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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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研究管华 著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些困难和问题只能在儿童思维的指导下,确立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重述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将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体系中的各具体权利的性质、地位以及所面临的问题一一厘清,才有可能得到最终解决。谁是儿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儿童年龄的上限确定在14周岁为宜(以下文中“周岁”统一简称为“岁”),参考义务教育年限,可以延长到15~16岁。从历史上看,白色成年男子、黑人、妇女、儿童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过程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儿童权利从哪里来?关于权利的来源,至少存在过三种论证范式:自然法范式、功利主义范式和关系范式。在此基础上,遵循值得尊重、需要尊重、获得尊重和一体尊重的次序,提出了权利证成的尊重范式,结合儿童观的流变论证了儿童权利的来源。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基本性;二是载入宪法。揆诸历史,大概出现过如下几种教育观:以官员为中心的教育观、以信仰为中心的教育观、以国家为中心的教育观、以物质为中心的教育观和以人为中心的教育观。结合儿童思维,可以提出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观。受教育权的本质是精神成长权和文化生活权,包括受教育自由权、受教育社会权和受教育秩序权三种功能。从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基本权利的原初意义看,其权利主体也只包括儿童,而不包括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民。受教育自由权包括儿童受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儿童受教育权同时也是义务,不过不可强制。家长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基础,就近入学和择校都是家长的权利,后者优于前者。在家上学亦属家长教育权,应当在保证监管的条件下允许。受教育社会权包括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和必要教育设施的创建请求权。前者包括免费入学和优质公共教育资源机会平等;后者要求中央政府承担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建立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可以依此标准请求法院判决政府给付。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可以依此思路解决。儿童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在理论上,无论是儿童受教育自由权还是儿童受教育社会权都是可诉的;在实践中,只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司法救济渠道是畅通的,其他各项具体权利的司法救济都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诸多配套措施。《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以儿童权利为起点,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由管华所著。 -
宪法配套测试教学辅导中心组 编《宪法配套测试(第5版)》是我社教学辅导中心组织著名法学院校的优秀教师编写的《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丛书》中的一本。该丛书专为法学院校学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提升法学应试能力而精心设计,分册设置涵盖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所有核心课程,因考点全面、题量充足、解答详尽、应试性强等优点,受到广大师生及法学应试人员的普遍欢迎,其中大多分册都再版重印,历久不衰。该丛书已成为法学教辅图书中的实力品牌。 -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 主编《宪法学原理》详细介绍了中外宪法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宪法的形成与发展,论述了我国宪法的具体制度及其内容,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课程之一。本书吸取了我国宪法学界的最新成果及普遍观点,深入浅出,适合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也可作为进行更高层次法学研究的参考。 -
工会工作常备法律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工会工作常备法律手册(注解版)》全面收录工会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工会工作常备法律手册(注解版)》分为综合、工会组织工作、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社会保障工作、财会制度五个部分,进行系统汇编,编排科学。每个分类前设置指引性导读。权威提示该部分重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动态、适用重点。此外,还对重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释解应用疑难点。 -
跨境教育法律问题研究李晓述 著“跨境教育”是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方面,同时又有别于教育服务贸易。跨境教育的提法淡化了教育服务的商业色彩,同时,跨境教育发展的价值追求之一是加强能力建设,对于促进国与国之间的教育交流,推动教育国际化进程意义重大。跨境教育的迅猛发展,引起了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全球性的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的国际组织为了规范跨境教育活动,相继制订了规制跨境教育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还有带有指导意义的、劝导性的国际宣言和指南(可纳入“软法”的范畴)。西方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同时也是跨境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其中不乏跨境高等教育输出的强国,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无论是为了“经济效益”“技术移民”、“国际友好”或是“能力建设”,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发展跨境教育,同时也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跨境教育行为有所规范和制约。在对外开放之前,中国的跨境教育活动极为有限。20世纪90年代后兴起的中外合作办学在本质上就是跨境教育在中国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跨境教育在当代中国发展的重要内容。研究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问题,包括其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法制构建等,既是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促进合作办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我们了解跨境教育输入和输出的规则,保护我国教育利益的需要。《跨境教育法律问题研究》为学术论文集,研究了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跨境教育问题。以跨境教育中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深入讨论了跨境教育的方方面面。书中从历史到现实,从国际到国内,从欧美到亚洲都有详细的案例分析。 -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常用法律及党内法规规范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最新党政领导干部常用法律及党内法规规范手册》共分为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收录了党政领导干部日常所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细分为宪法、机构组织、立法制度、政府建设与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务员管理、监督、监察、审计、财政、行政许可与处罚、行政复议与诉讼十类;第二部分收录了党内重要的法规文件,细分为综合、选拔任用、廉政建设、党的纪律与监督巡视五类。希望《最新党政领导干部常用法律及党内法规规范手册》能够成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常备法律参考用书。 -
豁免权研究陈雅丽 著陈雅丽的《豁免权研究——基于宪法的视域》欲在梳理国内和国外对豁免权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及在考察现有的国家元首、国会议员、法官豁免制度的前提下,归纳、总结和创造出豁免权的一般基础理论,并通过介绍和比较美国、德国和法国的豁免制度,使人们对宪法视域中的国家元首、民意代表和法官的豁免制度有一个具体的认识,从而对豁免权在我国的建立或完善提出具体构想。本书可谓具有填补国内研究空白的理论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社 编2004年3月14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据此,现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四个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四个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文本同时予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社 编《金典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述了: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金典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据此,现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四个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四个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文本同时予以公布。 -
新农村建设与村民自治法律研究温万名 著《新农村建设与村民自治法律研究》是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沿革、发展变迁进行了系统而多角度的阐述,客观、立体地再现了清末以来村民自治的整体面貌。分析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国家、乡镇和村民各具不同的利益诉求。认为正是由下利益诉求的不同和制度构建本身的缺陷,实践中村民自治出现了制度变异。村民自治应当在诸多方面实现变革。分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践运行和村民自治的现实困惑,认为村民自治的制度运行不仅要在宏观层面应对社会环境变化和?论更新的挑战,更需在微观制度层面进行具体的制度变革。提出“组织起来——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关键”的观点。通过高度理性化的社会组织,将孤立分散的村民组织起来,使之能够通过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公共权力。真正使村民自治制度成为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制度设计。
