、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
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苗有水减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也是目前最常用的一项法律奖惩措施。通过完善减刑制度的质与量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理顺减刑权的性质、归属与分配关系,设计公正的减刑程序使减刑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基于这一价值,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减刑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共计六章。上篇为总论,第一章减刑制度的概念与结构,界定减刑的概念和性质、内容。第二章减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介绍我国和西方国家减刑制度的历史与概况。第三章从减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中,确定了功利优先,兼顾公正的价值取向,和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推导出“虚拟刑”的概念,解释了减刑制度的合目的性,解决了减刑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问题。下篇为分论,重点提出了本文的三个观点:第四章建立以犯罪人行为规范为核心的减刑标准体系。提出减刑的目标是矫正犯罪人的不良行为模式,保障监狱的安全和正常秩序。减刑的标准只能以犯罪人的行为为内容,具体内容包括: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参与短短正项目、生产劳动。本文主张只有好行为才能减刑,减刑分数只能加不能减。明确减刑分数,使分数与减刑直接挂钩,废除比例制。减刑有总额的限制,而无次数的限制。在减刑中兼顾罪犯矫正、刑罚个别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第五章减刑权是司法权中的行政刑,应归属行刑机关,并分散于各级行刑机关。减刑权作为行政权由行刑机关掌握,是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要求,符合刑罚权的运作程序,是教育刑目的观的体现,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需要。第六章设计犯罪人权利的正当程序保障和对减刑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减刑制度良性发展的?匾跫Φ北Vし缸锶说纳晁咔篮突竦梅砂镏娜ɡ9旆ㄈ囟约跣坦ぷ鞫加幸欢喽街圃甲饔茫不仄鹱判畔⒎蠢∽饔茫觳旎厥侵饕募喽交兀ㄔ涸蚴侵饕闹圃蓟兀ü咚戏绞蕉越谜ぷ鹘兄傅肌? -
西方宪政体系张千帆著随着欧洲宪法或迟或早的正式诞生,《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迟早也将发生“裂变”:欧洲宪法和人权公约将独立出来,和美国宪法一样自成一体,并和成员国宪法共同形成完整的欧洲宪政体系。虽然世界各国宪政的最终旨趣是一致的,欧洲宪法仍向我们展示了和美国宪法不同的进化途径。单就共同实现欧洲统一的方式,就为我们提供了耐人寻味的启示。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宪政对中国的参考价值甚至大于美国宪政。目前,欧洲宪法条约仍在未定之天,因而《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仍保留了原来的结构,只是将欧洲人权公约独立出来,自成一章,但这也意味着《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的篇幅面临上册遇到的难题,尽管《西方宪政体系》已经扩大版面。由于需要增补的材料甚多,又没有章节可删,因而只好略去附录中的文献汇编,并保留了相关宪法条款的选择。 -
以案说法曾宪义主编;胡锦光,刘飞宇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就赔偿的范围、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程序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当然,由于我国的赔偿制度相比较而言,起步较晚,尚不被更多的人所熟知。例如,公民遭到公安机关非法拘留或被公安机关打成重伤,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应该向谁提出赔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能赔偿多少等问题都人们关心而又新鲜的话题。又如,人民法院错误判决造成公民或法人财产损失,能否提起行政赔偿,如何提起赔偿,能赔偿多少等等问题也是关乎我们切身利益而又陌生的大问题。为了使读者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知识,对涉及自身有关赔偿问题能及时、准确地依法提出申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编者收集了生活中典型、生动的案例(同时也参考了一些已经出版的案例),并对之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期望达到以案说法、以法析案的效果。 -
公文处理新规范傅西路主编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秘书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里程碑。本书编写者有的是新《办法》的起草者或参与讨论者,有的是多年从事公文写作、公文办理教研工作的专家。他们对《办法》的释解和辅导,保证了本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新《办法》与现行的同类文件相比,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简明。新《办法》面目一新,没有旧《办法》中那些空、套、重复的话以及潜性语言的表述、章章、条条、款款都是开门见山、简洁明了、一字千斤、一言中的。二是准确。读新《办法》可以看出,它对旧《办法》的修改是下了很大功夫的。三是实用,新《办法》删去了许多不必要的文字和内容,表述十分简明,目的在于方便操作。根据社会发燕尾服和公文处理的需要,在新《办法》中增加或单设了一些章节、条款,以及说明将要别行制定的特项新规定等,都是为了突出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仅是新《办法》的鲜明特点,也是它能够付诸实施的靠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2月28日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的法律与文件。该书内容全面,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有助于提高对该法的理解,是普及该法的一本极佳教材,可供各相关人士参阅。< -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王明远著王明远,男,1969年6月生,山东省枣庄市人。1992年、1996年分别获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1993年考限律师资格。曾在北京大学党委学生部工作。现为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兼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法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土地学会理事,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开发银行环境资源法项目顾问,哈佛法学院和哈佛大学环境中心、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环太平洋地区大学联合会(APRU)2004夏季合作项目“全球化与环境”研究人员(该项目由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大阪大学共同承办),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副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等。学术成果:主持或参与多个研究项目;参加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起草或论证;在《环境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著作有《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清洁生产法论》、《中国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題。而本书旨在通过对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探讨其民展规律,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全文共五部分,约24万字,其主要内容是:“前言”,阐述了选題的意义、研究范围、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概述”,澄清并界定了“环境侵权”的名称和概念,分析了其特征、发生机制、法律对策以及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第二章“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分析”,从民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权利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第三章“部分西部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及其在比较法上的特色”,结合第二章中的有关内容,以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为重点,对日本、德国、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第四章“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首先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以下基本思路:从总看,应肯定由民法、环境法等有关规定共同构成的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特别是其确立的受害人得依据侵权行为法同时主张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的一体化救济的法律构造模式,污染侵权仅以污染危害以及加害行为与污染危害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污染侵权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等原则,受害人得对环境行政机关等提起撤销诉讼、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侵权国家赔偿诉讼等,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消除法律体系内部矛盾等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
中华法系精神郭成伟主编本书立意在于,作为受过法律高等教育的中国大学生、研究生,应当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相当深入而广泛的了解。本书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升华和扩充。 -
自由的法(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著;刘丽君译德沃金是美国近三十年来最有影响的法理学家之一。这本《自由的法》讨论了美国近20多年中几乎所有的宪法争议,如堕胎权、纠正歧视措施(affirmativeaction)、色情作品、种族冲突、同性恋、安乐死以及言论自由等,有些章节还涉及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第三章美国宪法的内涵我和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应邀就未列举的宪法权利这一主题作辩论。我在这个论题上处于劣势,因为我认为,这种由我们为这一辩论而事先假设的列举与未列举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差异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会解释其理由,但若将我的解释视为我对这场期待已久的争论的贡献,则似乎是不公允的。在会议的日程表上列有“未列举权利”这样一个主题,听众们一定预期会讨论堕胎这个时代论争中最为激烈的宪法论题,所以,在我们将宪法列举权利与未列举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其他一些因拙劣的哲学观点而被抛弃的法律概念同样安全地封存起来后,我再试图解释如何解决堕胎这一宪法争议。真正的权利法案我们赞美的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这一法案也包括了它后面的南北战争修正案。请大家展开自己的想像力来读美国宪法的这一部分。权利法案的某些条款非常具体,比如,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军队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同意不得进住任何民宅。另外一些条款具有中等的抽象程度,如第一条修正案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信教自由。但是,一些关键的条款在起草时是以尽可能抽象的政治道德的术语写就的,比如,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语言似乎只考虑程序,即没有限制政府所颁布和执行的法律,而只是规定了政府必须如何来颁布并执行它所适用之法律。然而法律史摒弃了这种狭隘的解释。因为,一旦我们将宪法条文既作为调整实体法,又作为调整程序法的基本法,那宪法的范围之宽泛是惊人的。由此,权利法案除了规定政府对其统治的每一个人予以同等关注和同等尊敬外,同时规定不得侵害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这样的基本自由就是如一个著名的法官所归结的法定自由(orderedliberty)的思想。对权利法案的自然解读从权利法案的原文看,它设立了一套纵横交错的原则,一些原则极其具体,另一些则比较抽象,还有些似乎无止境地抽象化。将它们合起来看,这些原则界定了一种政治典范:它们构建了一个社会的公民的平等和自由的宪法大纲。请注意这一令人叹为观止的建筑的三个特征。第一,这一原则系统是全面而完整的,它既保证同等关注,又规定基本自由。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中,这是主张个人权利的两个主要渊源。所以,对任何一个坚信自由平等的公民享有特定的个人权利的人来说,认为我们的宪法未包含这一权利是不可想像的,除非宪法史本身已果断地否定了这样的愿望。这是一个关于宪法判决和宪法辩论的重要事实,我将回过来对其加以讨论。第二,从宏观上看,自由和平等相互重叠。在权利法案中,关于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主要抽象条款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同样地具有全面性并相互重叠,例如,基于对平等保护条款的最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